『壹』 退休後再就業如何交稅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07修訂)第四條 的規定,「按照國家統一專規定發給幹部、職工退休工屬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納個人所得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若干再就業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19號 文件明確規定,「下崗失業職工可享受減免稅的人員包括與企業簽訂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臨時工、合同工等,但不應包括離退休人員。」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5〕382號文件規定,「 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退休人員除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可免徵個人所得稅外,退休人員從事個體、開辦企業,到目前為止稅法沒有退休人員再就業有減免稅。應依照現行稅法申報繳納稅款。
『貳』 離退休人員再就業(工作)時,收入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按正常情況,進行計算個人所得稅。
『叄』 退休人員再就業的交稅情況
1、根據《中來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源所得稅法》(2007修訂)第四條 的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納個人所得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若干再就業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19號 文件明確規定,「下崗失業職工可享受減免稅的人員包括與企業簽訂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臨時工、合同工等,但不應包括離退休人員。」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5〕382號文件規定,「 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退休人員除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可免徵個人所得稅外,退休人員從事個體、開辦企業,到目前為止稅法沒有退休人員再就業有減免稅。應依照現行稅法申報繳納稅款。
『肆』 離退休人員再就業(工作)時,其工薪收入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1、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
2、對於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徵個人所得稅。
3、由於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離退休人員本人或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原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
4、對於離退休人員取得按照國家、省、市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規定發放的獨生子女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包括:
①、自願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沒有生育只收養一個子女的個人,在退休時取得由所在單位根據省、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辦法規定,按當地縣(市、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額的百分之三十發放的一次性獎勵。
②、無子女或者因獨生子女死亡造成無子女的個人,在退休時取得由所在單位根據省、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的規定,按當地縣(市、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額的百分之百發放的一次性生活補助。
(4)退休職工再次就業稅擴展閱讀
以下收入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1、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2、離退休人員取得實行工效掛鉤以來形成的結余工資,應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收入,按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3、離退休人員取得原任職單位補發的、屬於離退休前的工資(補發工資是對應發未發足工資的補充發放),應將補發工資並入以前未發足工資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重新計算該月應納稅款後,補繳與該月已繳稅款的差額。
『伍』 退休人員再就業怎麼交個稅
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扣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中計征個人所得稅時不包含退休工資。
『陸』 退休後再就業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退休後如果自已再就業,為個體商業,或者自已小商店,或者小工廠等等是需交個人所得我
『柒』 退休人員再就業計算個稅時算退休工資嗎
1、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扣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中計征個人所得稅時不包含退休工資。
2、關於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
(1)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
(2)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3)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4)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注意】如果企業對待再任職人員遵守「同工同酬」的原則,且同時滿足上述規定的四個條件,則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若不能同時滿足,則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7)退休職工再次就業稅擴展閱讀:
1、個人所得稅的征稅項目:
(1)工資、薪金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個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與任職、受雇有關,不管其單位的資金開支渠道或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課稅對象。
(2)勞務報酬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
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濟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3)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紙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這里所說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圖片、樂譜等能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表的作品;「個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譯的作品等。個人取得遺作稿酬,應按稿酬所得項目計稅。
(4)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作者將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計稅。
(5)經營所得
包括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7)財產租賃所得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
(8)財產轉讓所得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自有財產給他人或單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轉讓不動產和動產而取得的所得。對個人股票買賣取得的所得暫不征稅。
(9)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經常性的,屬於各種機遇性所得,包括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含獎金、實物和有價證券)。
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中國體育彩票,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0000元的,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10000元的,應以全額按偶然所得項目計稅(截止至2011年4月21日的稅率為20%)。
2、個人所得稅准予減免的項目: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2)鄉、鎮以上(含鄉、鎮)人民政府或經縣以上(含縣) 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有機構、有章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或類似組織,獎勵見義勇為者的獎金或者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免徵個人所得稅。
(3)個人持有財政部發行的債券和經國務院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的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稅。
(4)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利息所得以及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5)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費、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