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離退休人員慰問標准
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 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法定退休年齡是指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即: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並且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
『貳』 行政單位離退休人員的家屬死亡有沒有慰問金
行政單位離退休人員的家屬死亡沒有慰問金。
『叄』 陝西省勞動廳關於對西安市勞動局企業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
陝西省人事廳 陝西省財政廳
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
死亡後喪葬專費和遺屬生活屬困難補助費標準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財政局,楊凌示範區人事勞動局、財政局,省級各部門人事處:
為了更好的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的基本生活,現就調整喪葬費及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喪葬費標准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喪葬費標准調整為:廳級及以上幹部(含經批准享受廳級待遇的離退休幹部)為4000元,其他人員為3500元。喪葬費包干使用,節約部分歸親屬所有,超支部分親屬自理。喪葬費發放條件、開支項目、支付渠道仍按原有關規定執行。
二、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調整為: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3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80元。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條件、經費開支渠道仍按原規定執行。調整標准後,非農業人口遺屬原享受的物價性補貼不再執行。
以上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陝西省人事廳
陝西省財政廳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肆』 海南省農行昌江支行這十三年來沒慰問、回故鄉定居的離休人員;已有幾年沒給離休人員慰問金。不關心離休人
中央關於慰問老幹部的文件僅僅是規定春節期間,各地可能還有自己的關於慰問的規定。但是不聞不問是肯定不對的。起碼春節要慰問一下,但是不一定是以發慰問金的形式。這個問題,你可以向支行的主管級的老幹部局反映。
關於在春節期間開展慰問老幹部活動的通知(中組發[1980]75號)
關於在春節期間開展慰問老幹部活動的通知
中組發 [1980]75 號
各省、市、自治區黨委組織部,中央各部委,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各人民團體黨組:
在春節期間做好慰問老幹部的工作,對於發揚我黨關心愛護老幹部的光榮傳統和中華民族敬老尊賢的美德,有著重要的意義。為了做好這項工作,提出如下幾點意見:
(一)黨委要重視,黨政主要領導幹部親自參加走訪慰問和召開座談會,各級組織部要協同有關部門,認真負責地做好慰問活動的組織工作。要扎扎實實,講求實效。
(二)要開展多種形式的慰問活動,重點慰問那些已退居二、三線和正在養病治療的老幹部,以及老幹部遺屬。各級領導幹部可以組成慰問組,到老幹部家裡、干休所、醫院和療養院走訪看望;可以召開老幹部座談會;還可以舉辦老紅軍、老幹部講傳統報告會,對廣大青年進行黨的優良傳統和革命理想的教育。無論開展什麼形式的活動,都要堅持勤儉節約的原則,嚴禁鋪張浪費。
(三)各級領導同志和負責老幹部工作的領導同志,在慰問活動中,要主動徵求、虛心聽取老幹部的意見,認真檢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顧問和離休兩個文件貫徹落實的情況。對老幹部提出的工作上的意見,要認真研究,採取措施,加以改進。對老幹部反映的實際困難,能夠解決的應及時給予解決。
(四)要大力表彰老幹部在新的歷史時期中,積極「薦賢舉能」、落實「三位一體」任務、模範執行黨內政治生活准則等方面的先進事跡。勉勵他們發揚黨的優良傳統,爭取更大光榮。
在春節期間慰問老幹部,要作為一項制度,年年堅持下去。
中共中央組織部
一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共中央組織部、勞動人事部、民政部關於慰問由街道管理的離休、退休幹部的通知
組通字〔1985〕5號
春節期間,各級老幹部工作部門慰問老幹部已經成為一項制度。在開展慰問老幹部的活動中,各級組織、人事、民政部門還要同時慰問過去交由街道管理的離退休老知識分子,科技幹部及其他離退休幹部,盡可能幫助他們解決一些實際問題,表示黨和政府對他們的關懷。
『伍』 如何進一步加強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探討
一是建立專門機構,制定工作制度。總段設立了專門職能部門----後勤服務與離退休管理科,各段配備了專職離退休管理員,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制定了離退休管理工作制度,做到責任到位,具體到人,既有分工,又有合作,互相配合,共同努力。
二是建立和完善職工活動中心。總段機關及各段建立了離退休職工活動室,為離退休幹部、職工提供了專用活動場所,設置了閱覽室、棋牌室等,訂閱了《新疆日報》《參考消息》《環球報》《法制文萃》《中國老年報》《新疆都市報》《烏魯木齊晚報》(維、漢版)《良友》《家庭醫生》《中國公路》《新疆公路》《啄木鳥》《傳奇》《藍盾》《知音》《名人傳》《健康生活》等40餘種報刊雜志,並為每一位離退休幹部職工征訂了《老年康樂報》,讓離退休職工及時了解各類信息,了解祖國和新疆的發展。
三是積極組織參加各類活動。烏魯木齊公路總段後勤服務與離退休管理科積極組織離退休幹部職工參加了交通廳、社區等舉辦的麻將、象棋、釣魚等各類文體活動,進一步豐富了他們的業余文化生活,讓離退休職工在自娛自樂的同時,也增強了大局意識、團結意識。
四是進一步加強離退休黨員管理。總段離退休黨支部每月最少召開一次離退休黨員大會、一次小組會、一次支委會,一年召開四次民主生活會,組織黨員活動等,豐富了離退休黨員的黨組織生活,有針對性地做好他們的思想政治工作。總段退休工人田桂英身患多種疾病,家庭經濟狀況並不富裕,但聽說要為災區同胞捐款時,毫無顧慮的捐了100元。她說:「我的錢是黨給發的,我是一名黨員,要帶好這個頭。」
五是關心離退休幹部的生活。烏魯木齊公路總段後勤服務與離退休管理科把工作的著力點放在了離退休職工政治生活待遇落實上,做到了離退休職工離退休費足額發放,醫葯費按標准及時報銷,易地安置和異地居住的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按月郵寄,醫葯費隨到隨報。為了保證離退休幹部的生活質量,總段每兩年為老幹部進行一次健康檢查,並建立了健康檔案,對身患重病的離退休職工,做到定期走訪,切實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
六是關心易地安置離退休職工。總段平均每三年對易地安置和異地居住的離退休幹部、職工和遺屬進行一次普遍走訪慰問,使離退休幹部、職工切實感受到了組織的關懷和溫暖。2009年,由總段離退休管理科牽頭,抽調基層單位人員組成了總段赴內地看望離退休職工和遺屬慰問組,前往內地進行慰問。慰問組用了近一個月的時間,橫跨十三個省市,行程近萬公里,對易地安置和異地居住的19位離退休幹部、職工和8位遺屬進行了走訪慰問。 慰問組每到一處,都把組織的關懷和慰問送到老同志家中,同時對易地安置和異地居住老同志的思想、家庭、生活和身體狀況進行了全面了解,對老同志提出的問題能解答就當場解答,有疑問的和關於政策性的問題當場打電話請示總段領導和相關部門後,也進行了妥善解決。
二、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的設想
為適應新形勢下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的需要,我們將在過去工作的基礎上,不斷提升服務水平、不斷強化管理內容、不斷提高工作效率,讓離退休幹部滿意。
1.從思想上提高離退休幹部服務工作的認識。帶著深厚感情,把離退休幹部服務工作放在心上,把尊重、愛護、關心離退休幹部作為做好老幹部工作的前提,離退休幹部是一個特殊的政治群體,是我們黨和國家的寶貴財富,換位思考,沒有老同志昨日的艱苦奮斗,就沒有我們今天的發展成就;老同志的今天,就是我們的明天。
2.及時了解和關注離退休職工的思想動態。有針對性地、細致地做好他們的宣傳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及時傳達文件,及時了解新形勢下廳、局、總段的工作動態,共同了解和感受交通發展所取得的成果,使老幹部更加支持和關心交通事業。
3.健全學習制度。及時組織學習,使離退休幹部、職工能夠掌握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總段不定期的召開離退休職工大會的同時,以座談會的形式學習文件、資料,進一步提高離退休黨員職工的思想覺悟,維護祖國統一、反對民族分裂。對於行動不便的老黨員、老職工,離退休黨支部還經常派人上門走訪、上門宣傳。
4.帶著強烈的責任心,積極為老幹部解決實際問題。認真落實老幹部工作的各項方針政策,積極為老幹部解決實際問題,將近期上級關於離退休工作的一些文件精神通報給大家,如增加離退休生活費的文件等,使大家了解和享受改革開放的成果。
5.發揮好離退休職工活動經費的作用。每年組織離退休幹部、職工到總段下屬的分段、養護站及工地進行參觀,讓他們感受各段、養護站和施工技術發生的變化,組織離退休職工開展郊遊,感受祖國大好河山,組織離退休幹部、職工開展文體活動,不斷豐富離退休職工娛樂活動等等,使離退休幹部、職工心情愉快、精神充實,使他們生活更加豐富多彩。
6.繼續辦好離退休職工活動室。離退休職工活動室是老同志的精神文化陣地,是老同志常來之處,我們將進一步充實活動室內容,在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增加報刊、雜志、棋牌數量等等,同時計劃配備飲水機等,方便老同志,使活動室更加舒適、更加有吸引力。
7.常聯系、常關心離退休幹部身體、生活情況。及時了解老同志的想法、了解他們的困難,盡最大努力幫助解決和做好政策解釋工作,積極聯系醫院為他們做常規體檢,對身體欠佳需進行治療的老同志,組織上會及時探望和關心,讓他們感受到大家庭的溫暖。
『陸』 對離休幹部遺屬的生活困難補助有何規定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准)。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可以適當提高一些。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准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3)補助對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①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②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③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滿16歲,或者滿16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④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6歲,或者滿16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上述補助對象參加勞動或農業生產所得的報酬,應作為本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時,要把這部分收入考慮在內。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數額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費以後,所余部分應作為遺屬生活費,不足時,再給予補助。扣除標准,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區一般工作人員的生活水平確定。
(6)遺屬在享受定期補助以後,如遇有特殊困難,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還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
(7)享受補助的遺屬,因經濟收入增加、就業和人員減少,可根據新的情況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8)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經費內支付。
國營企業離退休幹部死亡後,對於生活上確有困難的供養直系親屬,可暫由發給撫恤費的單位,按其困難大小給予適當補助。所需費用按現行撫恤費開支渠道解決
『柒』 跪求,唐山市離休老幹部遺屬補助標准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財政廳關於調整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和一次性撫恤標準的通知》冀勞社[2008]5號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本級養老保險統籌單位:
近期,省人事廳、財政廳下發了《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冀人發〔2007〕70號),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進行了調整;省民政廳、人事廳、財政廳轉發了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下發的《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對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標准進行了調整。根據河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解決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待遇不平衡問題的通知》(冀辦字〔2001〕10號)關於企業離休人員按照機關有關政策執行的規定,現就企業離休人員和按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統稱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和一次性撫恤標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
(一)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原則
確定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必須實事求是,根據遺屬家庭的實際收入,生活困難程度,本著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補助。
(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對象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對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養的,沒有經濟來源的下列親屬:
1.父、夫年滿60周歲,或未滿60周歲經勞動能力鑒定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母、妻年滿50周歲,或未滿50周歲經勞動能力鑒定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滿16周歲的,或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習的,或經勞動能力鑒定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6周歲的,或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習的,或經勞動能力鑒定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標准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按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執行,並同步調整,今後不再另行發文。2007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見附表。
對下列人員在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補助的基礎上再增加20%:
關於轉發省勞社〔2008〕5號文件的通知
1.企業離休人員(不含按勞人險〔1983〕3號文件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後的遺屬;
2.遺屬中的孤老、孤小人員;
3.經組織確認因公犧牲、死亡人員的遺屬。
(四)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若干具體規定
1.核定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要以離(退)休人員死亡時是否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為准。凡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不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後來符合補助條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難補助。
2.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配偶重新組建家庭,其隨帶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難補助的可以繼續享受。
3.死者有兄、弟、姐、妹兩人以上的(不含屬於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對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按規定標準的50%發給,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負擔。
4.發放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了解遺屬經濟變化情況,根據情況停止或發放其生活困難補助。
5.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要嚴格審批手續。需要申報的材料和審批程序繼續按現行規定執行。
6.企業離(退)休人員屬於1945年9月2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死亡後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金由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以及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仍按原渠道支付。
7.本次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原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從2007年1月1日起按本規定調整並補發差額部分。
二、關於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問題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離(退)休人員病故後,一次性撫恤金標准調整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離(退)休金。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金為基數計發。即按冀勞社〔2001〕72號文件套改後的基本離(退)休金和套改後歷次按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金之和為基數計發。其中,2006年6月30日冀勞社〔2006〕76號文件實施前離休人員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離休金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之和;按勞人險〔1983〕3號文件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退休金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和獎金三項之和。2006年7月1日冀勞社〔2006〕76號文件實施後離(退)休人員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離(退)休金按歸並後的口徑和基本離(退)休金合計金額掌握。
(三)遺留問題的處理。本通知下發前已按原標准支付撫恤金的,從2004年10月1日起按調整後的標准重新核定後予以補發。
調整企業離(退)休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和撫恤金標准,是適應政策調整變化、保障離(退)休人員遺屬基本生活的需要,各市、各單位要認真、盡快落實。
二○○八年一月八日
附件:
2007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元/人?月)
省直、石家莊市220
秦皇島市210
唐山市225
承德市185
保定市190
廊坊市195
衡水市190
滄州市190
張家口市180
邢台市180
邯鄲市190
註:離休人員、遺屬中的孤老孤小人員、因公死亡人員,其遺屬在此標准基礎上再增加20%
『捌』 對離退休幹部遺屬的生活困難補助有哪些規定
廣東胡律師: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准)。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可以適當提高一些。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准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3)補助對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①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②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③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滿16歲,或者滿16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④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6歲,或者滿16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上述補助對象參加勞動或農業生產所得的報酬,應作為本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時,要把這部分收入考慮在內。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數額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費以後,所余部分應作為遺屬生活費,不足時,再給予補助。扣除標准,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區一般工作人員的生活水平確定。
(6)遺屬在享受定期補助以後,如遇有特殊困難,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還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
(7)享受補助的遺屬,因經濟收入增加、就業和人員減少,可根據新的情況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8)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經費內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