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辦理病退的手續和流程
病退辦理所需材料及流程:職工辦理病退,要准備以下材料:職工身份證、個人檔案、退休審批表、職工養老保險手冊、醫務技術鑒定結論; 欠費企業職工退休,除提供以上材料外,退休職工本人必須提出書面申請,寫明出生年月以及是否同意按實際繳費年限計算待遇。
准備好上述材料後,按照以下流程辦理即可:
1、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2、交費年限(含視同交費年限)滿15年及其以上。
3、因病或外因致殘,經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符合以上三條的人員,可辦理病退,否則,不能按因病辦理退休。
目前為止更具體些: 企業職工申請病退鑒定,應符合以下條件:
養老保險繳費原則上滿15周年,女性45周歲以上,男性50周歲以上;
一般類疾病住院出院後滿1年;
惡性腫瘤、尿毒症、肢體癱等難以康復的嚴重性疾病住院出院後醫療期滿;
精神類疾病住院出院後年滿5年,且有5年系統治療診斷記錄。
職工在申請病退鑒定報名時須提交《病退鑒定申請表》、《病退鑒定須知》、本人簽字的申請書、正規住院病歷和住院醫療費報銷憑證以及市、縣兩級醫保中心醫療保險費支付單。需要注意的是,如個人存根丟失,可提供醫保中心存根復印件並加蓋醫保中心印鑒,未參加醫保的單位可提供單位財務醫療費報銷憑證。
(1)山西省職工患病勞動能力鑒定退職退休條件擴展閱讀:
病退後去世養老金繼承: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退休人員待遇如下:
(1)喪葬補助金:按2000元的標准發放。
(2)15個月的一次性救濟金。(死亡前最後一個月養老待遇的標准發放)
『貳』 病退條件最新規定2017
病退條件2017最新規定如下:
(一)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職工、國有改制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人員或者殘疾人,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本人自願申請提前退休;
(二)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申請病退年度內、以檔案最早記載為准)。申請退職的,不受年齡限制;
(三)繳納養老保險費(含視同繳費)滿15年(未納入養老保險統籌的機關事業單位依據有關規定);
(四)有醫療機構的有效醫療資料(原件或加蓋封章的復印件)。
(2)山西省職工患病勞動能力鑒定退職退休條件擴展閱讀:
有關要求:
(一)病退鑒定工作直接關系傷病人員切身利益,關繫到社會穩定,各級人社部門要給予足夠重視,採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實把工作做好。
(二)勞動能力鑒定、檔案管理、養老保險經辦、殘疾人管理等機構要密切配合,進一步簡化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流程,為群眾提供優質服務。
(三)要認真落實各項工作制度,健全監督機制,加強廉政風險防範,著力抵制不正之風影響,排除干擾,確保鑒定工作健康有序開展。
(四)要採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方法宣傳病退的申請條件、申報程序、鑒定標准等政策,及時解答群眾咨詢,保證群眾充分理解相關政策。
(五)要妥善化解矛盾,防止出現矛盾簡單上交等不負責任做法。要及時反饋病退鑒定工作方面遇到的傾向性問題,提出合理意見和建議。
『叄』 因病或非因公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能否辦理退休、退職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版職工非因工緻權殘或經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序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符合退休條件的,辦理退休手續;不符合退休條件的,辦理退職手續。
『肆』 辦理病退需要哪些條件
企業職工辦理病退的話,也是有著非常多的硬性規定的,必須是已經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且保留企業職業身份的參保人員,才可以辦理本退,而且對於病退來說也是有著非常嚴格的年齡限制的,男性必須滿足50周歲的年齡,女性必須滿45周歲才可以辦理病退不過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相關證明的話,辦理病退是不要年齡限制的,希望每個人都能夠知道這一點。
個人建議
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身體才行,只有這樣才可以讓我們活得更加健康,希望每個人都能夠知道這一點,同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注意工作安全,只有這樣才可以讓我們擁有更好的生活。
(4)山西省職工患病勞動能力鑒定退職退休條件擴展閱讀:
《勞動法》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負傷;(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四)失業;(五)生育。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第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國家規定,男職員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且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可辦理退休,按月領取養老金。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病退:對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已經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如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且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可辦理病退。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已經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如滿足以下任一條件,則只能辦理退職,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
『伍』 企業職工病退條件
病退是一種提前退休制度,企業職工因職業病而提前退休,享受與正常退休專同等的待遇。
申請病屬退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
(1)經本市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達到規定年齡(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3)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且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工齡)滿15年。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職工,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病退申請,由用人單位於每季度第一個月持本人身份證、病歷資料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個人繳費的,應委託社會保險服務機構辦理。同時符合病退三個條件的,予以病退。
符合條件(1)、條件(3)但不符合條件(2)的參保人員,可以辦理退職。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統一由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負責醫療診斷,並出具證明。非指定醫院出具的證明一律無效。
企業職工病退工資待遇:
對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已經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如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且繳費年限同上,可辦理病退。病退屬於退休的一種,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陸』 職工辦理病退需要什麼條件
辦理病退的手續條件:
職工病退條件及辦理程序
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 《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20號)
1、辦理病退的條件
(1)經本市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達到規定年齡(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3)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且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工齡)滿15年。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職工,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病退申請,由用人單位於每季度第一個月持本人身份證、病歷資料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個人繳費的,應委託社會保險服務公司辦理。同時符合病退三個條件的,予以病退。符合條件(1)、條件(3)但不符合條件(2)的參保人員,可以辦理退職。
2、需提交材料
辦理病退需提交材料
①職工身份證;
②個人檔案;
③退休審批表;
④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⑤醫務技術鑒定結論;
⑥欠費企業職工退休,除提供以上材料外,退休職工本人必須提出書面申請,寫明出生年月以及是否同意按實際繳費年限計算待遇。
3、病退辦理程序
①材料審核:由企業或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機構提供相關材料,經市勞動保障局養老保險科審核符合退休條件的,通知申報單位進行公示;申報病退的職工到縣市區勞動保障局購買病退材料(職工因病(非因工傷殘)勞動能力喪失程度鑒定申請表、職工患病或傷殘情況調查表、檔案袋);申報病退職工要將需要鑒定的病種報全,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兩張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並按照《非因工傷職工十種常見疾病勞動能力鑒定基本檢查項目》要求,提供縣級以上原始住院病歷及以往病例資料。凡是需要提供住院病歷復印件的,要加蓋醫院病案室章或醫務科章,沒有加蓋印章的住院病歷視為無效病歷。
②辦理公示:由申報單位在顯著位置對擬退休人員的出生年月、參加工作時間、退休類別、工種及待遇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10天;
③辦理退休審批手續:公示期滿無異議,由企業紀檢、工會、勞資人事部門聯合出具公示證明,並持退休審批表到市勞動保障局養老保險科辦理職工退休審批手續。
『柒』 退職條件最新規定
"1995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
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1995 年1月1日與《勞動法》配套施行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第六條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息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息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勞動部辦公廳公布
"1995年3月31日勞動部辦公廳公布實行的《關於(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中有關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的復函》(勞辦發 [1995]89號)規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六條規定與《勞動法》第二十九條並無矛盾。被鑒定為一至四級者其終止勞動關系是通過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來實現的,並非以解除勞動合同來終止勞動關系,與(勞動法)的規定是一致的。這樣規定,對勞動者來說,既保護了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休息的合法權益,又使那些真正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應該享受的退休、退職待遇,按規定得到妥善安置,避免了醫療期滿後因解除勞動合同而造成失業;同時,減輕了企業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