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慶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退休年齡如何規定的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回暫行辦法》(答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 求最新的《重慶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重慶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為建立我市統一、規范、完善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第259號令)和《國務院關於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和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8]28號),結合本市實際,特製定本實施辦法。
一、改革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適用於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獨立於企業之外的養老保險體系。
(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要貫徹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分開的原則,保障水平要與本市經濟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
(三)為使離退休人員的生活隨著經濟與社會發展不斷得到改善,體現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和企業經濟效益的差異,要在國家政策指導下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鼓勵個人辦理儲蓄養老保險。
二、實施范圍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以下統稱職工)以及城鎮個體勞動者(以下統稱個體勞動者)。
(二)企業的離退休(職)人員。
(三)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
(一)已參加市級統籌的企業,由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核定繳費工資,企業根據核定的繳費工資總額按平均24%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每個企業的具體繳費比例由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企業的實際負擔情況在20%-28%的幅度內審核後,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繳費比例逐步降至20%。
尚未參加市級統籌的企業,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的原則確定繳費比例,並統一按職工工資總額核定繳費基數。
(二)職工個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從2000年1月1日起按5%繳納,以後每兩年增加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企業從職工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繳費工資基數。超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
(三)個體勞動者按繳費基數的1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個體工商戶僱用的僱工,由僱主和僱工共同按繳費基數的1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僱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與職工相同。
繳費基數為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300%。
(四)企業和職工以及個體勞動者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當地地稅部門按月徵收。
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企業和職工,除限期繳足欠繳額和個人帳戶利息外,另從欠費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繳額2‰的滯納金。滯納金全部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滯納金在企業自有資金中列支。
個體勞動者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時,應按規定補繳個人帳戶利息。
(五)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列入管理費用,在稅前列支。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六)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
3. 重慶市關於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算方法
企業職工非因工死亡,發給喪葬費2000元;死亡時有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其一次性救濟金計發月數從7個月調整為15個月。一次性救濟金計發基數為死者生前最後一個月工資或養老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人員為統籌項目內的月基本養老金)。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企業職工死亡一次性救濟金標準的通知》渝府發〔2008〕97號
撫恤金相關法律規定: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民發〔2011〕192號)
(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三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四)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對上述對象中,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抗日戰爭的增80元(不含配偶);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六)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4. 請問重慶市的企業職工退休金的計算公式是啥如何計算退休工資
繳費工資平均指數來的計源算公式:A--社平工資,B--繳費工資基數,C--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繳費工資平均指數=∑(An/Bn-1)/C,視為繳費年限指數為1。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本人退休時上年度全市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本人退休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50歲195、55是170、60是139、65是101)
過渡性養老金=(本人退休時上年度全市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2×本人建立個人賬戶前繳費年限×1.4%
其子女是獨生子女的在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增發3%
5. 2016年重慶市退休年齡最新規定,重慶市男女職工退休年齡多少歲
國家並未出台新的退休年齡的規定,企事業單位依然是男60周歲,女工50周歲,女幹部55周歲退休。
6. 重慶市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如何計算
按照我們全國統一的退休金計算公式,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三部分。
基礎養老金等於退休時上年度在崗職工的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繳費指數等於本人的實際繳費基數÷社會平均繳費基數。
而本人實際繳費指數是歷年歷月的平均值。所以繳費指數是最難計算,最復雜的。因為我們有的年度可以按80%繳費,這樣當年的繳費指數就是0.8,有的年度可以按60%繳費,繳費指數又是0.6,最終一平均求出的平均值才是本人實際繳費指數。
個人賬戶養老金等於退休時個人賬戶余額除以退休年齡確定的計發月數。
過渡性養老金養老金等於退休時上年度在崗職工的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建立個人賬戶前的繳費年限×1%。
(6)重慶市企業退休暫行辦法擴展閱讀
領取條件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就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就是說,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要領取養老金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一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二是累積繳納養老保險費滿15年。
按照相關規定,我國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