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監察人員辭職退休幾年內不得從事
《監抄察法》第五十九條
監察機關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後,應當遵守脫密期管理規定,嚴格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相關秘密。監察人員辭職、退休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
本條是關於監察人員脫密期管理和從業限制的規定。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加強對監察人員的保密管理和從業限制,防止發生失泄密問題,避免利益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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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行政機關公務員、法官、檢察官辭職後都有從業限制規定。監察人員掌握監察權,不僅要對監察人員在職期間的行為加以嚴格約束,而且也要對監察人員辭職、退休後的行為作出一定的限制,避免監察人員在職期間利用手中權力為他人謀取利益換取辭職、退休後的回報,或在辭職、退休後利用自己在原單位的影響力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
關於何為「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監察人員應當履行謹慎注意的義務,在辭職、退休三年內,如果打算從事的職業與監察和司法工作有關,且可能引致他人懷疑與原工作內容產生利益沖突的,應當事先徵求原單位意見。
2. 人民法院退休人員是否屬於紀檢監察對象
犯法就是犯法,跟退休與否無關,法律追究人的責任是不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減輕處罰力度的。
3. 退休人員能否給予行政處分
公務員退休後就已退出了公務員隊伍,故不宜對其作出行政處分決定。
但是但監察部於2001年月13日頒發了《關於對犯錯誤的已退休國家公務員追究行政責任若干問題的通知》,對於國家公務員退休後,犯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以及泄密,貪污、賄賂等嚴重違紀行為,但尚不夠給予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根據其所犯錯誤,比照應受到的行政處分的種類,按以下辦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1、當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的,按照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當給予降級以上處分的,按照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後的基本退休金為基數,按下列不同比例監發基本退休金:
(1)、應當給予降級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5%;
(2)、應當給予撤職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10%,並按撤職處分相應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3)、應當給予開除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15%,並按降低三職以上職務,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二、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因違法需要追究責任的行政處理及待遇問題。
1、對於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羈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停發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處罰期間的生活費按照《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人函[1999]177號)辦理。
2、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退休後觸犯刑律,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起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三、對於退休後的國家公務員因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財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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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務員法》規定,行政處分包括:
1、警告。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主體提出告誡,使之認識應負的行政責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並改正錯誤,不再犯此類錯誤。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輕微的人員。
2、記過。記載或者登記過錯,以示懲處之意。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輕微的人員。
3、記大過。記載或登記較大或較嚴重的過錯,以示嚴重懲處的意思。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嚴重,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損失的人員。
4、降級。降低其工資等級。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損失,但仍然可以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5、撤職。撤銷現任職務。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嚴重,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6、開除。取消其公職。這種處分適用於犯有嚴重錯誤已喪失國家工作人員基本條件的人員。
4. 公務員紀律處分條例退休後判刑的處理規定
1、公務員已退休,但因在職期間違法被判刑的,如果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則停發退休金,但發給生活費;如果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則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停發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2、監察部《關於對犯錯誤的已退休國家公務員追究行政紀律責任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退休後觸犯刑律,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3、按照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的相關規定,國家公務員如果因為犯罪而被羈押(如最終被證明無罪,可事後補發所停發退休金)、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停發基本退休金,但是應發放生活費。
4、綜上,如果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因為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應發給生活費,而如果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則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就取消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了。
5. 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什麼給予政務處分但是什麼對
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不再回給予政務處分,但答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
政務處分是國家監察機關針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包括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管理人員,企業的管理人員和其他的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所給予的紀律處分和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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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處分作出主體
從主體來看,作出行政處分的主體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監察機關,作出政務處分的主體為各級監察機關。政務處分的對象也比原來的行政處分范圍擴大了。
適用對象
行政處分只限於對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是按照行政隸屬關系給予處分。但是政務處分是針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
那就既包括了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也包括了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只要違法違紀應當受到懲戒和制裁的話,都應該適用政務處分。
6. 已經退休的公務員有違法行為的會受到哪些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以下簡稱《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則:「曾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能夠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予以降級、免職、開除的,應當依照規則相應調整其享用的待遇,對其違法獲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行為的自己財物按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則處置。」
這里的待遇,包括退休的公職人員享有的政治、生活待遇,以及依法領取的養老保險金等。關於已退休公職人員違法獲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行為的自己財物,要按照《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則處置,包括依法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依法退復原一切人或者原持有人,依法上繳國庫等。
7. 監察人員辭職,退休什麼內,不得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
監察人員辭職、退休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五十九條監察機關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後,應當遵守脫密期管理規定,嚴格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相關秘密。監察人員辭職、退休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
第五十八條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監察對象、檢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也有權要求其迴避:
(一)是監察對象或者檢舉人的近親屬的;
(二)擔任過本案的證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辦理的監察事項有利害關系的;
(四)有可能影響監察事項公正處理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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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五十四條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
第五十五條監察機關通過設立內部專門的監督機構等方式,加強對監察人員執行職務和遵守法律情況的監督,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監察隊伍。
第五十六條監察人員必須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忠於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保守秘密;必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熟悉監察業務,具備運用法律、法規、政策和調查取證等能力,自覺接受監督。
8. 監督執紀人員辭職退休幾年內不得從事
《監察法》第五十九條監察機關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後,應當遵守脫密期管理規定,嚴格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相關秘密。監察人員辭職、退休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
第十五條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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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一條為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
第三條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本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以下稱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