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企業能與退休人員簽訂勞務合同嗎
目前,我國退休年齡是勞動者結束其勞動法律關系的終止年齡,返聘時簽訂勞動合同無效,應簽訂勞務合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
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與用人單位簽訂具有勞務合同性質的聘用協議,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工作內容、勞動報酬、醫療保險待遇等。此外,超過60周歲的再就業人員,不能稱為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後遇到的糾紛屬於民事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訴至法院。
② 單位招聘退休人員應該簽什麼合同
1、退休人員不屬於《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你單位如需僱傭退休人員,可回以與其簽訂勞務答合同; 2、簽訂勞務合同,建議完善相關保險,特別是意外傷殘險方面; 如有疑問,可電聯或面談。 法條參考:《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五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③ 單位聘用退休人員簽什麼合同
可以簽一個僱傭性質的合同。內容實際上也很簡單,說明聘用崗位、聘用薪水、工作要求、責任事項、聘用期限等,依退休人員是否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而定。
對於已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退休人員來說,其再就業歸屬勞務關系,該退休人員只能與企業簽訂具有勞務合同性質的聘用協議。
我國《勞動合同法》明文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1996年10月31日勞動部頒布的《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三條明文規定,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聯合下發的《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七條第二款明文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應按僱傭關系處理。」
(3)退休人員的合同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④ 退休人員聘用是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
退休人員,被公司返聘的,那麼簽訂返聘合同,而不是勞務派遣合同,不然,會影響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的。
⑤ 退休返聘人員簽訂的是合同還是協議
一、退休後再工作的,應該簽訂的合同是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
二、具體法律依據為:
(一)《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的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因此,您和教育機構構成的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合同關系。
三、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
(一)從內容來看
1、勞動合同規定的是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一個成員,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並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負責分配工作或工種,按照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和雙方協議約定提供各種勞動條件、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必備條款。
2、而勞務合同的內容規定的是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則下,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約定的,法律未作強制性規定。
(二)從適用的法律規范來看
1、勞動合同由勞動法律規范來調整,而勞務合同由民事法律規范來調整規范。
2、勞務合同在訂立和履行的過程中必須遵循民事主體地位平等的原則,而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勞動者必須參加到用人單位的勞動組織中去,擔任一定的職務或工種,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領導和指揮,遵守勞動紀律,雙方存在隸屬關系。
(三)法律責任後果不同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比如用人單位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勞務合同一般只承擔民事賠償服務,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責任。
⑥ 與退休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與退休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因為退退休人已退出工作崗位,不再具有法律意義上內的勞動主體資容格,即不再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
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後,用人單位可與其簽訂勞務合同,建立一種僱傭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按其勞動情況給予一定的勞動報酬。
(6)退休人員的合同擴展閱讀
我國已開始進入老齡社會,隨著身體健康、學識增加、觀念轉變,越來越多的退休人士進入就業市場,通過返聘,再創業、從事義務活動、志願者活動,或再就業等。
《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44條(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
⑦ 單位與退休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有效,勞動合同的約定可以視為勞務協議,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屬於勞務關系,並不因簽訂的名字是勞動合同而改變。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