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江蘇省社會養老保險 退休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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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樓主
退休後死亡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余額(扣除已經領取的部分),可以退,並且還可以向社保申請喪葬費和撫恤金
絕不是那些無知的人說的那樣,個人賬戶的錢等同於喪葬費
『貳』 江蘇老人退休後,死亡補貼是多少個月
江蘇抄職工退休後死亡補貼包括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和救濟費,具體發放標准如下:
一、全市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在職人員以及退休、退職(含按月領取生活費)、退養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費標准為6000元。
二、全市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在職人員以及退休、退職(含按月領取生活費)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調整為16000元,企業退養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調整為8000元。
三、全市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或定期救濟費的月計發基數為1800元。
(2)退休人員死亡江蘇擴展閱讀: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類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其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改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喪葬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或定期救濟費的支付渠道暫不作調整。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類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余額繼承按省人社廳《關於明確參保人員死亡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繼承有關事項的通知》(蘇人社發[2012]152號)規定執行。
其他人員的死亡待遇仍按原規定執行。
『叄』 江蘇省徐州市企業退休工人病逝喪葬費
當然有,不知道你是哪裡的朋友,具體待遇和標准要按照當地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沒有,就是違反了我國勞動法,且看貴州省的相關待遇及標准:
貴州省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標準的通知
各地(州、市)、縣(市、區、特區)勞動(人事勞動)局、六盤水市勞動和社會保險局、省屬企業主管部門、中央在黔企業:
我省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標准問題,自1984年《省勞動局關於改進企業職工死亡待遇的試行規定》([84]黔勞資字第58號)下發以來,省勞動局又幾次對有關待遇進行了調整,對保障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穩定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根據中共中央對城鎮中低收入居民收入政策進行調整的有關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經研究,現將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調整如下:
一、職工死亡後,當月工資照發,並按企業所在地的地(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以下簡稱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作為計發職工死亡待遇的標准不分居住地發給喪葬補助費、一次性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
(一)喪葬補助費,按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三個月的標准發給;
(二)一次性補助費,按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十二個月的標准發給;
(三)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發給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死者的直系親屬。其標准為:配偶每月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發給;其他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二十五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百分之十。但生活補助費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或基本養老金)。
(四)職工死亡時,當時未達到代養條件的直系親屬,以後達到供養條件的,不能發放生活補助費。
二、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和條件,按照現行的有關規定執行。供養的直系親屬失去供養條件時,不再享受該項生活補助費。
三、本通知適用於我省境內的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和已退休的人員。退職人員死亡後,只享受喪葬補助費。
四、經費來源:在國家未作統一規定前,上述費用暫不列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籌項目,由企業按原渠道開支。
五、本通知從2000年1月1日起執行,在此之前職工死亡待遇已按過去有關規定處理了的,一律不再變動和補發。但對本通知生效後仍符合享受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條件的,改按上述標准發給。
六、企業離休人員的死亡待遇(喪葬費、一次性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仍按省勞動廳黔勞廳發[1997]178號文件規定執行。
七、這次對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一次性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標准調整後,如企業確無經濟能力承擔的,可酌情減發,但不得低於本文件規定標準的80%。
八、本通知由省勞動廳負責解釋。
『肆』 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死亡後,撫恤金、喪葬費等,發放的標準是什麼,如何計算
民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專亡一次性屬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11〕192號)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伍』 江蘇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如何計算,女兒可以領取嗎
你的情況還未說得很清楚,死者是機關、事業還是企業單位退休的?是省直單位還是哪個市縣區的?這些都會有不同文件參考。
一般來說,江蘇省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病逝後,國家撫恤金最新標准為:死後評為烈士的,一次性撫恤金為80個月基本退休費;因公犧牲的,為40個月;病故的,為20個月。還有喪葬費,各地標准不同,一般是一次性補助3個月基本退休費。不過有的地方為了推行殯葬改革,需要提供火化證明才能申領喪葬費。
注意了,撫恤金和喪葬費的計算基數是基本退休費,不是指退休費!所謂基本退休費就是剛退休時算出來的基本退休費加上歷年來增加的退休費之和。這么解釋有點拗口,也就是說死者的退休工資1800左右,這個退休工資可能還含有津補貼、交通補貼之類的,扣去這些,估計基本退休費會在1500--1600元這個區間。
別只顧盯著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對某些家庭來說重點是辦理死者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這個遺屬是指死者供養的直系親屬,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在上述范圍的遺屬,也不是所有人都能申請補助的,如果是以死者退休金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在死者死亡30日內符合下面條件之一,才有資格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費。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死者的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
3、死者的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
4、死者的子女未滿16周歲的;
5、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0周歲的;
6、死者的子女及其配偶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6周歲的;
7、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6周歲的。
這個遺屬補助每人每月都有幾百元啊(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有不同標准)!仔細看看有哪些符合申請條件的,一定要及時申請!辦這個要提供遺屬和死者的關系證明材料、收入情況證明材料等,具體你去當地人事局當面咨詢一下。
撫恤金和喪葬費女兒當然可以領取!不過要提供女兒的身份證、戶口薄(女兒和父親的戶口要在一個本上)、死者的遺體火化證(如果沒火化則提供死亡證明),如果女兒的戶口和死者的戶口不在一個本上,則要提交女兒和死者關系的證明材料。將上述證件和材料交給死者原單位,單位自然會派人到所在地人事局工資管理部門填表蓋章送批,下個月發工資時撫恤金和喪葬費就到位了。
下面是文件鏈接:
江蘇省的一次性撫恤標准:
http://law..com/pages/chinalawinfo/1693/4/_0.html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死亡後遺屬困難補助標准:http://ltc.xzit.e.cn/zjfg/ShowArticle.asp?ArticleID=72
還有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困難補助標准:
http://www.js.lss.gov.cn/ylbx/zxzcfg/200810/t20081021_21150.htm
希望能幫到你!
『陸』 江蘇南通的企業退休職工死亡補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
第二十三條 工人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職養老後死亡時
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乙款的規定,除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2個月作為喪
葬補助費外,並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
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
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具體情況請咨詢:南通市政務中心三樓大廳人社分中心離退休人員待遇核定發放窗口
咨詢電話:59001259,或熱線電話:12333
『柒』 江蘇省退休死亡人員 撫恤金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含執行勞動保險制度的)正式工作版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補權助問題,應該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辦理。
二、補助對象,主要是指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親屬:
1
『捌』 江蘇省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喪葬費和其它費用的標準是多少
撫恤金20斤退休工資,安葬費接當地標准發給。
給個採納。
『玖』 江蘇省關於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後正常死亡後遺屬經濟補助新條件
國家機關來、事業單位死亡保險制源度由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三方面內容組成。喪葬補助費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中央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的標准.一次性撫恤金的數額,根據職工死亡性質確定,因病死亡的,按職工病故時的1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因公犧牲的,按犧牲時2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批准為革命烈士的,按犧牲時的4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國家機關職工死亡後,由其家屬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發給,事業單位職工死亡後,由其原工作單位發給。職工死亡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中央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准。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准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