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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企業對退休補貼的征稅

發布時間:2021-10-24 03:02:04

㈠ 甘肅企業過渡養老金計算方法

基礎養老金=(社平工資X繳費平指數+社平工資)*2X總工齡X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資金余額*139(女性195)
過渡性養老金=社平工資X繳費平均指數X視同繳費年限X1.3%
三道公式得出的數相加,就是基本養老金數額。

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的獎金及補貼,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征專收個人所得稅的屬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文件規定:「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所得稅法》及其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㈢ 甘肅省企業員工最低退休工資的標準是多少,有沒有相關文件規定

養老金不是固定數,也沒有標准。是吧個人社保所有數據套進規定公式內計算的,如版:繳費年限、權繳費平均指數、個人賬戶資金余額、法定退休年齡時的社平工資數額等,算出多少是多少,上不封頂、下不保底,多的幾千元,少的幾百元。

㈣ 持證退休職工的一次性獎勵金,由退休時所在企業支付,並參照獨生子女補貼免徵有關稅收,是指什麼稅收

企業支付獨生子女獎勵費用,並非是企業的收入,何來上稅?這個稅收是指,職工獲得獨生子女獎勵,不繳納個稅,

㈤ 企業發放給退休人員的各種補貼是否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文件《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離退休人員如果參加社會統籌,企業再為這些人員支付的各種補貼,不能在企業列支;如果離退休人員沒有參加社會統籌,企業為這些人員支付的上述費用,可以作為企業福利費列支。
以上答復僅供參考,謝謝!

㈥ 甘肅企業退休養老金上調政策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甘肅省財政廳

關於2019年調整退休人員

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各市、州(甘肅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蘭州新區民政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社保局,省直參保單位,在甘中央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9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24號)精神,結合省情實際,研究擬定的我省2019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方案,已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和十三屆省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含符合規定推遲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其中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照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的人員、2018年12月31日前已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管理的「五七工、家屬工」和被征地農民等人員。

二、調整時間

從2019年1月1日起。

三、調整標准

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定額調整體現公平原則,掛鉤調整體現「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的激勵機制,適當傾斜調整體現對部分特殊群體的傾斜。

(一)定額調整

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不含「五七工、家屬工」、被征地農民)每人每月增加50元;「五七工、家屬工」、被征地農民每人每月增加32元。

(二)掛鉤調整

1、與繳費年限掛鉤。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不含「五七工、家屬工」),本人繳費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每人每月增加18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繳費年限不滿1年按1年計算。全部繳費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種、高海拔地區等折算年限。

2、與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企業退休(職)人員以2018年12月份本人發放基本養老金(含12月份辦理退休手續人員核定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每人每月增加1.5%;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以2018年同類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每人每月增加1.5%。

(三)傾斜調整

1、2018年12月31日前,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5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齡計算以退休審核機關認定的出生年月為准。

2、企業退休(職)人員(不含「五七工、家屬工」和被征地農民)每人每月增加16元;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不含「五七工、家屬工」、被征地農民)按參保單位所在地確定的一至五類艱苦邊遠地區類別,每人每月分別增加2元、3元、5元、9元和15元。

艱苦邊遠地區類別的劃分,省內以《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甘肅省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等實施意見的通知》(甘政辦發〔2006〕147號)劃分的類別為准,省外以當地的類區劃分為准。退休(職)人員艱苦邊遠地區類別劃分原則上以退休(職)時參保單位所在地為准。

3、企業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本次調整後月基本養老金低於2696元的,調整到2696元。

四、資金列支渠道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並由社保經辦機構預發養老金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由原單位代發養老金的人員,由原單位按相關政策調整,調整所需資金暫按原渠道列支。對於尚未納入參保的在甘中央單位,各級社保經辦機構要加強工作指導,確保退休人員按時領取增加的基本養老金。

五、確保發放落實

調整基本養老金工作涉及廣大退休人員切身利益,政策性強、時間緊、任務重,各級人社、財政部門和相關單位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周密部署,抓好落實。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核定、發放;已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發放的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核定、發放;未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發放的,由退休人員所在單位填報《2019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審核表》(附件1),經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通過後,按原資金支付渠道發放落實。確保在7月底前將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抓緊建立起本地區退休人員基礎信息庫,及時更新和完善退休人員基礎信息,對退休人員的增減變化及時補充調整,確保信息資料完整、准確。各級人社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總結報告工作,及時匯總數據,保證數據的完整性,認真總結分析,填寫待遇調整統計表,形成書面報告,按時上報。

六、加強宣傳引導

各級人社、財政部門要會同相關單位制定具體工作落實方案,積極主動地做好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工作,准確解讀政策,密切關注輿情,正確引導輿論,積極回應社會關切;要結合實際,仔細排摸風險點,制定部門聯動預案,及時做好風險預防和化解工作,推動調整基本養老金工作平穩實施;要隨時掌握工作進展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重大情況和問題及時報告省人社廳和省財政廳。

七、建立調度報告制度

(一)各市、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於7月1日前向省社保局上報《2019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發放落實工作聯絡表》(附件2)

(二)調待期間,實行周調度制度,各市、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周三16:00時前向省社保局上報發放落實情況,重點是資金籌集情況和調整發放情況。上報表式為《2019年調整基本養老金發放工作進展情況表》(附件3)。

(三)各市、州人社部門認真分析總結本地區待遇調整情況,形成書面報告,於8月30日前報省人社廳養老保險處。各市、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2019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及「五七工、家屬工」待遇調整統計表》(附件4)、《2019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統計表》(附件5)於8月30日前報省社保局,省社保局負責匯總全省調整情況並分析總結,總結報告於9月10日前送省人社廳養老保險處,以便及時匯總後上報人社部、財政部。

省人社廳聯系人:

袁文濤 電話:0931-4895275 郵箱:[email protected]

省社保局聯系人:

企業聯系人:杜 勁 電話0931-7873885 郵箱:[email protected]

機關事業單位聯系人:孟育鵬 電話 0931-7873824 郵箱:[email protected]

省財政廳聯系人:

吳 琦電話:0931-8891313

㈦ 企業一次性發放退休職工獨子費補貼征稅

企業一來次性發放退休職工獨子自費補貼不屬於工資薪金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
《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
國稅發[1994]89號
二、關於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問題
(二)下列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㈧ 員工退休,一次性發放一筆退休補貼給他,該筆補貼是否可以免徵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規定,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所以,公司發放給員工的一次性補貼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應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㈨ 為離退休人員發放補貼可以稅前扣除嗎

關於離退休人員行業自建補助等統籌外費用,根據《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第一條中職工福利費包括(四)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進一步解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支付的離退休職工統籌外退休津貼、統籌外費用,不屬於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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