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退休人員上社會保險么
退休人員已開始領取養老保險,故不再參加社會保險。
② 退休人員能參加醫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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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職工辦理醫療保險:
帶上本人的身份證、退休證、養老保險手冊,到當地的醫保中心營業窗口辦理。實施范圍和對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退休人員,可由政府資助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一參加住院醫療保險)。
在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長期養老金的關閉、破產、解散、停產半停產或停止經營的國有、縣區以上集體困難企業退休人員,且沒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困難企業具體條件為:
1、嚴重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
2、因經營困難已停產1年以上的;
3、企業實施關閉破產的;
4、企業嚴重虧損,連續虧損2年以上,企業負債率80%以上,近年扭虧無望,瀕臨破產的;
5、企業因經營困難已半停產1年以上,其主營業務銷售收入或產值近3年每年遞減30%以上,並連續兩年較大虧損的。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長期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且原為國有企業職工,已通過協議解除勞動關系離開國有企業後,沒有再就業並以個人身份在各級社會保險代理服務機構(或職業介紹服務機構、人才市場)寄存檔案的。
醫療保險待遇
(一)由政府資助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一律參加住院醫療保險,不建立個人帳戶,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和高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待遇。
(二)若原已參照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從參保的當月起,給予辦理減員手續,原建立的個人帳戶余額可繼續使用,用完為止,IC卡資費不能退回。
實施步驟
(二)簽訂協議書。由市政府分管領導與各區縣政府分管領導簽訂協議書,明確責任,確保按時完成任務。
(三)組織實施和考核。各地各有關單位要採取有效措施,積極推進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力爭今年底前將困難企業退休人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明年初,市政府將對各地完成任務情況進行檢查。
對財政解決暫時有困難的,可從市、縣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險節余資金中拿出一部分,撥付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將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全部納入醫療保險范圍。可否從政策層面考慮,將關閉破產和困難企業退休職工全部納入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范圍。把退休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與在職職工參加醫療保險適當分開,以免互相影響。
③ 退休人員是否參加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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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退休返聘人員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實踐操作上,基本是無法認定為工傷的。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2005年發布過《對〈關於重新進入勞動生產領域的離退休人員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310號),其中認為退休返聘人員因工作發生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妥善處理,因此發生爭議的,通過民事訴訟處理。
退休返聘人員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學術上很有爭議。但實踐操作上,基本是無法認定為工傷的。
2010年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以上兩段是《工傷保險條例》明確工傷保險參與對象和待遇享受對象的條款。其中沒有使用《勞動合同法》中"勞動者"的概念,而是使用了"職工"的概念。特別需要指出的是,2010年修訂《工傷保險條例》時,刪除了對"職工"的定義解釋。原本2004年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這樣一來,沒有特別明確的證據表明,職工是不包括退休返聘人員的。
但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同時又規定,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他也無法提供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因此各地基本不接受退休返聘人員的工傷認定申請。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2005年發布過《對〈關於重新進入勞動生產領域的離退休人員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310號),其中認為退休返聘人員因工作發生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妥善處理,因此發生爭議的,通過民事訴訟處理。這里確定了一個不是勞動爭議,但參照工傷保險待遇處理的原則。但是,真正希望參照的退休人員又會發現一個悖論:如果因為是否屬於因工作發生傷害產生爭議的話,又需要進行工傷認定,而退休人員是不可以做工傷認定的。
談了那麼多,從實踐操作上來看,退休返聘人員發生傷害,即使沒有辦法參照工傷保險待遇,至少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處理。這條規定指出,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至於你提到的退休返聘人員協議需要注意哪些問題,要基於協議性質來考慮。退休返聘人員簽署的僱傭協議不屬於勞動合同,沒有勞動法律約束。因此,其中涉及的病假、加班、協議的解除和到期等問題都需要進行詳細約定,以免屆時遇見了這類情況,卻發現無約定可依,進而發生爭議
④ 退休人員需要繳養老保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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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第一條為了保障勞動者退休後的基本生活,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退休返聘人員已經進入養老保險的保障范圍,所以不需要再繳納養老保險。他們不能重復享受養老保險。內退人員由原單位繳納養老保險,需要由原單位出具證明。勞動局稽查人員都了解此項政策,可以提交相關的說明。
補充: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他地方法規也有相關的表述,就是職工應該參加社會保險。但是,關於職工是有定義的,國家統計部門對於職工的定義是這樣描述的:職工指在國有經濟、城鎮集體經濟、聯營經濟、股份制經濟、外商和港、澳、台投資經濟、其他經濟單位及其附屬機構工作,並由其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不包括返聘的離退休人員、民辦教師、在國有經濟單位工作的外方人員和港、澳、台人員。
因此,退休返聘人員不列入職工的范疇,因此,不需要再繳納社會保險。而且,退休人員是享受保險的,在社保中心資料庫中,已經列入退休人員,再繳納保險也進不了賬戶。稽查你們單位的人員應該懂得這些常識性的問題。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問題網上有很多,我就不多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