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關於適當調整本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
關於調整企業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
遼勞社發[2008]65號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為保障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及工亡人員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的規定,經研究決定,對我省企業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三項待遇(以下簡稱「三項待遇」)進行調整。現將調整工作指導意見下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調整范圍
本次調整的范圍為2006年l2月31目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待遇的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不包括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工傷人員),享受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人員,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員供養親屬。
二、調整標准
(一)一至四級工飭職工傷殘津貼的調整,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增加:一級傷殘l90二元,二級傷殘l80元,三級傷殘170元,四級傷殘l60元。
(二)彩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三)生活護理費的調整,根據護理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l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8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60元。
(四)各市可根據本市社會平均工資與全省社會平均工資的比例關系,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對上述待遇標准進行適當調整。
三、支付渠道
此次「三項」待遇調整所需費用,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由用人單位支付,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其他
(一)本指導意見下發前,各市已於2008年對「三項待遇」進行調整的,本次可不再進行調整。
(二)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後從未對「三項待遇"進行調整的,本次應考慮適當加大待遇調整的增長幅度。
(三)五級至六級傷殘人員的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增長水平的一定比例進行調整,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四)今後省勞動保障廳將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對「三項待遇」適時進行調整。
此次待遇調整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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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調整企業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有關問題的通知(營口市)
各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社保局及各分局、建築企業養老統籌辦、各有關企業: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企業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遼人社發[2009]27號)的精神,結合我市職工平均工資、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經研究決定,對企業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三項待遇(以下簡稱「三項」待遇)進行調整。現就調整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調整范圍為2008年12月31日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不包括按基本養老金調整待遇的退休工傷人員),享受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人員,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員供養親屬。
二、調整標准
1、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調整額,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一級150元、二級140元、三級130元、四級120元。
2、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額: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70元。
3、生活護理費根據護理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4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1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90元。
4、五級至六級傷殘人員的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增長水平的一定比例進行調整,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三、全市「三項待遇」最低保障標准
為保障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及工亡供養親屬基本生活,制定全市傷殘待遇最低保障標准為:一至四級傷殘津貼分別為880元/月、820元/月、760元/月、700元/月;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為400元/月、其他親屬350元/月;生活護理費根據護理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65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52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400元/月。
四、支付渠道
此次「三項」待遇調整所需費用,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待遇。
此次工傷待遇調整自2009年8月1日起執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
供參考,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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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退休後的工傷保險補償
可以理解為已經終止,因為工傷保險是企業為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內職工繳納的,退休後雙方勞容動關系終止,所以工傷保險關系終止。
但是,實際情況中存在,勞動者退休後仍在原單位工作,並繳納了工傷保險,在這種情況下是應當,該員工仍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2007年7月5日,[2007]行他字第6號)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號《關於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第二種意見,即: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第61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⑶ 工傷職工退休了,還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嗎
不享受,退休員工就按照退休政策享受養老金政策。
⑷ 退休人員工傷保險待遇是怎樣的
沒待遇工傷職工達退休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家關規定享受基本養保險待遇基本養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職工工緻殘鑒定級至四級傷殘保留勞關系退工作崗位享受待遇: ()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級傷殘27月本工資二級傷殘25月本工資三級傷殘23月本工資四級傷殘21月本工資; (二)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級傷殘本工資90%二級傷殘本工資85%三級傷殘本工資80%四級傷殘本工資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低工資標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退休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家關規定享受基本養保險待遇基本養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
⑸ 退休職工是否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退休職工,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也不繳納工傷保險,已經退休,就不涉專及工傷了。
屬對於在職發生工傷事故的,並且被鑒定達到傷殘護理等級的,退休之後,繼續發給護理費。工傷一到四級死亡按照工傷死亡待遇處理。
⑹ 離退休人員再就業受傷還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內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容招用的已經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的爭議,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但是《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2條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中也提到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根據該規定,離退休人員再就業受傷仍可以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