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退休人員8月
這里沒人知道,去問戶口所在區的醫療保險管理分局。
Ⅱ 退休人員打工,節假日怎麼箅工資
按照以下方法計算加班費: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若公司未能按時發放加班費,勞動者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關系,並要求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行政部門進行舉報,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勞動監察大隊協調不成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結論拒不執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Ⅲ 退休人員打工,節假日怎麼箅工資
這需要看你的協議是怎麼簽訂的,要是有拿加班工資的話節假日一樣是是按勞動法規定、算工資。
Ⅳ 勞動法中規定退休返聘人員休假制度
沒有相關的具體規定,一般原則上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即可。
退休人員在退休後,已依法退出勞動領域,不具備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勞動者主體資格,即享有退休待遇並在社保機構領取退休工資、報銷醫療費用、因病亡故的可領取撫恤金。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後,雙方建立的關系不屬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的范疇,不能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雙方即使發生爭議也不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故,《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有關對勞動者的保護也不適用:
(1)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勞動法》第七條)。
(2)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權利(《勞動法》第十六條)。
(3)勞動合同的期限及試用期的特別規定(《勞動法》第二十、二十一條)。
(4)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的條件及限制、經濟補償(《勞動法》第二十三到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5)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勞動法》第四章)。
(6)最低工資保障(《勞動法》第四十八條)。
(7)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及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
(8)通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訴訟方式解決爭議(《勞動法》第十章)。
故,如退休人員被聘用的,退休人員和聘用單位之間基於此種勞務關系,故聘用單位不需要為退休人員繳納社保,可隨時解除聘用協議,並不給予經濟補償。
因而,聘用單位對於退休人員的責任而言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勞務報酬,二是工傷的處理。至於退休人員非因工所受到的意外傷害,可以通過其他途徑來解決,如交通事故。聘用退休人員的工資報酬、醫療待遇、福利待遇、解除勞務關系等方面的爭議在實務中一般不大,主要風險是發生工傷後如何處理爭議較大,對於聘用單位的風險也較大。
Ⅳ 退休人員有四大節日補貼嗎
沒有規定節日補貼的。除非是有文件下來,以某次任務活動或者獲得相關榮譽會有補貼或獎金。
Ⅵ 退休返聘人員能否享受職工帶薪年休假
國務院法制辦5日公布職工帶薪年休假徵求意見稿: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滿10年不滿20年的為10天;滿20年的為15天。此次公開徵求意見的截止日期為今年11月16日。
京華時報11月6日報道 國務院法制辦昨天將《職工帶薪年休假規定(草案)(徵求意見稿)》授權新華社公布,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個體戶僱工也應休年假
根據徵求意見稿,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的職工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工作1年即可休5天年假
徵求意見稿具體規定了年休假天數: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法定節假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年假假期可沖抵探親假
就年休假與寒暑假、探親假的關系問題,徵求意見稿明確,「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親假的,年休假假期沖抵寒暑假、探親假假期。」
應按日補償未帶薪休年假者
對於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規定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徵求意見稿規定,「除應當支付職工正常工資福利待遇外,還應當每日按照該職工的日工資標准給予補償。」
據了解,此次公開徵求意見的截止日期為今年11月16日,各界提出的相關意見須於2007年11月16日前提交國務院法制辦。
■徵求意見有關事項
●查看徵求建議稿全文,請到「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http://www.chinalaw.gov.cn。
●單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見可通過信函郵寄或者電子郵件方式送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或者直接送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有關機關的意見,請以書面形式送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通訊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
郵政編碼:100017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解讀
專家稱此前的規定操作性不強缺乏剛性約束
「帶薪年休假」提出數年未強制執行
國務院法制辦在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中明確,此次公布的徵求意見稿是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製定的。
「帶薪年休假」是廣大幹部職工關注的一個話題。早在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於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中就明確規定,「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從今年起,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安排職工休假。」《通知》並具體規定,「確定職工休假天數時……最多不得超過兩周。」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法第45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但自勞動法公布至今,國務院一直沒有制定出台具體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務員法第76條也明確規定,「公務員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
有關專家表示,由於相關規定操作性不強,加之缺乏剛性約束,使得帶薪年休假被公眾批評為「一項僅僅是寫在紙上的權利」。
相關閱讀:
10月8日,有媒體報道稱,國家將調整休假制度,取消「五一」黃金周,將傳統節日定為法定假日。對此,國家旅遊局新聞處未予否認,但表示國務院已委託國家發改委調研假日調整方案,最終方案將等待人大批准通過後實施。
隨著第25個黃金周落幕,關於「黃金周」的存廢,再度爭議聲一片,建議改革黃金周休假方案的聲音也出現在各大媒體上,一部分人甚至呼籲把原本集中的假期分散在中秋、端午等傳統節日上。自1999年黃金周設置以來,人們對於這樣一個休假方案的態度發生如此巨大的轉變,背後無疑有許多有趣的內容值得發掘。
假日和度假本身不是為了花錢,或者說消費本身並不是目的,而是手段。節日以及隨之而來的假日,本質上應當是為人們提供一個忙碌辛苦之餘心靈得以休憩的機會,人本身的幸福和文化意義才是假日的根本目的。從這個角度說,單純從經濟角度來衡量一個假日的制度安排是否合理,不能說沒有道理,但至少是本末倒置的。
「國慶節到哪裡都是人山人海的,車票機票更是一票難求。」記者的朋友吳冰一提到黃金周就把頭搖得像撥浪鼓,「我在北京工作8年了,還從來沒有過帶薪休假。每年回老家看望年邁的父母,也只有利用黃金周的時間。盡管國家規定有休假,可公司領導不說,誰敢主動提出?」記者了解到,其實帶薪休假早就出現在我國的相關法律條文中了。但那些落在公文上的規定,由於各種原因,致使絕大多數職工依然「有假不能休」。
國慶節期間,無論是節前的出行高峰,還是返程高峰,無不暴露出「黃金周」集中旅遊方式導致的我國旅遊資源超負荷運轉。隨著全國各地交通行業和旅遊景點趁火打劫式的票價飆升,普通民眾在對黃金周的「熱」進行理性思考的同時,對帶薪休假的呼聲也越來越高…… (本文來源:京華時報 )
Ⅶ 臨退休人員年休假規定
退休返聘人員是否享受帶薪年假由雙方約定。
退休職工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返聘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的調整。屬於勞務關系,受合同法的調整,其權利與義散嘩務按雙方訂立的合同規定執行。是否可以享有帶薪年休假由雙方協商解決。
附: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爛掘派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飢賀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Ⅷ 退休職工在節假日有哪些福利
您好!退休職工在節假日什麼福利都沒有。以前關系在單位時,逢年專過節,單位的工會屬組織還會發一些諸如重陽糕、大米、食用調和油之類的福利。現在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了,逢年過節除了正常發放養老金之外,什麼也沒有。謝謝閱讀!
Ⅸ 退休人員是否享受法定節假日
您好:
既然已經退休了,不上班了,天天都是假期了啊。
不知道你問的享受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