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山東省省直機關離退休人員工資中國家統一規定的補貼和改個性補貼是哪些
企業職工非因工死亡應享受以下待遇:
1.喪葬費
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2個月。(山東省標准調整為1000元)
2.一次性救濟金
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3.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
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補助標准按企業所在地調整為5類: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臨沂三區為180元,其他九縣為150元)
(一)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職工遺屬的補助標准,在上述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
(二)職工遺屬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項情況的,補助標准在上述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30%。
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工人與職員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待遇的規定:
甲、工人與職員因工死亡時,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發給喪葬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三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養者失去受供養的條件時為止。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乙、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兩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直系親屬人數,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到十二個月。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丙、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致成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應按本條甲款的規定,付給喪葬費及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退職養老後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應按本條乙款的規定,付給喪葬補助費及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丁、工人與職員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死者年齡在十周歲以上者,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一個月的二分之一;一周歲至十周歲者,為平均工資一個月的三分之一;不滿一周歲者不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第六章 關於死亡待遇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時或因工殘廢退職後死亡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甲款的規定,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發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3個月作為喪葬費,並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25%;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40%;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50%。此項撫恤費付至受供養者失去受供養的條件時止(供養條件見第十一章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工人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職養老後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乙款的規定,除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2個月作為喪葬補助費外,並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第二十四條 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或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其供養直系親屬具有工作能力而該企業需人工作時,行政方面或資方應盡先錄用;受其供養的子、女、弟、妹有入該企業所辦學校就讀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全家有兩人或兩人以上在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內工作,其共同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喪葬補助費應由其中一人領取,不得重領。
《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喪葬補助費標準的通知》
(魯勞社〔2003〕53號)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企業主管部門,各養老保險省直管企業:
經研究,決定對企業職工喪葬補助費標准作適當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逝世後,不分職務級別,喪葬補助費的標准調整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節約歸家屬,資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企業為逝世職工舉行遺體告別的費用,包括租禮堂、花圈、遺像放大等開支,由企業據實報銷。
三、按《勞動保險條例》第13條丙款和魯革發〔1972〕143號、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人員,亦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山東省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
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總工會,省直各企業主管部門,養老保險省直管企業:
近幾年來,隨著經濟發展和居民消費水平不斷提高,企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以下簡稱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已明顯偏低。為解決遺屬的生活困難問題,經研究,決定對企業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作適當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補助標准按企業所在地調整為5類: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一)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職工遺屬的補助標准,在上述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
(二)職工遺屬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項情況的,補助標准在上述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30%。
二、過去已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現仍符合供養條件的,可按本通知規定重新核定補助費。
三、職工死亡後,其配偶再婚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應予取消,其他符合補助條件的遺屬可繼續享受補助。
四、已領取生活困難補助的遺屬,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止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服刑或勞教期滿後符合條件的,可繼續享受困難補助。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或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但管制、緩刑或監外執行期間不參與調整。
五、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單位,應採取定期走訪、函調等方式了解受補助遺屬的情況變化,對不再符合享受補助條件的,要及時取消其生活困難補助。
六、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條件的確定,仍按國家和省現行規定執行。
七、調整後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已納入養老保險統籌項目的,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未納入統籌項目的,由企業從原渠道列支。
八、本通知適用於各類企業及其職工。
九、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❷ 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的工資怎麼長人員怎麼長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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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4年12月31日前,經批准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含機關、財政全額供款和差額供款事業單位中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計發辦法和調整政策的勞動合同制工人),自2015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 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低於統籌范圍內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員(不包括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軍隊轉業幹部、原工商業者),在按繳費年限調整養老金的基礎上,再按下述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不超過2773元/月。
四、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條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退休人員再按下列絕對額調整基本養老金: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月養老金低於 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月養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於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養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低於 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養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五、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並在退休前被單位聘用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按相應管理許可權批準的高級政工師及勞動部門批準的高級技師,在按本通知第二條和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級同等待遇的高級工程師,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為正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上述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職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六、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人發[2002]82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幹部生活困難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29號)精神,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按本通知第二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773元/月的,補足到 2773元/月。
七、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戰部、財政部、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解決原工商業者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9號)精神,原工商業者按本通知第二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職的原工商業者)。
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按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享受原標准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
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❸ 山東退休職工認證
退休人員生存認證
一、認證范圍:凡已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參內保企業離退休及個容體退休人員均屬於認證對象。
二、認證時間:每年一次:5月1日至6月30日(法定節假日除外),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3:00-5:30。(有的省市規定在認證者生日當月,可順延2月)
三、認證方式:
(一)身體健康、居住在本地的人員,須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證到當地社會保險服務大廳辦理生存認證。
(二)居住在本地,因生病住院、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不能親自參加生存認證的人員,由其親屬到單位、社區或醫院出具證明,送交社保局。
(三)居住在異地的人員,可以進行網上認證。前提是:離退休人員所認證的地方必須能夠上網且有攝像頭設備。所謂網上認證,是指退休人員本人到異地(居住地)的社保機構窗口機型網上遠程認證。
四、注意事項:逾期沒有參加生存認證的人員,將暫停發放其基本養老金,待其參加生存認證後給予補發。
❹ 關於山東省德州市離退休幹部的喪葬費的標准
2、 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費
企業在職職工和離退休(職)人員因病死亡或非因工死亡時,喪葬補助費按500元標准執行。
3、 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救濟費
企業職工和離退休(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直系親屬可享受一次性救濟費,其標准以本市上年度月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按10個月計發。
(1)離休人員(含按勞人險〔1983〕3號辦理建國前老工人退休的)死亡後,按上述標准計發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低於青老字〔1988〕27號文的計發待遇,可按青老字〔1988〕27號文執行。
(2)按《勞動保險條例》規定的一次性救濟費高於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的,仍可按原規定執行。
(3)工人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按下列規定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4)職工死亡後個人賬戶的處理
職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企業繳納部分並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❺ 企業離退休人員年齡超過75歲每月多領取100元山東省實行了嗎
山東每年調整退休金都有高齡補貼,只是每年數額有所不同而已,而且隨著調整退休金的調整數額發放而同時發放,並永久帶在退休金中。這在山東是沒有疑問的。
❻ 2017年山東省企業退職人員和退休人員養老金到70歲的年齡段發放標准一樣嗎
你好:
可參考:
1 定額調整(體現社會公平和制度統一,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標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養老金。
2 掛鉤調整(主要體現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機制)按以下兩部分計算增加養老金:
A、按2017年12月本人基本養老金的1.8%確定月增加額。
B、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分別執行下述掛鉤調整辦法:
(1)企業退休人員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根據繳費年限長短劃分若干檔次,每個檔次按不同的繳費年限確定月增加額。(註: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繳費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15年及以下 25
16年-20年 41
21年-25年 52
26年-30年 63
31年-35年 74
36年-40年 85
41年-45年 96
46年及以上107
(2)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與本人職務(崗位、技術等級)掛鉤調整。根據職務層級不同劃分若干檔次,每個檔次以57元為基數乘以不同的調整系數確定月增加額。各職務層級的具體調整系數,遵循銜接平衡原則,另行確定。
3 適當傾斜(主要考慮向高齡人員傾斜)
2017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以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確認的出生年月計算,下同)、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和年滿8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20元、40元和80元養老金。
同時,綜合考慮不同年齡人員以往年度傾斜的累計標准,對達到相應年齡的有關人員,再分別按下述辦法增加養老金:
一、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達到70周歲、75周歲和80周歲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含企業一次性補繳參保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270元、170元和320元,企業一次性補繳參保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50元、40元和80元。
二、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達到75周歲和80周歲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60元和40元
❼ 山東省退休金新的計算方法
總額=基本養老金+過渡養老金+個人帳戶返還1/120
=2000*20%+約600+10000/120
=1083
例:職工養老保險主要計算方法(以市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為例)
2005-4-26 15:54 此例子只說明職工養老保險的計算方法,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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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市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為例
例:張某,男,1963年7月參加工作,1989年1月參保,2004年7月辦理退休。1963年7月至1988年12月按國家和省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為視同繳費年限,1989年1月至2004年7月為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累計41.08年,其中1998年6月底前的繳費年限為35年;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1072.68元;個人帳戶儲存額累計7600元。
2003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為1880元。
2001、2002、2003、2004年社會保險年度退休人員過渡性養老金調整比例分別為4%、7% 、10%和7%;本市1997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為890元。
(1)基礎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1880×20%=376.00元/月
(2)過渡性養老金
過渡性養老金計發基數=1072.68×35×1.2%=450.53元
過渡性養老金=450.53×(1+4%)(1+7%)(1+10%)(1+7%)+890×10% =679.09元/月
(3)個人帳戶養老金
個人帳戶養老金=7600÷120=63.33元/月
(4)基本養老金=376.00+679.09+63.33=1118.42元/月
即:張某2004年8月至2005年6月每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為1118.42元。2005年7月後其基本養老金按規定作年度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