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求助一個關於行政復議的案例分析
個人承包村集體的魚塘政府無權干涉,本案鄉政府必敗。
1、行政復議的合法原則就是依法裁決行政爭議;2、本案中縣人民政府指示縣國土局作出復議決定的行為是違法的法。因為復議法明確:鄉政府的行為只能由上一級政府作出復議決定。
㈡ 求解關於行政復議的案例分析題
【參考答案】
(1)本案不屬於行政復議的范圍。因其屬行政機關的內部行為或稱內部行政管理行為。
確定行政復議范圍一般有「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和不當、合法權益」三項標准。只要符合這三項標准都屬於行政復議受案的范圍。行政復議法明確列舉了屬於行政復議范圍的具體行政行為共11類: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許可證管理、行政確權、侵犯法定經營自主權、農業承包合同、違法要求履行義務、行政許可、不履行法定職責、行政給付、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權引發的爭議。明確排除的案件有兩類:不服行政處分及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和其他處理的。本案,賴某不服單位的人事處理決定,屬於行政復議法明確排除的受案范圍。
(2)被告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復議申請的理由是正確的。
因為市教委向上級請示報告的行為屬尚未成熟的行為。所謂尚未成熟的行為,主要是指尚處於行政系統內部、未最終形成的行為。由於本案市教委的「報告」需待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其內容尚未最終確定,就該行為本身對賴的權利義務並未產生實際影響,故該行為屬尚未成熟的行為。因此,不可復議也不可訴。
(3)該案視為受理。
㈢ 有關行政復議案例分析問題
張某不服申請復議的復議機關是區政府或該區所屬的市的文化局。
《行政復議法》第12條: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
趙某和康某收到行政處分不能提起行政復議。行政復議只適用於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公務員受的行政處分屬於內部人事處分,不由行政復議法調整,直接可以依據公務員法第九十條,可以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還可以依據行政監察法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
㈣ 行政復議有成功例子嗎有經驗者多說說
今年區政府曾撤銷了區公安分局的強制戒毒決定,理由是程序嚴重違法,詢問筆錄上沒有告知陳述與申辯權,鑒定吸毒成癮嚴重的警察不具備鑒定資格,鑒定文書上記錄嚴重缺失。
公安分局的領導很不高興,依法撤銷的,沒辦法,維護群眾權益,否則百姓會糾纏政府。
㈤ 行政復議案例分析,緊急緊急
(1)A市東區工商局吊銷了張某的營業執照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 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 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2)共同的上一級機關 「行政復議法第十五條第一款 …(四)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張某對行政拘留不服可以直接起訴, 《行政訴訟》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拘留不屬於復議前置的情形之一。
㈥ 行政復議法案例
1.縣政府。幾個行政機關共同做出的處罰,復議機關是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
2.正確的。行政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㈦ 求有關行政復議案例分析
對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其共同上級申請行政復議,本案中,即向上述兩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該省發改委作出的處理並無不當,因按照行政復議層級監督的原則,省發改委對市建委並沒有行政復議管轄權,而對市發改委和市建委同時具有行政復議管轄權的復議機關為市人民政府
㈧ 行政復議的案例
行政復議決定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十九條、三十條確定。
行政復議決定書即行政復議機關經過對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而做出的決定書,行政復議決定書根據其效力分為一般行政復議決定和最終裁決。
一般行政復議決定即普通的行政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一般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後並非最終結果,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5日之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最終裁決是國務院作出針對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部委的行政行為作出的行政復議裁決;或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徵用土地的決定,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
1、一般行政復議決定案例
陽泉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陽復決字【2010】4號
申請人:靳xx,男,57歲,漢族,陽泉市郊區xx高溫材料廠廠長,地址:陽泉市郊區河底鎮葦泊村。
委託代理人:王衛洲,北京市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陽泉市郊區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楊x 職務: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陽郊政函[2010]12號《關於依法收回陽泉市郊區宏源高溫材料廠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的決定》,依法向本陽泉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陽泉市人民政府於2010年5月17日受理並立案。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作出的陽郊政函[2010]12號《關於依法收回陽泉市郊區宏源高溫材料廠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的決定》,以申請人廠區位於陽泉市政府三城同創規劃的公路通道兩側綠化用地范圍為由,規避國家征地審批程序,通過行政強制等各種非正常手段,要求申請人交出合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權,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屬於嚴重違法行為,應予以撤銷。
被申請人稱:三城同創事關全市大局,綠化公路兩側是為河底鎮葦泊村廣大村民的公共利益而實施的公益行為,葦泊村是三城同創的實施者,廣大村民和駐地單位企業是三城同創的受益者。因此葦泊村在履行相關民主決策程序後,報請被申請人依法收回申請人的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的決定,有充分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被申請人是履行法定職責。
經書面審理,本陽泉市人民政府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行使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主體應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而不是原批准用地的郊區人民政府。所以,被申請人作出的陽郊政函[2010]12號《關於依法收回陽泉市郊區宏源高溫材料廠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的決定》之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屬於違法行政行為。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本陽泉市人民政府決定: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陽郊政函[2010]12號《關於依法收回陽泉市郊區宏源高溫材料廠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的決定》。
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陽泉市人民政府(章)
二○一○年八月一十七日
2最終裁決 案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行政復議裁決書
國復[2012]57號
申請人:棗庄市xx塑編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東省棗庄市山亭區北留路南側店韓路西側。
法定代表人:李xx。
申請人:李xx
住所地:山東省棗庄市山亭區山城辦事處後南庄村10號
被申請人:山東省人民政府
住所:濟南市府前街1號。
法定代表人:姜xx,省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關於棗庄市山亭區2009年第六批次城市建設用地的批復》(魯政土字[2010]202號,以下簡稱魯政土字[2010]202號批復),向被申請人申請原級行政復議,經被申請人作出魯政復決字[2010]68號行政復議決定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向本機關申請最終裁決。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本機關經審理查明,在原級行政復議過程中,原級行政復議機關對申請人不服魯政土字[2010]202號批復申請行政復議一案主要事實的審查存在遺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裁決如下:
一、撤銷山東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魯政復決字[2010]68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二、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作出處理決定。
本裁決為最終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行
政復議專用章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㈨ 行政復議法案例分析
1.行政復議法明確規定,多個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行政行為,其共同上一級機關為復議機關。所以本案中只有縣政府是復議機關。
2.縣政府的做法是正確的。在復議案件中復議機關對於認為法律依據不合法的可以在其職權范圍內撤銷,如無撤銷、變更許可權則應當移交有權機關處理。
㈩ 剛辦理完退休,還能申請行政復議嗎
職工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退休待遇計算有異議的,可以在社會保險機構確定待遇數額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復議辦法》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依法予以關閉、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
(三)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審批不服的;
(四)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行政確認不服的;
(五)認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六)認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七)認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