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老十八級退休幹部待遇是否為正科級,請查閱相關文件號
一離休費、離職休養 1、符合離休的三個基本條件。 對建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和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達到離職休養年齡的,實行離職休養制度。(國發[1982]62號)或者是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軍隊的;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在敵戰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也可以享受離休待遇。(勞人老[1982]10號) 2、參加革命工作時間。 建國前幹部的「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指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脫離生產以革命工作為職業,或經我黨組織決定,接受黨的任務,以分開身份為掩護,實際人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時間。加入中國共產黨時間早於脫離生產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的,以入黨時間為參加革命工作時間。 3、參加革命工作時期。 紅軍時期: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抗日戰爭前期: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抗日戰爭後期: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解放戰爭時期,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 二、政治待遇根據國發〔1982〕62號文件規定:老幹部離休後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 (一)基本的政治待遇不變。 對於一切離休退休的老幹部,他們的政治待遇,包括閱讀文件、聽報告、參加某些重要會議和重要政治活動等,應當一律不變。(摘自中發[1982]13號文)各級黨組織要從政治上關心愛護離退休幹部,堅持和完善老同志閱文、學習制度。要及時向老幹部傳達重要會議精神和定期通報情況,使他們了解黨的方針政策,認清國際國內形式,在政治上同黨 中央保持一致。(摘自中組發[1990]5號文) 1、訂閱報刊。 各單位從公務經費中列支,為離休幹部訂閱必要的報紙。凡廳局(地專)級待遇的要閱大眾日報、濟寧日報、參考消息三份報紙;享受縣(處)級待遇的可訂閱大眾日報、濟寧日報二份報紙,一般離休幹部原則上可訂一份濟寧日報。(濟發[1993]35號)為老幹部訂閱報刊時,要優先考慮《老幹部之家》努力做到離休幹部、縣級以上退休幹部、老幹部工作人員、分管領導人手一份。所需經費可從離退休幹部公用、活動經費中列支。(濟老乾發[1996]9號) 2、通報情況、參加會議。 一些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都要請老幹部參加,使他們及時了解中央的精神、各級黨委政府的重大決策、國內外大事,本地區、本單位的主要生產、工作情況等。區委每半年召開全區離退休幹部情況通報會。 3、參觀工農業建設項目。 要積極組織退(離)休幹部就地就近參觀考察,使他們了解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情況、加深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理解,更加自覺地擁護中央的決策,支持在職幹部的工作,積極發揮作用。(組通字[1999]31號)區委每兩年組織縣級實職離退休幹部外出參觀療養,每年組織一至兩次參觀工農業生產。 4、走訪慰問老幹部。每逢重大節日,各級黨委、政府領導要帶頭組織好走訪慰問老幹部活動,轉達黨組織的溫暖和關懷。區委幾大班子領導每年春節走訪慰問縣級實職的老幹部;區委辦、老幹部局為縣級實職老幹部送生日蛋糕;區委老幹部局每逢雙月走訪慰問縣級實職的老幹部。 (二)老幹部黨組織建設。 各級黨委要抓好離休退休幹部黨組織建設,黨員離休退休多的單位,應單獨建立老幹部黨支部。要健全組織生活制度,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對黨員離休退休幹部中的先進事跡,要大力表彰。(摘自中組發[1990]5號文) 1、老幹部黨支部建設。離退休黨員超過3人以上的部門和單位,單獨建立老幹部黨支部;離退休黨員人數較少的單位,與在職黨員合建黨支部;黨的關系轉到鎮、街道村(社區)的老幹部,由鎮、街道黨(工)委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則,以居住社區為中心建立黨支部或黨小組。(組通字〔1997〕10號) 2、黨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 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黨費必須用於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中組發〔2008〕3號) 3、離退休幹部黨支部黨費留成、返還及管理使用。 離退休幹部黨支部是指由離退休幹部黨員單獨組成的黨支部。離退休幹部黨支部將應交黨費全額上交至有黨費留成權的區委組織部。區委組織部按上交黨費的50%撥付給區老幹部局,由區委老幹部局在年底前將這部分黨費返還給離退休幹部黨支部。返還給離退休幹部黨支部的黨費,要嚴格按照中組部關於黨費管理使用的有關規定,健全財務制度,明確專人管理,專款專用,確保這部分黨費用於離退休幹部黨支部開展活動,如訂閱報刊、雜志、開展活動等,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它用。(濟區組發〔2007〕32號) (三)老幹部黨校。 中共濟寧市市中區委老幹部黨校,區老年大學增掛老幹部黨校的牌子,增加職能,不增加編制和人員,人員由老年大學內部調劑。主要職責是,負責區直離退休幹部黨員的學習、培訓、形勢任務教育。辦學形式主要是短期培訓、專題講座。(濟區老乾發[2004] 2 號)三、生活待遇 (一)我國工資制度的形成及改革。 1、國務院(56)國議習字第54號。 1956年7月6日國務院(56)國議習字第54號文件《關於頒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資方案的通知》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級別和工資進行定級,頒發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資標准表,將全國不同地區的工資標准劃分為十一種(即十一類工資區)。特點是:行政、事業、企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執行同一個工資標准。山東省的多數地區(含濟寧)當時定為三類區,79年10月1日國發〔1979〕259號文件由三類調為四類,85年7月1日勞人薪〔1985〕20號文件由四類調為五類,88年5月1日(88)魯人薪字第1號文件,由五類調為六類。 2、中發〔1985〕9號。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規定,從1985年7月1日起對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進行工資改革。國家機關行政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均改為以職務工資為主要內容的結構工資制。按照工資的不同職能分為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和獎金四個組成部分。其中職務工資按其所任職務的不同確定,每一職務設六個等級的工資標准(檔次)。特點是:機關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執行同一個工資標准,企業單位工作人員從原來三統一的工資標准中劃分出來,執行獨立的企業工資標准。從而形成了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兩種不同的工資標准和工資開支渠道。企業單位85進行工改,由行政級改為企業幹部級。 3、國發〔1993〕79號。 1993年11月15日國務院《關於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規定,從1992年10月1日起對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現行工資制度進行改革。對機關工作人員實行職級工資制,按工資的不同職能分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部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專業技術人員工資制,根據事業單位特點和經費不同,分為「全額撥款、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三種類型的事業單位,並實行不同的管理辦法。其工資由職務工資(固定部分)與津貼(活的部分)兩部分組成。機關及事業單位的工人實行技術工人與普通工人工資制度。特點是:事業單位工資制度與機關單位工資制度脫鉤,建立符合個自特點的工資制度。至此,行政、事業、企業三種不同性質的單位,建立起了三種各自獨立的工資制度。企業進行工改,實行「技能工資制」。 4、國發[2006]22號。 《國務院關於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的通知》 (國發[2006]22號)及人事部、財政部《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國人部發[2006]58號)、《關於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中有關問題的意見》(國人部發[2006]88號)文件規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按照公務員制度管理和經批准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實行職級工資制,職級工資制的基本工資構成由現行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本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調整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兩項,取消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事業單位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崗位績效工資由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四部分組成,其中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為基本工資。 2006年6月30日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或已達到離退休年齡的人員,不實行新的工資制度,從2006年7月1日起,按照國人部發〔2006〕60號等相關文件按標准增加離休費。2006年7月1日後離退休(含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退職,下同)的人員,機關離休人員的離休費按本人離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全額計發;事業單位離休人員的離休費按本人離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全額計發。 (二)離休幹部「生活待遇略為從優」的主要內容。 離休幹部「生活待遇略為從優」是黨和國家的一項堅定不移的政策原則。離休幹部生活待遇包括的范圍非常廣、涉及的文件很多、規定很具體、情況也比較復雜。從生活待遇發放時界上可分為月離休費、年度補貼、一次性補助。 1、原工資照發、生活福利待遇不變。中央規定幹部離休後原工資照發,離休幹部領取的工資通稱離休費。為了更好地貫徹「生活待遇從優」的原則,讓離休幹部充分享受改革開放的成果。自國發〔1978〕104號文件下發後到2002年,黨和國家先後13次給離休幹部增加了離休費,7次增加了生活補貼。在核定離休幹部離休費時,應把握好3個環節:一是離休幹部離休時間(即核定離休前原工資的結構);二是離休幹部離休前的職務及離休後按規定應享受的待遇;三是離休幹部離休前原工資標准。按有關規定,計算出某離休幹部離休費項目的大體數額,加上年度生活福利性補貼,就可得出離休幹部離休費總額。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離休費的組成。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後的離休人員,其「基本工資」包括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之和。 事業單位工改後離休人員的離休費計發基數為本人離休當月的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津貼之和。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貼、教齡津貼、護士工齡津貼,離休時按100%發給。 2、每年增發1-2個月生活補貼。 根據國發[1982]62號文件規定: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個二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個半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按照國發[1982]62號文件的規定,每年按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增發1—2個月的生活補貼,1993年工改後計發生活補貼的基數是:(1)執行機關工資制度的,為級別工資、職務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四項之和。(2)執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的,為職務工資、津貼二項之和。每次增加離休費時均從增加離休費所在年度開始按每月增加數額計入基數。勞人老[1982]10號文件規定:離休幹部享受的生活補貼,不論哪個月批准離休的,都在批准離休之月按一年一次全額發給。從第二年開始,在每年一月份發給。 3、拉平企業單位與行政事業單位離休幹部離休費。由於增資渠道不同,機關離休幹部的生活待遇增長較快,企業離休幹部生活待遇增長緩慢,兩者差距越來越大。按照「同步增長,基本持平」的原則,參照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下發了《關於適當增加市直企業離休幹部有關待遇的通知》文件規定,依照同級職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的待遇標准,從04年10月份,市中區為企業離休幹部增加了,人圴月增資673.29元,拉平與機關事業離休幹部工資水平。操作辦法:(1)按原職務增發生活補貼,正縣級205元,副縣級185元,科級165元。(2)每人每月增加誤餐補貼60元。(3)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補貼36元。(4)按照濟區財字[2002]文件規定,按基本養老金(不含各種、補助、補貼)的35%發放住房補貼。企業按濟財住字[1993]3號文件規定支付的2%住房補貼不再發給。所需資金全部由區財政負擔,由區勞動保險處並入現有離休金一同實行社會化發放。今後,企業離休幹部與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的工資同步增加。 4、將各類補貼納入保險處統一發放。將全區離休幹部離休費中未納入保險處統一發放的項目,包括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離休費中的護理費、取暖費、防暑降溫費;企業單位離休幹部離休費中的護理費、取暖費、防暑降溫費、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及遺屬補助,全部納入機關事業保險處或勞動事業保險處發放,自2002年6月1日起執行。(濟區老乾發[2002]2號,魯辦廳字[2001]30號) (三)其他生活待遇。 1、住房。中辦發[1984]18號文件規定:「離休幹部的住房,享受同級在職幹部的標准,在分配時,應當給予優先照顧。」現福利分房已經取消,但今後單位分配經濟適用房時,仍然還要給予老同志優先照顧。 2、護理費。濟老乾發〔2004〕12號文件轉發的魯老乾〔2004〕12號文件中規定:護理費標准,自2004年1月1日起調整為每人每月300元,經費供給渠道不變。濟老幹部發〔2008〕13 號規定,自2008年1月起護理費調整為每人每月600元。護理費作為離休費的一個項目,由勞動保障事業處發放。 3、探親待遇。勞人老[1983]20號文件規定:「幹部離休後除繼續享受國家規定的探親待遇外,本人還可以按現行差旅費開支標准報銷一次探視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車船費。住宿費和伙食費自理。探親地點只准一處(順路下車的不限)。陪同人員的費用自理。」離休幹部出國探親,「按對在職幹部的探親規定報銷國內途程的往返路費。」 4、電話費。規定濟寧市委辦公室《關於印發<濟寧市市級機關公務通信管理改革暫行辦法>的通知》(濟辦發2008)3號),市級機關(包括黨政、人大、政協、審判、檢察機關和民主黨派、群眾團體及參照執行的事業單位)按標准發放電話補貼。執行標準是標準是正廳級400元、副廳級340元、正縣級280元、副縣220元、正科級140元、副科級100元、其他人員60元,非領導職務按同職級90%比例發放,離退休人員按同職級級80%比例發放。文件執行後,不得報銷其他通信費用。市中區沒有執行此文件。目前,我區按照區委辦、區政府辦《關於調整全區離退休幹部電話費標準的通知》(濟區辦發〔2000〕3號)的規定發放離退休幹部費話費,具體標準是:正縣(實職)及地專級待遇的老幹部每月100元、副縣(實職)及地專級兩項待遇的老幹部每月80元、正科(實職)及副縣級待遇的老幹部每月40元。 5、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 取暖補貼:根據建設部、財政部等八部委《關於進一步推進城鎮供熱體制改革的意見》(建城[2005]220號)和省財政廳等四部門《省直行政事業人員住宅取暖補貼發放辦法》(魯財行[2005]61號)精神,市中區於2008年開始執行新的住宅採暖補貼辦法。發放標准:住宅採暖補貼執行省、市統一標准。廳級2200元、處級1700元、科級1300元、一般人員1100元。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被聘為專業技術職務的,按以下標准發放:正高級2200元,高級 1700元、中級1300元、初級1100元。享受相應待遇的在職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按組織、人事部門確定的職級對應標准發放。同時具備以上兩種條件的,可本著就高的原則發放。實行新的職工住宅採暖補貼辦法後,停止發放每人每年24元的冬季宿舍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暑期每人每月12元,暑期為7、8、9三個月。離休幹部的防暑費從1987年起同在職幹部一樣發放。 6、一次性補助。包括:安家補助費、修建房補助費。 7、用車。國發[1980]253號、勞人老[1983]10號、國辦發[1983]39號文件,都對離休幹部用車問題作了規定。主要內容是給予老幹部一定照顧。按級別給以乘車補助,隨離休費按月發放。三、提高待遇 1、享受廳局級、縣處級待遇。根據中組發[1982]13號、中組發[1984]11號、勞人老[1984]13號文件規定,行政14級(含相似級)、行政18級(含相似級)以上的幹部,離休後經批准可分別享受廳局級和縣處級的政治、生活待遇。根據中組部老幹部局老乾辦字[1993]第106號規定 ,行政十四級、十八級幹部離休後提高為廳局級、縣處級待遇的,分別享受副廳局級或副縣處級待遇。 2、享受廳局級「兩項」待遇。根據魯老[1988]9號文件規定:「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工資改革前行政15級(含相似級、衛生技術8級)、擔任過縣處級職務的離休幹部,除因犯有嚴重錯誤受到撤職以上處分者外,可以享受廳局(地專)級醫療、乘車待遇。」 三條缺一不可,才能享受。 3、1956年底以前正副科長按正副縣級幹部對待。根據山東省委組織部組通字[1994] 26號文件,對五十年代部分科級幹部職級問題規定:(1)五十年代由省委組織部或省委各幹部分管部、省人民政府(省人民委員會)、省主席(省長)任命的科級幹部、中等專業學校和中學的正副校長,凡檔案有記載或有任命書的,其正科級幹部按正縣級對待,副科級幹部按副縣級幹部對待,任職時間從任科級職務時算起。(2)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1956年底以前由省直各部門黨組(黨委)和各市地委任命的科級幹部,「文革」前行政17級的,凡檔案有記載的,其正科級幹部按正縣級對待,副科級幹部按副縣級幹部對待,任職時間從任科級職務時算起。 4、軍轉幹部提高待遇。師、團職轉業幹部離退休時,仍達不到原任職務等級的,其離退休後,圴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師職幹部享受廳局(地市)級離退休幹部的待遇;團職幹部享受處(縣)級離退休幹部的待遇。(魯人〔1992〕42號)四、安置與易地安置離休幹部易地安置工作是老幹部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黨和國家及省、市有關部門非常重視,國家下發了一系列文件,對離休幹部易地安置工作有了比較明確的規定,省委組織部、老幹部局、省人事局、勞動局、財政廳、衛生廳、公安廳下發了《關於離休幹部易地安置的暫行辦法》(魯老乾〔1985〕95號)。從離休幹部易地安置的范圍和去向;服務管理工作;住房;經費;隨遷、隨調人員;安置手續等方面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市中區易地安置離休幹部有兩種情況:一是工資等全部關系轉入我區管理的。另一種情況是工資、醫療費等其他待遇由原單位管理,我區只是委託管理。第一種情況其政治生活等各項待遇與我區其他離休幹部相同,由區委老幹部局管理。第二種情況其政治待遇、走訪慰問、組織活動等由區委老幹部局負責,其原單位要按規定支付「兩項經費」。 離休幹部易地安置工作的政策規定主要是針對第一種情況。 1、離休幹部安置原則。魯發〔1983〕59號文:「五、老幹部離休後,原則上就地安置。如果本人願意回原籍或到配偶所在地安置,也應積極安排,提供方便。對願去農村或小城鎮安置的,應予以鼓勵和支持。」 2、易地安置手續。 3、易地安置經費。 易地安置的離休幹部所需費,由原單位匯交接受安置單位支付。(勞人老〔1982〕10號)。公用經費,廳局地專級(含享受待遇的)幹部每人每年600元,縣處級(含)以下幹部每人每年400元;特需經費每人每年150元。(濟老乾發〔1989〕12號,魯老乾字[1992]11號) 4、易地安置住房。魯老乾字〔1985〕95號規定:易地安置離休幹部的住房,按國發〔1983〕193號規定,由原單位與安置單位協商解決,費用由原單位支付。安置到城鎮的,由原單位按標准新建或購買住房,產權歸接受單位或接受地區房管部門。安置到農村的,可按魯人老〔1984〕14號規定,由原單位發給一次性建房補助費500-1000元。對於易地安置離休幹部房改問題,按中組部老幹部局老乾字〔1994〕3號規定,「房改中,易地安置離休幹部個人需購買現住房時,應按產權持有單位或地區的政策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享受該單位或地區同職級離休幹部的購房優惠待遇。
B. 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企業職工退休後工資有何待遇
根據《四川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實施細則》
(五十)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參加工作的企業職工(含其中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個體參保人員),退休計發基本養老金時,除按《實施辦法》規定計算外,再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計算增發養老金。
可增發養老金的人員,按以下規定增發基本養老金:
4、企業中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高級政工師、高級技師,退休時憑省級有關部門(高級專業技術人員、高級政工師也可憑國家有關部委、總公司)核發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證書、
高級政工師資格證書、高級技師資格證書和在退休前仍被企業聘用並發給的聘用證書、聘用通知,按其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0.1%的養老金。
當前,企業退休職工基本養老金 = 基礎養老金 + 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僅限於建立個人賬戶前參加工作的人員)。
1、基礎養老金 = 退休時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 = 個人賬戶儲存余額/計發月數;
(2)佛山市關於給企業退休幹部和專業技術人員發放職級補貼的通知擴展閱讀: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工人、職員年滿六十周歲,連續工齡滿五年,一般工齡(包括連續工齡,下同)滿二十年的;女工人年滿五十周歲、女職員年滿五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五年,一般工齡滿十五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損身體健康工作的工人、職員,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其連續工齡和一般工齡又符合本條(一)項條件的;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的工人、職員,連續工齡滿五年,一般工齡滿十五年,身體衰弱喪失勞動能力,經過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或者醫生證明不能繼續工作的;
(四)連續工齡滿五年,一般工齡滿二十五年的工人、職員,身體衰弱喪失勞動能力,經過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或者醫生證明不能繼續工作的;
(五)專職從事革命工作滿二十年的工作人員,因身體衰弱不能繼續工作而自願退休的。
C. 企業發放給退休人員的各種補貼是否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文件《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離退休人員如果參加社會統籌,企業再為這些人員支付的各種補貼,不能在企業列支;如果離退休人員沒有參加社會統籌,企業為這些人員支付的上述費用,可以作為企業福利費列支。
以上答復僅供參考,謝謝!
D. 事業單位對離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的問題
離退人員每月按下列標准增加離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正職及以上1400元,省部級副職1140元,廳局級正職900元,廳局級副職730元,縣處級正職570元,縣處級副職480元,鄉科級及以下400元。
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82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540元,講師(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400元。
退休人員每月按下列標准增加退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及以上1100元,廳局級700元,縣處級460元,鄉科級350元,科員及辦事員260元。
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70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46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350元,助教(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260元;工人,高級技師和技師350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260元。
(4)佛山市關於給企業退休幹部和專業技術人員發放職級補貼的通知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對離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注意事項:
對於工資收入水平較高地區的部分人員,此次增加的工資可能不足以完全彌補個人繳費,當期收入還會有所下降。這是由於基本工資實行全國統一標准,而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因各地工資水平的不同存在差異。
在完善工資制度的同時,凍結規范津貼補貼工資增長,各地各部門不得自行提高津貼補貼水平和調整津貼補貼標准,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改革性補貼政策和考核獎勵政策。今後要通過建立基本工資標準的正常調整機制等措施,逐步實現基本工資在工資中佔主體。
E. 離休幹部離休費生活補貼有哪些文件哪些
1、離休幹部每年增發1-3個月基本離休費作為生活補貼。
勞動人事部關於發布《貫徹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規定中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發〔1982〕62號)和縣委組織部、老幹部局、財政局、人社局先和下發的《關於轉發〈關於提高離休幹部生活補貼標准和擴大發放范圍的通知〉》精神,紅軍每年增發3個月工資、抗日前期每年增發2個半月工資、抗日後期每年增發2個月工資,解放戰爭時期每年增發1個月工資,作為生活補貼,在每年一月份發給。(註:月工資為基本離休費)
2、每年底發放的一次性的生活補貼。
根據《中共省委組織部、省委老幹部局、省人事廳、省財政廳關於給我省離休幹部發放一次性生活補貼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從2002年開始每年給離休幹部發放一次性生活補貼,省級每人每年1500元,廳級每人每年1300元,處級每人每年1000元,科級及一下每人每年800元;教授(含相當職務,下同)每人每年1300元,副教授每人每年1000元,講師及一下每人每年800元,在每年的十二月份發給。
3、護理費。
根據市委組織部、老幹部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轉發中共中央組織部等部門《關於提高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準的通知》的通知,離休幹部護理費由每人每月1000元增加到每人每月2500元,隨離休費每月發放,從2017年7月1日起執行。
4、特需經費。
根據中組部、人事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調整離休幹部特需經費標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16號)精神,離休幹部每人每年的1000元特需經費如按慣例發給離休幹部個人的,應在每年的十二月底前發給(從2016年元月起由原來的每人每年500元增加到1000元)。
5、參觀考察費。
根據市委辦、市政府辦《關於切實加強老幹部工作的通知》精神,對當年內未組織到市外參加考察的離休幹部,年底每人發給參觀考察費200元。
(5)佛山市關於給企業退休幹部和專業技術人員發放職級補貼的通知擴展閱讀:
離休幹部的范圍包括以下幾點:
1、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軍隊的幹部;
2、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幹部;
3、在敵占區以及黨的地下革命工作的幹部;
4、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5、離休年齡一般為60周歲,在一定職務以上的幹部為65周歲。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離休人員離休年齡,經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
6、在學術造詣和國內外有重大影響的專家,經國務院批准,可暫緩離休,繼續從事研究等工作。退休就簡單了,就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工作崗位。所以,簡單說,離休老幹部就是解放前參加革命工作,現在已經離職休養的老幹部。
F. 企業軍轉幹部退休金補貼怎麼發
一、范圍對象
企業退休軍轉幹部。
二、補貼標准
(一)生活補貼
按轉業時所任部隊職務發放補貼。其中:
原正師職職務(含相對應的專業技術等級和文職幹部職務等級,下同)每月補貼500元;原副師職職務每月補貼450元;原正團職職務每月補貼400元;原副團職職務每月補貼360元;原營職職務每月補貼320元;原連、排職職務每月補貼300元。
(二)門診醫療補貼
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每人每月發放30元門診醫療補貼。
三、經費渠道
按照屬地管理和分級負擔的原則,市、縣(市、區)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的生活補貼和門診醫療補貼資金由當地財政解決。原從中央、省屬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的生活補貼和門診醫療補貼資金由省財政解決。
四、發放辦法
已經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的生活補貼和門診醫療補貼,經統籌地人事部門審核後,由統籌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代發,
隨同基本養老金一並按月發放;暫未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的生活補貼和門診醫療補貼,經當地人事部門審核後,由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的單位按月代發。
省部屬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的生活補貼和門診醫療補貼,先由當地財政部門墊付,年度終了後,經當地人事部門審核,由各市財政部門匯總市本級及所屬各縣(市、區)實際墊付情況,向省財政結算。
(6)佛山市關於給企業退休幹部和專業技術人員發放職級補貼的通知擴展閱讀;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
第三十七條 軍隊轉業幹部的軍齡,計算為接收安置單位的連續工齡(工作年限),享受相應的待遇。在軍隊從事護理、教學工作,轉業後仍從事該職業的,其在軍隊的護齡、教齡應當連續計算,享受接收安置單位同類人員的待遇。
第三十八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發給退役金。團級職務和軍齡滿20年的營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
按照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級別)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為計發基數80%的數額與基礎、軍齡工資的全額之和計發。軍齡滿20年以上的,從第21年起,軍齡每增加一年,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1%.
第三十九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下列條 件和標准增發退役金:
(一)榮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軍區級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准增發。
(二)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准增發。
本辦法第三十八條 和本條 各項規定的標准合並計算後,月退役金數額不得超過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基礎、軍齡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之和。
G. 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補貼在哪辦
這是浙江省的,可以參考。
各市、縣(市、區)人事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級和中央部屬在浙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加大對我省部分企業軍轉幹部的解困力度,決定給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發放生活補貼和門診醫療補貼。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范圍對象
企業退休軍轉幹部。
二、補貼標准
(一)生活補貼
按轉業時所任部隊職務發放補貼。其中:
原正師職職務(含相對應的專業技術等級和文職幹部職務等級,下同)每月補貼500元;原副師職職務每月補貼450元;原正團職職務每月補貼400元;原副團職職務每月補貼360元;原營職職務每月補貼320元;原連、排職職務每月補貼300元。
(二)門診醫療補貼
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每人每月發放30元門診醫療補貼。
三、經費渠道
按照屬地管理和分級負擔的原則,市、縣(市、區)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的生活補貼和門診醫療補貼資金由當地財政解決。原從中央、省屬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的生活補貼和門診醫療補貼資金由省財政解決。
四、發放辦法
已經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的生活補貼和門診醫療補貼,經統籌地人事部門審核後,由統籌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代發,隨同基本養老金一並按
月發放;暫未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的生活補貼和門診醫療補貼,經當地人事部門審核後,由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的單位按月代發。省部屬企業退
休軍轉幹部的生活補貼和門診醫療補貼,先由當地財政部門墊付,年度終了後,經當地人事部門審核,由各市財政部門匯總市本級及所屬各縣(市、區)實際墊付情
況,向省財政結算。
五、執行時間
上述兩項補貼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今後退休的企業軍轉幹部從批准退休次月起享受生活補貼和門診醫療補貼。
各地各單位要切實負起責任,嚴格按通知要求,盡快兌現到人。要千方百計地幫助失業企業軍轉幹部實現再就業,對無法再就業的及內退(退養)、停薪留職等企
業軍轉幹部的補助問題,由各地在中辦發[2003]29號文件規定精神的框架內,結合各地實際確定。同時,要認真做好企業軍轉幹部的思想教育工作,顧全大
局,共同維護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浙江省人事廳 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H. 廣東國有企業軍轉幹部退休職務補貼是如何規定的
廣東應該也有相應仲裁,下面供參考:
一、補助依據
鄂辦文[2012]29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部分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
二、補助對象
2000年12月31日以前轉業,現已在企業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
三、補助標准
從 2012年1月1日起,部分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在基本養老金調整後,達不到下列標準的(不計算今年的高齡、高級技術職稱或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人員增發部分),採取發放生活困難補助的方法予以補齊。
原師職(包括專業技術6、7級,文職幹部局級)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3189元;
原團職(包括專業技術8、9級,文職幹部處級)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2755元;
原營職(包括專業技術10、11級,文職幹部科級)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2449元;
原連職(包括專業技術12級,文職幹部1級科員)及其以下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2342元。
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月基本養老金調整後不足上述標準的,採取生活困難補助的方法,據實補齊。
四、不計入補助基準金額包括53年底前參軍復員轉業退休人員生活補助、副處級以上退休人員生活補貼。
五、享受上述生活困難補助的高齡、高級技術職稱或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人員的增發部分,在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之外計發。其中,對同時符合後兩項條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只增發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