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退休返聘人員是工會會員么
退休返聘了不再是工會會員
㈡ 退休人員如何繳納工會會費
你們那裡的工會真是一群法盲啊。
現在的工會法沒有關於繳納會費的詳細規專定。但是全國屬總工會對於退休人員的繳費有以下解釋:
全國總工會還規定,會員有特殊困難時,可由本人申請,小組討論,基層(或車間)工會批准,在一定時間內免交會費。當會員離休、退休、退職、參軍以及離職6個月以上去學習、療養時,應向基層工會辦理保留會籍手續。保留會籍的會員免交會費。
會員入會無需繳納入會費和實行低會費原則,是我國工會會費收繳制度的重要特點。
另外,還規定:
會員所得各種獎金、津貼、稿費收入以及按照勞動保險條例或其他法律法規所領取的各種補助費、救濟費、離休金、退休金、糧煤補貼、副食補貼、加班加點津貼、教齡津貼、護齡津貼等,均不交納會費。
退休金是不能夠計算工會會費的!!!!
下面的網址內容可以供你參考。如果和單位說不清,建議找上級工會組織說清楚。你奶奶應該被保留會籍,免交會費。
㈢ 退休職工算工會會員嗎
職工在職時已加入工會,並一直履行會員義務,退休後可保留會籍。
文件依據:中國工會章程(修正案)第八條:「會員離休、退休和失業,可保留會籍。保留會籍期間免交會費。工會組織要關心離休、退休和失業會員的生活,積極向有關方面反映他們的願望和要求。」 退休人員保留會籍實際只是保留了會員這個稱號,實際已不能享受在職會員的福利待遇。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三條: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按工會法的定義,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是不包括離退休人員的,因此,在職職工辦理離退休手續後,雖然可保留會籍,實際已自然脫離工會組織。退休後已不必履行會員義務,不再享有工會會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退休人員能否享受在職會員的福利待遇,主要應當依據工會經費來源確定。因為退休人員保留會籍期間是免交會費的,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也不含退休人員的退休費或養老金,所以,保留會籍者不能享受在職會員相同的福利待遇。但「工會組織要關心離休、退休和失業會員的生活,積極向有關方面反映他們的願望和要求。」
㈣ 退休後被原單位返聘,且繼續履行了工會會員義務,還能享受工會會員待遇嗎
這是個偽命題,來問源題不成立。
事業單位的行政職務和工會主席都屬於行政職務,都是上一級組織部門任命的,工會主席是經過全體工會會員選舉產生,並報上一級工會批准產生的。男性滿58歲,女性滿53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前兩年,不夠一個聘期(四年)都不在聘任擔任行政職務。
退休以後你就不在交工會費,所以就不是工會會員了,工會的福利和你也無關了,返聘擔任工會主席更是無從談起吧。所以根本不可能,不可能。
事業單位基本上不會返聘退休人員擔任原行政職務和工會主席。
有退休以後返聘的行政人員,一般都是做顧問,基本就是閑職,掛個名而已。給你一個辦公室,沒事的時候可以去辦公樓轉轉,去辦公室坐坐,關心一下集體實務,也可以參加一下集體活動,但很少有人去打擾你了。
㈤ 職工退休後還是不是工會會員
退休後可以保留工會會員身份的,只是不需要繳納會費了。《工會章專程》會員離屬休、退休和失業,可保留會籍。保留會籍期間免交會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三條: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按工會法的定義,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是不包括離退休人員的,因此,在職職工辦理離退休手續後,雖然可保留會籍,實際已自然脫離工會組織。退休後已不必履行會員義務,不再享有工會會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退休人員能否享受在職會員的福利待遇,主要應當依據工會經費來源確定。因為退休人員保留會籍期間是免交會費的,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也不含退休人員的退休費或養老金,所以,保留會籍者不能享受在職會員相同的福利待遇。但「工會組織要關心離休、退休和失業會員的生活,積極向有關方面反映他們的願望和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網路
㈥ 退休返聘人員是工會會員么
《中國工會章程》第七條
會員離休、退休和失業,可保留會籍。保留會籍期間免交會費。
工會組織要關心離休、退休和失業會員的生活,積極向有關方面反映他們的願望和要求。
㈦ 退休人員原單位返聘能否當選工會委員嗎
可以
第九條 基層工抄會委員會的委襲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和主席、副主席候選人,均應按照幹部「四化」的標准,在能堅持黨的「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熱心工會工作,受到群眾信賴的人員中選定。
第十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產生,均以工會小組或車間(科室)工會為單位提名,由上屆委員會根據多數工會小組或車間(科室)工會的意見,提出建議名單,報經同級黨委和上級工會審查同意後,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基層工會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委員、主席、副主席候選人,可以由上屆委員會根據所轄多數工會小組或車間(科室)工會的意見提出建議名單,報經同級黨委和上級工會審查同意後提出;也可以由同級黨委與上級工會協商提出建議名單,經工會小組或車間(科室)工會醞釀討論後,由上屆委員會根據多數工會小組或車間(科室)工會的意見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