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傷殘軍人在事業單位有關退休政策
我是一個在學校在編的六級殘疾軍人因原傷口復發疼痛要請假會扣我的績效工資和年終獎勵工資嗎?
2. 殘廢軍人退休政策
什麼事殘廢軍人?你真行。《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三章對軍人殘疾撫恤作了具體規定,其內容包括:一是享受殘疾撫恤金。①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按照殘疾等級享受殘疾撫恤金。殘疾撫恤金由縣級人 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因工作需要繼續服現役的殘疾軍人,經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批准,由所在部隊按照規定發給殘疾撫恤金。②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依靠殘疾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殘疾軍人,可以增發殘疾撫恤金或者採取其他方式予以補助,保障其生活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③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金標准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其遺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恤待遇。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對其遺屬增發12個月的殘疾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其中,因戰、因公致殘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其遺屬享受病故軍人遺屬撫恤待遇。二是由國家供養。退出現役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其中,對需要長年醫療或者獨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准,可以集中供養。三是發給護理費。對分散安置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發給護理費,護理費的標准為:因戰、因公一級和二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因戰、因公三級和四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因病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未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經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批准,由所在部隊發給。四是解決輔助器械。殘疾軍人需要配製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正在服現役的,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負責解決;退出現役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解決。(來源:解放軍報第3版)
3. 傷殘軍人辦理提前退休有什麼條件
一個已經提早退休的因戰五級殘疾軍人回答你:
殘疾軍人是不是能夠提早退專休是屬於社保局管理屬的范疇。你要符合三個條件:1、繳費年限最少15年,2、年齡男50周歲、女45周歲,3、得到社保局下屬勞動力鑒定中心的「完全」「基本」(各省市規定而異)喪失勞動能力結論。而大部分省市就是要得到勞動力鑒定中心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才可以提前退休的。而5、6級殘疾人一般的鑒定結果就是「基本喪失勞動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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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傷殘軍人退休年齡是多少
一個已經提早退休的因戰五級殘疾軍人回答你:
殘疾軍人是不是能夠提早退休是屬於國家、省市人力資源社保局管理的范疇。你只要是殘疾軍人,就只能拋棄殘疾軍人的光環,和社會上殘疾人、視力障礙、精神障礙、『癌症患者等一樣,到戶籍所在地省市社保局下屬勞動力鑒定中心鑒定,有的省市要得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結論,有的省市要得到「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結論,這兩項對於七級以下殘疾軍人是相當困難的事情。
提早退休要符合三個條件:1、繳費年限最少15年,2、年齡男50周歲、女45周歲,3、得到社保局下屬勞動力鑒定中心的「完全」「基本」(各省市規定而異)喪失勞動能力結論。而大部分省市就是要得到勞動力鑒定中心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才可以提前退休的。而5、6級殘疾人一般的鑒定結果才是「基本喪失勞動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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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傷殘軍人能否提前退休,國家有這方面的政策嗎
有,我肯定!
具體你要咨詢當地社保部門或民政部門了!
6. 傷殘軍人到事業和退休政策
一般來講就是國家規定的法定年齡(男60周歲、女幹部55周歲、女職工50周歲)退休; 但是對於殘疾軍人來講六級以上的就有可能提早退休,詳細的信息和相關的戰友交流,你可以到我們殘疾軍人自己的網站--殘疾軍人網查閱(http://q.163.com/ak-47/); 如果你是5、6級殘疾軍人的,所在戶籍地省市社保局執行的是」基本喪失勞動能力「(全國絕大多數就是),那麼你就可能在50周歲提早退休;所在戶籍地省市社保局執行的是」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少數省市是),那麼你就不可能在50周歲提早退休,只有4級以上的殘疾軍人才行。
7. 傷殘軍人在今年退休的新政策
1.退出現役的特、一等傷殘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其中:享受離、退休待遇的,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保健金,並由發給離、退休費的單位發給護理費;不享受離、退休待遇且分散供養的,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撫恤金和護理費。因傷殘後遺症需要經常醫療處置的,或生活需要護理不便分散照顧的,或獨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由民政部門專門設立的機構集中供養,發傷殘撫恤金和住院生活補助費,不發護理費。
護理費標准由各地民政、財政部門每年7月根據統計部門提供的本年度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標准,按規定比例制定,即因戰、因公特等革命傷殘人員為本地區當年社會平均工資的50%,因戰、因公一等革命傷殘人員為40%,因病一等為30%。當社會平均工資出現負增長時,護理費標准不做調整。
自1979年對越自衛還擊作戰以來退出現役的特、一等傷殘軍人,可到原徵集地縣城或配偶居住地城鎮安置。需要建房的,由當地政府解決,其農業戶口的配偶和16周歲以下子女(或已超過16周歲仍在學校讀書的),可同時轉為安置地城鎮戶口,並根據當地條件,由國營和集體單位妥善安排這些傷殘軍人配偶的工作。
2.因戰、因公致殘的二等、三等革命傷殘軍人,原是城鎮戶口的,由原徵集地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農業戶口的,原徵集地區有條件的,可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傷殘撫恤金,保證他們的生活。
3.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傷殘人員,享受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人員的保險福利待遇,其傷口復發所需醫葯費不得包干。
在鄉二等乙級(含)以上傷殘軍人享受衛生部門的公費醫療待遇,且醫療費不得包干。
在鄉三等革命傷殘軍人因傷口復發所需醫療費,由當地民政部門解決,因病所需醫療費,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民政部門酌情給予補助。
4.革命傷殘軍人因傷殘需要配置的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由民政部門負責解決。經批准到外地治傷或安裝假肢的,其差旅費准予報銷。其中有工作單位的,按本單位公(工)傷待遇辦理;無工作單位的,由民政部門給予適當補助。
5.革命傷殘軍人乘坐交通工具,憑《革命傷殘軍人證》准予優先購票,並享受票價優待。交通工具是指: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減收票價50%;國內民航客機,減收票價20%。
革命傷殘軍人死亡的有關政策規定
(1)革命傷殘軍人死亡後,停發傷殘撫恤(保健)金和護理費,同時注銷證件,留作紀念。原領取傷殘撫恤金的,由民政部門按照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喪葬補助標准發給喪葬補助費;原領取傷殘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發給喪葬補助費。
(2)因戰致殘,醫療終結評殘發證一年內因傷口復發死亡的,由民政部門按照革命烈士的撫恤標准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其家屬享受革命烈士家屬待遇。
(3)因戰致殘,醫療終結評殘發證一年後因傷口復發死亡和因公致殘醫療終結評殘發證後因傷口復發死亡的,原領取傷殘撫恤金的,由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特殊軍人的撫恤標准,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其家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家屬待遇,原領取傷殘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單位按因公(工)死亡人員的規定予以撫恤。
(4)革命傷殘軍人因病死亡,原領取傷殘撫恤金的,由民政部門另增發半年傷殘撫恤金,作為一次性補助,其中因戰因公致殘的特、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的家屬,享受病故軍人家屬的待遇,原領取傷殘保健金的,其撫恤按本單位有關病故人員的規定予以辦理。
8. 在企業中工作的傷殘軍人怎樣辦理退休
民政部、人事部、勞動部關於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傷殘軍人享受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人員的保險福利待遇的通知
民優發[199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人事、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人事、勞動( 勞動人事)局:
為貫徹落實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國務院發布施行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現將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傷殘軍人享受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人員保險福利待遇的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傷殘軍人(含離退休的傷殘軍人, 下同),傷口復發治療期間,按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人員醫療待遇保證治療, 不應採取醫葯費包乾的辦法;其工資(離退休費)發放、工資(離退休費)調整和福利待遇,也按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人員治療期間的待遇辦理。
二、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傷殘軍人,傷口復發住院期間,由所在單位按因公(工)傷殘人員住院規定的伙食費補助標准予以補助。經組織批准,到外地醫療和安裝假肢的,其醫療,伙食、住宿、交通等費用,按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人員待遇規定辦理。
三、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傷殘軍人,經醫院證明( 在企業工作的,還需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傷殘情況符合因公(工) 傷殘人員退休條件的,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享受因公(工)傷殘退休待遇。
四、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傷殘軍人,因傷口復發死亡,由所在單位按對因公(工)死亡人員待遇的有關規定辦理。
五、因戰因公傷殘機關工作人員、傷殘人民警察、傷殘民兵民工也參照上述規定精神辦理。
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9. 傷殘軍人退休有百分百政策嗎
殘疾軍人回到地方有以下的待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務院1988年發布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傷殘軍人主要享有以下待遇:
1、在服現役期間,參戰或因公致殘,積勞成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辦理退休手續,由原徵集地或直系親屬的居住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2、退出現役後沒有參加工作的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撫恤金;退出現役後參加工作,或者享受離休、退休待遇的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保健金。繼續在部隊服役的傷殘軍人,由所在部隊發給傷殘保健金。
3、退出現役的特等、一等傷殘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需要集中供養的,由國家設置專門機構供養;分散供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妥善安置,並按照規定發給護理費。二等、三等傷殘軍人,家居城鎮的,由本人所在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農村的,其所在地區有條件的,可以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殘疾撫恤金,保障他們的生活。
4、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傷殘軍人,享受公費醫療待遇。三等傷殘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傷口復發所需醫療費由當地民政部門解決;因病所需醫療費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民政部門酌情給予補助。
5、復員退伍傷殘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因病治療無力支付醫療費,由當地衛生部門酌情給予減免。
6、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的傷殘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職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7、傷殘軍人因傷殘需要配製的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由民政部門審批並負責解決。
8、傷殘軍人乘坐國營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和國內民航客機,憑《革命傷殘軍人證》准予優先購票,並按規定享受票價優待。
9、傷殘軍人在與其他群眾同等條件下,享有就業、入學、救濟、貸款、分配住房的優先權。傷殘軍人報考中等學校、高等院校,錄取的文化和身體條件應適當放寬。
10、享受《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的撫恤和補助待遇的傷殘軍人,生活仍有困難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給予優待照顧。
11、因戰致殘的傷殘軍人在評殘發證後,一年內因傷口復發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撫恤規定,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一年後因傷口復發死亡的,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規定,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因戰、因公致殘的特等、一等傷殘軍人因病死亡後,其家屬按照病故軍人家屬的撫恤規定,享受定期撫恤金。領取傷殘撫恤金的傷殘軍人死亡時,按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喪葬標准,發給其家庭喪葬補助費。
最新規定指出,經區政府同意,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下同)革命傷殘軍人,屬企業和在鄉的,納入我區企業離休幹部醫療保險。屬行政事業單位的,醫療待遇按原渠道解決。在企業工作的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保險費,由所在企業負責繳交。如企業無法承擔,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繳交。原在鄉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保險費,由區財政負責按月撥給區民政局負責繳交。從2004年1月起,新增的在鄉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保險費,由所在鎮財政負責繳交。
《通知》規定,由各單位負責到區社會保險基金局辦理本單位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保險參保手續(需攜帶《革命傷殘軍人證》、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及一寸彩色近照2張),繳交醫療保險費後領取醫保證件,從次月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在職的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所在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做好管理工作,按時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不得無故拖欠拒交。
10. 革命傷殘軍人在企業如何申請退休
除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就是因病喪失勞動能力提前病退,別無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