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從企業轉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養老保險關系如何接續
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經辦規程(暫行)》第三條規定: 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的轉移接續業務經辦。具體辦理流程如下:
(一)出具參保繳費憑證。
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前,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到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以下簡稱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開具《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對相關信息後,出具《參保繳費憑證》,並告知轉移接續條件。
(二)轉移接續申請。
參保人員新就業單位或本人向新參保地(以下簡稱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轉移接續申請並出示《參保繳費憑證》,填寫《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如參保人員在離開轉出地時未開具《參保繳費憑證》,由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聯系補辦。
(三)發聯系函。
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應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附件3,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聯系函》),並向參保人員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
(四)轉出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基金。
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基本養老保險聯系函》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1、核對有關信息並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機關事業單位之間轉移接續的,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繳費工資基數、相應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等記錄在《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附表》;
2、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劃轉手續。其中:個人繳費部分按記入本人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單位繳費部分以本人改革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當發生兩次及以上轉移的,原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入的單位繳費部分和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
3、將《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附表》傳送給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4、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五)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在信息、資金匹配一致後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接續手續:
1、核對《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額;
2.將轉移基金額按規定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3、根據《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及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補充完善相關信息;機關事業單位之間轉移接續的,根據《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附表》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核實參保人員的實際繳費指數。
4、將辦結情況告知新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
(1)由企業轉到事業退休擴展閱讀:
參保人員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其轉移基金按以下辦法計算: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
1998年1月1日之前個人繳費累計本息和1998年1月1日之後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
個人賬戶儲存額與按規定計算的資金轉移額不一致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的,轉入地和轉出地均保留原個人賬戶記錄;
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個人賬戶記賬比例高於11%的部分不計算為轉移基金,個人賬戶記錄不予調整,低於11%的,轉出地按11%計算轉移資金並相應調整個人賬戶記錄;
2006年1月1日之後的個人賬戶記賬比例高於8%的部分不轉移,個人賬戶不予調整,低於8%的,轉出地按8%計算轉移資金,並相應調整個人賬戶記錄。
(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
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參考資料:
人社部--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
人社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
2. 企業轉事業,養老保險怎麼轉
養老保險的轉移方法如下:
1、職工流動就業參保繳費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可以轉移接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2、職工離開本市,到其他地區就業的,先由繳費單位或本人攜帶本人身份證、養老保險手冊、醫療保險證卡、《參保職工跨省流動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申請表》等有關材料至本市社保中心服務大廳申請,清算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後,列印《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3、再由本人持《參保繳費憑證》至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提出書面申請,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由雙方社保經辦機構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參保人員不用往返奔波。
(2)由企業轉到事業退休擴展閱讀
鄉(鎮)農保管理機構查驗後,應在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將申請者的繳費證、戶口轉移證明材料、申請書及繳費記錄卡上交到縣級管理機構。縣級管理機構在收到上述材料後,要確認其轉移資格,進而對"繳費記錄卡"進行核實,並向遷入縣(市)發要求轉入保險對象的函件。
待遷入縣(市)復函同意辦理轉移手續後,要及時將轉移者的保險金本息,按規定的計算標准進行核算,轉入遷入的縣級農保管理機構。轉移者的個人基本情況登記表及繳費記錄卡也要隨之轉到保險對象將遷入的繳費單位。
3. 我由企業轉入事業單位編制不足十年退休後有影響嗎
我來回答這個問題,如果你轉入事業單位沒有編制,十年退休後是會有影響的。
4. 關於企業轉事業單位退休職工的養老保險法
社保法第十三條規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也就是說你從98年至09年這個期間的養老保險費應該是由政府給你買單的。
社保法還規定公民在法定退休之前只要累計繳納滿15年,退休時就能領取養老金。所以中間終斷的時間是可以不用補繳的。
還要告訴你一點很重要的,就是社保基數的問題,社保基數是所在地社保局根據當地上年職工收入平均水平的60%-300%制訂的,它分六個基數檔,你最好去搞清你的視同繳費年限是按那個基數檔進行計算的。
結論:你不需要補繳任何費用,直接將社保關系轉續到蘭州社保局去。辦理程序:請蘭州社保局向北京社保局開具社保轉續接收單,然後到北方社保局辦理轉續。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5. 從企業調入事業單位後,以前的養老保險金咋辦
從企業調入事業單位後,那么你在企業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不退還,原來繳納的養老保險也不作廢給你保留,在你退休後和你以後事業單位的工齡一並計算。
養老保險的享受待遇,累計繳納養老保險15年以上,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1、按月領取按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公式如下: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0%(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15%)+個人賬戶本息和÷120+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997年底前繳費年限×1.4%。
2、死亡待遇。
(1)喪葬費
(2)一次性撫恤費
(3)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按月發放,直至供養直系親屬死亡。
注意:養老保險應盡量連續繳納,根據有關文件規定,凡企業或被保險人間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按有關規定不繳費的人員除外)。
被保險人符合國家規定的養老條件,計算基本養老金時,其基礎性養老金的計算基數,按累計間斷的繳費時間逐年前推至相應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累計間斷的繳費時間,按每滿12個月為一個間斷繳費年度計算,不滿12個月不計算)
(5)由企業轉到事業退休擴展閱讀:
明確養老保險轉移接續辦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25日第四次審議的社會保險法草案進一步明確了社會養老保險的轉移接續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退休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社會保險法草案三次審議稿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領取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代表提出,養老保險的目的是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
一次性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起不到養老保障的作用,也不能體現社會公平,應當允許按照「多繳多得、少繳少得」的原則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經研究後提出,對於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採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辦法。
解決其養老保障問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財政經濟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研究後認為,目前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正在積極推進,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也在許多地方開始實施,一些地方已經採取這種轉移接續辦法,效果是好的。
因此,這次審議的社會保險法草案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6. 企業轉事業後的退休金計算問題~!
那要看你媽媽退休的年齡了,不同的年齡的解決方法不同。主要的要看你媽媽有沒有到法定退休年齡。如果到了,那這種做法是合法的,有相關依據,有著最終解釋權的。
如果聽不懂,那就詳細看看相關的法律依據吧,也許你就明白
事業單位根據經費來源的不同,分為全額撥款、差額撥款(又稱定額補助)、自收自支三類,在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中包括了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事業單位由政府編制管理部門的批准設立與撤銷。
事業單位現行的退休養老制度與公務員大致相當,事業單位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男60周歲,女幹部55周歲,女工人50周歲)退休時,退休金按本人原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俗稱「打折」,根據現在的政策規定,事業單位職工退休,退休金按原工資中的職務工資(或崗位工資、等級工資)、津貼兩部分為基數,根據工作年限長短分別按70%—90%計算,再加上各項生活補貼和職務補貼,一般情況下,退休金大約為本人退休前工資的90%以上,這也是比較典型的「待遇確定型」的退休金計發辦法。
在退休金的支付方式上,目前除部分市、縣組織試點外,我省還沒有建立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統籌制度。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後,退休金主要還是實行財政供給或單位自行解決。
二、事業單位轉企的概況
事業單位轉制改企,是事業單位為適應市場經濟改革需要,實行體制改革的方式之一。轉制改企的內容大體涉及以下方面:一是應對市場經濟體制的變化,積極參與市場競爭,通過將事業單位改變為企業,由事業法人轉變為企業法人,可以獨立承擔各種企業法人行為的相關責任,取得融入市場的資格參與市場競爭;二是促使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和產權的多元化,事業單位過去都是國家獨投,產權與其所依附的機關之間關系比較復雜,產權不明晰,影響單位進入市場,改企後可以使產權進一步明晰,促使投資多元化;三是改革用人制度,將原來實行的人員編制管理改變為勞動合同管理,同時改革分配製度。
歷史上事業單位體制改革一直沒有停止過,歷次機構改革當中均有事業單位成建制改為國有企業,但由於過去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在許多具體制度方面,包括產權制度、用人制度與分配製度等大體上是相同的,因此過去事業單位變成企業單位,多數都只是單純的改企,涉及轉換機制的內容不是很多。目前所說的轉制改企是自1999年以來開始的,已經實行轉制改企的有中央部屬和省屬的部分科研機構以及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正在實行轉制改企的有文化出版系統的事業單位,下一步將要改制轉企的還有經營服務類事業單位。
三、事業單位轉制改企養老保險政策主要內容
顧名思義,事改企過程中的養老保險政策,解決的主要問題是將轉為企業的原事業單位納入企業養老保險制度范圍,執行企業的養老保險政策。從1999年起,國家先後就中央部(委)所屬的科研、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文化事業單位轉制改企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其中就包括了養老保險制度方面的具體政策。省人民政府為推動我省事改企工作,根據國家的政策精神,於2004年批轉了我廳會同有關部門聯合制定的《關於我省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試行意見》,即皖政辦〔2004〕57號文件,綜合上述的有關規定,事改企的主要政策包括:
(一)參保政策
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從批准轉制之時起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到當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登記,單位和個人按照當地企業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規定及比例,履行繳費義務。社會保險機構自單位和個人參保繳費時起,為職工個人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職工在轉制之前在事業工作期間,依照國家政策規定可以計算的連續工齡均可視同繳費,不再補繳養老保險費。
(二)養老金的計發政策
1、轉制前已經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
轉制前已經辦理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原已按事業單位計發辦法及標准計發的養老金維持不變,繼續享受。
2、轉制後辦理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
轉制後辦理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按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計發政策計發,對自轉制起5年內退休的人員,按企業辦法計發的養老金低於按事業單位辦法計發養老金的部分,加發補貼。
補貼的計算方式為:截止轉制時,本人按事業單位退休金計發辦法計算的退休金,與轉制時當地企業退休人員人均養老金水平之間的差額作為計發補貼的基數,一次核定後不再變動,轉制日後第1年內退休的發給該基數的90%,第2年至第5年內退休人的,依次發給該基數的70%、50%、30%、10%;如按企業辦法計發養老金與加發補貼高於原按事業單位標准計發養老金金標準的,執行原事業單位計發標准。至第6年起退休的不再加發補貼。
3、轉制後調入人員養老金計發
轉為企業之後再調入的人員,退休時基本養老金按照企業辦法計發。
(三)基本養老金的調整政策
轉制改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區分為轉制前後以及按單位撥款性質不同分別規定:
1、轉制後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
轉制後退休的人員,養老金的調整按照企業的辦法執行,不執行事業單位調整政策。
2、轉制前已經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
(1)有正常事業費的轉制單位(包括原為全額、差額撥款的),轉制前已經離退休人員按照國家和省里有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調資政策調整退休金,所需資金仍按原撥款渠道解決。
(2)無正常事業費的轉制單位(即原為自收自支單位),轉制前已經離退休人員按照國家有關企業退休人員的政策調整養老金,按企業政策調整與按事業單位政策調整之間的差額,由原單位視情況自行解決。
(四)轉制前已經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支付政策
1、有正常事業費轉制單位養老金的支付
原為全額撥款的轉制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分兩部分支付,社保機構承擔按照接收時當地企業人均月養老金標准核定的部分,一次核定後不再增加。其與原養老金的差額部分由財政按原撥款渠道安排資金劃入社保專戶,由社會保險機構負責全額發放,按事業單位標准和辦法調整增加的養老金也照此辦理。
原為差額撥款的轉制單位,轉制前已經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社保機構負責發放接收時按當地企業人均養老金標准核定的部分,今後不再增加。差額部分由原單位支付,財政按原承擔比例解決相應部分,遇事業單位調整養老金,調整退休金由財政和單位共同承擔,原單位支付。
2、無正常事業費轉制單位養老金的支付
無正常事業費轉制單位已離退休人員養老金以及今後按企業辦法調整的養老金,全部由社保機構支付(離休人員待遇仍按事業單位辦法調整)。
3、轉制後退休人員養老金支付
轉制後退休的人員,養老金及今後調整的養老金全部由社保機構支付。
(五)轉制事業單位認定及養老保險其他管理政策
1、需轉制的事業單位,其性質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級編委認定。
2、轉制後養老保險業務由參保地勞動保障部門管理,包括參保、繳費申報以退休審批,待遇調整審批等各項業務管理。
3、轉制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實行屬地管理。
4、57號文件下發前已經轉制並參保的單位,養老保險維持既定政策不變。原已參加養老保險的,其個人帳戶資金(個人繳費)並入轉企後參保建立的個人帳戶。
5、轉制單位可以為職工建立年金,採用個人帳戶方式管理,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企業繳費在本企業工資總額5%以內的可在稅前扣除。
(六)關於提前退休問題
今年以來,為配合文化出版事業單位和省屬經營類事業單位轉制,經省委研究決定,對這兩類省屬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轉制時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內、工齡滿20年或工齡滿30年以上的人員,經本人申請,人事部門批准,參照公務員的有關規定可以一次性辦理提前退休。
提前退休期間的退休金(按事業單位標准計發),至法定退休年齡之間的養老保險費以及增資部分,據測算人均約15萬元左右,由原單位一次性繳清,或從資產變現中籌集,不增加社保基金和財政負擔。
四、事業單位轉制政策的執行情況及存在主要問題及今後的思路
省政府皖政辦〔2004〕57號文件下發後,各地都陸續組織貫徹,蕪湖、馬鞍山、安慶等地已經出台實施意見,其他市的具體貫徹意見也正在制定之中。由於全省事轉企工作尚未全面推開,目前政策執行的面還不是很大,但從執行的情況來看,目前反映出來的主要問題有:
1、由於當前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分配製度的不同,使得事業單位與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之間存在比較大的差距,這已經成為當前突出的社會問題,因此事業單位轉制改企執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之後,職工心理上承受著比較大的壓力,甚至抵觸。
2、事業單位轉制改企所需支付的成本較大,特別是地方社保資金要為此承擔的資金和責任都較重,對一些市縣來說造成的沖擊比較大。
3、對過去已經轉制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仍然按照原定政策不變,雖然避免了政策上的翻燒餅,但引起的新矛盾並沒有得到解決。
4、對幾類比較特殊的事業單位如農(林)場、種子園藝場,招待所等,現行政策還不能夠很好的適應其改革改制工作,另外過去一些執行了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的企業,也要求享受這項政策。
事業單位轉制是一項很重要的工作,今後進一步做好這項工作的思路是:
1、將轉制改企養老保險工作要與下一步事業單位體制改革相結合,在建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同時研究轉制養老保險政策完善問題。要把企業養老保險政策,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政策,事業單位轉企養老保險政策相互聯系起來通盤考慮,在不同的制度之間設計相互銜接的辦法。
2、結合事業單位改革的實際情況,對目前轉制工作進程當中尚未解決好的以及遇到的新問題進一步加強調查研究,適時調整和完善政策。特別是要結合分配製度改革的進程來抓緊建立事業、企業之間大體相當的養老金調整機制,在二次分配領域注重公平因素。
3、加強對各地執行政策情況的指導,幫助地方解決實際工作中的問題,在實踐中對轉制政策不斷加以完善。同時要抓好政策的宣傳。
翻 安徽省勞動保障廳
7. 我企業轉入事業。養老保險需要補繳嗎。影響以後退休金嗎
一、養老保險關系處理 職工由企業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之月起回,執行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答養老制度,其原有的連續工齡與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後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退休時按機關事業單位的辦法計發養老金。已建立的個人賬戶繼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退休時,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每月按1/120計發,並相應抵減按機關事業單位辦法計發的養老金。
8. 企業工人到事業上班退休怎麼發工資
現在企業單位和事業單位退休都是一樣,職工都必須購買養老保險,退休後由社保局發回給工資。只是答企業單位和事業單購買養老保險的標准不同,事業單位比企業要高一些,你到事業單位上班,要看你的工作關系有沒有轉過去,你有沒有事業單位的編制,如有編制就應該執行事業單位標准,如沒有就另當別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