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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參保未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費

發布時間:2021-10-20 08:50:51

⑴ 未退休卻突然死亡的職工喪葬費

如果是來在工作期間或者與自工作相關的時間里發病後經搶救48小時內死亡的,屬於工傷,能從工傷保險拿到喪葬費、補助什麼的。
如果是因職業病死亡的,也屬於工傷,也能從工傷保險拿到喪葬費、補助什麼的。
如果是在工作外的時間死亡的,不是工傷,也沒有補償。

養老保險中死者繳納的部分和住房公積金可以作為遺產處理。具體情況看當地的社保政策。

⑵ 家人未到退休年齡去世 養老保險和喪葬費

未到抄退休年齡不幸去世,養襲老繳費的個人部分及利息可以全額返還!可由法定繼承人繼承。經辦人的身份證、死者身份證、火化證、死亡證明,經辦人與死者的關系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辦理手續,社會保險支付喪葬費、撫恤費、返回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本息。我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計發月數是139個月,也就是個人賬戶中的錢分139個月發完,按照60歲退休計算;職工領自己的錢要到71.5歲才能領完,在此之前死亡的,個人賬戶里的余額都可繼承。參加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是可以取出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繼承,辦理死亡手續,參保人員退休前死亡,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和建立個人賬戶前個人繳費部分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

⑶ 未到退休年齡死亡的多久可以領取喪葬費

警察屬於公務員,沒有退休之前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享有喪葬費和撫恤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可以繼承。
喪葬費的標准按所在省市規定執行,撫恤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基本工資是指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民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民發〔2011〕1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福建省公務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人事局、勞動保障局、財務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2011年8月1日,國務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揚條例》和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施行的《關於修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決定》調整了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為適應有關政策的變化,現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公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⑷ 參保人未到退休年齡死亡能領取喪葬費嗎

政策規定,參保人員未到退休年齡死亡其直系親屬有領取喪葬費和個人賬戶金額以及撫恤金的權利。

⑸ 蘇州死亡 社保怎麼辦理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因此參保人在退休前去世,不論繳納社保多少年,當事人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納額,工資的8%)儲存額本息合計均可由繼承人全額繼承,統籌賬戶(單位繳納額,工資的12%)不返還。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余額申領手續:一.遺屬申報提供材料如下:1、《領取離退休(職)人員死亡喪葬費、撫恤金申報表》;
2、死亡人員已注銷的戶口原件、復印件;
3、《居民死亡殯葬證》原件、復印件;
4、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二.社保關系所在單位或納入社會化管理的所在社區,持亡故人員死亡證明或戶籍注銷證明復印件、《蘇州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減少表》及《社會保險卡》,於死亡當月底前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人員減少手續,並清算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三.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後,確定符合條件者的喪葬費撫恤金等亡故待遇標准(喪葬費由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列支。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先從亡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納部分儲存額或余額中列支,不足支付的,在統籌基金中列支。蘇州地區均為5000元),發放金額列入次月《社會保險費結算表》,撥付到原發放養老金的存摺(卡)中。基本養老金存摺已銷戶的,於次月25日前撥付至社保關系所在單位或納入社會化管理的所在社區,由單位或社區發放給亡故人員家屬。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列支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後仍有餘額的,余額可按規定發給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⑹ 未退休死亡喪葬費

喪葬費用應該由企業復出:退休制人員由社保出。
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工人與職員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待遇的規定:

甲、工人與職員因工死亡時,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發給喪葬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三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養者失去受供養的條件時為止。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乙、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兩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直系親屬人數,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到十二個月

⑺ 已參保未退休企業職工因病死亡其喪葬費是社保局還是企業支付標準是多少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回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答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目前,國家尚無統一的退休職工因病或因工死亡待遇規定,養老保險費已經省級統籌,具體標准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

⑻ 沒到退休年齡人死了有喪葬費嗎

參加社會保險人員未到退休年齡因病死亡有喪葬費。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也是職工參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一部分。

⑼ 參加社會保險人員未到退休年齡因病死亡有喪葬費嗎

參加社會保險人員未到退休年齡因病死亡有喪葬費。

《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拓展資料:

《社會保險法》關於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參考鏈接: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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