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企業退休人員按政府有關規定應享受的待遇有那些
你是問一下。企業退休人員按政府的有關規定,可以享受那些優厚待遇,
一。可以享受退休工資,
二。交夠二十五年『醫保後。可免費休檢和看病。
三,七十歲後。可免費乘車一成免費景點門票,
四,故去後,可以報銷喪葬費,還要領幾個月工資。
五,配偶無工作者。可以領撫恤金。
『貳』 請問建國前退休老工人和建國前離休老工人待遇有區別嗎
一、離休人員:
在解放前參加工作現目前退休的,稱作離休人員。按照勞動人事部有關文件規定,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軍隊的,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在敵占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離休後享受的待遇: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離休後工資照發,並按照參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時間,每年增發1~2個月的本人標准工資作為生活補貼。
在東北和個別解放區,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另外,對老幹部離休後的醫療、住房、用車、生活用品供應及其他有關生活待遇,還有相應規定。
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現在仍在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工作的老工人(含軍隊無軍籍的工人),退休後照發本人原標准工資。
對於1945年9月2日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後除照發本人原標准工資外,再增加一部分生活補貼。
二、退休人員:
是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符合退休標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勞動義務,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待遇只有退休金。
(2)70歲退休休人員的待遇有哪些擴展閱讀:
退休條件:
1、年齡條件。一般情況下,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
2、工齡條件。無論是按規定正常退休,還是因工作性質、勞動強度和身體情況提前退休,都必須是工作時間滿10年的才符合退休條件。對於操作崗位上的勞動者應為連續工齡。
3、身體條件。經過與醫院證明,操作崗位上的勞動者除由醫院證明外,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凡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參加工作年滿10年或連續工齡滿10年的,均可提前退休。
4、工殘條件。因工緻殘,經過與醫院證明,操作崗位上的勞動者除由醫院證明外,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不受年齡、參加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的限制,都可以提前辦理退休。
5、工務條件。操作崗位上的勞動者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可以提前退休。
6、職稱條件。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對於確因工作需要,身體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少數高級專家,徵得本人同意,經任免機關批准,其退休年齡可以適當延長。
副教授、副研究員以及相當這一級職稱的高級專家,最長不超過65周歲;
教授、研究員以及相當這一級職稱的高級專家,最長不超過70周歲;
學術上造詣高深、在國內外有重大影響的傑出高級專家,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暫緩退休,繼續從事研究或著作工作。
提前退休人員是指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人員。也就是說符合以上退休標準的第3、4、5項條件的勞動者。
參考資料:網路-離退休工人
『叄』 70歲是知青不是退休人員有享受補貼嗎
你好?你說的現在已經70歲的人了,到現在沒有辦理退休對吧?知青如果有單位,並連續工作10年以上,並且戶口是城鎮戶口,可以享受退休人員待遇,這是勞動保障部去年有一個關於連續工作10年,有單位沒有退休的臨時工 集體工 等因歷史問題遺留問題的通知,有時間你到你們勞動局工資福利科了解一下,知青必須有工作單位,在單位發過工資,如果是辦不成退休,你可以申請城鎮或者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金,每月幾百元的救濟金,再者直接可以享受國家每月55元的養老金,不知道是你們那裡是否已經在搞養老金試點,祝您身體健康!四季平安!
『肆』 幹部退休以後,國家有那些福利政策
網上搜索結果,樓主可以仔細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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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退休幹部生活醫療待遇的有關規定
一、離休幹部增發生活補貼(摘自國發[1982]62號)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增發生活補貼:每人2個月工資/年。
2、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增發生活補貼:每人1.5個月工資/年。
3、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增發生活補貼:每人1個月工資/年。
二、離休幹部特需經費(摘自中組部、人事部、財政部、勞動部4部委人字[2002]51號)
1、離休幹部的特需經費標准,按每人每年500元,作為特需經費列入預算,統一掌握使用。
2、特需經費主要用於解決離休幹部的特殊困難和必要活動經費開支,不得平均發給個人或挪作他用。
三、離休幹部交通費標准(摘自組通字[1992]17號)
1、正部級離休幹部,每人100元/月。
2、副部級(不含只享受副部住房、醫療待遇的)離休幹部,每人70元/月。
3、司局級(含待遇)離休幹部,每人50元/月。
4、處級(含待遇)離休幹部,每人30元/月。
5、科及以下離休幹部,每人20元/月。
四、在京部長級幹部宿舍自雇服務人員費用補貼標准(摘自國管財字[2003]292號)
1、享受該項補貼人員為:自雇服務人員的正部長級幹部;65歲以上的副部長級幹部(含享受副部長級單項待遇幹部)。
2、在京部長級幹部宿舍自雇服務人員的,費用補貼標准:正部級每人1600元/月;副部級800元/月。
五、離休幹部護理費(摘自人發[1998]57號、組通字[2005]31號)
第一、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和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由原來每人100元/月調整為每人200元/月。原已發放自雇費的離休幹部,不再重復享受。該項經費由國家財政開支。
六、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摘自國管財字[1998]182號、國管理財字[2005]40號、京組通[2004]37號)
1、中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去逝後遺屬家住城市(郊縣為城市戶口的)月人均收入不足200元的,補到200元/月。
2、去世的離休幹部無工作配偶生活困難補助:(1)去世的離休幹部配偶無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難補助每人330元/月;(1)去世的離休幹部配偶無工作、無子女的生活困難補助每人495元/月。
七、關於公費醫療離退休人員就醫管理(摘自京醫保[2005]29號)
1、可選擇倆所醫院就醫,一所為單位確定的合同醫院,另一所為本人選擇的就近醫院。並按規定報銷門診、急診和住院的醫療費。
2、在京中央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由單位備案。
『伍』 70歲以上退休人員的每月補貼200元嗎
70歲以上的退休員人的退休補貼政策如下:
一、2014年12月31日前,經批准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含機關、財政全額供款和差額供款事業單位中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計發辦法和調整政策的勞動合同制工人),自2015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低於統籌范圍內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員(不包括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軍隊轉業幹部、原工商業者),在按繳費年限調整養老金的基礎上,再按下述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不超過2773元/月。
四、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條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退休人員再按下列絕對額調整基本養老金: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月養老金低於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月養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於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養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低於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養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五、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並在退休前被單位聘用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按相應管理許可權批準的高級政工師及勞動部門批準的高級技師,在按本通知第二條和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級同等待遇的高級工程師,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為正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上述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職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六、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人發[2002]82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幹部生活困難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29號)精神,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按本通知第二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
七、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戰部、財政部、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解決原工商業者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9號)精神,原工商業者按本通知第二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職的原工商業者)。
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按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享受原標准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
『陸』 退休人員除了養老金之外,還有哪些待遇可以領取
退休以後,除了養老金以外,還能夠拿到6筆錢。一是獨生子女退休補助費;二是住房公積金;三是企業年金;四是高齡補貼;五是採暖費;六是喪葬撫恤費。下面分離問題,做詳細剖析,希望可以對你有所協助!
寫在最後:
1.關於退休人員來說,退休後領取的不只是養老金,還可享用終身醫保待遇。
2.在契合一定條件的狀況下,還能夠申領獨生子女退休補助費、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高齡補貼、採暖費、喪葬撫恤費。
3.固然各省請求略有差別,但是該有的類別還是能夠申領的。所以千萬不要以為領完養老金就完事了,一定要主動到社區(街道)、人社局等有關部門理解當地政策,確保能領則領,應享盡享。
『柒』 退休人員能享受退休當年的哪些待遇
一、當年退休人員如何享受當年的年假
職工當年退休的,可以在辦理退休手續前休年假,如果不休年假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三倍的工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捌』 退休工資特種待遇包含哪些內容
你好,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待遇
一、離退休人員計發離退休費辦法
經國務院批准,這次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計發離退休費比例辦法從2006年7月1日起實施,2006年7月1日以後離退休人員,在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前,暫按下列辦法計發離退休費。
1、離休人員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離休費分別按本人離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全額計發。
2、退休人員
(1) 公務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
(2)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
(3) 機關技術工人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普通工人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
(4) 計發比例: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70%計發;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50%計發;
(5) 特殊貢獻人員提高退休費計發比例范圍要嚴格按照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執行。獲得國家級和省級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稱號,退休時仍保持榮譽的,可提高退休費計發比例。其中:獲得國家級榮譽稱號的為10%,獲得省級榮譽稱號的為5%。需強調的是:除國家和省級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及按國家表彰文件規定,被定位「視為」「享受」省級勞模待遇外,一律不再享受特殊貢獻待遇,包括省人事廳和其它部門聯合頒發的獎勵(先進工作者)也不再加發5%。
3、退職人員
(1)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職後的退職生活費按本人退職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
(2) 機關技術工人退職後的退職生活費按本人退職前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普通工人退職後的退職生活費按本人退職前崗位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
(3) 計發比例:工作年限滿20年的,按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60%計發;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50%計發。
需強調的是:2006年7月1日以後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已辦理退休手續的,需按在職人員員調整工資後,重新按新辦法辦理退休。
二、離退休(職)人員增加離退休(職)費辦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和已達到離退休年齡的人員,從2006年7月1日起增加離退休、退職費。具體辦法為:
1、離休人員按下列標准增加離休費:行政管理人員,廳局級1220元,副廳局級940元,縣處級670元,副縣處級490元,鄉科級以下35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99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540元,講師以下職務350元。
2、退休人員按下列標准增加退休費:行政管理人員,廳局級750元,縣處級450元,鄉科級275元,科員及辦事員18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70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40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275元,助教(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180元;工人,高級技師和技師275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180元。
3、退職人員按同職務退休人員增資額度的70%增加退職費。
4、1985年工資制度改革前退休無職務幹部和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前退休無技術等級技術工人退休費增加標准。
退休幹部:原工資額(六類工資區)在138元(黨員136.6元)以上的增加600元, 原工資額在87.5元及以上不足138元的增加390元, 原工資額在70元及以上不足87.5元的, 增加260元, 原工資額不足70元的增加180元.
退休技術工人:工齡在30年以上的增加260元, 工齡在29年以下的增加180元.
5、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幹部和老工人,按下列標准增加退休費:行政管理人員,廳局級850元,縣處級470元,鄉科級以下31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85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47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以下310元。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工人增加退休費310元。
三、調整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
1、2006年7月1日後離退休的人員,按邊遠津貼的一定比例增加離退休費。其中,離休按在職同職務標准增加;退休按在職同職務標準的85%增加;退職按在職同職務標準的60%增加。
2、2006年6月30日前離退休的人員也按調整後的邊遠地區津貼標准和上述規定比例,從2006年7月1日起重新計算離退休費。舉例:某事業單位退休幹部,退休時職務為助工,退休比例為95%。邊遠津貼原標准為76元(80的95%),調整到新標准對照表退休助工102元(在職120元的85%),此人邊遠津貼增加26元。
四、工作中涉及幾個具體問題:
1 、計發離退休費政策問題
新的離退休費計發辦法下發後,下列有關離退休費計發待遇文件停止執行。
(1) 1997年由省人事廳下發的《關於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條件、待遇等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黑人辦字[1997]176號)第二條第1款:「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齡滿30年的,退休費計發比例按黑政辦發[1994]16號文件規定加發5%補貼」;第2款:「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凡符合《關於充分發揮知識分子作用,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規定的實施辦法的通知》(黑人聯字[1993]1號)文件和《關於黑人聯字[1993]1號文件的補充通知》(黑人聯字[1993]36號)文件規定的,退休後按本人原標准工資100%發給退休費。
(2) 1990年省教育委員會、省人事廳、省勞動局、省財政廳聯合下發的《關於部分教師退休後發全薪的實施辦法》(黑教委老聯字[1990]45號)第二條:「凡具備退休條件的教師,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以及高中、農職業高中、技工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大專院校中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初級中學中具有專科以上學歷,小學中具有中師以上學歷,教齡男滿30年的、女滿25年的;其他教師男滿33年、女滿28年的,退休後發給全薪」。
(3) 1995年省人事廳、省教育委員會聯合下發的《關於特殊教育學校和手語翻譯享受15%的津貼可作為計發離退休費基數的通知》(黑人聯字[1995]12號)文件規定:「凡從事特殊教育工作滿25年,並在特殊教育崗位上離退休的教師和手語翻譯,其享受的15%的特教津貼可作為計發離退休費基數」。退休人員屬於不在崗人員,不能享受崗位補貼,所以在國家沒有出台新的規定之前,不再計入計發退休費的基數。
(4) 2002年10月18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一條第1款規定:「未實行養老保險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各加發退休費標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從2006年7月1日起,改為發給一次性計劃生育補貼3000元。
(5) 1992年中共黑龍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印發的《關於充分發揮知識分子作用,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黑發[1992] 13號)文件第十三條規定:「從事專業技術和科技管理工作男滿30年,女滿25年,並且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退休金後均可按本人原標准化工資100%發給退休費。
(6) 1993年由人事廳、省計劃委員會、省財政廳、省勞動廳、省公安廳聯合下發的《關於貫徹省委、省政府<關於充分發揮知識分子作用,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規定>的實施辦法》(黑人聯字[1993 ]1號)文件第五條規定的享受100%的退休費待遇及其該文件的補充通知黑人聯字[1993]36號文件規定的享受100%的退休費待遇。
(7) 我省原出台的離退休費補貼及計入離退休費基數等相關政策 ,均不再執行。
2、在非公有制單位工作人員工齡計算問題
按照中辦發[2005]18號文件第五條規定,到非公有制單位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考錄或招聘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其繳費年限可合並為工齡,非上述情況,在非公有制單位工作期間均不計算工齡。以往將檔案存放在人才中心存放時間計算為工齡的,這次工資套改要給予糾正。
3、增加離退休、退職費問題
(1) 事業單位中,既有行政職務又有專業技術職務的離退休人員,按離退休前執行的工資標准所對應的職務增加離退休費。
(2) 國家機關、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既有行政職務又有專業技術職務的離退休人員,一律按原行政職務增加離退休費。
(3) 離休後經組織批准享受正副廳級、副處級政治和生活待遇的人員(不含只享受住房、醫療待遇),按離休同職務人員標准執行。
(4) 2006年6月30日前已達到離退休年齡的人員,雖未辦理離退休手續,也必須按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
4、幾點說明
(1) 增加離退休費名冊按離休、退休、退職及無職務人員分別填報。
(2) 85年工改前退休無職務幹部需在名冊的原職務欄內填寫原執行的標准工資額。
(3) 93年工改前退休無技術等級工人需在名冊的原職務欄內填寫退休前原技術級別。
(4) 名冊及基金審批表一式三份
(5) 審批工資時需攜帶2003年退休人員調資名冊。
希望可以幫你
『玖』 享受退休金己滿70歲的老人,其每月有40元的年齡補貼,其社保局是怎樣規定的
一、符合哪些條件的人員可以列入實施范圍?
答:高齡無保障老人納保要符合四項條件:一是年滿70周歲,二是在上海居住、生活滿30年,三是解放後戶籍制度建立起為本市城鎮戶籍,四是未納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制度以及未享受征地養老待遇。主要是三類對象:職工遺屬、退休老齡職工供養的老年家屬(即一老養一老)和社會無業無保的老人。
二、為何要設定年滿70周歲的條件?
答:設定「年滿70周歲」
的年齡條件,主要是為了解決年齡大、本人難以或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老人的社會保障問題。對他們已不適用通過繳費納入現有的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而是採取由政府籌措資金為高齡無保障老人提供社會基本養老金及基本醫療待遇的辦法。70周歲以上的老人無保障問題,不少是由於當時社會歷史原因
等多種因素形成的,當前這個制度就是要解決這類人群在保障方面的突出問題。70周歲以下的老人,大部分已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少部分沒有社會保險的無保障老人,也可隨年齡增長逐步納入高齡老人社會保障制度內。
三、對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滿70周歲人員社會保險待遇如何處理?
答:對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又不滿70周歲的人員,按照目前本市已出台的相關規定,可以通過「續保、補保」的方式,參加本市社會保險,並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對確因家庭困難而無力繳費的人員,一是通過各種社會幫困措施,幫助其緩解生活或醫療方面的困難,待到達70周歲後納入本市城鎮高齡老人保障制度。二是可多方籌資,通過「續保、補保」解決社會保險待遇。
四、「在上海居住、生活滿30年,戶籍制度建立起就是本市城鎮戶籍」的條件如何認定?
答:從解放後建立戶籍制度以來,就是本市城鎮戶籍,同時已經在本市居住、生活滿30年的,就符合該項條件。這一條件的認定應以戶籍原始記載為准。對辦理過戶籍性質變更的人員的認定,另行制定相應的辦法。
五、「未納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制度以及未享受征地養老待遇」的條件如何認定?
答:「未納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制度以及未享受征地養老待遇」,是指不具有享受本市規定的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小城鎮社會保險、征地養老等待遇的資格,以及外省市規定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待遇的資格,且未享受上述各項待遇。
六、高齡無保障老人的養老、醫療待遇如何辦理?
答:首先,由本人或委託他人向戶籍所在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申請,尚未建立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的,向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申請,並提交本人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經事務受理中心(或勞動保障事務所)初核後,報區(縣)勞動保障局。區(縣)勞動保障局會醫保、民政、公安部門和社保中心聯合審核批准後,納入高齡老人保障制度,享受這一制度規定的養老、醫療待遇。然後,由本人或委託他人憑「享受養老待遇核定表」,以及本人一寸照片(一張),到戶籍所在街道(鄉、鎮)的醫保服務點辦理《醫保證》,作為其享受基本醫療保障待遇的憑證。對有困難的老人,由社區組織就業援助員、救助協理員等上門服務。
七、高齡無保障老人享受哪些養老、醫療待遇?從什麼時候開始享受這些待遇?
答:高齡無保障老人的養老待遇目前為每月460元。醫療保障待遇為門急診醫療費報銷50%,住院醫療費報銷70%,其餘部分由個人承擔。區(縣)勞動保障局會醫保、民政、公安、社保中心等部門核審時,將明確養老、醫療待遇享受的起始年月。養老待遇每月10日發放。醫療待遇目前先由本人墊付,然後到醫保服務點報銷。報銷制度實行一階段後,將完善結算辦法,實行持卡結算,個人不再墊付由醫保支付的費用。
八、高齡無保障老人就醫有哪些規定?
答:高齡無保障老人在辦理《醫保證》時,由本人根據就近原則,在本市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選定一所醫保定點醫院,一般選定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一級醫療機構)。然後憑《醫保證》在選定的醫保定點醫院就醫。因病情需要轉診的,應由選定的醫保定點醫院開具轉診證明,轉診到其他醫保定點醫院就醫。每次轉診的醫保定點醫院原則上限於一所,轉診期限為1—3個月。因病情需要繼續轉診的,應當重新辦理轉診手續。因病情需要急診就醫的,可選擇其他醫保定點醫院就醫。
九、高齡無保障老人的醫療費報銷是什麼范圍?
答:高齡無保障老人醫療費報銷范圍,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中有關用葯范圍、診療項目、服務設施等的規定執行,但不執行分類支付規定中按比例個人自負的規定。如使用用葯范圍內的「乙類葯品」,個人不需要先負擔10%的葯費,而是按實際葯費及報銷比例報銷。
十、已享受職工遺屬待遇的人員,符合條件的是否可以享受高齡無保障老人的養老、醫療待遇?
答:享受職工遺屬待遇的人員,在未滿70周歲以前,可繼續享受職工遺屬待遇。年滿70周歲後,符合高齡無保障老人條件的人員,享受高齡無保障老人的養老、醫療待遇,不再享受職工遺屬待遇,同時辦理換領《醫保證》手續;個別年滿70周歲,但不符合高齡無保障老人其他條件的職工遺屬,應繼續享受職工遺屬待遇。
十一、高齡無保障老人納保後,原由單位、民政、街道等部門發放的生活補貼,是否還能繼續領取?
答:高齡無保障老人納保後,原由單位、民政、街道(鄉、鎮)等部門定期發放的生活補貼,低於460元的,原相關待遇不再享受,統一享受高齡老人保障待遇;原享受的待遇高於460元的部分,仍由原部門按原渠道予以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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