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退休人員 > 廣西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待遇

廣西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待遇

發布時間:2021-10-20 03:59:50

A. 廣西企業退休職工去世後喪葬費怎麼辦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民發〔2011〕192號)
(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三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四)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對上述對象中,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抗日戰爭的增80元(不含配偶);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六)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B. 退休職工死亡後喪葬費和撫恤金如何領取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退休人員去世後,直系家屬不僅領喪葬費和撫恤金。如果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還有餘額也可以依法繼承。關於這位退休人員提出的疑問,希望接下來的內容能給大家帶來幫助,雖然退休人員去世了,家屬要提前知曉領這筆錢,其實喪葬費和撫恤金真的非常有意義,喪葬費和撫恤金更像是退休人員離世後,最後給家屬一點點心靈上的安慰。

(2)廣西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待遇擴展閱讀

領取喪葬費和撫恤金其實非常簡單,退休人員去世後,需要准備材料死亡證明和火化證明。除此之外,還需要准備辦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以及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之一)有效身份證件及關系證明原件(戶口簿、結婚證、獨生子女證、人事檔案、社區證明、公證書等之一)和領取人的儲蓄卡或活期存摺。

只要准備上述5種材料,到社保服務中心就可以申請辦理喪葬費和撫恤金。同時,社保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會辦理清算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並且停止給退休人員發養老金,如果已經多發養老金,需要家屬及時退還給社保局,避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C. 廣西桂林興安縣退休工人死亡是不是一次補助完成

廣西桂林市興安縣退休工人死亡待遇,分為喪葬費、救濟費和一次性生活困難補助,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標准如下:
一、喪葬費
按桂林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發給;
二、救濟金
對死者生前供養直系親屬,按被供養人本人戶口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0%發給救濟費,供養人口超過3人的按3人計算,發放到失去供養條件時為止;
三、一次性生活困難補助
按死者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養老金計算,發給8個月。

廣西壯族自治區勞動廳
《廣西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有關規定》
桂政勞險字〔1995〕23號
一、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由企業發給主辦喪事的單位或死者親屬本市、縣上一年度企業職工4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喪葬補助費,職工在火葬區域內死亡的應實行火葬,對堅持使用棺木土葬的,不發給喪葬補助費。
二、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從死亡的下一月起,按月發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准:供養城鎮戶口1人者,每月按本市、縣上年度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5%發給,每增加1人者增發10%;孤身1人者,每月按本市、縣上一年度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30%發給,戶口在農村的按城鎮戶口供養人標準的80%發給。
三、供養直系親屬人數超過3人的按3人計發,每月領取救濟費的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總收入。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發至失去供養條件時止。
四、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除按上述一、二條規定給予定期救濟費外,另發給死者直系親屬一次性生活困難補助費。其標准:按死亡職工當月工資收入發給8個月的生活困難補助費。領取困難補助費親屬為: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和其他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第一順序領取。沒有第一順序領取人的由第二順序領取。困難補助費同一順序人員均等享受。如死者生前遺囑的按遺囑辦理。
五、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按本通知規定辦理。
廣西壯族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關於完善我區因病非因工死亡企業職工和離退休(退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計發辦法的通知》
桂勞社發〔2009〕90號
各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區直各單位:
為規范我區因病非因工死亡企業職工和離退休(退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計發辦法,對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發放標准實行動態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被供養人員范圍企業職工和離退休(退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被供養人員條件具備被供養條件的人員,是指依靠死亡人員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在供養者死亡當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配偶或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子女未滿18周歲的;
(四)父母均已死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五)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六)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供養直系親屬勞動能力鑒定,由市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負責。
三、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計發標准
(一)離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計發標准
企業離休人員以及符合《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貫徹桂勞社字〔2001〕87號文件有關政策問題的解答〉的通知》(桂勞社養險字〔2001〕35號)規定享受離休人員同等待遇的退休人員死亡後,其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按供養人死亡當月被供養人本人戶口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00%發給救濟費。
(二)企業職工和退休(退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計發標准
企業職工和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後,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每人每月按供養人死亡當月被供養人本人戶口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0%發給救濟費。
(三)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計發標准隨被供養人戶口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調整而同步自行調整。
四、供養直系親屬在享受救濟費期間,受刑事處罰或勞動教養的,暫停發放救濟費,期滿後仍符合供養條件的恢復發放救濟費,停發期間的救濟費不予補發。
五、享受救濟費的供養直系親屬,到境外或出國定居的,停發救濟費。
六、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離退休(退職)人員,按本通知規定計發的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和離退休(退職)人員,以及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但尚未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在職參保人員,按本通知規定計發的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負責。
七、本通知下發前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時,其供養直系親屬符合原有規定而沒有給予定期救濟費的,現其直系親屬還符合供養條件的,可申請予以補辦供養手續,救濟費從核准之月起發放,之前不予以補發。
八、現仍在享受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的人員,其救濟費發放標准一律改按本通知規定重新核發。原領取救濟費的標准高於本通知規定標準的,按原標准發給。喪失供養條件的人員,從喪失供養條件之下月起終止救濟費的發放。
九、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離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後,由其離退休(退職)時所在單位(已關閉破產企業由新建企業或企業留守工作處或社區)填寫《企業因病非因工死亡離退休(退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申報表》,並提供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
申報企業因病非因工死亡離退休(退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須提供的材料包括:死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登記卡、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被供養人員本人居民戶籍簿,與死者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十、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離退休(退職)人員,其供養直系親屬的資格認定和救濟費的核定、發放由死亡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對被供養人員的生存狀況、領取救濟費資格進行核查。
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和離退休(退職)人員,以及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但尚未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在職參保人員,其供養直系親屬的資格認定和救濟費的核定、發放由死亡人員所在單位負責。
十一、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因病非因工死亡職工和離退休(退職)人員,其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計發標准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十二、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除本通知第八條規定外,過去原有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改按本通知執行,原有的規定自行失效。如今後國家和自治區有新規定的,從其新規定執行。

D. 最新廣西公務員退休後病逝後喪葬費和各項補助標准

(一)自2011年8月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民發〔2011〕192號)
(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三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四)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對上述對象中,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抗日戰爭的增80元(不含配偶);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六)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E. 廣西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新標准

廣西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新標准
這個新標准其實就是跟去年社平工資而定,當然每年生活水平是不一樣的。

F. 廣西最新公務員退休後因病去逝喪葬及其他補助標准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民發〔2011〕192號)
(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三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四)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對上述對象中,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抗日戰爭的增80元(不含配偶);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六)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G. 廣西離休幹部喪葬費有哪些標準是多少

離休幹部喪葬費標准: 根據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一)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1

H. 廣西南寧市退休前社保身故怎麼賠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勞動者,在退休前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享有以下待遇:
1、按南寧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4個月支付一次性喪葬補助費;
2、按死亡職工當月工資,發給8個月一次性生活困難補助費;
3、按南寧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准150%,按月發給死者生前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直至失去供養條件時止;』
4、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可以繼承。
上述費用,喪葬補助費和生活困難補助費,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沒有參保的,由所在單位支付。救濟費由所在單位支付。

廣西壯族自治區勞動廳
《廣西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有關規定》
桂政勞險字〔1995〕23號
一、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由企業發給主辦喪事的單位或死者親屬本市、縣上一年度企業職工4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喪葬補助費,職工在火葬區域內死亡的應實行火葬,對堅持使用棺木土葬的,不發給喪葬補助費。
二、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從死亡的下一月起,按月發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准:供養城鎮戶口1人者,每月按本市、縣上年度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5%發給,每增加1人者增發10%;孤身1人者,每月按本市、縣上一年度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30%發給,戶口在農村的按城鎮戶口供養人標準的80%發給。
三、供養直系親屬人數超過3人的按3人計發,每月領取救濟費的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總收入。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發至失去供養條件時止。
四、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除按上述一、二條規定給予定期救濟費外,另發給死者直系親屬一次性生活困難補助費。其標准:按死亡職工當月工資收入發給8個月的生活困難補助費。領取困難補助費親屬為: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和其他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第一順序領取。沒有第一順序領取人的由第二順序領取。困難補助費同一順序人員均等享受。如死者生前遺囑的按遺囑辦理。
五、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按本通知規定辦理。

廣西壯族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關於完善我區因病非因工死亡企業職工和離退休(退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計發辦法的通知》
桂勞社發〔2009〕90號
各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區直各單位:
為規范我區因病非因工死亡企業職工和離退休(退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計發辦法,對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發放標准實行動態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被供養人員范圍企業職工和離退休(退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被供養人員條件具備被供養條件的人員,是指依靠死亡人員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在供養者死亡當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配偶或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子女未滿18周歲的;
(四)父母均已死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五)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六)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供養直系親屬勞動能力鑒定,由市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負責。
三、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計發標准
(一)離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計發標准企業離休人員以及符合《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貫徹桂勞社字〔2001〕87號文件有關政策問題的解答〉的通知》(桂勞社養險字〔2001〕35號)規定享受離休人員同等待遇的退休人員死亡後,其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按供養人死亡當月被供養人本人戶口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00%發給救濟費。
(二)企業職工和退休(退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計發標准
企業職工和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後,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每人每月按供養人死亡當月被供養人本人戶口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0%發給救濟費。
(三)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計發標准隨被供養人戶口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調整而同步自行調整。
四、供養直系親屬在享受救濟費期間,受刑事處罰或勞動教養的,暫停發放救濟費,期滿後仍符合供養條件的恢復發放救濟費,停發期間的救濟費不予補發。
五、享受救濟費的供養直系親屬,到境外或出國定居的,停發救濟費。
六、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離退休(退職)人員,按本通知規定計發的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和離退休(退職)人員,以及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但尚未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在職參保人員,按本通知規定計發的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負責。
七、本通知下發前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時,其供養直系親屬符合原有規定而沒有給予定期救濟費的,現其直系親屬還符合供養條件的,可申請予以補辦供養手續,救濟費從核准之月起發放,之前不予以補發。
八、現仍在享受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的人員,其救濟費發放標准一律改按本通知規定重新核發。原領取救濟費的標准高於本通知規定標準的,按原標准發給。喪失供養條件的人員,從喪失供養條件之下月起終止救濟費的發放。
九、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離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後,由其離退休(退職)時所在單位(已關閉破產企業由新建企業或企業留守工作處或社區)填寫《企業因病非因工死亡離退休(退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申報表》,並提供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
申報企業因病非因工死亡離退休(退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須提供的材料包括:死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登記卡、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被供養人員本人居民戶籍簿,與死者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十、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離退休(退職)人員,其供養直系親屬的資格認定和救濟費的核定、發放由死亡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對被供養人員的生存狀況、領取救濟費資格進行核查。
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和離退休(退職)人員,以及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但尚未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在職參保人員,其供養直系親屬的資格認定和救濟費的核定、發放由死亡人員所在單位負責。
十一、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因病非因工死亡職工和離退休(退職)人員,其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計發標准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十二、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除本通知第八條規定外,過去原有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改按本通知執行,原有的規定自行失效。如今後國家和自治區有新規定的,從其新規定執行。

I. 廣西有關離休幹部去世後喪葬費及撫恤金問題

有個文件叫《自治區民政廳、人事廳、財政廳轉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桂民發[2007]61號),具體內容我倒是不太清楚。

J. 廣西壯族自治區桂勞社發(2009)90號文件

桂勞社發〔2009〕90號
各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區直各單位:
為規范我區因病非因工死亡企業職工和離退休(退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計發辦法,對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發放標准實行動態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被供養人員范圍企業職工和離退休(退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被供養人員條件具備被供養條件的人員,是指依靠死亡人員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在供養者死亡當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配偶或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子女未滿18周歲的;
(四)父母均已死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五)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六)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供養直系親屬勞動能力鑒定,由市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負責。
三、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計發標准
(一)離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計發標准
企業離休人員以及符合《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貫徹桂勞社字〔2001〕87號文件有關政策問題的解答〉的通知》(桂勞社養險字〔2001〕35號)規定享受離休人員同等待遇的退休人員死亡後,其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按供養人死亡當月被供養人本人戶口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00%發給救濟費。
(二)企業職工和退休(退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計發標准
企業職工和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後,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每人每月按供養人死亡當月被供養人本人戶口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0%發給救濟費。
(三)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計發標准隨被供養人戶口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調整而同步自行調整。
四、供養直系親屬在享受救濟費期間,受刑事處罰或勞動教養的,暫停發放救濟費,期滿後仍符合供養條件的恢復發放救濟費,停發期間的救濟費不予補發。
五、享受救濟費的供養直系親屬,到境外或出國定居的,停發救濟費。
六、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離退休(退職)人員,按本通知規定計發的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和離退休(退職)人員,以及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但尚未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在職參保人員,按本通知規定計發的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負責。
七、本通知下發前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時,其供養直系親屬符合原有規定而沒有給予定期救濟費的,現其直系親屬還符合供養條件的,可申請予以補辦供養手續,救濟費從核准之月起發放,之前不予以補發。
八、現仍在享受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的人員,其救濟費發放標准一律改按本通知規定重新核發。原領取救濟費的標准高於本通知規定標準的,按原標准發給。喪失供養條件的人員,從喪失供養條件之下月起終止救濟費的發放。
九、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離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後,由其離退休(退職)時所在單位(已關閉破產企業由新建企業或企業留守工作處或社區)填寫《企業因病非因工死亡離退休(退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申報表》,並提供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
申報企業因病非因工死亡離退休(退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須提供的材料包括:死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登記卡、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被供養人員本人居民戶籍簿,與死者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十、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離退休(退職)人員,其供養直系親屬的資格認定和救濟費的核定、發放由死亡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對被供養人員的生存狀況、領取救濟費資格進行核查。
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和離退休(退職)人員,以及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但尚未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在職參保人員,其供養直系親屬的資格認定和救濟費的核定、發放由死亡人員所在單位負責。
十一、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因病非因工死亡職工和離退休(退職)人員,其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計發標准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十二、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除本通知第八條規定外,過去原有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改按本通知執行,原有的規定自行失效。如今後國家和自治區有新規定的,從其新規定執行。
能有所幫助的話,請給個贊同。

閱讀全文

與廣西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待遇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離婚後父母共同出資首付怎麼辦 瀏覽:466
長壽湖產量 瀏覽:879
寶應養老院不能自理一個月多少錢 瀏覽:316
奶奶重陽節的圖 瀏覽:57
為老年痴呆患者設計的餐具 瀏覽:973
買了社保還有退休工資嗎 瀏覽:798
江浙養老院哪個最好 瀏覽:901
中國漫畫界的老人家 瀏覽:175
婚姻中有對方父母怎麼辦 瀏覽:579
中山三鄉養老院 瀏覽:721
老年人瘦吃什麼補劑好 瀏覽:590
人臉自助體檢機哪個公司生產的 瀏覽:534
醫院貴賓體檢需要咨詢什麼 瀏覽:42
老年痴呆社會因素 瀏覽:837
履行孝順父母義務的事例 瀏覽:430
可以更改以前繳養老保險繳費嗎 瀏覽:916
菜園壩到長壽怎麼坐車 瀏覽:57
30年後退休金需多少錢 瀏覽:76
我們的60歲文章作者 瀏覽:835
工作41年退休工資能拿多少 瀏覽: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