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有企業退休人員違法後監委如何立案處理
國有企業工作人員也已經納入了監委的監督范圍,退休人員違法並不會隨著他退休而不受法律制裁。監委有自己的辦案程序。
㈡ 誡勉談話最新規定適用於退休人員嗎
每個地方對於退休人員,政策都是不太相同的。但是一般情況下來說,誡勉談話只是針對那版些還權在職在崗的公務人員,退休人員已經不在誡勉談話之類的名單了。但是你是因為什麼原因導致上級組織部門對你進行誡勉談話的呢。
㈢ 政務處分如何調整退休人員享受的待遇
調整退休金與你的處分無關。
㈣ 已經退休的公務員有違法行為的會受到哪些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以下簡稱《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則:「曾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能夠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予以降級、免職、開除的,應當依照規則相應調整其享用的待遇,對其違法獲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行為的自己財物按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則處置。」
這里的待遇,包括退休的公職人員享有的政治、生活待遇,以及依法領取的養老保險金等。關於已退休公職人員違法獲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行為的自己財物,要按照《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則處置,包括依法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依法退復原一切人或者原持有人,依法上繳國庫等。
㈤ 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什麼給予政務處分但是什麼對
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不再回給予政務處分,但答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
政務處分是國家監察機關針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包括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管理人員,企業的管理人員和其他的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所給予的紀律處分和懲戒。
(5)退休人員是否可以政務立案擴展閱讀:
政務處分作出主體
從主體來看,作出行政處分的主體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監察機關,作出政務處分的主體為各級監察機關。政務處分的對象也比原來的行政處分范圍擴大了。
適用對象
行政處分只限於對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是按照行政隸屬關系給予處分。但是政務處分是針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
那就既包括了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也包括了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只要違法違紀應當受到懲戒和制裁的話,都應該適用政務處分。
㈥ 退休人員能否給予行政處分
公務員退休後就已退出了公務員隊伍,故不宜對其作出行政處分決定。
但監察部於2001年9月13日頒發了《關於對犯錯誤的已退休國家公務員追究行政責任若干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對國家公務員退休後犯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以及泄密、貪污、賄賂等嚴重違紀行為,但尚不夠給予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可根據其所犯錯誤應受到的行政處分的種類,按下列辦法作出處理決定:1.應當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的,按照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2.應當給予降級以上處分的,按照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級後的基本退休金為基數按下列不同比例減發基本退休金:應當給予降級處分的,減發基本退休金的5%;應當給予撤職處分的,減發基本退休金的10%,並按照撤職處分級別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標准;應當給予開除處分的,減發基本退休金的15%,並按降低的職務,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因違法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羈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停發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處罰期間的生活費按照《關於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辦理。
㈦ 退休人員職稱待遇糾紛是否可以訴訟
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退休人員待遇,屬於行政行為,退休人版員認為沒有依權法核定的,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