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請問:湖南省退休職工死亡喪葬費是多少
企業離休人員病故後,發給喪葬補助費1500元,在火葬區不實行火葬的,不享受喪葬補助費;
2016年1月1日起調整了企業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由原來的16490元調整為18360元。
喪葬費領取所需材料:
死亡注銷證明(死者生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企業退休人員死亡申報表(社保所提供,死亡待遇領取人要與領取人身份證一致,社保所提供的證明必須註明領取待遇者及其死亡者的關系);
火化證(由民政局或殯儀館提供),非火化區的,由民政辦出具非火化區證明;四是領取人的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
(1)2018年湖南省企業退休人員死亡擴展閱讀:
根據《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調整完善我省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有關待遇政策和標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准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包括在職參保人員和已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喪葬補助金按其死亡時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四個月發放。
撫恤金按其(包括在職參保人員和已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計發一個月死亡時上一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最多不超過20個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計算到月,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
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以省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公布的數據為准。
根據《湖南省實施〈殯葬管理條例〉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號)規定,職工死亡後按規定應當火葬但未實行火葬的,其遺屬不得享受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二、資金渠道
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准參照本文執行,所需資金由其所在單位按原渠道列支。
三、執行時間
調整後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准從2011年7月1日起執行。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2011年7月1日至本文下發前死亡,未發放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或按原標准發放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與本文規定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社保經辦機構予以補發。
㈡ 湖南省長沙市企業單位退休職工喪葬費和撫恤金如何計算
湖南省長沙市企業單位退休職工喪葬費和撫恤金標准:
1、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包括在職參保人員和已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喪葬補助金按其死亡時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4個月發放。
2、撫恤金按其(包括在職參保人員和已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計發一個月死亡時上一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最多不超過20個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計算到月,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
3、參保企業職工的喪葬費和撫恤金都由社保部門支付。
4、根據有關規定,職工死亡後按規定應當火葬但未實行火葬的,其遺屬不得享受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㈢ 湖南企業退休人員喪葬費怎麼領取
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由所在省規定。
按《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退休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基本養老基金支付喪葬補助費和撫恤金。但目前,我國尚無統一的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政策。退休費用已經省級統籌,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但各地規定不一,且差距較大。如黑龍江省規定喪葬補助費為4000元,一次性撫恤金為6000元;四川省規定喪葬補助費按全省上年職工平均工資4個月計發,一次性撫恤金按死亡退休職工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退休金8個月計發。
涉及退休人員死亡待遇,建議咨詢當地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㈣ 湖南退休職工死亡社保撫恤金及喪葬費標准
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由死者所在單位發給當地上年回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答四個月的喪葬補助費。在火葬區不實行火葬的,不得享受喪葬補助費。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的喪葬補助費,凡參加了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未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仍按原資金渠道列支。
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根據死者生前供養直系親屬人數,一次性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24-32個月。其中:供養直系親屬一人者,為死者當地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24個月;二人者,為死者當地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28個月;三人及三人以上者,為死者當地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32個月。一次性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仍按原支出渠道(所在單位)列支。
㈤ 2018年企業退休死亡撫恤金標準是多少
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計算方法是按其生前的基本工資或退休金的十個月計發.如果是因公犧牲的,按二十個月計發,如果是被追認為革命烈士,按四十個月計發。
一、一般職工退休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㈥ 2014年湖南省關於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後的安葬費及撫恤金發放標准
湖南省關於企業退休職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後安葬費及撫恤金發放標准,請參照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總工會2004年7月8日聯合發布的《湖南省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後有關待遇的通知》(最新)。
通知參考如下:
一、死亡待遇:企業職工(含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按下列標准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1、喪葬補助費: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由死者所在單位發給當地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四個月的喪葬補助費。在火葬區不實行火葬的,不得享受喪葬補助費。
2、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根據死者生前供養直系親屬人數,一次性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24-32個月。其中:供養直系親屬一人者,為死者當地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24個月;二人者,為死者當地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28個月;三人及三人以上者,為死者當地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32個月。
二、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和條件: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其享受一次性救濟費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和條件,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第18號令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執行。(附後)
三、經費渠道:在國家沒有統一規定之前,上述費用所需資金暫按下列辦法處理。
1、在職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的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救濟費,由其所在單位按原資金渠道列支;
2、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的喪葬補助費凡參加了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未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仍按原資金渠道列支。
一次性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仍按原支出渠道列支。四、當地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以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數字為准。
(附:享受一次性救濟費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和條件,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第18號令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
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和條件參考如下: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本規定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本規定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規定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三條 上條規定的人員,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㈦ 湖南省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補助和一次性撫恤金是多少
湖南省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後有關待遇的通知
各市、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總工會:
隨著企業改革的深入和經濟的發展,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的喪葬補助費和遺屬生活救濟費普遍反映偏低,要求作適當調整。
經研究,決定對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的有關待遇予以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死亡待遇:企業職工(含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按下列標准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1、喪葬補助費: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由死者所在單位發給當地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四個月的喪葬補助費。在火葬區不實行火葬的,不得享受喪葬補助費。
2、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根據死者生前供養直系親屬人數,一次性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24-32個月。其中:供養直系親屬一人者,為死者當地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24個月;二人者,為死者當地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28個月;三人及三人以上者,為死者當地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32個月。
二、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和條件: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其享受一次性救濟費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和條件,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第18號令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執行(文件附後)。
三、經費渠道:在國家沒有統一規定之前,上述費用所需資金暫按下列辦法處理。
1、在職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的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救濟費,由其所在單位按原資金渠道列支;
2、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的喪葬補助費凡參加了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未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仍按原資金渠道列支。
一次性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仍按原支出渠道列支。四、當地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以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數字為准。
五、本通知自下發之月起執行。
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總工會
二00四年七月八日
㈧ 湖南省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死亡其供養親屬的撫恤金的標准
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後有關待遇的通知
各市、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總工會:
隨著企業改革的深入和經濟的發展,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的喪葬補助費和遺屬生活救濟費普遍反映偏低,要求作適當調整。
經研究,決定對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的有關待遇予以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死亡待遇:企業職工(含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按下列標准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1、喪葬補助費: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由死者所在單位發給當地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四個月的喪葬補助費。
在火葬區不實行火葬的,不得享受喪葬補助費。
2、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根據死者生前供養直系親屬人數,一次性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24-32個月。
其中:供養直系親屬一人者,為死者當地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24個月;二人者,為死者當地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28個月;三人及三人以上者,為死者當地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32個月。
二、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和條件: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其享受一次性救濟費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和條件,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第18號令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執行(文件附後)。
三、經費渠道:在國家沒有統一規定之前,上述費用所需資金暫按下列辦法處理。
1、在職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的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救濟費,由其所在單位按原資金渠道列支;
2、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的喪葬補助費凡參加了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未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仍按原資金渠道列支。
一次性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仍按原支出渠道列支
四、當地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以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數字為准。
五、本通知自下發之月起執行。
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總工會
二00四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