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山西省撫恤金喪葬費標准
關於提高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
喪葬費標准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財政局,省直和中央在晉有關單位:
根據近年來喪葬收費標准不斷提高和城鄉居民生活費支出不斷增加等實際情況,為減輕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其家屬的經濟負擔,經研究,決定對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的喪葬費標准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作如下調整:
一、喪葬費標准
1、凡病故的工作人員,其喪葬費由現行1500元調整為4000元。
2、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員,其喪葬費由現行2000元調整為5000元。
3、關於喪葬費發放有關的其他事項仍按省人事廳、省財政廳湘人險[1990]100號、湘人發[1997]169
號、湘人函[1997]76號文件規定執行。
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
1、遺屬系非農業人口
(1)居住在太原市市區一人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190元調整為23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165元調整為195元。
(2)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區城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的180元調整為21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的160元調整為190元。
2、遺屬系農業人口一人者每人每月補助費標准由現行140元調整為17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的120元調整為150元。
3、上述對象中不論家住何處,對經組織確認因工(公)死亡工作人員的遺屬,在前述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由現行增發45元調整為65元。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遺屬(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現行增發60元調整為80元。紅軍遺屬(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現行增發80元調整為100元。遺屬系孤身一人,無直系親屬者每人每月由現行增發50元調整為70元。具備兩項以上增發補助費條件的按其中金額較高的一項標准發給。
4、紅軍時期、抗戰時期、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遺孀生活補助標准按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老乾局《關於適當提高無固定收入的離休幹部配偶、遺孀及建國前參加革命建國後退職幹部生活補助費標準的通知》(湘老乾[2000]4號)的規定辦理。
5、其他有關事項仍按省人事廳、省財政廳湘人險[1992]75號和湘人發[1997]170號文件規定辦理。
三、喪葬費標准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調整後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四、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執行。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山西省人事廳
山西省財政廳
二○○五年七月九日
⑵ 退休職工喪葬費和撫恤金如何計算
一般為20個月的基本工資。
根據《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的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2)山西臨汾退休人員病逝撫恤金擴展閱讀
撫恤金
撫恤金又稱撫恤費,是由國家或有關單位依照有關規定發放給死者家屬或傷殘職工的費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職工,因公負傷被確定為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的,有關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應發給傷殘職工撫恤金,直至傷殘職工死亡時為止。在傷殘職工死亡後,已經發放而未用完部分及應當發放部分,屬於傷殘職工的遺產,可以繼承。
1、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的職工,因公死亡時,定期按一定標准發放給受死者供養的直系親屬一定的撫恤金,直至受供養人成年或失去供養條件為止。這種撫恤金是發放給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的,因此,屬於直系親屬的財產,不能作為死亡職工的遺產由所有繼承人繼承。
2、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撫恤費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公民,肇事單位應給受死者供養的直系親屬一定數額的撫恤費。這些撫恤費是發放給受供養人的,屬於受供養人的財產,而不是死者的遺產,不能以遺產繼承的方法分割。
3、因革命軍人致殘、犧牲而發放的撫恤金依照我國兵役法的規定,現役軍人參戰或因公負傷致殘的由部隊評定殘廢等級,發給殘廢軍人撫恤證和一次性發給撫恤金,這些撫恤金是發放給殘廢軍人的,屬於其個人的財產,在其死後可以作為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
現役軍人犧牲、病故的,我國兵役法規定的應由國家一次性發給家屬一筆撫恤金;其家屬無勞動能力或者無固定收入不能維持生活的再由國家定期發給撫恤金,這些撫恤金屬於軍人家屬所有,軍人死後不能作為其遺產處理。
⑶ 山西省臨汾市糧站退休職工死亡喪葬費和撫恤金是如何發放的
問一下當地的社保局,可以得到准確答復
⑷ 山西省2015年企業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標准答案
1
山西省職工死亡待遇
一、職工因工死亡待遇
(一)待遇項目和標准
1、喪葬補助金職工因工死亡發給喪葬補助金,標准為 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
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1)享受條件: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2)享受標准:以工亡職工本人工資為基數,配偶每月 40%,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增加10%。
供養親屬撫恤金從職工死亡的次月起計發。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職工因工死亡發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 48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工亡的為54個月,被授予革命烈士稱號的為60個月。
職工因工死亡待遇項目標准表
(二)相關政策規定
1、供養親屬撫恤金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每年7月1日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進行調整。調整辦法可參照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的時間和幅度進行月1日根據職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進行調整。調整辦法可參照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的時間和幅度進行。
2、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領取傷殘撫恤金期間死亡時,其喪葬補助
金、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按上述(一)——1、2之規定標准發給。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上述(一)——3規定標準的50%發給2
3、對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自願一次性領取待遇的,除按規定標准發給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外,再按下列標准發給撫恤金,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為子女的,以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進行計算,到 16周歲失去供養條件止;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為配偶、父母的,以應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20年,但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大1歲減少1年,最低不少於10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應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
4、農民合同制工人、農民輪換工、臨時工的工亡待遇均按本文的有關規定執行。
5、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喪葬費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
二、職工因病死亡待遇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休養老後死亡時或非因工傷殘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喪葬補助費標准為 2個月的企業職工平均工資;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准為:供養1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供養2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9月供養3人或3人以上的,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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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自願一次性領取待遇的,除按規定標准發給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外,再按下列標准發給撫恤金,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為子女的,以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進行計算,到16周歲失去供養條件止;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為配偶、父母的,以應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20年,但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大1歲減少1年,最低不少於10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應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
4、農民合同制工人、農民輪換工、臨時工的工亡待遇均按本文的有關規定執行。
5、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喪葬費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
三、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死亡待遇
(一)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發給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喪葬補助費標准為:死者年齡在10周歲以上的,為該企業全部職工平均工資1個月的二分之一;1周歲至10周歲者,為平均工資1個月的三分之一;不滿1周歲者不給。
(二)全家有2人或2人以上在同一企業內工作,其共同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喪葬補助費應由其中一個領取,不得重領。
⑸ 山西省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喪葬費的標準是什麼謝謝
山西省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喪葬費的標准:
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回葬補助費調整答為按職工死亡當月本企業養老保險人均繳費工資3個月的標准發給。離退休(退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所在省轄市上年度企業離退休人員3個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標准發給。
⑹ 山西省太原市鐵路局退休的職工,喪葬費和撫恤金應該是多少
企業單位與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喪撫待遇政策是不同的。
1、事業單位版:退休人員死亡後其喪撫待權遇為:
①喪葬費:5000元;
②一次性撫恤金:為本人生前20個月的基本離退休費。
2、企業單位:
①喪葬補助費:按照參保人員死亡時間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個月標准支付;
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參保人員死亡時間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標准支付。
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的喪撫待遇標准每年是不同的,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加而不斷調整。
⑺ 退休死亡撫恤金在哪領
企業職工去世後、把醫療費用報銷完,家屬或家屬單位去注銷個人帳戶、並提取個人帳戶的余額;家屬需帶身份證、參保人死亡證明、火化證明,去參保地社保局辦理、並提取社保個人帳戶余額;同時領取喪葬費,喪葬費的標准:以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個月的工資;撫恤金全國沒有統一標准,由各省市統一規定。
撫恤金發放標准必須是法律、法規規定發放的;代表政府發放撫恤金的是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企事業單位發放的撫恤金的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范圍;「沒有依法發給」是指拒絕發給或者沒有按照規定的對象、范圍、標准、數額、時限等發放。
享受撫恤金的人,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死者的直系親屬,二是這些親屬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養。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單位是依據有關法規、規章及政策發放的,如何分配,授予對象,這些相應規定的,主要由發放單位或其他相關部門負責。
(7)山西臨汾退休人員病逝撫恤金擴展閱讀:
1、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2、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3、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4、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⑻ 山東省最新退休企業職工死亡撫恤金標准
根據山東省勞動廳、財政廳、總工會《關於調整國有企業因工與非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魯勞發[1993]343號)精神: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發給10個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救濟費。
其中按《勞動保險條例》規定的一次性救濟費高於上述標準的,可按原規定執行。根據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調整職工喪葬補助費標準的通知》(魯勞社[2003]53號)規定:企業職工逝世後,不分職務級別,喪葬補助費的標准調整為每人1000元,包干試用。
(8)山西臨汾退休人員病逝撫恤金擴展閱讀
依據《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傷殘人員從被批准殘疾等級評定後的第二個月起,由發給其傷殘證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規定予以撫恤。傷殘人員撫恤關系轉移的,其當年的撫恤金由部隊或者遷出地的民政部門負責發給,從第二年起由遷入地民政部門按當地標准發給。
第二十三條
在國內異地(指非發放撫恤金所在地)居住的傷殘人員或者前往香港、澳門、台灣定居或者出國定居的中國國籍傷殘人員,經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並辦理相關手續後,其傷殘撫恤金可以委託他人代領,也可以委託民政部門郵寄給本人、或者存入其指定的金融機構賬戶,所需費用由本人負擔。
第二十四條
在國內異地居住的傷殘人員,每年應當向負責支付其傷殘撫恤金的民政部門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證明。當年未提交證明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經過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屬提交證明;經過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屬後60日內,傷殘人員仍未提供上述居住證明的,從第二年起停發傷殘撫恤金。
⑼ 山西省對退休職工死亡後的撫恤金是多少
這個你要看了,每個地區不同,所以每個地方的金額也不一樣,這個你只有到你們當地部門去問這個東西都是統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