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有企業領導退休後還可以享受原來待遇嗎
國企和私企養老金是無區別的。一般國企當個人工資記於社平工資時是按個人專工資為基數繳費屬的,而大多數私企是不管工資高低全部按社保的最低基數給員工繳費的,這樣老闆可少繳社會統籌費用。退休後其養老金不可能比在職時高,一般國企有有50%算是不錯了。私企的由於繳費基數低就還要低,只要是繳養老保險的人員其養老金計算都是與個人的繳費年限和基數及退休時上年度的社平工資三項有關。
Ⅱ 國企單位領導退休後還可以繼續擔任原企業的領導職務嗎有沒有什麼文件規定。
技術性職務倒是可以,但是管理崗位就不行了。退休之後身份變了,不在其位不謀其政,責權利也無法對等了。
Ⅲ 國有企業領導幹部退休後還能返聘嗎
當然可以,返聘的情況比較多。但是只能做顧問類的職務,不能繼續做領導。
望採納,謝謝
Ⅳ 國有企業領導幹部退休後是否可以接受另外一個國有企業的騁任
公務員辭職辭退規定中,「第十五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這只是針對公務員,而且是辭職辭退來講的。沒有聽說過對企業退休的領導人員有過如此的規定,在《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中,也沒有發現此類規定。
Ⅳ 國有企業領導退休後,是否能繼續留任
做出重大貢獻的,可以留任,由組織部門和國資委說了算。如果達到退休年齡的可以反聘回來。
Ⅵ 退休人員能否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企業所在地正式戶口或臨時戶口;
(三)具有管理企業的能力和有關的專業知識;
(四)從事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五)產生的程序符合國家法律和企業章程的規定;
(六)符合其他有關規定的條件。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擔任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
Ⅶ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離職或者退休後
2000年中央紀委五次全會提出,「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在離職和退(離)休後三年內,不準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的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不準個人從事或代理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經商辦企業活動。」這一要求,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同樣適用。
因此,《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離職或者退休後的從業行為作出了約束,即「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在上述企業或者機構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
(7)退休後還是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嗎擴展閱讀:
一是任職或投資的范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從防止利用原任職務的影響損害國有企業的利益、維護國有資產安全的角度出發,將任職和投資入股行為限定在一定的范圍。這個范圍即是「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
這里的「有業務關系」,是指所有與原任職企業發生業務往來的關系,包括:購銷業務、服務業務、拆借、擔保關系、資產租賃、產權(股權)交易、投融資關系等。從概念上講,其外延要比關聯企業形成的關聯關系寬泛,有業務關系的企業不限定所有制的形式、隸屬關系和產權關系。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離職或者退休後擔任職務、投資入股的企業,如果與原任職企業沒有任何業務關系,或者雖有一定業務關系,但其既不是私營、外資企業,也不是中介機構,則不屬於被禁止擔任職務、投資入股的范疇。
二是這里的「從事經營活動」,包括了在限制范圍內的企業和單位擔任職務、投資入股,但又不局限於這種行為,也包括其他經營活動。代理,是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離職或者退休後,接受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委託,以代理人的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
三是關於時限問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將時限確定為「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與中央紀委全會提出的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休後從業行為的時限規定相一致。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離職或者退休三年以後,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在企業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活動,都應當是允許的。
Ⅷ 國有企業領導幹部退休單位是任職企業嗎
國有企業的領導幹部退休時所在的任職企業也就是他本人退休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