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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退休職工遺囑領取困難

發布時間:2021-10-17 16:55:11

A. 遺囑子女領取遺囑補助領到多少歲

一、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在死者死亡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固定收入的親屬,可以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一)死者的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二)死者的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死者的子女未滿18周歲的;
(四)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二、供養親屬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待遇的資格,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定。
三、企業離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執行機關離休人員遺屬待遇標准。
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以全區統一確定的計算基數按比例計發。計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基數由自治區勞動保障廳依據自治區工資增長率、物價上漲水平、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及城鎮居民最低生活費水平確定,並適時進行調整。
從2007年7月1日起,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計算基數統一確定為900元。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計算比例為:具有城鎮戶口的,配偶按計算基數的35%計發,其他供養親屬按25%計發;非城鎮戶口的,配偶按計算基數的30%計發,其他供養親屬按20%計發。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10%。符合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問題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領取100%退休費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標准基礎上增加5%。
四、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從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在職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單位負責支付。

來源找法網:網頁鏈接


五、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待遇:
(一)年滿18周歲的子女或兄弟姐妹;
(二)就業或參軍的;
(三)死亡人員原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五)死亡的;
(六)失去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條件的其他情形。
我認為,只要你父親去世時,你的母親滿55歲,都可以享受遺囑補助。

B. 十堰市事業單位職工死亡後,遺屬補助何時可以開始領取

民發[2007]64號文件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退休)人員死亡後,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目前的最新標準是:死亡後被追認為烈士的一次性撫恤金為生前月基本工資(離退休費)80個月、因公死亡的可補40個月、因病死亡的可補20個月。至於喪葬費,要實行火葬才能領取,具體標准沒有統一規定,一般是一次性補助3個月基本工資(離退休費),包干使用,多不用退少也不補。
死者的遺屬生活困難的可申請補助.這個遺屬是指死者供養的直系親屬,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在上述范圍的人員,不是所有人都能申請的,如果是以死者工資或退休金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在死者死亡30日內符合下面條件之一,才有資格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費。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死者的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
3、死者的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
4、死者的子女未滿16周歲的,或者滿16周歲但仍在大中小學就讀的;
5、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0周歲的;
6、死者的子女及其配偶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6周歲的;
7、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6周歲的。

這個遺屬補助具體數額標准各地都不同的,共分為五類地區,金額從150--420元不等。你還是自己去當地人事局查一下吧!
如果死者在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則遺屬每月補助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如果遺屬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10%;兼有前兩項情況的,補助標准在上述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30%。
如果有多名遺屬申請補助,則全部遺屬的每月生活補助費標准之和,不得超過死者生前月工資或月基本退休金。

關於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一九五七年、一九六四年內務部、財政部、國務院人事局在聯合通知中原則規定可給予臨時或定期補助。一九五七年我市也曾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犧牲、病故後,所遺家屬生活困難的,原工作機關可根
據福利補助標准酌情給予臨時或定期困難補助。多年來,各單位執行很不一致,互有影響。另外,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原定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也顯得偏低。為了妥善解決遺屬生活困難,有利於安定團結,解除廣大工作人員後顧之憂,充分調動積極性,為實現四個現代化多做
貢獻,現根據一九八○年二月十三日民政部、財政部「關於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的通知」和我市的實際情況,暫作如下規定: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除了按照國家規定對其家屬進行一次性撫恤外,如果死者所遺家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應本著「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臨時或定期的補助。
二、補助對象應是依靠死者生前必須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
1、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六十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五十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十六歲,或者滿十六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以及其他必須依靠死者供養的親屬,無生活來源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不服從分配工作的待業子女,不得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三、遺屬生產困難補助費標准,一般地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個別生活困難較大的可略高一些,可按以下精神進行掌握:
1、家住城市(包括家住郊區縣城為城市戶口)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一般的每人每月二十元,最高不超過二十二元。超過三口人以上的,超過人口應根據實際情況適當降低補助標准。孤獨一人的每月二十五元,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八元。家居農村公社,為城市戶口的遺屬,應略低
於上述標准。
2、家住農村的遺屬,其困難補助標准根據當地社員的生活水平確定,但應低於城市的遺屬困難補助標准。
3、對於在保護和搶救國家財產或在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可以適當提高一些。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總額一般的不應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四、死者配偶有經濟收入的,包括工資、附加工資、副食品價格補貼等,扣除四十三元作為本人生活費用(收入不足四十三元的不扣也不補),其餘部分作為供養其它遺屬的費用,不足規定標準的再給予補助。
補助對象參加勞動或農業生產所得的報酬,應作為本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時,要把這部分收入考慮在內。
五、在死者遺屬中有工資收入的子女,以及死者和兄弟、姐妹共同供養的父母,在計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時,應本著子女均有供養父母義務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進行處理,不應完全由國家補助。
六、遺屬在享受定期補助以後,如遇有特殊困難,死者所在單位,還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
七、非正常死亡的,除確有犯罪行為而畏罪自殺的以外,他們的遺屬如果生活有困難,也可以按上述原則酌情給予補助。
八、遺屬家庭經濟情況發生變化後,對遺屬生活困難補助金額要適時進行調整。因經濟收入增加或補助對象減少,可根據新情況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九、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行政單位由行政經費支付,事業單位由事業經費支付。
十、過去遺屬生活困難標准低於上述規定的,可改按上述規定執行,高於上述規定的可隨著經濟情況的變化逐步改按此標准執行。
1980年8月2日

永遠別讓你的思想平凡了,告訴自己你這輩子不平凡。

C. 遺囑困難補助多長時間能辦下來

各地情況不同,加上涉及審批的部門多,比如:死者的單位、死者所在的上級機關、民政局、殯儀館等。如果條件符合,從申請到發放補助金,一般辦理時長在30天左右。
辦理條件及手續:
一、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在死者死亡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固定收入的親屬,可以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一)死者的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二)死者的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死者的子女未滿18周歲的;
(四)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二、供養親屬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待遇的資格,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定。
三、企業離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執行機關離休人員遺屬待遇標准。
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以全區統一確定的計算基數按比例計發。計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基數由自治區勞動保障廳依據自治區工資增長率、物價上漲水平、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及城鎮居民最低生活費水平確定,並適時進行調整。
從2007年7月1日起,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計算基數統一確定為900元。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計算比例為:具有城鎮戶口的,配偶按計算基數的35%計發,其他供養親屬按25%計發;非城鎮戶口的,配偶按計算基數的30%計發,其他供養親屬按20%計發。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10%。符合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問題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領取100%退休費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標准基礎上增加5%。
四、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從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在職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單位負責支付。
五、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待遇:
(一)年滿18周歲的子女或兄弟姐妹;
(二)就業或參軍的;
(三)死亡人員原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五)死亡的;
(六)失去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條件的其他情形。

D. 退休職工去世遺屬補助申請

你的抄爺爺單位還在,問問單位的負責人就好了,或者是社保局,下面簡單介紹一下:

1、需要的材料:

申請遺屬補助人的身份證、戶口原件及復印件(戶口須註明「喪偶」);

證明信(證明關系及無業)(申請遺屬補助人所在居委會、辦事處蓋章);

減少表原件及復印件(勞保中心提供);

檔案(勞保中心提供);

填寫臨時申請表並報送初審後更正材料;

正式申報後列印正式申請表並到企業、居委會、勞保中心、辦事處、社保機構蓋章審批後,錄入社區微機增加遺屬。

2、申請書格式:

(4)十堰市退休職工遺囑領取困難擴展閱讀:

關於非因工緻傷、死亡的待遇沒有規定,現行有效法律《工傷保險條例》的前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規定的內容已經不能再適用,而現行的法律和法規有沒有明確的規定,以至於大家都不清楚該如何處理。曾經規定的喪葬費待遇和遺屬救濟金的發放是否還可以延續,很多老年人對此問題有點耿耿於懷。

參考資料:退休申請-網路

E. 湖北省退休職工因病死亡後配偶供養生活費規定

廣東胡律師:

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

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版死亡,符合領權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補助標准按企業所在地調整為5類: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一)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職工遺屬的補助標准,在上述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

(二)職工遺屬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項情況的,補助標准在上述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30%。

F. 遺囑補貼可以拿到什麼時候

一、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在死者死亡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固定收入的親屬,可以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一)死者的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二)死者的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三)死者的子女未滿18周歲的;(四)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二、供養親屬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待遇的資格,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定。三、企業離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執行機關離休人員遺屬待遇標准。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以全區統一確定的計算基數按比例計發。計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基數由自治區勞動保障廳依據自治區工資增長率、物價上漲水平、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及城鎮居民最低生活費水平確定,並適時進行調整。從2007年7月1日起,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計算基數統一確定為900元。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計算比例為:具有城鎮戶口的,配偶按計算基數的35%計發,其他供養親屬按25%計發;非城鎮戶口的,配偶按計算基數的30%計發,其他供養親屬按20%計發。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10%。符合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問題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領取100%退休費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標准基礎上增加5%。四、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從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在職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單位負責支付。

來源找法網:網頁鏈接

五、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待遇:(一)年滿18周歲的子女或兄弟姐妹;(二)就業或參軍的;(三)死亡人員原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五)死亡的;(六)失去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條件的其他情形。我認為,只要你父親去世時,你的母親滿55歲,都可以享受遺囑補助。

G. 退休職工去世後,遺屬有工資 能否再發放遺屬困難補助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00(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准)。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可以適當提高一些。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准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00(3)補助對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①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②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③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滿16歲,或者滿16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④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6歲,或者滿16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00(4)上述補助對象參加勞動或農業生產所得的報酬,應作為本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時,要把這部分收入考慮在內。00(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數額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費以後,所余部分應作為遺屬生活費,不足時,再給予補助。扣除標准,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區一般工作人員的生活水平確定。00(6)遺屬在享受定期補助以後,如遇有特殊困難,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還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00(7)享受補助的遺屬,因經濟收入增加、就業和人員減少,可根據新的情況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00(8)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經費內支付。00國營企業離退休幹部死亡後,對於生活上確有困難的供養直系親屬,可暫由發給撫恤費的單位,按其困難大小給予適當補助。所需費用按現行撫恤費開支渠道解決
遺屬補助只得是沒有工資的,至少我們單位是這樣的,像有工資這種情況單位一般都不會給的

H. 湖北省企業退休職工遺囑補助為什麼沒有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工遺囑補助有

職工死亡待遇,因為死亡之前身份不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職工適用的是不同的政策,且差異非常之大,不能比較。

湖北省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待遇,在全國而言,是中居上的,根據湖北省人社廳《關於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死亡有關待遇問題的暫行處理意見》(鄂人社發[2012]53號)的規定,自2011年7月1日起企業退休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不再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費。作出這個規定,是因為《社會保險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實施,只是規定享有喪葬費和撫恤金,沒有規定可以享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死亡有關待遇問題的暫行處理意見》
鄂人社發[2012]53號
一、養老保險的人員(包括繳費人員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下同),2011年6月30日以前(含6月30日)死亡的,相關待遇仍按原省勞動廳、省財政廳《關於企業職工死亡後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鄂勞險[1995]180號)有關規定執行。
二、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2011年7月1日以後(含7月1號)死亡的,分別按以下辦法處理:
1、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仍按鄂勞險[1995]180號文件規定的標准向其遺屬發放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不再發放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2、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做好相關信息記錄,待國家出台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死亡待遇的具體實施辦法後再予以結算。
三、對2011年7月1號以後(含7月1日)死亡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的遺屬按月發放了遺屬生活困難補費的,從2012年7月起停止發放。

湖北省勞動廳、財政廳
《關於企業職工死亡後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鄂勞險[1995]180號
一、職工死亡後,喪葬補助費按下列標准發給: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3個月,低於600元的按600元發給;因工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5個月,低於1000元的按1000元發給。
二、一次性撫恤金,按下列標准發給: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10個月,低於2000元按2000元發給;因工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20個月,低於4000元按4000元發給。
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按下列標准發給: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職工生產供養的直系親屬,生活有困難的,可按月發給生活困難補助費,直至受供養者失業供養條件為止。其補助標准為:每人每月按當地上年度企業平均工資25%的標准發給(目前,在執行此標准時,省會城市低於80元,地級城市低於70元,縣級以下城鎮低於60元的,可分別按80、70、60元的標准發給);供養3人或3人以上的(不含超計劃生育的子女,下同),其補助標准不得突破當地上年度企業平均工資的70%。因工死亡的職工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准按當地上年度企業平均工資35%的標准發給(個別遺屬在執行過去的文件中,其生活補助費同於現行標準的,可繼續執行。待與此標准同步後,再按此標准執行);供養3人或3人以上的,其補助標准不得突破當地上年度企業平均工資的100%。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檔次的基礎上另增加10元。

I. 什麼條件符合領取企業職工遺屬補助

條件范圍

1、職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生前直系親屬無生活來源,系依靠死者供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

(1)祖父、父、夫年滿60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滿55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祖父、祖母作為供養對象,還必須是目前無子女或子女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入來源者。

(3)子女(包括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16歲或雖滿16歲仍在上中學或職業中學的;孫子女、弟妹作為供養對象,還必須是目前無父母或父母均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人來源者。

2、職工及離退休人員自幼依靠他人撫養長大,現撫養人符合第一條(1)、(2)款條件的,可視為供養直系親屬。

3、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符合供養條件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凡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不符合供養條件,以後才符合供養條件的,不再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享受定期生活困難補助。遺腹於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不受本條限制。

(9)十堰市退休職工遺囑領取困難擴展閱讀

企業單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待遇。(1)定期生活補助。濟勞社字〔2003〕103號文件專發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總工會聯合下發的魯勞社發〔2003〕34號《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中規定:

一、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符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補助標准按企業所在地調整為5類: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一)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職工遺屬的補助標准,在上述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

(二)職工遺屬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補助基礎上提高10%。

(三)兼有上述兩種情況的,補助標准在上述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30%。

二、過去已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現仍符合供養條件的可按本通知規定重新核定補助費。

三、職工死亡後,其配偶再婚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遺屬生活補助應予取消,其他符合補助條件的遺屬可繼續享受補助。四、調整後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已納入養老保險統籌項目的,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未納入統籌項目的,由企業從原渠道列支。該文件從2003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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