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企業返聘退休人員,應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專個人所得稅。
舉例屬:
中國公民王先生2016年2月退休,每月領取退休工資3200元,這部分收入為免徵個稅; 4月份被一家公司聘用,月工資4600元,應按照工資薪金繳納個稅:
應納稅額=(4600-3500)×3%=33元
(1)聘用離退休人員個稅擴展閱讀(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影視演職人員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385號)的規定精神:
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❷ 離退休人員工資是否交個人所得稅
離退休人員工資不需要交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是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中國國家法律文件。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於2011年6月30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1994年1月28日頒布)、稅收征管法(2001年4月28日頒布)以及由中國各級稅務機關發布的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的規定,構成了現行中國個人所得稅法的主體法律基礎。
❸ 退休人員的工資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聘用已退休人員的薪資個稅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但是,退休後人員受原單位包括其他單位再聘用取得的收入則不屬於離退休工資之列,而是工資、薪金所得或者勞務報酬,應單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中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❹ 公司聘用退休人員,與之簽訂聘用協議,他本人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企業與聘用的退休人員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存在任職、受雇關系,企業支付給其的工資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企業聘用的兼職人員,每月支付的報酬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
稅法規定:
1、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2、按現行規定。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3500 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45%的超額累進稅率。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 速算扣除數 = (每月收入額 - 減除費用標准3500元)×適用稅率 - 速算扣除數
征稅對象
法定對象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在中國境內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國境內居住而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包括中國國內公民,在華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員和港、澳、台同胞。
居民納稅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是居民納稅義務人,應當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即就其在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❺ 企業聘請退休工人時,退休工資應計入個人所得稅嗎
你好!
退休人員領的退休工資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除了退休工資外,從專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屬獎金、實物需要按《個人所得稅法》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相關法律可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關於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
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滿意請採納
❻ 退休人員再任職應怎樣繳納個人所得稅
隨著物質生活水平提高,我國國民壽命普遍延長,許多退休人員寶刀未老,退而不衰。一些有勞動能力、技術專長的離退休人員由原單位返聘或受聘於其它單位繼續工作,既提高了家庭生活水平,又參與了社會事務,有助於提高老年人的自信及精神。對聘用企業來說,在支付其再任職報酬時,要根據離退休人員所享受的企業福利,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或「勞務報酬所得」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文件下發後,由於文件沒有明確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標准,從而出現了只要是退休人員再任職就按照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現象。部分離退休人員屬於兼職或者臨時補差也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造成了稅款的流失。 一、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 二、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目前社會上很多聘用離退休人員的企業出於「降低用人成本」的心理,違背「同工同酬」的原則,給所聘用的退休人員支付較低薪酬,有的連人人有份的交通費、工作餐、過節費等都不予享受。而受聘的退休人員往往礙於情面或自覺退休金墊底,往往委曲求全視他們為單位正式成員。在這種情況下,企業財務人員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必須按照國稅函[2006]526號文件的規定,分析本企業對待再任職人員是否遵守「同工同酬」的原則,如果同時滿足文件規定的四個條件,則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若不能同時滿足則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另外,《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7]88號規定,「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根據88號文的規定,由於離退休人員已經享受了國家退休養老待遇,國稅函[2006]526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中的享受同等社保應不在規定的條件范圍內。
❼ 退休人員返聘,怎麼計算個人所得稅
聘用已退休人員抄的薪資個稅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但是,退休後人員受原單位包括其他單位再聘用取得的收入則不屬於離退休工資之列,而是工資、薪金所得或者勞務報酬,應單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中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❽ 公司聘用離退休人員的報酬怎麼計算個人所得稅
40%的三級超額累進稅率,減除20%的費用、30%,勞務報酬所得實際上適用20%,還是要代扣個人所得稅的,要實行加成徵收。具體是,按照40%的稅率繳納。因此,以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超過5萬元的部分。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30%的稅率繳納,減除費用後的余額(即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5萬元的部分:勞務報酬的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在給老師支付報酬時:一次取得勞務報酬收入,但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
勞務報酬所得適用20%的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可減除800元的費用;每次收入超過4000元的:每次勞務報酬不超過4000元的,即使納入學校核算樓主不懂裝懂
❾ 聘用已退休人員的薪資個稅如何計算
1、返聘退休職工每月所支付的工資,和在職人員工資薪金的計稅方式一樣,即工資-3500後計稅。未到起征點,無須納稅,但須做明細申報。
2、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以及專項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本決定第十六條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綜合所得適用)按月換算後計算繳納稅款,並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先行依照本決定第十七條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經營所得適用)計算繳納稅款。
(9)聘用離退休人員個稅擴展閱讀: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