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退休後的生活該怎樣安排
如果剛剛退休,可能對於退休的生活和工作時的巨大差別有些不適應,退休老人們要從自身的興趣、愛好等具體情況出發,自我設計,將退休生活的內容安排得豐富多彩,例如繼續兼職工作、休閑旅遊、到老年大學學習新知識等。
對於如何提高退休後的生活質量,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要做到起居有常,生活作息有規律;二是要注意飲食的生理衛生與心理衛生,努力做到吃飯前後心情平靜,精神愉快,切忌心情抑鬱或暴喜暴怒;三是要做力所能及的適當的工作:老年人退休後沒事做,生活失去節奏感,而產生孤寂之感,這種消極的心理狀態對身心健康是很不利的,參加力所能及的工作是延年益壽的重要手段;四是要有藝術愛好與娛樂活動,如繪畫、書法、音樂、詩詞等藝術的愛好,可以消除孤單與寂寞,陶冶情操,可以進行適當的娛樂活動,但時間不要過長,運動量不宜過大;五是要注意心理修養,提高心理健康水平,愉快地度過晚年。
㈡ 現行憲法規定,退休人員的生活受()的保障
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我國憲法第四十四條: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㈢ 簡述我國老年社會工作的政策和社會環境
近年來,政府採取了一系列措施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我國老年社會工作因此也有了良好的政策和社會環境。
首先,國家立法保障老年人的正當權益。憲法第44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憲法第45條規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力。」憲法第49條第3款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撫助父母的義務。」第4款規定:「禁止虐待老人。」我國頒布了國家保護老年人權益條例,婚姻法、刑法、繼承法等也都有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內容。此外,已有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成立了老齡委,制定了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地方性法規。
其次,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有保障。各地設立生活最低線,使貧困老人的生活有了基本保障;提出了「養為結合,以為保養,發揮家庭和社會養老兩個功能的方針」,逐步實行和完善各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此外,農村普遍開展了簽訂家庭贍養協議書的活動。
其三,醫療照顧制度化。為老年人提供醫療、康復、保健等方面的方便和服務,包括老人看病三優先,即優先掛號、優先看病、優先取葯;設立老年病醫院和門診部;開設家庭病床;醫護人員上門為老年人送醫送葯、巡診、進行定期健康檢查;單位、街道和居委會組織專人護理生病的孤寡老人。
其四,社會調適初步組織化。提倡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組織老年人參加社會公益活動,舉辦老年大學、老年學校等,為老年人開辟專門的娛樂場地和組織。
㈣ 退休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抄
第四十四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現行法定退休年齡:
1.女:工人50歲;管理人員55歲。
2.男:60歲(不分工人和管理人員)。
3.其中,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工人,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原地區和常年在攝氏零度以下的冷庫、生產車間等低溫場所工作的工人,可以提前退休。
㈤ 退休人員會得到哪些保障
我國《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退休制度是指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國有和集體等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達到一定年齡時,離開勞動或工作崗位,進行休息或休養,並按照規定領取一定的離休金或退休金的制度。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所受國家和社會的保障主要包括:
(1)國家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2)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組織必須按時足額支付養老金,不得無故拖欠,不得挪用;
(3)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職工工資增長的情況增加養老金等。
㈥ 現行憲法規定退休人員的生活受什麼保障
現行憲法對於退休人員專門的條款,只有「人民享有退休的權利」。至於生存權,財產權,生病就醫權,不受飢饉的權力,不受凍餓的權力,都沒有規定。
㈦ 我國憲法規定,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 )的保障。
我國憲法規定,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 )的保障。
我國憲法第四十四條: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㈧ 邢憲法規定退休人員的生活受什麼保障
這不是憲法規定的。退休人員的具體生活保障你可以參考人社部的相關文件,不過具體的還是要看所在的工作單位給予什麼樣的生活保障。一般都有退休保險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