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合同未到期,到了退休年齡先解除合同再辦退休嗎
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自動終止
單位直接去辦退休,不用單獨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貳』 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但勞動合同沒到期,怎麼辦
1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辦理退休。
2退休之後也可以繼續和用人單位保持勞務關系,除了社保不能繼續繳納,其他的福利,一樣也不少。
『叄』 關於退休年齡到期,合同未到期
與工作單位簽定的勞動合同,應該是在法定退休年齡內的,到法定退休年齡,原勞動合專同就失效了,當然就屬不存在補償了。
如果你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你還想在單位工作的,你單位也想你留下是可以續聘你工作的,只是不再為你繳納社保,你可以與單位協商薪資。
如果你是城鎮戶籍居民,你可以回戶籍地購買居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非城鎮戶籍居民,可以購買新農保,在單位參保繳納一年的社保,可以遷移回戶籍地居民養老保險或新農保帳戶合並,續繳居民養老保險或新農保,累計繳費滿15年,到60歲時可以享受按月領取居民養老保險或新農保待遇。
『肆』 到了退休年齡時勞動合同未到期怎麼辦
勞動合同終止,屬於法定終止,用人單位結清工資即可,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國務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伍』 已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未到期
由於該員工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即使合同未到期,也應該依法為其辦理退休手續版,無需支付經濟補償。社權保繳費未達到最低繳費年限,可在退休後繼續繳納直至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時止。
你准備繼續使用該員工,可與其簽訂聘用協議或勞務合同。
『陸』 企業與勞動合同簽定合同未到期,勞動人員已達退休年齡如何補償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從《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六條可以看出,合同正常到期,滿足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的條件,用人單位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3.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柒』 員工已到退休年齡,但是合同未到期,合同該怎麼處理
退休即合同終止,無需另行處理。
『捌』 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但勞動合同沒到期,怎麼辦
依據法律規定,已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勞動關系終止,且該情形下用人單位版無需支付經濟補償權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玖』 我到退休年齡,但合同未到期,可以得到賠償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沒回有賠償。
勞動答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所謂賠償,是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才發給經濟補償,已經達到法定年齡,應該辦理退休,沒有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顯然,職工達到法定年齡,不符合上面規定的情況,不能得到補償。
『拾』 員工達到退休年齡,合同未到期單位可以辭退嗎
問:
員工達到退休年齡,合同未到期單位可以辭退嗎?
答:
員工達到退休年齡,合同未到期,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員工。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辭退達到退休年齡合同未到期的員工不違法。
如果雙方互相認可,可以簽訂勞務合同。
勞務合同
勞務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一般是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產生。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兩者都是以人的勞動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勞動合同依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而勞務合同通常意義上是指僱傭合同。兩者有一定的區別:
(1)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2)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3)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4)報酬的性質不同。因勞動合同的履行而產生的勞動報酬,具有分配性質,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不完全和不直接隨市場供求情況變動,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為一種持續、定期的工資支付;因勞務合同而取得的勞動報酬,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是商品價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價格是與市場的變化直接聯系的。
(5)用人單位的義務不同。勞動合同的履行貫穿著國家的干預,為了保護勞動者,《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勞務合同的僱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當然雙方可以約定上述內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內容。
(6)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經濟法調整,而勞動合同則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范調整。
(7)受國家干預程度不同。勞動合同的條款及內容,國家常以強制性法律規范來規定。如勞動合同的解除,除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條件等。勞務合同受國家干預程度低,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外,在合同內容的約定上主要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
(8)違反合同產生的法律責任不同。勞動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補足低於標准部分的工資,拒絕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同時還可以給用人單位警告等行政處分。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9)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後,應先到勞動機關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間內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後可以訴訟,也可以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10)勞動力的支配權不同。在勞動合同關系中,勞動力的支配權,歸掌握生產資料的用人單位行使,雙方形成管理與被管理者的隸屬關系;在勞務合同關系中則由勞務提供方自行組織和指揮勞動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