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四川省社會保局2019年企業退休人員提高多少養老金標准基數多少每一年工年齡多少錢
2017年四川退休養老金上調最新消息,四川省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上調方案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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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養老金計算方法是什麼
按照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川勞社發[2006]17號)文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基本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發:
(1)、新人:即1996年1月1日及以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即:從參工作時間到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賬戶時間,下同)累計滿15年及以上的職工,基本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發(註:不是繳費滿15年就可以辦退休,必須要符合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條件方能辦理退休):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增發養老金
(2)、中人:即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參加工作、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及以上的職工,基本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發: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增發養老金
5月開始啟用新標准
增加基本養老金從1月1日起執行,近日多個市州陸續將1~4月的補發金額發放到了退休人員的個人賬戶,並從5月開始按調整後的新標准發放。每人每月先增加85元,繳費年限每滿1年再增3元。
根據通知規定,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採取普遍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方式。普遍調整的辦法為,每人每月先增加85元,再按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每滿1年增加3元,不足1年按1年計算(累計繳費年限先按月計算,換算為年,下同)。
根據通知規定,本次調整,對企業退休人員年齡周歲計算的截止時間為12月31日。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年齡,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已確認記載的數據為准,視同繳費年限按職工符合國家和省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不含折算工齡)確定,年齡按實際周歲確定。企業退休人員截至1月1日仍在服刑、勞教等,不增加基本養老金。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級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規定,經省政府批准,現就做好2016年我省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通知如下,請按照執行。
一、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對象和時間
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對象為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規定辦理完退休(退職)審批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符合上述條件,但在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或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退休(退職)人員除外。增加基本養老金從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本次增加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對退休人員年齡周歲計算的截止時間為2015年12月31日。
二、調整基本養老金的標准和辦法
(一)定額調整辦法。
每人月基本養老金增加40元。
(二)掛鉤調整辦法。
1.企業退休人員:
一是以本人2015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3.5%;
二是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對超過的年限每滿1年增加3元。
2.機關事業單位2014年10月1日及以後退休的人員:
按照企業退休人員掛鉤調整辦法調整。
3.機關事業單位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退休的人員:
以本人2015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5.0%。
(三)適度傾斜辦法。
屬下列情形的退休人員,先執行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辦法,再按以下標准和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同時符合本款下列兩類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復累加享受:
1.高齡退休人員。
(1)滿70歲且不滿80歲,增加40元;
(2)滿80歲且不滿90歲,增加80元;
(3)滿90歲及以上,增加120元。
2.2015年年度內艱苦邊遠地區新增企業退休人員。
(4)一、二類的增加40元,三、四類的增加50元,五、六類的增加60元。在此前調待中已經享受此項傾斜政策的人員不再重復享受。
3.企業退休軍轉幹部。
(5)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繼續按照中辦發〔2003〕29號文件予以傾斜,確保其基本養老金不低於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
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與省平工資掛鉤
部分參保人員繳費有所增長
據市社保局副局長陳東介紹,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與喪葬補助費均與省平工資掛鉤。啟用新的省平工資後,今年1月1日至6月8日期間辦理基本養老金預算預發業務的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將增長193元,人均增幅11.24%。具體到個人,根據每個人的繳費年限長短、繳費基數的高低會有所不同,但繳費年限越長、繳費基數越高,最後提高的金額將會越大,補發金額將同2016年7月份基本養老金一起發放。由於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與省平工資有關,如果你的收入水平低於這個標准,按照規定要按下限標准來繳費,那麼所繳納的費用就會增長,只涉及少部分參保人員。
養老、失業、工傷保險費率下調
為企業減負超118億元
在2016年5月1日到2018年4月30日期間,我市降低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三項社會保險繳費費率,生育保險繼續按已降費率執行。據介紹,2015年,我市分別於3月、10月下調了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費率,合計降低社保費率1.32%。截至2016年4月,已為企業減負累計19.12億元。按2016年5月繳費測算,本次降率涉及參加養老保險的單位有14.27萬戶,惠及參保人數312.85萬人,全市月降低繳費約1.08億元;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有14.4萬戶,惠及參保人數341.58萬人,全市月降低繳費約0.18億元;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有14.34萬戶,惠及參保人數333.57萬人,全市月降低繳費約1.28億元。根據靜態測算,從2015年3月至2018年4月,將為企業及職工減負超118億元。
多項社保待遇提高
養老金
增長193元,增幅11.24%
基本醫療保險報銷:上限調整為344880元,較上年增長34794元,增幅11.2%.
企業工傷人員醫療補助
(一次性發放)
5級增長6765.5元
6級增長5799元
7級增長4832.5元
8級增長3866元
9級增長2899.5元
10級增長1933元
企業退休人員
喪葬費調整為20173.32元
較上年增長2266元
增幅12.65%
工亡人員
喪葬補助金
(一次性發放)
相比上年每人增長2899.5元
失業保險金
調整為364.04元
較上年增長36.67元
(免責聲明: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的四川退休養老金政策,建議工作日時候具體咨詢四川社保中心,咨詢電話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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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川省2021年退休人員人均養老金是多少在全國屬於什麼水平
樓主你好,四川省2021年退休人員人均養老金是多少錢?在全國屬於什麼水平呢?目前來看,四川省地區還沒有出台養老金具體的調整辦法和方案,也就是說不能夠確定四川省的養老金會增長多少錢,但是我們可以根據去年的數據來大致推算一下,因為去年四川省地區平均養老金大約是2800多元。
3. 四川省社保廳關於2019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最新內容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財政廳
川人社發[2015]17號
關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規定,經省政府批准,現就做好我省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對象和時間
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對象為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完退休(退職)審批手續的退休(退職)人員。符合上述條件,但在2014年12月31日以前已死亡或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企業退休人員除外。增加基本養老金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二、調整基本養老金的標准和辦法
(一)定額調整辦法
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二)掛鉤調整辦法
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不含15年),對超過的年限(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每年增加7元。
(三)適度傾斜辦法
屬下列情形的企業退休人員,先執行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辦法,再按以下標准和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同時符合本款下列兩類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復累加享受:
1.企業高齡退休人員
(1)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每月增加80元。
(2)建國後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人員,每月增加30元。
(3)原個體工商業者,每月增加30元。
(4)年滿70周歲及以上人員,每月增加40元。
2.艱苦邊遠地區新增退休人員
(5)2014年年度內我省艱苦邊遠地區新增退休人員,適當增發養老金,其中一、二類艱苦邊遠地區人員,每月增加40元;三、四類艱苦邊遠地區人員,每月增加50元;五、六類艱苦邊遠地區人員,每月增加60元。艱苦邊遠地區的范圍和類別,按國人部發〔2006〕61號及川人發〔2007〕8號文件執行。在此前調待中已經享受人員不重復享受。
3.企業退休軍轉幹部
(6)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繼續按照中辦發〔2003〕29號文件予以傾斜,確保其基本養老金不低於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
(四)本次增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對企業退休人員年齡周歲計算的截止時間為2014年12月31日。
三、調整基本養老金的資金渠道
(一)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除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補助外,主要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並列入2015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預算。各地要按照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要求,進一步強化市(州)范圍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收統支管理。各級政府要進一步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養老保險基金的補助力度,統籌安排資金,確保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及時足額兌現。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基本養老保險的擴面、征繳、清欠工作。
(二)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
(三)由省社會保險局直接管理的重點森工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由省社會保險局統一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核撥。
四、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其他有關規定
(一)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規定,企業退休人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應按退休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等項目各占基本養老金的比例,分別從個人賬戶儲存額余額和社會統籌基金中列支。
(二)企業退休人員截至2015年1月1日仍在服刑、強制戒毒、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暫予監外執行、假釋期間的,不增加基本養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的,暫不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有關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企業退休人員、企業退休軍隊轉業幹部的范圍,按《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貫徹200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勞社辦〔2002〕87號)的規定認定。
(四)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年齡,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已確認記載的數據為准,視同繳費年限按職工符合國家和省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不含折算工齡)確定,年齡按實際周歲確定。
五、切實做好調整基本養老金工作
(一)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企業退休人員的關懷。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在當地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高度重視,集中力量,落實責任,在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基礎上,抓緊組織實施,確保在2015年4月底以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到企業退休人員手中,把黨和政府的關懷落實到每一位退休人員身上。
(二)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審批,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辦理。
(三)本通知下發後,各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要及時按工作調度要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社保局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要在5月18日前將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的完成情況,包括各市(州)本級和縣(市、區,含擴權強縣試點縣市)增加人數、平均增加水平、資金數額及資金渠道解決方案等專題報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四)各地在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政策,不得將不屬於基本養老保險范圍的其他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將對此進行監督檢查。
六、本通知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解釋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
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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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19年對企業退休工人公傷退休有什麼優惠
工傷認定需要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退休後才有政策優惠。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4)四川省企業退休職工2019年擴展閱讀
《工傷保險條例》關於工傷致傷殘的其他的補助政策如下:
1、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2、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5. 四川省2020年退休的養老金為什麼不按2019的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發
一般情況下,2020年退休的養老金是按照2019年的社會平均工資發放的,除非是當年的社會平均工資沒有計算出來。
6. 2018年四川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
2018四川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
養老金=(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個人賬戶存額/計發月數(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
屬下列情形的退休人員,先執行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辦法,再按以下標准和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同時符合本款下列兩類及以上情形的,重復累加享受:
1、高齡退休人員。
(1)滿70歲且不滿80歲的人員,增加30元;
(2)滿80歲且不滿90歲的人員,增加60元;
(3)滿90歲及以上的人員,增加100元。
2、艱苦邊遠地區企業及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
一類至六類地區每月分別增加10、20、30、40、60、80元。
(6)四川省企業退休職工2019年擴展閱讀
調整基本養老金的資金渠道
(一)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除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補助外,主要分別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並列入2018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預算。
各地要按照省級統籌要求,進一步加強基本養老保險擴面、征繳、清欠工作,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養老保險基金補助力度,確保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及時足額兌現。
(二)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
(三)由省社會保險管理局直接管理的重點森工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省本級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核撥。
7. 四川省2019年企業退休人員工資調整方案
四川省2019年養老金調整是:
1、定額調整:全省所有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7元。
2、今年掛鉤調整辦法為,企業退休人員與機關事業單位2014年10月1日以後退休的人員,在按2018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1.2%的基礎上,再與繳費年限掛鉤調整,15年及以下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1元,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1年增加2.5元。對機關事業單位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退休的人員,以本人2018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2.7%。
3、適當傾斜體現重點關懷,主要是對高齡退休人員和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等群體予以照顧。對高齡退休人員按照「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滿80周歲不滿90周歲、滿90周歲以上」三個高齡段分別增加35元、65元、105元;對艱苦邊遠地區企業及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一類至六類地區每人每月分別傾斜增加10、20、30、40、60、80元。
你今年滿80周歲還是去年滿80周歲,傾斜調整的年齡是按照2018年12月31日為標準的,如果是在2018年12月31日滿80周歲的,按照80周歲計算增加65元,如果是在2019年1月1日及以後滿80周歲的,是按照79周歲計算的,增加是35元。
8. 2019年四川職工養老保險個人繳納基數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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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找到四川省的文件,現將成都市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細則全文轉給你,其中有養老金計發辦法,供你參考,個體參保和企業職工參保的養老金待遇及計算方法是一樣的。由於你的歷年繳費情況我不熟悉,你自己根據實際情況計算領取多少養老金吧。你今年2月份滿56歲,三月份辦退休手續,應該從三月份領取養老金。
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成都市財政局
關於印發《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
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細則》的通知
成勞社發[2006]134號
各區(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和勞動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級有關部門:
現將《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成都市財政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細則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實施范圍
第三章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一節繳費基數
第二節繳費規定
第四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一節個人賬戶建立
第二節個人賬戶記息和收益
第三節個人賬戶轉移
第四節個人賬戶儲存額繼承和退還
第五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第一節一般情況下繳費年限的確定
第二節特殊情況下繳費年限的確定
第六章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年齡
第七章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繳費工資指數
第三節增發養老金
第四節特殊情況下基本養老金計發
第五節基本養老金的發放和調整
第八章退休人員的死亡待遇
第九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辦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以市政府令第133號印發,以下稱《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實施范圍
第二條《辦法》實施前尚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應當自《辦法》實施之日起30日內,按《辦法》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辦法》實施後成立的企業,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按《辦法》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第三條企業(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下同)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機關事業單位與編制外聘用職工簽訂聘用合同之月起,按《辦法》的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未與職工簽訂勞動(或聘用,下同)合同或簽訂勞動合同之前,己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應從單位支付工資之月起按《辦法》的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四條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單位和職工從規定的轉制之月起,按《辦法》的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辦法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轉移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五條職工由機關事業單位進入企業工作或成為個體勞動者的,從到企業工作或從事個體勞動之月起,按《辦法》的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辦法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轉移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六條法定退休年齡以內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城鎮自由職業者、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稱個體參保人員),應在從業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不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七條一直未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原國有、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沒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有參保願望的,可按城鎮個體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這類人員本人申請並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可從本市企業職工實行個人繳費制度之月(即1992年7月)起,按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含利息,下同)。屬於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情形,還應加收滯納金。
第三章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一節繳費基數
第八條企業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項目的實際收入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
(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准或按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二)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第九條企業應以繳費時上月職工的實際工資收入作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申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企業應繳數額後,企業應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
企業未按規定申報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該企業上月繳費基數核定應繳數額,企業補辦申報手續並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按核定後的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已經按照繳費基數計征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後,繳費基數不得變動。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企業應為職工設立工資收入台賬,逐月進行登記,經職工簽字確認,作為申報繳費基數的依據。
第十一條企業應當每年一季度向本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在本企業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企業上一年基本養老保險費申報基數以及繳納情況,接受工會組織和職工的監督。
第十二條企業應當按月保存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表、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在接受勞動保障監察和社會保險稽核時,如數提供,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
第十三條下列人員按以下辦法申報和核定繳費基數,繳費基數低於繳費時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作為繳費基數,高於繳費時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作為繳費基數。
(一)調動工作的職工,按到新單位後領取的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以後月工資收入變動的,按變動後的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
(二)轉業、退役軍人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到企業工作,按到企業工作後的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
(三)企業內部退養職工,按其內退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如果內退期間生活費高於該收入的,以內退生活費作為繳費基數;內退生活費有增長的,相應調整繳費基數。
(四)在醫療期內的病休職工、因企業停工放假連續半年以上的職工,按實際領取的疾病津貼或生活費作為繳費基數。
(五)與企業協議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自謀職業的職工,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六)對按承包協議等情況不能准確核定工資收入的職工,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七)公派出國、出境工作,外派、外借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按其實際領取的月工資性收入作為繳費基數。
(八)企業派出的脫產學習人員,保留勞動關系由企業支付工資的,按實際領取的月工資性收入作為繳費基數。與企業協議保留勞動關系、企業不支付工資的脫產學習人員,按脫產學習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九)參保人員已建立多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其重復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合並計算。
第十四條個體參保人員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未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個體參保人員,繳費基數實行逐年過渡到位的辦法,即2006年繳費基數可在2005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80%、100%三檔之中確定一檔;2007年繳費基數可在2006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0%、100%兩檔之中確定一檔;2008年及其以後年度,繳費基數按繳費時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按前款規定確定繳費基數,其中僱主按12%、僱工按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五條企業和職工個人、個體參保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計算到元。
第二節繳費規定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逐步實行國有商業銀行代扣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銀行賬戶作為代扣賬戶,並按月在規定時間內將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足額存入該賬戶,確保通過銀行按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七條個體參保人員應按規定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銀行按月代扣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協議,通過國有商業銀行按時足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八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不論因何種原因變動工作崗位,包括通過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賣、租賃等方式改制以後的企業和職工,以及跨統籌地區流動的人員,都應按規定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九條企業破產或停業注銷的,企業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之日或注銷之日止,分流職工應當按規定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在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後,由破產清算組組織生產自救或留守繼續發放工資的職工,破產清算組和職工應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二十條企業和職工、個體參保人員應繳納而未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至當年底仍未繳納的,在補繳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計算未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個人賬戶儲存額利息計算辦法計算。
第二十一條企業和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應當按月足額繳納,不得欠繳。企業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向其發出《社會保險費催繳通知書》;對拒不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勞動保障限期改正指令書》;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企業拒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滯納金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繳納。
第二十二條個體參保人員未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每年度結束後的30日內公告或通知補繳;逾期仍未繳納的,除補繳欠費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二十三條政府批准停產整頓的企業,暫時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緩繳基本養老保險企業繳費部分,緩繳期滿應及時補繳。
第二十四條個體參保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暫緩繳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後,如無特殊情況,應及時補繳。
第二十五條企業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一次性補繳。一次性補繳確有困難的,應制定補繳計劃,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備案,並嚴格按計劃執行。補清欠費之前,在辦理職工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或退休(含退職,下同),停止或終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手續時,企業應按記載該職工欠費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本金和利息。其中,在辦理職工計發基本養老金手續時,企業還應按計算出的該職工基本養老金乘以36個月的數額一次性補繳欠費。
屬於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應加收滯納金。
第二十六條兼並、破產等企業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置:
(一)企業實行兼並,對於實施兼並後不再保留法人資格的被兼並企業,其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兼並方負責補繳。
(二)企業分立的,由分立各方按協議分別負責補繳。
(三)企業被拍賣、出售或實行租賃的,應在拍賣、出售、租賃協議或合同中明確補繳欠費的辦法。
(四)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國有企業,其破產前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應按有關規定在資產變現收入中予以清償。
屬於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應加收滯納金。
第二十七條企業破產財產收入,以法定的順序清償債務時,應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優先支付所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
屬於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應加收滯納金。
第二十八條職工、個體參保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以及服刑、勞教期間,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案件被撤銷或無罪釋放的,應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
第二十九條職工被判有期徒刑緩刑期間未解除勞動關系的,企業和職工應繼續繳費。個體參保人員被判有期徒刑緩刑期間,個人應繼續繳費。
第四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一節個人賬戶建立
第三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一份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用於記錄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金、利息及其收益。
《辦法》實施前在本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因各種原因已存在多份個人賬戶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多份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合並為一份個人賬戶。
第三十一條從2006年1月1日起,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由職工繳費基數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企業繳費部分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個體參保人員個人賬戶按本人繳費基數的8%劃入。
參保人員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個人賬戶記賬額不變。
第三十二條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可從1996年1月1日起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規定,補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其中,2005年12月31日前個人賬戶記賬比例為11%,2006年1月1日後個人賬戶記賬比例為8%。已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在轉移已有的個人賬戶基礎上補建。補建的個人賬戶資金,由單位和個人按規定比例負擔,一次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建立和記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三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每個參保人員發給《社會保險卡》,作為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憑證。參保人員可持卡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本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等基本養老保險基礎信息,憑卡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業務。
第二節個人賬戶記息和收益
第三十四條未做實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儲存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於每年6月以前,按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上年12月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並登記一次利息。
職工、個體參保人員死亡或退休(或領取基本養老金,下同),終止繳費前的當年未做實個人賬戶本金,根據四川省的統一規定,按本年記賬額利息計算辦法計算利息。
第三十五條職工、個體參保人員死亡時未做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利息的計算,除按本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執行外,對截止上年底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在死亡時不足一年的利息計算辦法為:死亡時上一年底為止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乘以本年記賬利率乘以死亡時當年繳費月數除以12。
計算利息時,如本年記賬利率尚未公布,按上一年記賬利率計算。
第三十六條退休人員個人賬戶在按有關規定按月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和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的一定比例金額後,余額部分按四川省的統一規定計息。
第三十七條企業和職工、個體參保人員由於各種原因中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中斷繳費前後的個人賬戶的儲存額累計計算,按四川省的統一規定不間斷計息。
第三十八條職工和個體參保人員做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按收益率每年計算一次收益。具體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節個人賬戶轉移
第三十九條職工、個體參保人員在統籌范圍內流動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含歷年繳費工資記錄、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未做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記錄、參保者身份等信息,下同)和做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資金(含本金和收益,下同),按國家現行規定隨同轉移。其中,2006年1月1日以後未做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資金和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資金不轉移。
第四十條職工和個體參保人員(不含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的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時,根據原勞動部《關於嚴格執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轉移政策的通知》(勞社廳發[1999]22號)和省的規定,調出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向調入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轉移按以下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資金。
(一)轉移資金額為1998年之前按規定計算的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加上從1998年1月1日起按職工個人繳費基數11%計算的繳費額累計本息,以及從2006年1月1日起按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8%建立的個人賬戶累計本息。
(二)對年中調轉職工的調轉當年未做實的記賬額,調出地區只轉本金不轉當年利息;職工調轉後,由調入地區對職工調轉當年未做實的記賬額一並計息。
第四十一條企業中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個人賬戶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在省內企業重新就業或跨省統籌范圍就業的,轉移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的全部儲存額資金。
(二)回農村且自願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留其個人賬戶並按規定計息,以後重新就業時按規定接續或轉移。
(三)回農村不願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戶籍所在地開展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所在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轉移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中的全部儲存額資金;戶籍所在地未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如本人申請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支付其個人賬戶中的全部儲存額資金。
第四十二條已參加綜合社會保險的從業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由非城鎮戶籍轉為城鎮戶籍的,可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綜合保險老年補貼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新建立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綜合社會保險繳費年限與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第四節個人賬戶儲存額繼承和退還
第四十三條企業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尚未領取的儲存額或未領取完的余額中的以下金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一次性支付給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一)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時的繼承金額:2005年12月31日以前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加2006年1月1日以後記入個人賬戶的儲存額本息及收益。
(二)退休人員死亡時的繼承金額:死亡時個人賬戶余額乘以退休時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累計儲存額占個人賬戶全部累計儲存額的比例。
第四十四條個體參保人員在領取基本養老金前死亡的,其以個體參保人員身份參保繳費期間繳納的全部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個人賬戶的利息和收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一次性支付給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上述人員原為企業職工,在領取基本養老金前死亡的,其以職工身份參保繳費期間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第四十五條個體參保人員在領取基本養老金後死亡的,其個人賬戶未領取完的余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一次性支付給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六條職工或退休人員、個體參保人員在服刑或勞教期間死亡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的繼承,按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執行,但人民法院判決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職工在職期間出國、出境定居的,按個人賬戶實際儲存額一次性退還給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個體參保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前出國、出境定居的,其以個體參保人員身份參保繳費期間繳納的全部基本養老保險費一次性退給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個體參保人員原為企業職工的,以職工身份參保繳費期間的個人繳費部分的儲存額,還應一次性退給本人。
第五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第一節一般情況下繳費年限的確定
第四十八條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是指職工或個體參保人員已經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指職工或個體參保人員按規定應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之前,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連續工齡或連續工作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
職工或個體參保人員的繳費年限,記錄到月。
第四十九條下列人員的繳費年限按以下辦法確定:
(一)國有企業(含改制後的企業)原固定職工,從1992年7月實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起,按企業和職工個人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實際年限確定繳費年限。1992年7月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前,職工符合國家和省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二)國有企業原勞動合同制工人(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按企業和職工個人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實際年限確定實際繳費年限,其在企業工作前有軍齡或有知青年限的,視同繳費年限。
(三)經原勞動部門批准辦理了招工手續的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含其改制後的企業)職工,從市或區(市)縣政府實施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退休費用社會統籌之月起,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實際年限確定繳費年限,在此以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四)非公有制企業或單位的職工,按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繳費年限。原有軍齡或有知青年限的,視同繳費年限。這類人員如原系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職工並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原有的實際繳費年限及其視同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五)個體參保人員按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繳費年限。原有軍齡或有知青年限的,視同繳費年限。這類人員如原系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職工並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原有的實際繳費年限及其視同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六)轉業、退役軍人和按國家規定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編制內職工,到企業工作並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原軍齡或連續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9. 四川2020年6月以前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是否還要根據2019年四川省的平均工資
是的
養老金計算涉及到當地上一年度的社平工資,並不是本年度。這是規定,況且本年度的社平工資需要明年5月份左右才能確定,採用本年度的也不現實。
10. 2019年上半年在四川省社保退休的人員養老金能否算得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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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016年職工平均工資統計數據已經發布,上半年退休的人員,可以適用新數據計算基本養老金了。
四川省統計局
《關於發布2016年全省城鎮全部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公告》
2016年四川省城鎮全部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為54425元,比上年增加3959元,增長7.8%,扣除物價因素,實際增長5.7%。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為63926元,比上年增加5011元,增長8.5%;其中: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65781元,比上年增加元,增長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