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退休後直接返聘,已有五年,退休前的加班費和未簽訂合同雙倍補償等勞動爭議是否過了訴訟時效
勞動爭議請求仲裁的時效為一年。返聘期間屬於勞務關系,如何申請賠償,適用於《合同法》。是否需要賠償,要按照聘用協議來執行。他們不提供的話,就需要你提供相關證據,以證明你與其存在勞務關系。
❷ 返聘的退休人員和協保人員,加班費與合同的問題。
返聘人員協議不在勞動法涵蓋的范圍內,加班費可雙方協商,無無固定器勞動合同的要求,解聘不需要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3條: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明示: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
以上一系列規定都表示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的,與用人單位不建立勞動關系,雙方不簽訂勞動合同,而是訂立聘用協議,雙方關系為勞務關系。
建議由於離退休人員年齡偏高,在實際工作中發生意外的概率可能更高。因為雙方之間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一旦發生意外,單位需要承擔人身損害賠償的風險。所以用人單位在聘用已享受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時,應該為其購買商業保險。
❸ 退休返聘人員加班能拿加班費嗎
退休返聘人員是否享受帶薪年假由雙方約定。退休職工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返聘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的調整。屬於勞務關系,受合同法的調整,其權利與義務按雙方訂立的合同規定執行。是否可以享有帶薪年休假由雙方協商解決。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0〕12號)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❹ 退休返聘員工能起訴節假日加班工資嗎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按不低於員工本人按上一個月的平均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300%。因為你已經退休,不可以通過勞動仲裁,只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處理。也就是可以起訴不合理的加班工資。
❺ 退休返聘人員加班猝死 我國有何法律保障么
聘用退休人員在聘用期間發生工傷的處理,各地做法不完全一致。
(1)明確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聘用人員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由聘用協議中約定處理,沒有約定參照工傷保險標准處理。
這種觀點認為,退休人員與聘用單位之間形成的是勞務關系,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明確聘用人員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北京。此觀點是目前我國司法界的主流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工傷認定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二)受傷害人員是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條規定:「童工、離退休人員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不屬於工傷認定的范圍,其合法權益的保護應通過其他途徑進行解決。」一般而言,由聘用協議中約定,並按照約定處理。
如果聘用協議中沒有約定的,在北京的法院一般按照《中共北京市委組織部、中共北京市委宣傳部、中共北京市委統戰部、市教育委員會、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局、市社會建設工作辦公室、市科學技術協會、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關於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第五條規定的:「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准妥善處理」。
(2)聘用單位按照人身損害標准賠償。
這種觀點認為,退休人員與聘用單位之間形成的是僱傭關系,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應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處理,如重慶。
《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適用該條例的前提是存在勞動關系,因此僱傭關系不適用工傷保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據此認為僱傭關系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應按照僱傭關系處理,聘用單位作為僱主應向被聘用的退休人員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人身損害賠償責任較為嚴格,用人單位即使對其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的人身損害沒有過錯,也要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只要證明其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受到損害,其舉證責任即已完成,不管退休人員是否對負傷有過錯,只要是在工作期間發生傷害,用人單位都應該承擔責任。另,與工傷保險賠償標准相比,人身損害賠償標准明顯加重了企業的責任。例如:工傷保險由社保基金承擔,人身損害賠償由聘用單位承擔;人身損害中的傷殘補償與死亡補償標准高於工傷中的標准;人身損害賠償包括精神損失,工傷賠償則不包括。
(3)按照工傷保險處理。
這種觀點認為,退休人員與聘用單位之間形成的是一種特殊勞動關系,雖不能直接適用《勞動法》,但可以參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執行,故發生因工負傷的可按照工傷保險或參照工傷保險處理,如上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中,明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中,明確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國務院法制辦「對《關於重新進入勞動生產領域的離休人員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請示》的復函」中明確: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准妥善處理。如《廣州市聘用企業退休職工若干規定》第十條規定:「退休職工在受聘期間因工傷殘、死亡的,其醫療費、護理費、補助費、喪葬費、撫恤費等項勞動保險待遇,由聘用單位按現行職工因工傷亡的有關規定負擔全部費用。」
持此種觀點的一般允許退休人員可以在當地上工傷保險,如果上工傷保險的,由社保部門按照工傷保險處理,若聘用單位未給予退休人員上工傷保險的,則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予以賠償。
綜上,上述第一種和第三種觀點沒有實質性區別,其區別在於當地是否允許退休人員上工傷保險,第二種觀點理由不是很充分支持的人不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頒布之後,退休人員的因工負傷主流觀點是參照工傷保險來處理的。正常勞動關系因工負傷的賠付由社保機構按照國家標准賠付,而退休人員的因工負傷在不能上工傷保險的情形之下,只能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標准進行賠付。就此而言,聘用退休人員比聘用一般正常的勞動者,聘用單位的責任要大。
❻ 要支付返聘退休人員加班費嗎
一、要支付退休人員加班費嗎
由於退休人員不屬於勞動法中的勞動者,所以他與公司的協議不屬於勞動合同,而屬於僱傭合同。對於僱傭合同中所謂的加班工資計算方式,法律沒有規定,由雙方自行進行約定,也沒有最低標准要求。
二、新勞動法對加班費的規定
第一、新勞動法對加班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准,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此外,《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第二、新勞動法對加班費的規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對於實行標准工時制的勞動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節假日加班,加班費應當以不低於日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而在5月2日、3日加班應當以公休日加班的標准給予雙倍支付工資。
日工資基數的計算方法為:月工資除以一個月計薪的天數,今年中國節假日調整後的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
以一個約定月薪為1500元的職工為例,他的日加班基數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業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則應支付其不低於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資。
5月2日加班,單位首先應安排補休,否則須支付兩倍的日工資基數。
此外,對於經過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可以在明確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時間的「不定時工作制」崗位,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三、如何確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1、如果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準。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2、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於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
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范圍。
3、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 ,進行折算。
4、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5、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於當地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以日、時最低工資標准為基數。
第四、補休代替加班費合法嗎?
職工正常工作時間為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由此可見,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加班費。休息日一般是指雙休日。
當企業能夠安排職工補休時,職工應當服從。這既保護了勞動者的休息權,又利於職工的身體健康,也使職工及時恢復體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於安全生產。
法定節假日加班,不能以安排補休為由拒付加班工資,單位必須按照日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第五、未經批准自願加班能索要加班費嗎?
根據《勞動法》規定,企業可以制訂與國家法律不相抵觸的加班制度,對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況支付不低於法定標準的加班工資。
可見,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勞動者自願加班的,用人單位依據以上規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六、職工最低工資標准內能包含加班費嗎?
職工的最低工資標准不應包含加班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最低工資規定》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據此,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即加班費)不能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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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退休返聘期間未休的累計天數可以要求單位按加班計算嗎
按聘用合同復約定伴侶。
退休職制工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用工單位返聘的,不是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動法規中關於加班的規定。退休返聘與用工單位是勞務關系,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按屁用合同的約定辦理,應休未休時間如何處理,應按聘用合同的約定辦理。聘用合同沒有約定的,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救濟。按公平原則,用工單位應予補休或者支付報酬。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❽ 企業招聘60歲以上的老人上班是否犯法
不犯法。因為有」退休返聘「的存在。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單位中的受僱傭者已經到達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從用人單位退休,再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合同契約繼續作為人力資源存續的行為或狀態。
返聘人員不屬於勞動關系范疇,所以不受《勞動法》保護,只適用《民法》中相關條例。
返聘存在的問題:
1、工傷保險
在勞動關系中,工傷保險是法定基本社會保險之一,它的投保具有法律強制性。然而,在聘用單位與退休返聘人員之間建立的勞務關系,法律則沒有規定其可以加入工傷保險。
而在實際生活中,聘用單位往往是不予辦理與工傷保險類似的商業保險的,日後,一旦返聘人員因工作造成人身傷害,由此產生的損害費用的承擔主體便成為了糾紛高發區。
2、加班補償
返聘人員在勞動後所受領的經濟利益屬於工資還是薪酬關繫到加班是否應當支付勞動法所規定的加班費用問題。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其簽訂的合同性質屬於勞務合同,故其受領的經濟利益屬於薪酬。既然屬於薪酬,那麼不適用勞動法規定的加班費用的相關規定自然成為當然。
但是,返聘人員所從事的工作往往技術含量比較高,同樣的加班時間內為聘用單位創造的價值反而更高。如果一味地認定不能給與加班費用,這無疑是不合理的。
3、勞務解除
勞務關系解除時經濟補償問題勞動關系中,除法定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時,應當給予勞動者一定經濟補償。但在返聘人員與聘用單位間存在的勞務關系則不存在經濟補償的規定。基於此,聘用單位與返聘人員間解除勞務關系時,不應當再享有經濟補償。
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4、腐敗問題
退休返聘人員,被返聘的單位為原單位關聯企業,可能利用之前原單位的關系,為現供職企業或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從而滋生職權、職務便利之外的腐敗現象。
(8)退休人員返聘加班擴展閱讀:
退休返聘優點
(1)退休返聘人員的工作能力較強,工作經驗較豐富。很多退休人員還可以再繼續上班的,一般都是原來單位里的技術骨幹,或是管理幹部,特長往往比較突出。
他們的經驗豐富,可以作為公司的培訓人員,向新進員工介紹自己的經歷,傳授經驗。為公司文化的傳承和公司知識體系的傳承都有很大好處。
(2)退休返聘人員對於所工作的單位來說,其成本要大大低於普通員工。因為退休返聘人員往往都是在原單位享有比較健全的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等,因此無須再為其支付這些社會福利。
另外,退休返聘人員由於在原單位享有一份退休金,因此經濟上的壓力不大,對薪金收入也沒有過分要求,心理期望值不高,工資也偏低。
(3)退休返聘人員的工作態度比較認真,多年的磨練使他們養成了認真的工作態度。
(4)退休返聘的人可以發揮余熱,更多的為社會產生價值。
退休返聘缺點
(1)穩定性較差。由於退休人員的工作特殊性,因此他們對於工作收入的依賴較低,企業一有風吹草動、形勢不妙,就會人心思動,退回家裡頤養天年。缺少與企業同甘共苦的奮斗精神。合同上也很難對其進行有效的約束。
(2)退休返聘人員大多由於年齡、精力上的原因,難以從事高強度、高壓力的工作,工作時間也相對較短,很難根據企業的要求或臨時性的工作要求,作經常性的加班、出差等工作。
(3)退休返聘人員一般創新能力比較差,幾十年的工作經驗會固化他們的思維,限制了他們的思維,因此,退休返聘人員一般不宜做創新性工作。
勞動法——人大網
❾ 你好!用工單位返聘退休員工,用工單位沒按勞動法發放加班工資允許嗎
法釋2010 12號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專員屬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也就是說,你們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定的每天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法律規定的約束。具體工作時間由雙方約定。
❿ 退休返聘工作時間超時能算加班嗎具體有哪條法律保護啊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