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西安市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後撫恤金都有嗎遺屬補助金具體怎麼給有具體什麼條件
職工死亡有二個費,一是喪葬費,為死亡上一年度社平工資的三個月工資,二是撫恤金,為死亡上一年度當地社平工資的10個月工資。
遺屬補助金你指的是什麼?如果是生活困難補助費的話,要是符合條件的人員才能享受。
Ⅱ 西安市社保人員病逝撫恤金喪葬費怎麼給付
退休復人員死亡的,從死亡次月起停發制基本養老金。
1\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及利息的余額可以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2\並可以按規定享受3500元的一次性喪葬補助費(該標准從2008年9月1日執行,此前為1500元)。
3\還可以享受一次性撫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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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陝西省企業在職職工未到退休年齡因病去世的喪葬費和撫恤金標準是什麼
你好,根據《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及離退休人員遺屬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陝勞社發〔專2008〕82號文規定:陝西企業職工及離屬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喪葬費標准為:廳級及以上人員(含經批准享受廳級待遇的離休人員)為4000元,其他人員為3500元。喪葬費包干使用,節約部分歸親屬所有,超支部分親屬自理。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調整為: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3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80元。
Ⅳ 陝西省國有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後喪葬費如何領
陝西省企業退休人員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費最新規定:
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者不工作死亡後,按照國家機關退休人員死亡的有關處理方式支付。
1.喪葬費用:部門及以上職工(包括經批准辦公級待遇的員工)為4000元,其他人員為3500元。葬禮費用以乾燥方式使用,部分節省的費用由親屬擁有。
2.一次性養老金:一次性養老金的金額根據員工死亡的性質確定。如果患者因病去世,根據員工的疾病,10個月的工資將支付給犧牲時犧牲20個月的人。支付工資額;如果它被批准為革命烈士,則在犧牲時的40個月工資時發行。
第七條按本規定第六條發給死亡職工生前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費和救濟費,發至供養直系親屬失去供養條件時為止。
第八條供養直系親屬的確認,按《勞動保險條例》和有關規定確定;夫妻雙方供養的獨生子女,可按死亡一方供養的直系親屬享受待遇。
第九條供養直系親屬的人數和條件發生變化時,企業應從供養人數和條件改變的下月起,改變撫恤費和救濟費的發放數額。
第十條職工離、退休後死亡待遇與在職職工死亡的待遇相同。
因病退職職工死亡的喪葬費、一次性救濟費與在職職工死亡的喪葬費、一次性救濟費相同。
第十一條職工因工死亡後,由企業通知前來處理喪事的直系親屬,可報銷一次二個人以內的往返車船費。
第十二條在本辦法施行前死亡職工生前供養直系親屬所領取的救濟費或撫恤費低於本規定標準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六日發布的《企業職工死亡待遇的規定》,同時廢止。
Ⅳ 西安 國家離退休幹部,死亡後撫恤金怎麼領取程序是什麼
有單位的就不用復操心,單位制會負責代辦的,他們會向你們要相關的材料的,最後通知你領錢,或者打到卡上
老乾科、退休辦就是專門管這些的,要是沒有這些科室,就是人事科管
20個月工資+喪葬費+撫養費(這個看家庭成員情況了),基本上就這么多了
Ⅵ 西安市企業職工死亡撫恤金
有,你找原工作單位。下面為您傳一個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注※1.有關在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支付的各項費用,根據一九七三年五月十五日財政部財企字第41號文件的規定,改在營業外支 付。 2.有關醫療待遇的規定,與勞動部、全國總工會一九六六年四月十五日 "關於改進職工勞保醫療制度幾個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有抵觸的,均按一九六六年通知的規定執行。 3.有關養老待遇和因工、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待遇規定,與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和一九八二年四月國發〔1982〕62號文件中有關規定有抵觸的,應按國發〔1978〕 104號文件和國發〔1982〕62號文件有關 規定執行。 第一條 為了保護工人職員的健康,減輕其生活中的困難,特依據目前經濟條件,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的實施,採取逐步推廣辦法,目前的實施范圍暫定如下: 甲、有工人職員一百人以上的國營、公私合營、私營及合作社經營的工廠、礦場及其附屬單位; 乙、鐵路、航運、郵電的各企業單位與附屬單位。 丙、工、礦、交通事業的基本建設單位; 丁、國營建築公司。 關於本條例的實施范圍繼續推廣辦法由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根據實際情況隨時提出意見,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決定之。 第三條 不實行本條例的企業及季節性的企業,其有關勞動保險事項,得由各該企業或其所屬產業或行業的行政方面或資方與工會組織,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及本企業、本產業或本行業的實際情況協商,訂立集體合同規定之。 第四條 凡在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內工作的工人與職員(包括學徒),不分民族、年齡、性別和國籍,均適用本條例,但被剝奪政治權利者除外。 第五條 凡在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內工作的臨時工、季節工與試用人員,其勞動保險待遇在本條例實施細則中另行規定之。 第六條 本條例適用范圍內的企業,因經濟特殊困難不易維持,或尚未正式開工營業者, 經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與工會基層委員會雙方協商同意,並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機關批准後,可暫緩實行本條例。 第二章 勞動保險金的徵集與保管 第七條 本條例所規定之勞動保險的各項費用,全部由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其中一部分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直接支付,另一部分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繳納勞動保險金,交工會組織辦理。 第八條 凡根據本條例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其行政方面或資方須按月繳納相當於各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三,作為勞動保險金。此項勞動保險金,不得在工人與職員工資內扣除,並不得向工人與職員另行徵收。 第九條 勞動保險金的徵集與保管方法如下: 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須按照上月份工資總額計算,於每月一日至十日限期內,一次向中華全國總工會指定代收勞動保險金的國家銀行,繳納每月應繳的勞動保險金。 乙、在開始實行勞動保險的頭兩個月內,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按月繳納的勞動保險金,全數存於中華全國總工會戶內,作為勞動保險總基金,為舉辦集體勞動保險事業之用。自開始實行的第三個月起,每月繳納的勞動保險金,其中百分之三十,存於中華全國總工會戶內,作為勞動保險總基金;百分之七十存於該企業工會基層委員會戶內,作為勞動保險基金,為支付工人與職員按照本條例應得的撫恤費、補助費與救濟費之用。 第十條 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逾期未繳或欠繳勞動保險金時,須每日增交滯納金,其數額為未繳部分百分之一。如逾期二十日尚未繳納,對於國營、地方國營、公私合營或合作社經營的企業,由工會基層委員會通知當地國家銀行從其經費中扣繳;對於私營企業,由工會基層委員會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機關,對該企業資方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險金的保管,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委託中國人民銀行代理之。 第三章 各項勞動保險待遇的規定 第十二條 因工負傷、殘廢待遇的規定: 甲、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應在該企業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醫治。如該企業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無法治療時,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轉送其他醫院醫治。其全部診療費、葯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費與就醫路費,均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在醫療期間,工資照發。 乙、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確定為殘廢時,按下列情況,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因工殘廢撫恤費或因工殘廢補助費: 一、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後,飲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殘廢撫恤費的數額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五,付至死亡時止。 二、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後,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殘廢撫恤費的數額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付至恢復勞動力或死亡時止。勞動力恢復後應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給予適當工作。 三、部分喪失勞動力尚能工作者,應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分配適當工作,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殘廢後喪失勞動力的程度,付給因工殘廢補助費,其數額為殘廢前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十至三十,但與殘廢後復工時的工資合計不得超過殘廢前本人工資。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丙、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而致殘廢者,其殘廢狀況的確定與變更,由殘廢審查委員會審定。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第十三條 疾病、非因工負傷、殘廢待遇的規定: 甲、工人與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該企業醫療所、醫院、特約醫院或特約中西醫師處醫治時,其所需診療費、手術費、住院費及普通葯費均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貴重葯費、住院的膳費及就醫路費由本人負擔,如本人經濟狀況確有困難,得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酌予補助。患病及非因工負傷的工人職員,應否住院或轉院醫治及出院時間,應完全由醫院決定之。 乙、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時,其停止工作醫療期間連續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發給病傷假期工資,其數額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六個月以上時,改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其數額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至能工作或確定為殘廢或死亡時止。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丙、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確定為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病傷假期工資或疾病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停發,改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發給非因工殘廢救濟費,其數額按下列情況規定之:飲食起居需人扶助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五十,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四十,至恢復勞動力或死亡時止;部分喪失勞動力尚能工作者不予發給。關於殘廢狀況的確定與變更,適用第十二條丙款的規定。 丁、工人與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痊癒或非因工殘廢恢復勞動力後,經負責醫療機關提出證明,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應給予適當工作。 戊、工人與職員供養的直系親屬患病時,得在該企業醫療所、醫院、特約醫院或特約中西醫師處免費診治,手術費及普通葯費,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二分之一,貴重葯費、就醫路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費及其他一切費用,均由本人自理。 第十四條 工人與職員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待遇的規定: 甲、工人與職員因工死亡時,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發給喪葬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三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養者失去受供養的條件時為止。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乙、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兩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直系親屬人數,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到十二個月。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丙、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致成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應按本條甲款的規定,付給喪葬費及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退職養老後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應按本條乙款的規定,付給喪葬補助費及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丁、工人與職員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死者年齡在十周歲以上者,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一個月的二分之一;一周歲至十周歲者,為平均工資一個月的三分之一;不滿一周歲者不給。 第十五條 養老待遇的規定: 甲、男工人與男職員年滿六十歲,一般工齡滿二十五年,本企業工齡滿五年者,可退職養老。退職後,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按月付給退職養老補助費,其數額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五十至七十,付至死亡時止。合於養老條件,但因該企業工作的需要,留其繼續工作者,除發給原有工資外,應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每月付給在職養老補助費,其數額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十至二十。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乙、女工人與女職員年滿五十歲,一般工齡滿二十年,本企業工齡滿五年者,得享受本條甲款規定的養老補助費待遇。 丙、井下礦工或固定在華氏三十二度以下的低溫工作場所或華氏一網路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工作者,男工人與男職員年滿五十五歲,女工人與女職員年滿四十五歲,均得享受本條甲款規定的養老補助費待遇。計算其一般工齡及本企業工齡時,每在此種場所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三個月計算。 丁、在提煉或製造鉛、汞、砒、磷、酸的工業中及其他化學、兵工工業中,直接從事有害身體健康工作者,男工人與男職員年滿五十五歲,女工人與女職員年滿四十五歲,均得享受本條甲款規定的養老補助費待遇。計算其一般工齡及本企業工齡時,每從事此種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六個月計算。 第十六條 生育待遇的規定: 甲、女工人與女職員生育,產前產後共給假五十六日,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乙、女工人與女職員懷孕不滿七個月小產時,得根據醫師的意見給予三十日以內的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丙、女工人與女職員難產或雙生時,增給假期十四日,工資照發。 丁、女工人與女職員懷孕,在該企業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檢查或分娩時,其檢查費與接生費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其他費用均按第十三條甲款的規定處理。 戊、產假期滿(不論正產或小產)仍不能工作者,經醫院證明後,按第十三條關於疾病待遇的規定處理之。 己、女工人與女職員或男工人與男職員之妻生育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發給生育補助費四元。 第十七條 集體勞動保險事業的規定: 甲、凡在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內工作的工人與職員,均有享受集體勞動保險事業的權利。詳細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之。 乙、各企業工會基層委員會得根據各該企業的經濟情況及工人與職員的需要,與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共同辦理療養所、業余療養所、托兒所等集體勞動保 丙、中華全國總工會可舉辦或委託各地方或各產業工會組織舉辦下列各項集體勞動保險事業: 一、療養所; 二、休養所; 三、養老院; 四、孤兒保育院; 五、殘廢院; 六、其他。 第十八條 凡在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內工作的工人與職員,未加入工會者,除因工負傷、殘廢、死亡待遇,生育待遇,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待遇,供養直系親屬疾病治療待遇,均得按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外,其他各項,如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間的工資與救濟費,非因工殘廢救濟費,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養老補助費,喪葬補助費,只能領取規定額的半數。 第四章 享受優異勞動保險待遇的規定 第十九條 凡對本企業有特殊貢獻的勞動模範及轉入本企業工作的戰斗英雄,經工會基層委員會提出,並經各省、市工會組織或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的批准,得享受下列較優異的勞動保險待遇: 甲、疾病或非因工負傷的貴重葯費、就醫路費、住院膳費,概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 乙、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間前六個月工資照發。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及非因工殘廢救濟費,一律付給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因工殘廢撫恤費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一百。因工殘廢補助費為殘廢前本人工資與殘廢後復工時本人工資的差額。因工死亡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退職養老補助費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八十。在職養老補助費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丙、有享受集體勞動保險事業的優先權。 第二十條 殘廢軍人轉入本企業工作者,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不計本企業工齡長短,前六個月工資照發;六個月以後,仍按第十三條乙款規定辦理。 第五章 勞動保險金的支配 第二十一條 勞動保險金的支配辦法如下: 甲、勞動保險總基金由中華全國總工會用以舉辦集體勞動保險事業。 乙、勞動保險基金由工會基層委員會用以支付各項撫恤費、補助費與救濟費及本企業集體勞動保險事業的補助費。每月結算一次,其餘額全部轉入省、市工會組織或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戶內,作為勞動保險調劑金(以下簡稱調劑金)。 丙、調劑金由省、市工會組織或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用於對所屬各工會基層委員會勞動保險基金不足開支時的補助或舉辦集體勞動保險事業之用。各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得授權其地方機構,掌管調劑金的調用。中華全國總工會對所屬各省、市工會組織、各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的調劑金,有統籌調用之權,並得用以舉辦集體勞動保險事業。如省、市工會組織或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調劑金不足開支,得申請中華全國總工會調撥調劑金補助之。 第二十二條 勞動保險金,除用於勞動保險事業外,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條 各企業的會計部門,均須設立勞動保險基金的獨立會計,負責辦理勞動保險基金的收支事宜。勞動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由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會同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之。 第二十四條 勞動保險調劑金的收支事宜,由各級工會組織的財務部門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的規定辦理之。 第六章 勞動保險事業的執行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各工會基層委員會,為執行勞動保險業務的基層單位,其主要工作為:督促勞動保險金的繳納;決定勞動保險基金的支付;監督本條例所規定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直接支付的各項費用的開支;推動該企業改進集體勞動保險事業及醫療衛生工作;執行一切有關勞動保險的實際業務;每月編造勞動保險基金月報表,每年編造預算、決算、業務計劃書及業務報告書,報告省、市工會組織和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及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機關;並向工會全體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六條 各工會基層委員會的經費審查委員會,應按月審核勞動保險基金收支帳目及本條例所規定的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直接支付的各項費用,並公布之。 第二十七條 各省、市工會組織,各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或地區委員會對所屬各工會基層委員會的勞動保險業務,負指導督促之責,審核勞動保險基金的收支月報表、預算、決算及勞動保險基金的收支有無錯誤,接受工人與職員有關勞動保險事件的申訴,每月編造勞動保險基金及調劑金的收支月報表,每年編造預算、決算、業務計劃書及業務報告書,並以下列程序報告: 甲、各省、市工會組織向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機關及大行政區工會組織報告; 乙、各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向中華全國總工會及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報告。 第二十八條 各大行政區工會組織對所屬各省、市工會組織及其區域內產業工會組織的勞動保險工作,負指導督促之責,審核省、市工會組織勞動保險基金及調劑金的收支月報表、預算、決算、業務計劃書及業務報告書,並每三個月編造勞動保險基金收支報告,每年編造預算、決算、業務計劃書及業務報告書,報告所在地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勞動部、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及中華全國總工會。 第二十九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為全國勞動保險事業的最高領導機關,統籌全國勞動保險事業的進行,督導所屬各地方工會組織、各產業工會組織有關勞動保險事業的執行;審核並匯編勞動保險基金及總基金的收支報告表,每年編造勞動保險金的預算、決算、業務計劃書及業務報告書,並送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財政部備查。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機關應監督勞動保險金的繳納,檢查勞動保險業務的執行,並處理有關勞動保險事件的申訴。 第三十一條 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為全國勞動保險業務的最高監督機關,負責貫徹勞動保險條例的實施,檢查全國勞動保險業務的執行,其檢查制度另訂之。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通過後公布施行,修改時同。
Ⅶ 陝西省退休職工死亡後有什麼待遇
撫恤金不屬於遺產是對生者的一種撫慰,享受撫恤金待遇的人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必須是死者的直系親屬、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養的人。
在分配上對於無勞動能夠有無生活來源主要靠死者撫養的人應該適當多分,法律也沒有規定具體的賠償比例。對於因公死亡的《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