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退休人員能否給予行政處分
公務員退休後就已退出了公務員隊伍,故不宜對其作出行政處分決定。
但是但監察部於2001年月13日頒發了《關於對犯錯誤的已退休國家公務員追究行政責任若干問題的通知》,對於國家公務員退休後,犯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以及泄密,貪污、賄賂等嚴重違紀行為,但尚不夠給予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根據其所犯錯誤,比照應受到的行政處分的種類,按以下辦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1、當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的,按照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當給予降級以上處分的,按照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後的基本退休金為基數,按下列不同比例監發基本退休金:
(1)、應當給予降級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5%;
(2)、應當給予撤職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10%,並按撤職處分相應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3)、應當給予開除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15%,並按降低三職以上職務,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二、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因違法需要追究責任的行政處理及待遇問題。
1、對於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羈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停發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處罰期間的生活費按照《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人函[1999]177號)辦理。
2、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退休後觸犯刑律,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起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三、對於退休後的國家公務員因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財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處理。
(1)如何追究退休人員違法責任擴展閱讀
根據《公務員法》規定,行政處分包括:
1、警告。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主體提出告誡,使之認識應負的行政責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並改正錯誤,不再犯此類錯誤。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輕微的人員。
2、記過。記載或者登記過錯,以示懲處之意。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輕微的人員。
3、記大過。記載或登記較大或較嚴重的過錯,以示嚴重懲處的意思。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嚴重,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損失的人員。
4、降級。降低其工資等級。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損失,但仍然可以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5、撤職。撤銷現任職務。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嚴重,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6、開除。取消其公職。這種處分適用於犯有嚴重錯誤已喪失國家工作人員基本條件的人員。
㈡ 公務員退休後違紀行為如何處理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
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處分;但是,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2)如何追究退休人員違法責任擴展閱讀:
廣安市紀委對外公布:兩名已退休4年的民警,因任內嚴重違紀受到了降低退休待遇等處分。
據介紹,陳和平,陰明,均為廣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退休幹部,分別於2010年6月和2010年10月退休。經查,陳和平與陰明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賄賂,兩人行為均已構成嚴重違紀。
對於陳和平的處理,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監察部關於對犯錯誤的已退休國家公務員追究行政紀律責任若干問題的通知》等相關規定,經廣安市監察局局長辦公會議決定,因其已退休,不再給予處分,按規定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降低其退休待遇。
對於陰明的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經廣安市紀委常委會議、市監察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給予陰明開除黨籍處分,並按規定降低其退休待遇。
㈢ 對退休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待遇怎麼辦
如果是被判了實刑,那麼服刑期間停發養老金,待刑滿釋放後按照服刑前的標准繼續發放,不享受服刑期間的養老金調整
勞社廳函[2001]44號《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
……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㈣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前所犯錯誤應如何追究其黨紀責任
每個地區制定 的制度不一樣 ,比如,貪污受賄。50 萬以上的 都要追究 ,那麼 就按照這個 標准進行審查,查到 誰算誰.....
㈤ 省人事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對離退休的國家公務員所犯錯誤如何追究其政紀責任復函的通知
各設區的市人事局,省直各單位,中央駐閩單位: 一、對工作人員在任職期間違紀,退休後被查處應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其退休待遇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應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過及其以上黨紀、政紀處分的,停止享受一次每兩年增加退休費的待遇。 (二)應給予撤職處分的,以退休時擔任的職務為基礎,撤銷一職以上職務,工資處理辦法是:執行職級工資制的,降低級別工資一級,職務工資一檔,無級別可降的,可降低職務工資二檔(在最低檔的,按倒級差降低,下同);執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或工勤人員等級工資制度的,降低職務(等級)工資二檔,逐級就近就低套入新確認職級的職務工資檔次,並以此為基數重新確定基本退休費。 (三)對於因違紀應給予開除處分的,一般不再給予開除處分,改為撤職處分,以退休時的職務為基礎,給予撤銷三職以上職務的撤職處分,工資處理辦法是:執行職級工資制的,降低級別工資一級,職務工資三檔,無級別可降的,可降低職務工資四檔;執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或工勤人員等級工資的,降低職務(等級)工資四檔,逐級就近就低套入新確認職級的職務工資檔次,以此為基數重新確定基本退休費。 二、工作人員退休後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羈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停發基本退休費,其受行政、刑事處罰期間的生活費,以本人基本退休費(不含生活補助費、生活補貼費)為基數,按照人事部人函[1999]177號文規定的比例計發。 三、工作人員在任職期間違紀退休後被查處以及退休後犯錯誤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過及其以上處分的,在黨內、行政處分期間,其生活補助費、生活補貼費停發,地區補貼按辦事員標准執行,處分期滿後按新明確的職級標准執行。 四、退休人員只受到黨內處分的,應比照其錯誤程度達到在職人員行政處分的有關規定確定其退休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人函[2001]27號 人事部對《關於對離退休的國家公務員 一、關於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因違紀被查處的行政處理及待遇問題 (一)對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違紀,退休後被查處且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應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的處分種類和標准,給予行政處分。但考慮到他們已退出公務員隊伍,不是在職國家公務員,因此,可不作處分決定,而按照其所犯錯誤應受到行政處分的種類,按以下辦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1、應給予記過、記大過行政處分的,按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2、應給予降級處分的,以退休時的級別為基礎,降低一個級別後,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對處分前已經發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3、應給予撤職處分的,以退休時所擔任的職務為基礎撤銷一職以上職務,按照規定重新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後,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並按所受處分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對處分前已經發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4、對於因違紀應給予開除處分的,一般不再給予開除處分,改為撤職處分,應以退休時的職務為基礎,給予撤銷三職以上職務的撤職處分,其中對於擔任副主任科員以下職務的公務員,給予撤銷二職以下職務的處分,撤到最低職務,即辦事員職務,按照規定重新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後,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並按所受處分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對處分前已經發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二)對於國家公務員退休後,犯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泄密、貪污、受賄等嚴重問題,但尚不夠給予行政、刑事處罰的,按照其錯誤程度應受到行政處分的種類,給予行政處理。1、對於其錯誤程度達到在職公務員受記過、記大過行政處分的,按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2、對於其錯誤程度達到在職公務員受降級以上處分的,均按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後的基本退休金為基數,按不同比例減發基本退休金。 對於其錯誤程度達到在職公務員受降級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5%。 對於其錯誤程度達到在職公務員受撤職行政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10% ,並按所受處分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對於其錯誤程度達到在職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15% ,並按降低三職以上職務,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二、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因違法被查處的行政處理及待遇問題 (一)對於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羈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停發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處罰期間的生活費按照《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人函[1999]177號)辦理。 (二)退休的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退休後觸犯刑律,並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處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費和其它退休待遇。二00一年二月十四日
㈥ 公務員現已退休,但因在職期間違法被判刑的應如何處理
1、公務員已退休,但因在職期間違法被判刑的,如果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則停發退休金,但發給生活費;如果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則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停發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2、監察部《關於對犯錯誤的已退休國家公務員追究行政紀律責任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退休後觸犯刑律,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3、按照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的相關規定,國家公務員如果因為犯罪而被羈押(如最終被證明無罪,可事後補發所停發退休金)、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停發基本退休金,但是應發放生活費。
4、綜上,如果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因為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應發給生活費,而如果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則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就取消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了。
㈦ 對犯錯誤的已退休國家公務員如何追究行政紀律責任
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因違紀需要追究責任的行政處 理及待遇的問題 (一)對於國家公務員在任期間違紀,退休後被立案調查且應 當追究其行政紀律責任的,考慮到他們已退出國家 公務員隊伍,可不作處分決定。根據其所犯錯誤,按照《國 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的處分種類和標准,按以下辦法作 出行政處理決定: 1、應當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的,按照每兩年一次增加 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應當給予降級處分的,以退休時的級別為基礎,降低一 個級別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處分前已經發放的退休金不 再退回。 3、應當給予撤職處分的,以退休時所擔任的職務為基礎, 降低一職以上職務,按照規定從新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後, 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同時,按照所受處分降低其相應的 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處分前已發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 回。 4、應當給予開除處分的,一般不再給予開除處分,改為撤 職處分。以退休時的職務為基礎,降低三職以上職務,其中 對於擔任副主任科員以下職務的,降低辦事員職務,按照規 定重新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後,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同 時,按照所受處分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處分 前已發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在退回。 (二)對於國家公務員退休後,犯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 益,以及泄密,貪污、賄賂等嚴重違紀行為,但尚不夠給予 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根據其所犯錯誤,比照應受到的 行政處分的種類,按以下辦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1、當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的,按照每兩年一次增加退 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當給予降級以上處分的,按照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 標准, 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再以降低後的基本退休金為基數, 按下列不同比例監發基本退休金:應當給予降級處分的,減 發其基本退休金的 5%;應當給予撤職處分的,減發其基本 退休金的 10%, 並按撤職處分相應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 遇;應當給予開除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 15%,並按 降低三職以上職務,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二、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因違法需要追究責任的行政處理及 待遇問題 (一)對於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強 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羈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 的,停發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處罰期間的生活費按 照《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 處理意見的復函》(人函[1999]177 號)辦理。 (二)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退休後觸犯刑律,被 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 消起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三、對於退休後的國家公務員因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財務應 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 的規定處理。
㈧ 退休職工刑事責任追究是否通知到單位
可以不通知,直接通知其家屬,退休後檔案關系已轉移勞保所。其實按法律定律來說 :退休人員與單位已無關系了,但是按禮法來說,還存在著一定的關系,只要人沒死就會一直存在。
㈨ 離退休人員違法犯罪
這要看開除了沒。
㈩ 退休職工責任追究問題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對超過退休年齡的職工能否開除的復函》勞辦發(1997)24號「關於職工因版經濟問題在權達到退休年齡前未能證實其所造成損失的具體金額,而在已超過退休年齡後才得到確認的問題,我們認為,根據這類人員的特殊情況,用人單位可以給予適當的行政處分或要求職工進行賠償後再辦理退休手續,但不宜給予開除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