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勞動法是否規定單位必須配合退休人員辦理退休手續
勞動法是否規定來單位必須配源合退休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必須辦理退休手續嗎
1人回答
張明君律師
知道合夥人法律行家
2017-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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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勞動者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不想退休,可以繼續繳納社保。
國務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是否有繼續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法定義務的問題,其實質就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的問題。
應當分兩種情形考慮:
一、勞動者符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或已經領取退休金的
此種情形下,按照現行法律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已經不再是勞動關系,而是自動轉化為勞務關系,用人單位已經沒有義務再繼續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了。
二、勞動者不符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未領取退休金的
此種情形下,按照現行法律規定推定,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仍是勞動關系,理論上用人單位仍有繼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但是,實際上,根據現行社保政策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用人單位是無法繼續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從而單位也就沒有這個義務了。
② 用人單位必須與所聘用的退休人員簽訂勞務合同嗎有何法律依據
實務中,單位與其聘用的退休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通常被認為不適用《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容。同時,《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和《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7]88號)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聘用離退休的勞動者應當與其簽訂書面聘用協議,並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不適用《勞動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如發生勞動爭議,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單位與其聘用的退休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主要由雙方協商訂立的協議調整。企業在返聘或者聘用退休的勞動者時,應當書面簽訂勞動協議,並參照相關法律法規詳盡協議內容。
③ 企業聘用退休人員,能為自己帶來哪些好處
企業使用離退休人員能節約多少?
當然,在實際操作中,民營企業為了節約成本,一般不交「兩金」,也是按60%檔次交「五險」,實際人工成本沒有例子高。 然而,使用退休工人的成本低於使用新工人的成本
④ 有退休人員的用人單位嗎
退休人員的用人單位,個人感覺應該還是咨詢下原單位,有些原單位是會返聘退休的人員的,關鍵是要有一定的優勢和長處,一般都是技術人員和業務人員居多。
⑤ 企業使用已經退休的人員,能節省多少費用
企業使用退休人員有利有弊,好處是退休人員普遍有一定技能,可以獨立完成工作任務,同時對企業相關需要的技能延續也有好處,雖然以前企業師徒關系已經比較寡淡了,但是技術傳承仍然是企業以及一些初級技術工人的學習方式,因此企業留用退休人員在這方面是值得考量的,但是現在大量退休人員真正從事這一類工作的畢竟還是少數。
特別是這一類人員的健康情況也是問題,在一些場合並不一定適合,如果從工作標准要求下,很多場合其實是不應該僱傭退休人員的,但是現在的情況是很多企業只能這樣做,特別是目前很多企業都遭遇用工荒,大量的崗位只能選擇替代方案,替代崗位使用退休人員已是常態了,從總體來說企業使用退休人員首先是節省開支,二是騰出了部分崗位,讓企業用工更加游刃有餘,三是對企業技術傳承有舉足輕重的作用,至於能節省多少錢,這個真的不好說,但是理論上是可以算出來的,一般情況下正式員工是退休人員費用的四倍左右,當然這不是用創造價值來衡量的。
⑥ 企業能否全部使用退休返聘人員
一、因為退休來員工不屬於勞動自部門管理,所以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二、返聘人員適用的法律法規:1.《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⑦ 企業可以錄用退休人員嗎對此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嗎
企業可以錄用,但是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如果錄用可以簽訂」返聘協議書「」工作協議」「僱傭合同」之類的協議。
《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
第13條、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7)用人單位大量使用退休人員擴展閱讀
企業錄取已退休人員,需注意以下事項:
1.聘用退休年齡的員工,簽訂的是《退休返聘協議》,根據社保局的規定,該類員工無法參保(社保機構停止參保)
2.如員工工作期間發生意外,無法按工商程序辦理,同時員工的醫葯費,需企業友好協商,但無需企業全額支付。
3.如遇見糾紛屬民事糾紛,非勞動法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