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內蒙古大興安嶺退休職工喪葬費標准
黑龍江大興安嶺退休職工喪葬費標準是一萬元,我認為同樣是林區的地方,內蒙古大興安嶺退休職工喪葬費標准也應該是一萬元。
『貳』 1982年退休的內蒙古工人能領'喪葬費嗎
去世後家屬到社保局申請喪葬費和撫恤金。
『叄』 全國各地喪葬費統一嗎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費是多少
海拉爾的是 24000
『肆』 內蒙古自治區人社廳對五七工退休人員去世後都有哪些補貼和並葬費的
社會保險法上寫的很清楚:參加養老保險人員死亡,社會保險支付喪葬費的撫恤金,返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
『伍』 呼和浩特市退休退休職工死亡,我母親和子女都有工作那麼喪葬費怎麼計算
呼和浩特市退休退休職工死亡,我母親和子女都有工作那麼少費怎麼計算呢?這個要按照社保局問一下了,看愛什麼退算。
『陸』 內蒙古社保喪葬費標准
退休人員死亡後,由企業經辦人員(個體從業人員死亡後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攜帶醫院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或殯葬部門的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費。
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費的標准
退休人員喪葬費為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個月數額。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標准為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數額。
1、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公死亡時,按呼和浩特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月社會平均工資(2014年社會平均工資為3215元)發給喪葬補助費,其符合規定條件並經過認定的供養直系親屬按上一年10個月的月社會平均工資發給一次性救濟費。
2、職工的直系親屬無經濟收入,其生活費用主要依靠職工供給,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列為該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
①父(包括養父)、夫年滿60周歲或雖未滿60周歲但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
②母(包括養母)、妻年滿50周歲或雖未滿50周歲但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
③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滿18周歲或雖未滿18周歲但在校讀書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
④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18周歲或雖已滿18周歲但在校讀書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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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內蒙古在職職工因病死亡的,喪葬費和撫恤金如何算
企業職工因病死亡,喪葬費和撫恤金怎麼算
『捌』 內蒙喪葬費
只能咨詢海拉爾社保中心明確了,通常是3個月社平工資
『玖』 請問內蒙古自治區老幹部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費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內蒙古自治區老幹部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費標准如下: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勞動廳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喪葬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通知》
第一條 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喪葬費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的標准發給。
第二條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按以下標准發給:
具有城鎮戶口的,配偶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5%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按25%發給;非城鎮戶口的,配偶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按20%發給。
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10%,企業離休人員和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領取100%退休費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標准基礎上增加5%。
以上標准低於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費標準的,按城鎮居民最低生活費標准執行;按上述辦法計算的離休幹部遺屬生活費低於內人險字〔1996〕6號文件規定標準的,按6號文件規定標准執行。
(9)內蒙古職工退休喪葬費擴展閱讀:
企業退休職工喪葬費領取流程
1、帶上戶口本,死者身份證,醫保兩證一卡,火化大廳開據的三張收據到死者單位調檔。
2、調出死者檔案後,拿著一張收據到死者所在的社區,讓社區主任在收據背面蓋上所在社區的圓印章。
3、拿著死者的火化證、蓋有印單的收據、個人檔案、身份證到社會保險公司專門的辦理喪葬的辦公室結算一次性的喪葬補助。
『拾』 內蒙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安葬費多少
內蒙古自治區老幹部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費標准如下: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勞動廳關於調整內企業容職工和離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喪葬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通知》
第一條 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喪葬費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的標准發給。
第二條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按以下標准發給:
具有城鎮戶口的,配偶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5%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按25%發給;非城鎮戶口的,配偶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按20%發給。
(10)內蒙古職工退休喪葬費擴展閱讀:
立法規定:
1、《德國民法典》第844條第1款規定:「在殺害的情形,賠償義務人應向擔負埋葬費的人賠償埋葬費。」
2、《瑞士債務法》第45條第1項規定:「傷害致人死亡的,支付的賠償金應當包括所支出的費用和喪葬費。」
3、《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1094條第1款規定:「對受害人死亡負有責任的人,應向支付喪葬費的人賠償必要的喪葬費。」
4、我國台灣地區「民法典」第192條第1款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