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已退休了 有工傷證 有沒有特殊補助
退休人員有工傷證的沒有特殊補助。分地區有每年2次免費體檢身體,有的單位還可以報銷一部葯費,全國各地區是不一樣的!
❷ 已退休人員受傷如何賠償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復如下:
首先,因人身傷害引起的損害賠償,參照《最回高人民法院關於答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其次,確認人身損害事實後,確認造成人身損害的相應的責任,根據責任大小來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人身傷害賠償需要對傷殘等級進行鑒定,根據鑒定的結果確認具體的賠償數額。傷殘等級鑒定是由專門的鑒定機構鑒定
第四,對於人身損害的傷殘等級確認後,主要賠償范圍包括醫療費,住院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精神損害賠償等。
第五,據當地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以及受害人的年齡、戶籍來確認各項賠償責任。
第六,人身損害賠償,可以聘請律師,律師費用也由將來的加害方承擔。
祝福!
❸ 退休員工享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嗎
有的。
根據《工傷來保險條源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享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3)已經退休人員受傷後補助擴展閱讀:
《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要求規定:
1、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❹ 退休職工如果以前受過傷,除退休金外還有額外補償嗎
這個得看你是不是被認定為公傷,只有認定公傷定過級才有除退休金外的額外補償
❺ 退休後還能領到工傷的一些什麼補償嗎
你老爸已經退休了,而且工傷已經有這么多年了,現在在想補償恐怕是不大可能了。當時你們受的工傷醫葯費已經全部報銷,這已經很不錯了,要想再補償恐怕已經晚了。
❻ 退休人員的意外傷害賠償標准
人身意外傷害賠償標准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被撫養人生活費、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直接向公司索賠,賠償費用計算如下:
賠償標准:
1、醫療費。包括:診療費、醫葯費、住院費、其他(憑據給付,外地治療有轉診單;)
2、誤工費。受害人收入標准(天/月/年)×誤工時間(有實際收入按實際收入,沒有實際收入的按同行業中等標准);
3、住院伙食補助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准(元×住院天數);
4、護理費。(有收入按收入,無收入按誤工標准×天數;最長不超過20年);
5、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和醫療機構意見確定;
6、交通費、住宿費(需要記錄並有憑證)。
❼ 到達退休年齡在單位受傷後的費用怎麼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而現行法律只對勞動者年齡的下限作出了規定,對勞動者年齡的上限沒有作規定。因此,不能因是離退休職工或超過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及其他人員就否定其勞動者身份。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第4條規定:「公務員和比照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出外)、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適用勞動法」。 由此可見,是否形成勞動關系應看勞動者是否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因此,離退休人員或超過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及其他人員與現在用人單位之間只要存在勞動關系,不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均不能排除在《勞動法》及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之外。如果不將他們與現在用人單位之間的聘用關系認定為勞動關系,相關行政機關不強制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就會出現勞動者在遭受工傷損害後,因用人單位破產、逃避債務等原因而得不到賠償的情況。且中辦發[2005]9號文件沒有明確將離退休人員排除在勞動關系之外。因此,涉及老年勞動者,即離退休人員或超過60歲(男)、50歲(女)的農民工及其他社會人員(但公務員和比照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農村勞動者、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除外)應參照如下意見處理:(1)老年勞動者與現在用人單位之間的聘用關系如符合勞動關系的,應予認定。(2)不論老年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是否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也不論老年勞動者在原單位是否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如勞動關系成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受理其工傷認定的申請,其在受聘期間因工受傷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另外,建議對老年勞動者與現在用人單位之間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徵收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❽ 退休後的工傷保險補償
可以理解為已經終止,因為工傷保險是企業為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內職工繳納的,退休後雙方勞容動關系終止,所以工傷保險關系終止。
但是,實際情況中存在,勞動者退休後仍在原單位工作,並繳納了工傷保險,在這種情況下是應當,該員工仍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2007年7月5日,[2007]行他字第6號)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號《關於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第二種意見,即: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第61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❾ 退休人員返聘發生工傷,是否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還是只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你好,在實踐中這個問題有爭議的。一般認為,退休職工在受聘期間因工受傷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應適用民事人身損害賠償程序。也就是說,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職工退休後與用人單位間不再是勞動法律關系,用人單位未再為其參加工傷保險,所以在受聘期間因工受傷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退休職工與用人單位間是勞務合同關系,如果在勞務合同中對因工受傷事宜有約定,則依約定處理,如無相關約定,退休職工可向用人單位主張民事人身損害賠償。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據此,退休職工可向用人單位主張《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中所列的人身損害賠償的費用和精神損害撫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