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職工退休未用完的補休如何處理
退休的時候沒有用完,補休就不給辦理了。因為退休前大概就知道什麼時候退休,盡量就讓大家休息。
㈡ 職工已達到退休年齡卻不願辦理退休手續怎麼辦
員工達到退休年齡卻不願意退休,用人單位可以選擇終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也就是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管勞動合同是否到期,勞動合同都終止了。
達到退休年齡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不應當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的情形,但是沒有包含達到退休年齡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這種情形,且根據法理,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理應退休,且開始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沒有理由支付賠償金。
(2)因職工退休不休崗處理事項擴展閱讀:
根據國家勞動部門辦理企業職工退休的相關規定:
1、企業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即男(包括幹部)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企業應按照國家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已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單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拖延辦理時間。
2、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的規定,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退休後的賠償問題,應通過法律程序來解決。
3、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不同於勞動者的工資,它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退出工作崗位後,所享受的一種社會保障待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發的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企業必須及時、足額發到退休人員手中,企業主管部門不得擠占、挪用或延緩發放。
㈢ 「職工不同意辦理退休手續,企業暫停其工資支付」政策性依據是什麼
如果職工對公司繳納的養老保險等問題存有異議,而拒辦退休,並不會影響企業專正常為其辦屬理退休手續。若職工採取威脅,暴力等手段影響了企業辦理退休手續,企業一是應從該職工到齡的下月起停發其工資,第二要依據職工退休離崗令,立即停止為其繳納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等費,全部改由職工本人全額交納。由此引起的一切問題也概由其本人承擔。「職工不同意辦理退休手續,企業暫停其工資支付」的政策性依據是,(國發1978(104)號文件)。勞動法。
㈣ 工行為了不讓女職工50歲退休把崗位全部定為管理崗要求女職工55歲退休,辭職後能否50歲辦理退休
一、辭職後還能50歲退休嗎
勞動者辭職後是按50歲退休的,勞動者退休與辭職是沒有直接關系的,一般男職工60歲退休,女幹部55周歲退休,女職工50周歲退休。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即: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並且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
二、員工退休後有什麼待遇
職工退休後享受以下待遇:國家和社會為年老不能勞動和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提供的生活保障,主要是退休金。凡具備一定工齡條件的職工年老退休後,可以從國家或企業長期領取退休金。
職工退休年齡的規定是: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職員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提前五年;因工(公)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雖未到達退休年齡,也可以退休;因病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可以提前五年至十年退休。職工退休後,按其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長短,逐月領取相當於本人原標准工資一定百分比的退休金;因工(公)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退休金標准略高一些,生活不能自理需人扶助者還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為革命和建設做出特殊貢獻的職工,退休後可以享受優異退休待遇。為了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國家規定了退休金的最低數額。退休人員還享受物價補貼、公費醫療、安家補助、喪葬撫恤等福利待遇。
三、關於退職待遇的具體規定
總體介紹
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繳費年限滿15年的,按月發給退職生活費。具體標准為:以退職時上年度省或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同時發給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准為本人賬戶儲存額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其中,1997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魯勞社[2001]29號文件規定的120元調節金繼續保留。繳費年限不滿15年,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並按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一次付清。
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第十二條
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二)項規定"勞動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滿或屬於第十二條(二)項和第十五條規定情況解除勞動合同時,企業應當按照其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標准工資l個的生活補助費;但是,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本人標准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995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1995年1月1日與《勞動法》配套施行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第六條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息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息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勞動部辦公廳公布
"1995年3月31日勞動部辦公廳公布實行的《關於(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中有關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89號)規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六條規定與《勞動法》第二十九條並無矛盾。被鑒定為一至四級者其終止勞動關系是通過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來實現的,並非以解除勞動合同來終止勞動關系,與(勞動法)的規定是一致的。這樣規定,對勞動者來說,既保護了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休息的合法權益,又使那些真正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應該享受的退休、退職待遇,按規定得到妥善安置,避免了醫療期滿後因解除勞動合同而造成失業;同時,減輕了企業負擔"。
國家勞動部
國家勞動部於1995年8月4日印發執行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5條規定"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簽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頒布實施的《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三)項規定"男年滿50周久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應該退休;第一條規定"不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力的工人,應該退職。
㈤ 已到退休年齡,由於個人原因不願辦理退休手續,影響到其他在崗職工的社保繳費,怎麼辦
怎麼會影響啊?到了退休年齡,個人社保就不能繳納了,這是系統決定的啊
㈥ 內退與退休有什麼區別
內退,嚴格來說並不是真正的辦理了退休手續,只是在單位內部的一種近似退休待遇的辦法,辦理內退的人員可不在單位工作,但每月可從單位領取一定數額的內退費,
不過這些人的社會保險並沒有終止,而是由單位繼續在社保中心繳納,一直到到達退休年齡條件後正式辦理退休。
1、政策依據不同
內退主要是依據《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等文件,其規定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以內退;
退休主要是依據《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等文件,其規定一般情況下職工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女幹部滿55周歲才能夠退休。
2、待遇標准不同
職工內退期間,生活費由企業承擔,生活費標准由企業自主確定,但不得低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准;
而辦理退休後領取的是基本養老金,其是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基數、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3、發放主體不同
內退職工的生活費由用人單位負責發放;
而辦理了正式退休手續的職工,其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
4、救濟途徑不同
因內退發生的糾紛為勞動爭議,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起訴;
退休則由社保經辦機構審核並發放待遇,對社保經辦機構審核、發放養老金的行為不服,屬於行政爭議,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途徑解決。
國家出台內退政策的目的是:企業減員增效,發展生產。有關企業職工內退的政策規定,是針對有富餘人員的企業,因年老、體弱、多病而不適應工作強度的職工,可以在本人自願申請的情況下,提前享受退休待遇。
國家在出台內退政策的同時,強調嚴禁企業超出國務院規定辦理內退的行為。
在國有企業的改制、重組中,任何涉及員工安置、分流富餘人員等廣大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都必須經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國有企業的改制前提是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職工內退達5年後,應辦理正式退休手續並結束企業內退狀態。距法定退休5年以內或工齡滿30年以上的職工,經與企業協商一致,可實行內部退養政策。
內退期間由企業逐月為其發放生活費,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生活費標准根據企業支付能力由企業與內退人員協商確定,但最低不得低於當地下崗職工第一年的生活費標准,即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的120%。
在企業改制時,內退人員也可一次性領取生活費,企業為其一次性預繳應繳社會保險費,解除勞動關系。
對改為非國有企業的,經改制前後企業協商一致,可將內退人員所需資金一次性劃撥給改制後企業,由改制後企業按月為其發生活費,繳納社會保險費。
網路-內退
㈦ 公務員或事業人員未退休不來上班如何處理,根據什麼法律條款
對於這樣的問題,或許只限於在理論上討論。
在現實中,臨近退休而不上班的人都是些什麼人呢?實際調查之後就會明白,絕大部分是那些由於年齡原因而剛剛卸任了領導職務在領導崗位上退下來的老局長(含副局長)、老書記(含副書記),而現任的新局長、新書記都曾經是這些退下來的老領導多年栽培而向組織上推薦才新提拔上來的,讓這些報恩還來不及的新領導拿不來上班的問題向老領導開刀,究竟會有多難?天知、地知,或許只有這個問題的提問者不知。
㈧ 《勞動法》對國企職工內退有什麼規定
《勞動法》沒有規定內退,以下是勞社部發布的關於內退的辦法和規定:
1、《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勞動關系處理辦法》(勞社部發[2003]23號)第一條第六款
企業改制分流時,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符合內部退養條件的職工,原主體企業或國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實行內部退養。職工在改制前已經辦理內部退養手續的,一般由原主體企業繼續履行與職工的內部退養協議。由改制企業履行原內部退養協議的,應當在改制分流總體方案中明確。
2、《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1993年國務院第111號令)第九條
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由企業發給生活費。
已經實行退休費用統籌的地方,企業和退出工作崗位休養的職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視為工齡,與其以前的工齡合並計算。
(8)因職工退休不休崗處理事項擴展閱讀:
1992年7月23日,國務院發布《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該條例第十七條第七款提出了「提前退出崗位休養」這一概念。
國家出台內退政策的目的是:企業減員增效,發展生產。是針對有富餘人員的企業,因年老、體弱、多病而不適應工作強度的職工,可以在本人自願申請的情況下,提前享受退休待遇。國家在出台內退政策的同時,強調嚴禁企業超出國務院規定辦理內退的行為。
㈨ 己辦理退休手續的職工拒不離崗
可以安排新人工作,沒有他的位置他就自動離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