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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陽縣2005鄉鎮機構改革退休人員

發布時間:2021-10-13 17:36:09

① 2005年鄉鎮機構改革分流人員工資有沒有漲的那一天

(一)黨政機關公務員(含依照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分流人員。
1.辦理退休手續的。到法定年齡辦理退休手續的,享受退休人員待遇;辦理提前退休的,其工作年限計至法定退休年齡,退休費比例按有關規定執行。辦理提前退休手續後,按退休人員對待。
2.從鄉鎮黨政機關分流未安置的正式人員(含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退出編制序列,有關部門取消其工資關系,同級財政部門每月按其本人2005年國家規定工資標準的70%發放基本生活費。
3.本人自願,經組織批准,辭去公職自謀職業的,可視其工作年限一次性發給適當辭職費,具體標准由各縣市區自定,但最多不得超過相當於本人5年的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及津貼、補貼)。
4.分流到事業單位的。享受新單位的工資福利政策,其工資低於原工資的,按原工資就近就高套相應的工資檔次;分流到企事業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工作滿1年以上,經單位考核同意,可在專業技術結構比例限額內比照同等學歷、資歷人員申報評審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事業單位人員分流到非國有單位工作的,其檔案和人事關系由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實行人事代理,以後被機關、國家企事業單位重新錄(聘)用的,其在非國有單位工作的時間可計算為連續工作年限。
(二)事業單位分流人員。
1.辦理退休手續的。已參加養老保險的分流人員,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期間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應領取的退休費,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撥付給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退休時按照企業辦法計發基本養老保險金。提前退休人員退休費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支付。未參加養老保險的提前退休人員退休費由原渠道負責發放。
2.辭職離崗的。辦理減編離崗手續後,有關部門取消其工資關系,根據實際情況分別適用以下兩種方法:
⑴事業單位正式人員分流後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退休時按照企業辦法計發基本養老保險金。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每位分流人員建立養老保險關系,從1995年1月起為分流人員補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分流人員1995年以來歷年的檔案工資為繳費基數,按11%的比例補繳個人帳戶資金。其中:1994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從1995年1月補繳至2005年12月,1995年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1995年1月以後參加工作的,從參加工作當月補繳至2005年12月。補繳的繳費年限和以後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按11%建立的個人帳戶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負擔,其中,分流前已經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期間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並入本人企業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賬戶繳費比例不足部分由財政補貼至11%,全額轉入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分流人員重新就業的,按照國家和我省規定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未重新就業的,由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中斷手續,待重新就業後,再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⑵凡自願辭去公職並與單位辦理解除人事勞動關系手續的人員,就可以按照上述辦法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也可以比照《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481號)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償。補償標准按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放相當於本人上年1個月月均國家規定基本工資的補償金。
(三)鄉鎮機構改革分流人員未就業的,或在機關、事業單位之外實現再就業的,按《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若干意見》(豫發〔2002〕14號)文件規定,享受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優惠政策。
(四)對分流人員領辦創辦各類經濟實體、農業科技示範基地、生產經營企業和農民股份合作組織的,根據有關規定,在資金、土地使用、稅收等方面給予支持和優惠。
(五)分流人員的醫療保險、失業保險按《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認真做好全省鄉鎮機構改革中有關財政及社會保障政策落實工作的通知》(豫辦〔2005〕32號)執行。
(六)分流人員未就業前,符合低保條件的,由當地民政部門按照相關規定發放低保金,其人事檔案交由縣級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免費保管。
(七)到農村任職。鼓勵熟悉農村工作、有一定工作能力的分流人員經組織推薦,本人自願,村裡同意,辦理離崗手續後可到農村任職。鄉鎮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補償金額由各縣市區自定。
(八)凡符合鄉鎮機關、事業單位用人條件的,可自願報名,參加本次鄉鎮機構改革競爭上崗後缺編的事業單位選拔考試,擇優上崗。未上崗人員予以分流,同時享受有關分流政策。
(九)內退、編外離崗人員,截至2005年12月31日仍未達到退休年齡的,繼續享受當時的政策。

② 急求!!!豫辦【2005】32號文件原文 謝謝先

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財政廳關於認真貫徹豫辦〔2005〕32號文件做好全省鄉鎮機構改革有關勞動保障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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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 時間:2008年8月13日10:3

× 各省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河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認真做好全省鄉鎮機構改革有關財政及社會保障政策落實工作的通知》(豫辦〔2005〕32號)精神,現就有關勞動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執行。

一、事業單位人員分流後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退休時按照企業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每位分流人員建立養老保險關系,從1995年1月起為分流人員補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分流人員1995年以來歷年檔案工資為交費基數,按11%的比例補繳個人帳戶資金至2005年12月。1995年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1995年1月以後參加工作的,從參加工作當月補繳。補繳的繳費年限和以後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按11%建立的個人帳戶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負擔。其中,分流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期間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並入本人企業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帳戶不足部分由財政補貼至11%,全額轉入本人企業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分流人員重新就業的,按照國家和我省規定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未重新就業的,由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中斷手續,待重新就業後,再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機關事業單位中一次性給予辭職費和補償金的辭職人員,其養老保險關系分以下兩種情況處理:

一是到企業就業或者自謀職業的參加企業養老保險,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為其接續養老保險關系,並按豫辦[2005]32號文件規定補建個人帳戶,所需資金由個人負擔。其中已經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其個人繳費部分轉移至企業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不足11%部分由本人補齊。

二是未就業的,根據個人意願可以按照第一種情況處理,建立企業養老保險關系,補建個人帳戶。重新就業後,按照企業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繼續繳費,前後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也可以將已經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退還本人,終止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關系,重新到企業就業的按照豫辦[2005〕32號文件補建個人帳戶,所需資金由個人負擔,1995年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辭職人員補建個人帳戶所繳資金全部記入個人繳費部分。

三、鄉鎮事業單位將分流人員情況及檔案等有關資料送交勞動保障部門後,勞動保障部門要抓緊計算出每個參加保險的分流人員補建個人帳戶所需資金數額,送當地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審核無誤後,要及時把所需資金劃撥給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資金足額到位後,經辦機構應及時為每位參保分流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在記錄個人帳戶繳費記錄時,個人繳費部分按照不同時期個人繳費比例計入。具體比例為:1995年1月--1998年6月為3%;1998年7月--2001年6月為4%;2001年7月--2003年6月為6%;2003年7月--2005年12月為8%。

四、勞動保障部門要及時與人事和編制部門溝通,掌握已經參加養老保險的提前退休人員情況,逐人登記造冊,核實有關數據,計算出提前退休期間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應領取的退休費數額,送當地財政部門審核並撥付所需費用。機關事業、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財政部門劃撥的費用後,應及時建立提前退休人員資料庫,發放提前退休人員退休費。

五、鄉鎮機構改革前已經參加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在鄉鎮機構改革後予以保留的應繼續繳費參保;欠繳醫療保險費的單位,應在鄉鎮機構改革時清償以往欠費;未參加醫療保險的單位,應於2006年1月1日起參加醫療保險,執行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規定。鄉鎮機構改革中分流人員重新安置工作和再就業的,應隨同新的用人單位參加醫療保險;未就業或靈活就業的分流人員,可按照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政策參加醫療保險。

在鄉鎮機構改革中,已參加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的辦理提前退休手續和內退的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前,應繼續按有關規定繳費。

在鄉鎮機構改革中已實行離休幹部醫療費用統籌的,應繼續參加當地離休幹部的醫療費用統籌;尚未實行離休幹部醫療費用統籌的,仍執行現行辦法。

六、鄉鎮機構改革分流人員到企業就業的,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河南省實施暫行辦法》(豫政[2003〕54號)等有關政策規定參加工傷保險。

七、按照國家和河南省《失業保險條例》及統籌地區政府有關規定,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失業保險。鄉鎮機構改革時,已經參加失業保險的要按規定繳清歷年所欠的失業保險費。事業單位未參加失業保險的分流人員,必須按規定補辦失業保險參保手續,並繳清失業保險費。鄉鎮機構改革中事業單位的分流人員,符合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鄉鎮機構改革分流人員重新就業後,應及時辦理失業保險參保或接續手續。

八、未就業的鄉鎮行政事業單位分流人員。可比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中共河南省委、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若干意見》(豫發[2002〕14號)等有關再就業政策規定,向所在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申領《再就業優惠證》,憑《再就業優惠證》享受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優惠政策。

http://www.hroot.com/article/html/2008-8-13/2008813100313.htm

③ 懸賞:有誰能搞到河南省2005年鄉鎮機構改革方案本人願出100元

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財政廳
豫勞社〔2005〕21號

關於認真貫徹豫辦〔2005〕32號文件做好全省鄉鎮機構改革有關勞動保障工作的意見

各省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河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認真做好全省鄉鎮機構改革有關財政及社會保障政策落實工作的通知》(豫辦〔2005〕32 號)精神,現就有關勞動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執行。
一、事業單位人員分流後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退休時按照企業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每位分流人員建立養老保險關系,從1995年1月起為分流人員補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分流人員1995年以來歷年檔案工資為交費基數,按11%的比例補繳個人帳戶資金至2005年12月。1995年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1995年1月以後參加工作的,從參加工作當月補繳。補繳的繳費年限和以後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按11%建立的個人帳戶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負擔。其中,分流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期間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並入本人企業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帳戶不足部分由財政補貼至11%,全額轉入本人企業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分流人員重新就業的,按照國家和我省規定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未重新就業的,由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中斷手續,待重新就業後,再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機關事業單位中一次性給予辭職費和補償金的辭職人員,其養老保險關系分以下兩種情況處理:
一是到企業就業或者自謀職業的參加企業養老保險,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為其接續養老保險關系,並按豫辦[2005]32號文件規定補建個人帳戶,所需資金由個人負擔。其中已經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其個人繳費部分轉移至企業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不足11%部分由本人補齊。
二是未就業的,根據個人意願可以按照第一種情況處理,建立企業養老保險關系,補建個人帳戶。重新就業後,按照企業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繼續繳費,前後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也可以將已經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退還本人,終止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關系,重新到企業就業的按照豫辦〔2005〕32號文件補建個人帳戶,所需資金由個人負擔,1995年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辭職人員補建個人帳戶所繳資金全部記入個人繳費部分。
三、鄉鎮事業單位將分流人員情況及檔案等有關資料送交勞動保障部門後,勞動保障部門要抓緊計算出每個參加保險的分流人員補建個人帳戶所需資金數額,送當地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審核無誤後,要及時把所需資金劃撥給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資金足額到位後,經辦機構應及時為每位參保分流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在記錄個人帳戶繳費記錄時,個人繳費部分按照不同時期個人繳費比例計入。具體比例為:1995年1月--1998年6月為3%;1998年7月--2001年6月為4%;2001年7月--2003年6月為6%;2003年7月--2005年12月為8%。
四、勞動保障部門要及時與人事和編制部門溝通,掌握已經參加養老保險的提前退休人員情況,逐人登記造冊,核實有關數據,計算出提前退休期間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應領取的退休費數額,送當地財政部門審核並撥付所需費用。機關事業、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財政部門劃撥的費用後,應及時建立提前退休人員資料庫,發放提前退休人員退休費。
五、鄉鎮機構改革前已經參加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在鄉鎮機構改革後予以保留的應繼續繳費參保;欠繳醫療保險費的單位,應在鄉鎮機構改革時清償以往欠費;未參加醫療保險的單位,應於2006年1月1日起參加醫療保險,執行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規定。鄉鎮機構改革中分流人員重新安置工作和再就業的,應隨同新的用人單位參加醫療保險;未就業或靈活就業的分流人員,可按照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政策參加醫療保險。
在鄉鎮機構改革中,已參加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的辦理提前退休手續和內退的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前,應繼續按有關規定繳費。
在鄉鎮機構改革中已實行離休幹部醫療費用統籌的,應繼續參加當地離休幹部的醫療費用統籌;尚未實行離休幹部醫療費用統籌的,仍執行現行辦法。
六、鄉鎮機構改革分流人員到企業就業的,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河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豫政〔2003〕54號)等有關政策規定參加工傷保險。
七、按照國家和河南省《失業保險條例》及統籌地區政府有關規定,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失業保險。鄉鎮機構改革時,已經參加失業保險的要按規定繳清歷年所欠的失業保險費。事業單位未參加失業保險的分流人員,必須按規定補辦失業保險參保手續,並繳清失業保險費。鄉鎮機構改革中事業單位的分流人員,符合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金

④ 2005年機構改革原陽停職保退鄉鎮分流人員,到退休年嶺,還會按新的政策補交養老保險嗎

不用交,當時公務人員都不交保險,讓我們停職,到時退休,現在又說補交保險,那重新讓我們上班吧,保險一分不少。

⑤ 河南商丘睢縣2005年鄉鎮機構改革分流人員還可以繳納社保嗎

鄉鎮分流人員原則上鄉鎮不再繳納社保,但個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進行自行繳納,比如,繳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其他商業保險等。

⑥ 我是睢陽區李口鎮05機構改革分流人員,我想問一下,我們這部分人的養老保險問題

在這種情況之下。估計還是需要個人補交一部分養老保險才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⑦ 我04年在鄉鎮政府上班,05年機構改革被分流,然後沒有編制,

如果你不是編制了復,按照勞動製法的話,你想辭職單位應該允許,如果單位辭退你,要按照工齡給你補償金。一年工齡給一個月工資做為補償。
退休後的待遇不好比較的,按照社保領取養老金,養老金相對比較低,按照事業單位的編制給養老金,因為財政也會負擔一部分,相對比較高。
不過這對你已經沒有意義了,因為你不是編制了。
如果你有技術,並且在外面幹活還能拿到高工資的話,你還是辭職吧。不過你會沒有補償金。在鄉政府因為你不是編制了,所以他們的政策對你沒有用。

⑧ 鄉鎮機構改革人員下崗有何政策

其實不同地區,他們的政策是有些不同的。你查一下你們當地政府的網站看一下。

下面是河北省政策,可參考一下:

做好鄉鎮人員定崗和分流安置工作

1、清退非正式人員。各鄉鎮機關、事業單位的非正式人員,即各類臨時聘用、借調人員,一律清退。

2、堅持和規范競爭上崗。競爭上崗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先競崗,後分流」,嚴禁搞「暗箱操作」。鄉鎮機關人員按照《黨政機關競爭上崗工作暫行規定》(中辦發〔2004〕13號)要求的程序和方法進行;機關工勤人員和事業單位人員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35號)的規定實行人員聘用制。各鄉鎮行政事業單位人員要嚴格按編制定編定崗,要做到「定編到人、定崗到人、分流到人」。定崗人員和分流人員都要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要完備相關手續,縣對各鄉鎮確定的定編定崗人員實行實名制管理,建立人員統發工資和人員編制台賬。分流人員必須離崗,不能與在職人員混崗,更不能輪流上崗,嚴禁搞編制混用和輪崗分流。

3、明確人員分流的有關配套政策。鄉鎮分流人員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⑴符合條件的參加全縣機關事業單位錄用、聘用工作人員考試。目前,可自願報名參加由組織、人事部門統一組織的鄉鎮機關考錄國家公務員選拔性考試。⑵分流人員中對已達到退休年齡和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喪失工作能力的,及時辦理退休和病退手續。截止2005年12月31日,男滿55周歲以上、女滿50周歲以上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滿30年的,本人申請,經組織批准,可辦理提前退休手續。其工作年限計至法定退休年齡,退休費比例按有關規定執行。辦理提前退休手續後按退休人員對待。⑶鄉鎮機關分流人員未安置的發放基本生活費。⑷分流人員離開鄉鎮機關、事業單位的,分流後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1995年1月起補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退休時按照企業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為分流人員建立和完善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⑸鄉鎮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自願辭職的,可一次性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⑹分流人員未就業前,符合申領失業保險條件的,可享受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符合低保條件的,由民政部門按照相關規定發放低保金;其人事檔案交由縣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免費保管。⑺鄉鎮行政機關人員,分流到事業單位的,享受新單位的工資福利政策,其工資低於原工資的,按原工資就近就高套相應的工資檔次;分流到企事業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工作滿1年以上,經單位考核同意,可在專業技術結構比例限額內比照同等學歷、資歷人員申報評審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事業單位人員分流到非國有單位工作的,其檔案和人事關系由縣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實行人事代理,以後被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重新錄(聘)用的,其在非國有單位工作的時間可計算為連續工作年限。⑻分流人員再就業的,可參照省委、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若干意見》(豫發〔2002〕14號)享受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的優惠政策。⑼對分流人員領辦創辦各類經濟實體、農業科技示範基地、生產經營企業和農民股份合作組織的,根據有關規定,在資金、土地使用、稅收等方面給予支持和優惠。

(二)事業單位分流人員。
1.辦理退休手續的。已參加養老保險的分流人員,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期間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應領取的退休費,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撥付給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退休時按照企業辦法計發基本養老保險金。提前退休人員退休費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支付。未參加養老保險的提前退休人員退休費由原渠道負責發放。
2.辭職離崗的。辦理減編離崗手續後,有關部門取消其工資關系,根據實際情況分別適用以下兩種方法:
⑴事業單位正式人員分流後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退休時按照企業辦法計發基本養老保險金。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每位分流人員建立養老保險關系,從1995年1月起為分流人員補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分流人員1995年以來歷年的檔案工資為繳費基數,按11%的比例補繳個人帳戶資金。其中:1994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從1995年1月補繳至2005年12月,1995年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1995年1月以後參加工作的,從參加工作當月補繳至2005年12月。補繳的繳費年限和以後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按11%建立的個人帳戶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負擔,其中,分流前已經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期間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並入本人企業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賬戶繳費比例不足部分由財政補貼至11%,全額轉入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分流人員重新就業的,按照國家和我省規定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未重新就業的,由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中斷手續,待重新就業後,再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⑵凡自願辭去公職並與單位辦理解除人事勞動關系手續的人員,就可以按照上述辦法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也可以比照《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481號)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償。補償標准按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放相當於本人上年1個月月均國家規定基本工資的補償金。
(三)鄉鎮機構改革分流人員未就業的,或在機關、事業單位之外實現再就業的,按《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若干意見》(豫發〔2002〕14號)文件規定,享受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優惠政策。
(四)對分流人員領辦創辦各類經濟實體、農業科技示範基地、生產經營企業和農民股份合作組織的,根據有關規定,在資金、土地使用、稅收等方面給予支持和優惠。
(五)分流人員的醫療保險、失業保險按《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認真做好全省鄉鎮機構改革中有關財政及社會保障政策落實工作的通知》(豫辦〔2005〕32號)執行。
(六)分流人員未就業前,符合低保條件的,由當地民政部門按照相關規定發放低保金,其人事檔案交由縣級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免費保管。
(七)到農村任職。鼓勵熟悉農村工作、有一定工作能力的分流人員經組織推薦,本人自願,村裡同意,辦理離崗手續後可到農村任職。鄉鎮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補償金額由各縣市區自定。
(八)凡符合鄉鎮機關、事業單位用人條件的,可自願報名,參加本次鄉鎮機構改革競爭上崗後缺編的事業單位選拔考試,擇優上崗。未上崗人員予以分流,同時享受有關分流政策。
(九)內退、編外離崗人員,截至2005年12月31日仍未達到退休年齡的,繼續享受當時的政策。
(十)其他特殊情況的分流人員,由各縣市區參照本意見,結合本地實際提出具體解決辦法,並報焦作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市編辦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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