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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管理條例退休人員

發布時間:2021-10-13 05:51:11

Ⅰ 關於事業單位職工退休的年齡及相關規定有哪些

根據《國家公務員法》規定:

第九十二條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版完全喪失工權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第九十三條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四條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國家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幫助,鼓勵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

(1)事業單位管理條例退休人員擴展閱讀:

根據《國家公務員法》第八十六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一)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監察調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Ⅱ 事業單位企業管理退休辦法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離)休後的生活,適應機構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工資制度改革,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和建立完整的社會養老保險 體系的需要,確保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的長期穩定發展,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養老保險 的范圍和對象是:
(一)納入我省各級政府人事部門工資基金管理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其他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單位的人員(以下簡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二)非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人員和人事、工資關系掛靠或寄存在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才服務機構具有國家幹部身份的人員(以下簡稱「其他人員」)。這兩大類人員,均依本規定實行社會養老保險 。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養老保險 的覆蓋范圍為國家行政機關,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以及群眾團體的幹部和工人。
第三條省和地(市)、縣(市、區)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機關社保公司」)是我省具體承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保險業務的機構,屬事業性質實行企業化管理,接受同級政府人事部門的領導和管理,同時接受上一級機關社保公司的業務指導。
第四條機關社保公司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方針、政策、法律;負責養老保險 等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給付、管理;協同做好退休幹部社會化管理的服務工作,發展福利事業。
第二章養老保險 方式
第五條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與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儲存積累式養老保險 相結合的社會保險制度,實行國家、單位、個人共同負擔。
第六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分別實行以下三種基本養老保險 方式: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國家幹部和固定職工實行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由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的繳納比例按月向機關社保公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機關社保公司在國家幹部、固定職工按國家有關文件規定辦理退(離)休手續後,以本規定的給付項目和標准,支付基本養老保險 金。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聘用制幹部、合同制工人實行退休養老保險基金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聘用制幹部、合同制工人按規定的繳納比例向機關社保公司繳納。社保公司按單位和上述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年限長短和金額多少,在上述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後計發養老保險 金。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集體工人參照聘用制幹部、合同制工人的保險方式,實行退休養老保險 基金制度。
(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臨時工實行儲存積累式的基本養老保險。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臨時工按規定其他人員的繳納比例按月向機關社保公司繳納。機關社保公司按實際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月份和金額多少,計發養老保險 金。
本規定范圍內的單位可根據自身的經濟能力為本單位人員建立補充養老保險 。
第七條其他人員實行按人儲存積累式的養老保險。養老保險費按各地確定的繳納比例由用人單位和個人逐月向機關社保公司繳納。機關社保公司按實際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月份和金額多少,計發養老保險 金。
第三章養老保險 費的繳納
第八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養老保險 費按照「以支定籌,略有節余」的原則進行籌集。具體繳納辦法是:
(一)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各單位全部在冊人員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逐月向當地承保的機關社保公司繳納並存入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基本養老保險 費的繳納比例應控制在單位全部在冊人員工資總額的25%以內,具體比例由各地根據實際測算的情況確定。
(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本人工資總額的2%,由單位按月在發放工資時代扣,匯繳當地承保的機關社保公司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 基金專戶。
第九條其他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負擔的,按其個人實得工資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費額和個人自交的費額兩個部分組成,統一由用人單位或交由本人按月向當地承保的機關社保公司繳納,存如在銀行開設的其他人員養老保險 基金專戶。
由用人單位負擔的養老保險 費的繳納比例和個人自交的費額,要本著有利保障、用人單位可以承受的原則,由各地按不低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人員繳費水平以及實際測算的情況確定。
第十條單位補充養老保險 所需費用從單位獎勵基金、福利基金中列支。
第十一條 逾期繳納養老保險費的,須按應繳費額日徵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相應的養老保險 基金專戶。
第十二條工資總額的構成,以國家統計局現行的規定為准。單位和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 費均以元為起算單位。
第十三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在「行政費」、「事業費」中列支,實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在「事業支出」中列支。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的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 費在「管理費用」:中列支。
第四章養老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退(離)休手續的機關、事業單位國家幹部、固定職工,其基本養老金的給付與原退休費計發標准相銜接,給付項目為:
(一)退休費;
(二)退休補助費;
(三)生活補貼費;
(四)副食品價格補貼;
(五)糧油價格補貼;
(六)死亡喪葬費。
上述給付項目,由承保的機關社保公司按月撥給單位,由單位發給個人,或直接發給本人。
第十五條聘用制幹部、合同制工人、集體工退休後的養老保險 金項目為:
(一)按其單位和本人繳納的養老保險 費的年限長短和金額多少計發的養老金;
(二)國家規定加發的補貼、補助費;
(三)醫療補助費;
(四)死亡喪葬費。
第十六條 臨時工退休後的養老保險金,以及單位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按儲存積累式所形成的基金及利息,採用個人養老金的給付辦法。投保人在繳費期死亡的、其按儲存積累式所形成的基金及利息一次性返還其法定繼承人,並按規定標准從養老保險 基金專戶中支付死亡費。
第十七條對不符合退(離)休、退職條件並按有關規定辦理離職、辭職、辭退、辭聘、終止合同且不在本規定范圍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由承保的機關社保公司按繳納養老保險 費年限,一次性發給生產生活補助費,其標準是:十年(含十年)以內的,每年按一個月標准工資發給,但總額最高不得超過本人二十四個月的標准工資。對觸犯刑律被處以刑事處罰的,不發給生產生活補助費。
第十八條對在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因工作變動調往不在本規定范圍其他單位的,其單位和個人原已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劃轉由原承保機構與其調入單位的承保機構商轉。在本規定范圍內調動的,養老保險費的單位繳納部分改由調入單位繼續繳納,單位和個人繳費辦法不變。對按有關規定辦理停薪留職的,其養老保險費仍須由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其他人員的養老金給付,採取個人養老金的給付方法。
具體實施細則另行下達。
第五章養老保險 基金的管理
第十九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養老保險 金採取縣(市、區)自主統籌、分級管理的辦法,並逐步向全省統籌過渡。
第二十條各級機關社保公司的管理費用,按統籌養老保險 金總額的2%提取,存入在銀行開設的專戶,專款專用。在此額度內,每年編制經費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各地(市)、縣(市、區)機關社報公司的行政和業務管理費用的開支計劃,須報省機關社保公司備案。
第二十一條 機關社保公司籌集的養老保險 金和業務管理費用收入免徵稅收,免交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預算調節基金及其他基金。
第二十二條各級機關社保公司應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確保資金的安全、保值、增值。存入銀行的養老保險金,按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保值增值的收益與存入銀行所的利息並入養老保險 基金專戶。
第二十三條各級機關社保公司對實行退休養老保險 的單位和人員,實行帳卡管理制度,按人立帳建卡,工作單位變動,卡隨人轉。
第二十四條基本養老保險金要量力而行,收支平衡,年終結余除適當留存周轉金外,其餘上交同級財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基金專戶。統籌的基本養老保險 金若發生收不敷支時,從同級財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基金專戶撥款;仍不敷支的,經徵得同級財政機關同意,可調整統籌的繳費比例。
第二十五條 各級機關社保公司要健全機構,精幹人員,健全會計、財務、統計和各項管理制度,做好養老保險 金的籌集、給付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各級機關社保公司養老保險 金的統籌、養老金的給付和管理費收支,執行全省統一的預決算制度、會計核算制度和財務管理辦法,並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具體辦法由省人事局會同省財政廳研究制定。
第二十七條各級機關社保公司有權稽核屬於本規定保險對象所在單位的有關帳目、報表,督促單位按規定足額繳納養老保險 費。
弄虛作假的,除應補繳或追回款項外,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廈門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養老保險 辦法由廈門市政府參照本規定,結合特區的實際情況制訂。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省人事局會同省體改委、財政廳制定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省人事局負責解釋。

Ⅲ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什麼條件可以享受補貼

根據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財政廳《關於對部分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發放一次性退休補貼的通知》(豫人社[2017]74號)文件規定:

第一條、發放范圍

2014年9月30日前已獲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範等榮譽稱號且明確享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人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符合國家和省原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條件,2014年10月1日後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

符合《河南省勞動廳河南省人事局轉發勞動人事部關於如何執行<關於西藏幹部、工人離休、退休、退職工作中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報告>的函》(豫勞險字(82)第33號)規定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條件,2014年10月1日後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按照本通知規定處理。

發放一次性退休補貼人員的范圍和計發比例細則如下:

(一)2014年9月30日前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榮譽稱號,退休時仍保持榮譽的人員

1、獲得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授予的勞動英雄、勞動模範、戰斗英雄、先進生產(工作)者等稱號的,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15%。

2、1989年1月及之後獲得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及其他榮譽稱號,且明確享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10%。1988年12月之前國家各部、委表彰的系統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10%。

獲得全國五一勞動獎章、全國三八紅旗手、全國青年突擊手(全國新長征突擊手)榮譽稱號的,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10%。

3、獲得省政府表彰的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等榮譽稱號,且明確享受省部級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10%。

4、獲得部隊軍一級單位授予的戰斗英雄、先進生產(工作)者、特等功、一等功稱號的,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10%。

5、維護或搶救國家財產、人民生命安全以及對敵斗爭中有特殊功績受到省政府通令嘉獎的,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5%。

(二)2014年9月30日前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集體獎指主要發明者或作者)

1、被批准為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科學、技術、管理專家和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學者、技術人員,河南省優秀專家,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為100%減去按照豫政[2006]74號文件規定計算的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

2、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發明獎、科技進步獎、星火獎中的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者,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15%。

3、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發明獎、科技進步獎、星火獎中三等獎和省部級科技進步獎、星火獎中的特等獎、一等獎者,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10%。

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獎、星火獎中的兩個二等獎以上者,河南省實用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河南省發展研究獎)、河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兩個二等獎以上者,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10%。省政府表彰的河南省傑出專業技術人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10%。

4、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發明獎、星火獎四等獎和省部級科技進步獎、星火獎中的二、三等獎,河南省實用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河南省發展研究獎)一、二等獎,河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一、二、三等獎者,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5%。

(三)2014年9月30日前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工作,符合豫勞險字(82)第33號文件規定,退休時累計滿10年不滿15年的,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5%;累計滿15年以上的,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10%。

(3)事業單位管理條例退休人員擴展閱讀:

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該退休。

根據有關規定,因病或非因工傷殘申請提前退休的職工,首先要到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進行醫療診斷。

其次是將取得的醫療診斷證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審核,作出是否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最後職工持鑒定結論和其他相關材料,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標准,在2002年4月5日之前,按《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GB/T16180—1996)執行,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作出補充規定。

自2002年4月5日之後,按《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准(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執行。

Ⅳ 事業單位人員退休的有關政策是怎樣規定的

事業單位退休,是按職務與職稱的高低發放退休金,工齡每超過五年,退休金就增加5%,獨生子女的再加5%。

Ⅳ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年齡有什麼規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
一、(一)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的退休條件:1、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2、工作年限滿30年的;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二)其他人員的退休條件1、正常退休:年齡達到男60歲,女幹部55歲、女工人50歲,連續工齡(含折算工齡,下同)10年的應當退休。2、提前退休:三種:一是因公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是因病或非因工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男50歲,女45歲,連續工齡10年;三是特殊工種(井下、高溫,高空、特繁工種、有毒有害工種)男55歲、女45歲,連續工齡10年。3、退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

Ⅵ 事業單位人員退休的有關政策是怎樣規定的

一、退休許可條件:

(一)、幹部

1)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2)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3)因公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人

1)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3)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4)因公致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申請材料

(一)《機關事業單位幹部退休審批表》《機關事業單位工人退休審批表》;

(二)工作人員檔案於養老保險手冊。

三、許可程序

(一)工作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當月,用人單位提交《退休審批表》於養老保險手冊;

(二)核實其檔案年齡、工資標准及繳費記錄;

(三)符合條件的,核發《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

拓展資料: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四、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本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詳見附件)。

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指導實施。

本決定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執行。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並調整相關待遇。

Ⅶ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年齡是怎麼規定的

現行退休年齡是,男性60周歲,女幹部55周歲,女工人50周歲。(一)男年滿六十周歲,版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權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Ⅷ 事業單位。領導有權私自聘用退休人員嗎

無權聘用。
事業單位無自主用工權,如果需要聘用工作人員,應當按照《事業內單位人事容管理條例》的規定招聘,第八條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已退休人員,應當退出工作崗位,用人單位私照亂用的應當予以清退。

Ⅸ 事業單位退休職工的有關規定

1975年那一年應該算1年,退休時間的計算方式是以年度來計算的,而不是以月回份來計算的;事答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退休費,按本人原職務(技術等級)工資和津貼兩項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70%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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