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寧夏喪葬費撫恤金標准
首先建議你咨詢當地相關部門,無論哪種性質離休幹部都可以咨詢老幹部局,他們的離休干版部政權策文件是最齊的(非本地的,由各地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出台的政策不算)。此外,機關和由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可以咨詢人事局,非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可以咨詢社保。
根據民發〔2007〕64號《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國家機關離休人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休費為基數計發。
㈡ 最新退休職工撫恤金發放標准
民發[2007]64號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
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人事廳(局)、財政廳(局),計劃單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財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人事局、財政局:
2004年10月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施行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提高了一次性撫恤標准;2006年7月1日,國家機關工資制度進行了改革。為適應有關政策的調整變化,現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一)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
(二)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其中:
1、離退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退休費,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2、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本人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本人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三)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的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
本《通知》下發後,《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民優函[1994]212號)即行廢止。
本通知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二〇〇七年五月八日
轉自一畝地
㈢ 社保退休死亡撫恤金標准2019年
親屬撫恤金按照抄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㈣ 請問,目前寧夏銀川市各類人員的喪葬費各是多少
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我區2012年企業職工和參保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的通知》(寧政辦發〔2012〕122號)規定,企業職工和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如下:
一、喪葬費(一)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企業職工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喪葬費按照原自治區勞動人事廳、財政廳《關於變更企業職工因工(因病)死亡後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的通知》(寧勞人險字〔1993〕084號)文件執行,發放標准為11143.50元(2011年全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714.50元的3個月)。(二)2010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企業職工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補繳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喪葬費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解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的意見》(寧政發〔2010〕10號)文件執行,發放標准為3122元(2011年全區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1561元的2個月)。 二、一次性撫恤金(一)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企業職工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繼續按照原自治區勞動保障廳《關於調整我區企業職工因病和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的通知》(寧勞社發〔2008〕163號)執行,發放標准為43683.33元(2007年全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184.16元的20個月)。(二)2010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企業職工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補繳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解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的意見》(寧政發〔2010〕10號)文件執行,發放標准為31220元(2011年全區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1561元的20個月)
㈤ 退休社保死亡撫恤金標准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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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8月1日起,我市機關(含各民專主黨派、人民團體,下同屬)工作人員及離退休、退職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因公犧牲人員的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基本退職生活費;病故人員的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基本退職生活費。
北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上有文件的:
㈥ 我看了幾個2019年撫恤金標准都不一樣,到底2019年做扶恤金標準是多少
不同情況下,撫恤金的發放標准不同:
1、機關工作人員:烈士和因公犧牲的,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本人生前月平均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的40倍;病故的,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本人生前月平均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的40倍。
2、事業單位人員:定為烈士的,按上訴烈士標准發放;其他因公犧牲的,一次性撫恤金為本人生前月平均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的40倍;病故的,一次性撫恤金為本人生前月平均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的20倍。
3、企業工作人員: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為20個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資;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為10個月的本人月平均工工資。
以上是有明確標準的,企業退休人員、失業人員、病退人員等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的發放標准則是由各個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來定。
(6)寧夏退休職工撫恤金發放標准2019年擴展閱讀
以下是地區撫恤金標准(以貴州省為例):
1、離休人員、新中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和繳費年限滿15年的在職人員喪葬補助金發放標准都以死亡時上年度全省城鎮常住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標准為基數,分別按3個月、2.5個月、2個月和2個月的總額計算。
2、退休人員(含新中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退職人員)和繳費年限滿15年的在職人員撫恤金發放標准都以死亡時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20個月總額計算。
㈦ 寧夏回族自治區離退休死亡人員遺屬有撫恤金發放多少
寧夏回族自治區退休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為上年度寧夏職工平均工資3個月,撫恤金為2007年自治區平均工資20個月計43683.33元。
寧夏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財政廳
《關於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費及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寧人社發〔2014〕58號
各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社會保險法》及自治區現行政策規定,經請示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區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發放問題通知如下。
一、喪葬費發放標准
(一)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喪葬費仍按原自治區勞動人事廳、財政廳《關於變更企業職工因工(因病)死亡後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的通知》(寧勞人險字〔1993〕084號)執行,發放標准為死亡時上一年度自治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個月。
(二)2010年1月1日以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含補繳費的人員)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喪葬費按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解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的意見》(寧政發〔2010〕10號)執行,發放標准為死亡時上一年度自治區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養老金的2個月。
二、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
(一)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仍按原自治區勞動保障廳《關於調整我區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的通知》(寧勞社發〔2008〕163號)執行,發放標准為43683.33元(即2007年全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184.16元的20個月)。
(二)2010年1月1日以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含補繳費的人員)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按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解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的意見》(寧政發〔2010〕10號)執行,發放標准為死亡時上一年度自治區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養老金的20個月。
三、資金渠道
上述費用由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四、執行時間
以上規定從2011年7月1日起執行。期間遇國家政策調整,從其規定。
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自 治 區 財 政 廳
2014年6月4
㈧ 撫恤金發放標准2020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㈨ 企業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發放標准
企業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發放標准: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