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聘用退休年齡的員工不簽訂勞動合同可以嗎
其實現在公司反聘退休員工的現象很多,如果是公司,一般來說可以與退休員工簽訂一份內類似勞動容合同的協議,並且只能是協議,因為退休員工已經不在現行勞動法的保護范圍之內了,但是大多數的做法是什麼也不簽。
其實你所說的這些情況,你只要明白一點就很清楚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基本上中國現行的任何勞動的法律法規已經不適用於他們了,所以他們入職不用簽勞動合同、辭退沒有經濟補償金、代通知金之類的。
不過有一點你要注意,雖然勞動法相關的法律法規已經不適用於他們了,但是如果公司沒有跟退休人員協調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因為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所以勞動者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Ⅱ 單位聘用退休人員但不簽訂勞務合同是不是違法行為
違法的。這種叫做特殊的勞動關系,雖然這種情況單位不為你繳納社會保險金,但是當你在這個單位發生工傷的時候,這個就是你的證據,用人單位必須履行他們的義務!
Ⅲ 返聘人員未簽勞動合同能不能主張雙倍工資
退休人員和單位屬於勞務關系,勞務合同可以口頭約定或者書面約定,不適用勞版動合同法的規定權
有糾紛無法協商,直接法院起訴
《勞動法解釋三》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Ⅳ 退休人員返聘,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退休職復工返聘應當訂立僱傭合同,制不需要繳納社保。
退休職工不具有法定的勞動者資格,返聘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的調整,不能訂立勞動合同,不能繳納社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第七條規定,屬於勞務關系,應當訂立僱傭合同,就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進行約定。
Ⅳ 返聘人員不簽訂任何勞務合同,合法嗎
您好,因為返聘人員一般都是有退休金等保障的,一般不會再簽訂勞動合同。但是事實上如果出現工傷等情況,問題會不好處理
Ⅵ 公司返聘退休人員不簽合同違法嗎
沒書面合同不違法
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返聘合同按合同法規定,可以口頭或者專書面,不再屬受勞動合同法必須書面合同的約束
《合同法》
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Ⅶ 退休返聘人員公司在沒有告訴我,現在不在簽勞務合同對嗎
你已經達到退休年齡了,再次返聘的話,不存在勞動關系,應該不能與公司簽勞務合同的
Ⅷ 退休人員與聘用單位未簽訂勞務合同,可以隨時辭職嗎
企業和員工之間必須簽訂勞務合同或勞動合同,按勞動法規定,如果沒簽訂的話,是可以隨時辭職的。
Ⅸ 退休人員返聘,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需要繳納什麼樣的保險
用人單位如果招退休人員,則不需要簽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3條: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明示: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
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 以上一系列規定都表示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的,與用人單位不建立勞動關系, 雙方不簽訂勞動合同,而是訂立聘用協議,雙方關系為勞動合同關系。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單位中的受僱傭者已經到達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從用人單位退休,再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合同契約繼續作為人力資源存續的行為或狀態。
包括:受僱傭者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在原工作崗位延長一定的工作時間;受雇者離退休後被原用人單位應聘回原單位從事同種或不同種工作;受雇者離退休後在勞務市場重新進行擇業,到原用人單位之外的單位工作的情況。
退休返聘人員,被返聘的單位為原單位關聯企業,可能利用之前原單位的關系,為現供職企業或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從而滋生職權、職務便利之外的腐敗現象。
Ⅹ 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需要簽訂聘用協議(勞務合同性質),返聘人員不具備勞動合同簽訂的主體條件。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的規定,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聘用協議,而非勞動合同。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而非依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解除合同,支付相應的補償金。由此看來,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的聘用關系不再受《勞動法》的調整。
國務院《關於嚴格執行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81]164號)第2條規定:「工人退休後,一般不留在原單位繼續工作,其他單位如果確實需要聘用有技術和業務專長的退休工人作技術和業務指導的,必須由原發退休費用的單位、聘用單位和退休工人三方簽訂合同,並報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後,方能聘用。」三方簽訂的合同與勞動合同具有明顯的不同。因此,離退休人員與其聘用單位發生的爭議,主要處理依據是他們之間簽訂的聘用合同,而非《勞動法》。
聘用合同就不具有勞動合同的性質,而具有勞務合同的性質,受《民法通則》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