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四川省退休人員死亡後工資領幾個月
退休人員死亡養老金發放到死亡當月止,另發給喪葬補助費和撫恤金具體標准所在省規定。
按《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退休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基本養老基金支付喪葬補助費和撫恤金。但目前,我國尚無統一的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政策。退休費用已經省級統籌,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但各地規定不一,且差距較大。如湖北省規定喪葬補助費為州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個月,一次性撫恤金為州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10個月,遺屬生活補助費為最低生活補助費;四川省規定喪葬補助費按全省上年職工平均工資4個月計發,一次性撫恤金按死亡退休職工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退休金8個月計發。
涉及退休人員死亡待遇,建議咨詢當地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Ⅱ 退休職工死亡後有什麼待遇
公司、企業的職工退休後,如果因病或者因事故而死亡,按照國家的規定,回帶上相關的答證件,走合理的流程,可以領取喪葬費,用以處理好死者的後事。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1、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每人每月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發給。2、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和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3、供養直系親屬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200%發給。另外需要注意:參保人員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後,無論是否有供養直系親屬,均發給一次性撫恤金。一次性撫恤金按死亡人員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計發1個月去世時上一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但最多不超過20個月。
Ⅲ 關於郵政局退休老職工死後老伴有何待遇
可以申請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待遇及遺屬人員補助,
申報材料
死亡職工戶口注銷證明、單位死亡報告、村(居)委會出具的享受遺屬補助人員證明材料、派出所出具的享受遺屬補助人員戶口證明、鄉鎮社會事務所出具的未再婚證明材料、其他相關材料
Ⅳ 郵政局退休老職工去世有沒有安葬費
凡是退休職工死亡,都有喪葬費
Ⅳ 四川省成都市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標准
根據成抄都社保條例規定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其親屬要在15個工作日內向支付其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報告並審核死亡證明材料有效後,應及時辦理支付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的手續,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簡單來說就是成都退休職工死亡待遇包括撫恤金及喪葬費,具體標准如下:
1、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4個月的本人死亡時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2、退休職工死亡喪葬費:8個月的本人死亡當月基本養老金。
Ⅵ 郵政退休過世撫恤金補償標准
根據湖南省勞動來保障廳關於企業源離休人員病故後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參照機關標准執行的通知(湘勞社發[2002]124號) 一、支付標准: 1、喪葬補助費:企業離休人員病故後,發給喪葬補助費1500元,在火葬區不實行火葬的,不享受喪葬補助費; 2、一次性撫恤金:企業離休人員病故後,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其標准為本人生前10個月的月基本離休金。
Ⅶ 郵政企業退休職工喪葬費標准
1、按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回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答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具體標准各地
Ⅷ 郵政局退休員工死亡有那些補償
死亡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等,除參照國家相關規章外,具體還有結合地方的規定。下面浙江的供參考:1、所在單位辦理離、退(職)休人員減少手續後,社保經辦機構在次月結算基本養老保險金時一並支付喪葬費,支付標准為4000元/人。由單位發給死亡人員家屬。 2、一次性撫恤金支付標准:①批准為革命烈士的,為本人生前40個月工資;因工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工資;因病死亡的,為本人退休前10個月工資(不包括市定補貼和各種津貼補貼)。②根據浙老乾[2006]11號文件,企事業單位離休幹部去世後,因公犧牲的按40個月的離休金計發;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按20個月的離休金計發。(自2004年10月1日執行)。
Ⅸ 四川省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喪葬費是如何計發的
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的賠償問題:
一、關於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准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二、 關於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基數調整為: (一)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二)離退休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休費,即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三)退職人員。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和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輸退職的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四)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本《通知》下發的後,《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人薪發[1994]48號)即行廢止。 本《通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的相關知識:
一、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按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執行(按哈民綜[1998]43號文件規定日前哈市最低生活標准為140元)。凡享受遺屬補助的,今後隨著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變化而相應調整。
二、對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的工作人員的遺屬,1945年9月2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副廳(局)級以上人員的遺屬(含享受副廳級以上待遇的),在保護、搶救國家財產和維護社會治安中犧牲的工作人員遺屬,可在享受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5%,對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革命的工作人員的遺屬,可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三、上述各類遺屬是孤身一人者,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還可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含本通知第二條增加部分)的基礎上再增加10%。
四、工作人員死亡後,其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收入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一倍以內的,死者單位可按上述標准發給其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死者配偶每月收入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一倍以上的,其超過部分的50%作為其他遺屬生活費,達不到上述規定標準的,由死者單位發給差額部分。
五、確定死者配偶的固定收入,凡是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前的遺屬,仍按黑人聯字[1983]18號文件規定執行。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後的遺屬,執行職級工資制的,包括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本工資、工齡工資和地林區工資補助;執行職等工資制的,包括職務工資、津貼(活的部分)和教護齡津貼、地林區工資補助;技術工人包括技術等級工資、崗位津貼、獎金、技術補貼和地林區工資補貼;普通工人包括崗位工資、獎金和地林區工資補貼;在企業單位工作的其標准工資和地林區工資補貼計算為基數。
六、享受遺屬補助范圍、對象仍按黑人聯字[1993]18號文件執行,並以同在一個戶口為准。
七、喪葬補助費由每人800元調整為1200元。
八、本通知從1998年5月1日起執行。其它文件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准。
如果需要法律幫助,可以電話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