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關於向市區「事改企」企業退休人員發放生活困難補助費的操作口徑
關於北京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標准 第一、賠償項目:
1、喪葬費:標准一律調整為5000元,發給死亡職工家屬統籌用於有關裝殮(如:服裝、整容、遺體存放、運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遺體告別(如:租賃禮堂、花圈、遺像放大)等項費用開支。我市今後不再執行遺體告別費用報銷和直系親屬來京辦理喪事路費補助等相關規定。
2、供養直系親屬救濟金: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根據供養直系親屬的人數分別給相當於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9個月、12個月的救濟費(供養1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供養2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供養3人或3人以上的,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死者本人工資」指按死亡時全市最低工資為標准。北京現行的2011年最低工資為1160元/月,也就是說救濟金分別為6960元,10440元,13920元。
第二、法律法規依據。
《關於調整我市職工喪葬補助費開支標準的通知》京財行[2009]70號 市屬各單位,各區(縣)財政局、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參統單位:
經市政府批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實際情況,本著公平公正、喪事簡辦和基本滿足喪事辦理費用開支的原則,對我市市屬各單位死亡職工喪葬費開支標准做如下調整:
一、我市實行喪葬補助費包干使用辦法。不分職務級別,將職工喪葬費的開支標准一律調整為5000元,發給死亡職工家屬統籌用於有關裝殮(如:服裝、整容、遺體存放、運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遺體告別(如:租賃禮堂、花圈、遺像放大)等項費用開支。我市今後不再執行遺體告別費用報銷和直系親屬來京辦理喪事路費補助等相關規定。
二、在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內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離退休(含退職、退養)人員的喪葬補助費,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三、企業在職職工喪葬補助費按規定據實在成本(費用)中列支。 四、行政事業單位人員的喪葬補助費發放渠道不變。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北京市財政局《關於修訂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治喪費開支標準的通知》[(86)財政行字第535號]和北京市勞動局、北京市財政局《關於調整企業職工死亡後喪葬補助費標準的通知》[京勞險發字(1994)639號]同時廢止。
六、2009年已向死亡職工家屬發放喪葬補助費的單位,應按照新標准補發差額。
七、本通知中,市財政局負責解釋預算經費問題;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各自職責分別負責解釋適用單位范圍問題。 八、區縣所屬單位依照執行。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財政局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準的通知》 京勞社養發(2000)221號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企業主管局、總公司勞動處,各計劃單列企業:
目前我市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其供養直系親屬的救濟費標准,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企業普遍反映按死者本人標准工資待遇偏低、且不易操作。經研究現就有關救濟的標准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根據供養直系親屬的人數分別給相當於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9個月、12個月的救濟費。「死者本人工資」指按死亡時全市最低工資為標准。 二、所需資金仍在原渠道列支。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起執行。
『貳』 請問退休職工醫葯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和職工休養費在新舊會計制度中是分別怎樣核算的
退休職工醫葯費在管理費用中單設一個明細科目或在「其他」中列支。回
職工生活困難補助在管理費答用或製造費用、銷售費用等的福利費項(視職工所屬部門而定)下列支。
職工休養費在相關成本費用的工會經費或業務招待費或福利費中列支,視休養費對應人員和內容而定。
『叄』 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遺屬困難補助的問題
關於調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財政局,省直各部門:
為保障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的基本生活,經研究,對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含離退休人員以及按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死亡後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政策等作適當調整和修訂。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對象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對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
1.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以後又依靠死者供養的撫養人)、夫年滿六十周歲,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以後又依靠死者供養的撫養人)、妻年滿五十周歲,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具備法定手續的養子女,)年未滿16周歲,或雖滿16周歲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不包括研究生,下同)、技工學校、普通中學學習;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工作人員生前撫養的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6周歲;或雖滿16周歲,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技工學校、普通中學學習;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5.夫妻雙方都是職工,一方死亡後其父母需要補助的,由死者單位負責,另一方的父母不能作為補助對象。一方不工作,其父母無其他子女,長期由工作一方供養的,工作一方死亡後,原單位可將不工作一方的父母作為補助對象,不工作一方再婚後,不再補助。
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其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遺屬應按月享受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補助標准,非農業人口按高於本人(補助對象)戶籍所在地政府確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30%執行,並隨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調整相應進行調整;遺屬系農業人口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由各市自行確定。
2.符合下列條件的遺屬,除按上述補助標准發給外,按下列標准增加補助費:
⑴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死亡後,其無固定收入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在「1」項補助標准基礎上增加20%;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死亡後,其無固定收入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在「1」項補助標准基礎上增加15%;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和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享受原工資100%退休費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後,其無固定收入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在「1」項補助標准基礎上增加10%。
⑵在保護、搶救國家財產,對敵斗爭中死亡以及因工(公)犧牲、死亡工作人員的遺屬,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在「1」項補助標准基礎上增加20%。
⑶孤身一人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遺屬,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在「1」項補助標准基礎上增加20%。
如符合上述三項增加補助費條件的,只能按最高一項標准增加補助費。
三、若干具體規定
1.離休幹部有固定收入(指工資或從事個體經營收入)的配偶,收入達不到規定補助標準的,由死者單位補足差額部分。
2.遺屬系死者父母的,其生活應分別由死者及兄、弟、姐、妹共同負擔,死者單位按贍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除外)所佔比例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3.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配偶再婚的,從再婚下月起不再享受困難補助,其原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子女,可繼續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4.工作人員離婚後死亡的,所遺未成年子女,無論經法院判決(或經民政等有關部門調解)歸誰撫養以及撫養費如何確定,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者單位按規定繼續發給。
5.死者在普通高、中等院校、技工學校、普通中學學習的子女、弟妹畢業後,無論就業與否,均不再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喪失勞動能力的除外)。
6.已領取生活困難補助的遺屬,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止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服刑或勞教期滿後符合條件的,可繼續享受困難補助。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或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但管制、緩刑或監外執行期間不參與調整標准。
7.工作人員死亡時,遺屬不具備補助條件,而以後又具備補助條件的,從具備條件之月起列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范圍並由死者單位按規定的補助標准予以補助。
8.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從工作人員死亡後停發工資(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停發離退休費)的當月起發給。
9.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單位,應及時了解、掌握遺屬變化情況,對失去享受補助條件的,要及時取消其生活困難補助。
10.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按所在地標准執行。
11計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出現角、分時,按見分進元處理。
12.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所在單位支付,在職工福利費的有關科目中列支,不佔用按人數提取的職工福利費。
四、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審批
符合補助條件的,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由各主管部門審批;市、縣(市、區)機關、事業單位如何審批,由各市自行確定。
本通知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過去有關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改按本通知執行。
本通知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遼寧省人事廳
遼寧省財政廳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肆』 為困難職工發放的補助是屬於哪個會計科目的.
屬於職工福利費。
職工福利費是企業用於職工的醫葯費、醫護人員工資、醫務經費、職工因公負傷赴外地就醫路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的工資的費用。職工福利費不僅可以有效提升企業員工待遇,根據國家規定還能進行稅前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第二條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4)退休職工的困難補助費由哪支出擴展閱讀
職工福利費的財務處理
1、實際支付費用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
貸:現金/銀行存款
2、月底結轉費用時:
借:管理費用——職工福利費
貸: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
3、年底結轉損益時:
借:本年利潤
貸:管理費用——職工福利費
『伍』 退休職工享受單位困難補助嗎
自從2000後退休人員、及養老金進入社保後,所有退休人員退休後就與單位沒有任何關系了,屬於社會人員,單位沒有任何義務給你給你任何補助。 有困難找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申請政府救助。
『陸』 退休困難職工不可以向工會組織申請困難補助金有明文規定嗎
困難職工救助工作標准
一、時間安排
分各單位調查摸底階段和省交通工會審核、救助兩個階段。
二、摸底的范圍
1、在檔的困難職工情況(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和略高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但因其他因素造成生活特別困難的);
2、職工因患重大疾病一年自負醫療費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縣級以上醫療單位的原始單據、職工所在單位及社會醫保部門已受理的單據、社會醫保部門規定的葯品及醫療項目);
3、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同戶口、無工作單位)患嚴重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非常困難的或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的(醫療費原始單據,並且自費額超過8000元的);
4、困難企業年內連續六個月以上欠發職工工資造成生活困難的。
三、申報材料
職工個人申請書(家庭人數、工作單位、本人工資數、家庭總收入數、造成困難的原因);救濟表(救濟表要認真填寫,單位意見欄要填單位意見並蓋公章);符合要求的醫療單據等。
四、具體要求
1、各單位要認真組織好對困難職工、重大病職工、零就業
家庭職工(個體經商、經營企業戶不包括在內)的走訪、調查,全面把握本單位困難職工的實際情況;
2、要在深入細致的走訪調查基礎上,拿出本單位對困難職工的救助方案,向黨委匯報,爭取行政資金對困難職工進行救助,並對職工救濟的情況要填表報送省交通工會;
3、對需上報省交通工會救助的,要按要求嚴格把關,如實申報,不漏報、不誤報、不弄虛作假;
五、注意事項
1、葯費單據系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正式單據,醫療部門或單位受理過的單據(商業葯店單據,住院費中輸血、用件、床位、取暖費、陪護等不在此范圍);
2、有合同醫院但因救急而在其他醫院住院就診的單據,按醫保部門完全不受理的單據的20%核算自費額;
3、異地就診的醫葯費不能核算自費額;
4、各單位要列印總表(姓名、單位、自費額、救助額、困難檔案號、會員檔案號)一式三份,帶U盤;
5、沒上交工會經費、不足額上交工會經費的抓緊上交,否則不予操作。
『柒』 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標准,及支出渠道
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標准,目前全國沒有統一規定,由所在省市規定,具體標准各異,支付渠道也不盡相同。如四川省廣元市規定,供養直系親屬是城鎮戶口的,每人每月290元;是農村戶口的,每人每月135元;是孤寡老人和孤兒的,在上述標准基礎上每人每月增發35元,由所在企業支付,從2013年1月起執行。山東省規定,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符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補助標准按企業所在地調整為3類:460元、410元、360元,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職工的遺屬補助標准,在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職工遺屬為孤寡一人者,在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10%,兼有前兩項情況的,補助標准在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30%,退休職工死亡的,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從2012年7月1日起執行。
『捌』 如何辦理已故退休人員一次性救濟費和生活困難補助費手續
答:(一)辦理一次性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金所需的材料 1、死亡退休人員的身份證、戶口本、《火化證明》的原件、復印件;2、供養人的個人申請;3、居(村)委會的個人收入證明;4、街道(鄉鎮)填報的《企業離退休職工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享受生活困難救濟費審批表》、《企業離休(含建國前老工人)人員死亡喪葬補助金及遺屬生活困難補助金審批表》;5、死亡退休人員檔案。 (二)一次性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金的辦理 對已移交社區管理,符合領取一次性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金條件的,在接到供養人個人申請後,由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及時填報《企業離退休職工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享受生活困難救濟費審批表》,攜帶以上有關材料,到死亡退休人員檔案存放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取檔案後,到死亡退休人員參保的同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審批後,將《企業離退休職工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享受生活困難救濟費審批表》報死亡退休人員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份、原企業一份,將退休人員檔案返還原檔案存放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 對由企業管理的退休人員死亡後,以上手續的辦理由原企業負責;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管理的退休人員死亡後,以上手續的辦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
『玖』 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者所在單位發放還是由所在地社保基金支付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者所在單位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