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會計網校快樂藍精靈回復:《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規定,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公開渠道上未查詢到安徽對此問題的規定。以下文件供參考:《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計劃生育獎勵費等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京財稅[2003]1604號)規定,對於《條例》規定的「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即獨生子女補貼),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徵收個人的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稅法[1994]89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獨生子女補貼,不屬於個人的工資薪金項目所得,不征稅。對於《條例》規定的「一次性獎勵」和「一次性經濟幫助」,分別視同市政府頒發的計劃生育獎勵和救濟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取得勞務報酬等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穗地稅發[2003]46號)第八條規定,個人取得企業(單位)等發放的計劃生育獎勵金,除按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條規定標准發放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和一次性獎勵(或補助),以及獲得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核發計劃生育榮譽證書的人員退休時取得的一次性獎勵金,在國家稅務總局未有明確規定之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外,其他形式獎勵金應並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㈡ 提前退休一次性補貼收入個稅怎麼計算
個人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應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離退休專年齡之間實際年度屬數平均分攤,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年度數)-費用扣除標准〕×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年度數
參考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㈢ 員工退休,一次性發放一筆退休補貼給他,該筆補貼是否可以免徵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規定,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所以,公司發放給員工的一次性補貼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應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㈣ 個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補貼的可以免徵個稅嗎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回164號)第五條第(答二)項規定,個人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應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實際年度數平均分攤,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年度數)-費用扣除標准〕×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年度數
所以個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補貼不能免徵個稅,須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繳納個稅。
㈤ 提前退休應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多次發放如何繳納個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提前退休取得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號)文件規定,個人因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應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之間所屬月份平均分攤計算個人所得稅。計稅公式:應納稅額={〔(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費用扣除標准〕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提前辦理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如果個人不是一次性取得提前退休補貼收入,則不可以按上述文件規定分攤計算個人所得稅,應以每次實際取得的收入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㈥ 我單位發放給退休人員一次性住房補貼是否免徵個人所得稅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統一部署,各地相繼出台了住房制度、醫療保險制度和養老保險制度等改革的實施方案。現對改革制度涉及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法規的比例提取並向指定金機構實際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超過國家或地方政府法規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應將其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6]10號,自2006年6月27日起此條廢止。)
二、個人領取提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時,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6]10號,自2006年6月27日起此條廢止。)
三、企業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的住房補貼、醫療補助費,應全額計入領取人的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但對外籍個人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的法規,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四、本通知從1998年1月1日起執行。原政策法規與本通知相抵觸,按本通知法規執行。
㈦ 退休職工一次性補助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稅抄[2001]157號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於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㈧ 時的一次性補貼怎麼計算個人所得稅
幾種一次性收入及其交稅計算方法
一、個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補貼收入
1、政策依據:今年出台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提前退休取得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號)規定,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式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個人,按照統一標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員支付一次性補貼,不屬於免稅的離退休工資收入,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2、適用范圍: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式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個人。
3、計稅公式:公告規定個人因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應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之間所屬月份平均分攤計算個人所得稅。計稅公式:
應納稅額={〔(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費用扣除標准〕×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提前辦理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
4、舉例一:2011年2月份,某企業職工張某未達法定退休年齡,其至法定離退休年齡還有2年,按照規定正式辦理了提前退休手續,並領取一次性收入84000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號規定,張某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首先確定適用稅率:即84000元÷24個月=3500元,由於(3500-2000)=1500元,其適用稅率應為10%。
因此張某2011年2月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84000÷24-2000)×10%-25] ×24=3000元。
可見公告將提前退休工作人員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沒有要求與當月從原任職單位取得工資、薪金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因此提前退休工作人員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應單獨計算個人所得稅。
如果上述例子中張某2月份還取得原任職單位發放扣除個人負擔的法定五險一金後的工資4200元。則該2月份工資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4200-2000)×15%-125=205元
2011年2月份合計繳納個人所得稅為3000+205=3205元
注意提醒注意的是文件執行時間,6號公告明確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二、個人內部退養取得一次性收入
1、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的規定。 實行內部退養的個人在其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工資、薪金,不屬於離退休工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適用范圍:根據國稅發[1999]58號規定為企業減員增效和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機構改革過程中實行內部退養辦法人員。
3、計稅公式:國稅發[1999]58號文規定,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應按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的所屬月份進行平均,並與領取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並後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標准,以余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再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減除費用扣除標准,按適用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重新就業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與其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並,並依法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一次性補貼收入+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標准]×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4、舉例二:
某單位職工王某2009年4月份辦理了內部退養手續,並領取一次性收入84000元,當月取得原任職單位工資4200元(其至法定離退休年齡還有2年)。
根據國稅發[1999]58號文的規定,王某取得上述所得不屬於離退休工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在繳稅時先確定適用稅率:即84000元÷24個月=3500元,(3500+4200-2000)=5700元,故其適用稅率應為20%。因此,王某2009年4月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84000+4200-2000)×20%-375=16865元。
對比例一、例二,取得同等金額的一次性收入,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稅負明顯低於個人內部退養取得一次性收入個人所得稅稅負。
三、個人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
1、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2、適用范圍:對企業在改組、改制或減員增效過程中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而支付給被解聘職工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
3、計算方法:根據財稅[2001]157號和國稅發〔1999〕178號文件規定,對於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四、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
1、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
2、適用范圍: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㈨ 退休後一次性獨生子女費補助用繳個稅嗎
不繳納來的。
獨生子女費的發放自標准,內容包括職工晚婚的、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育齡夫妻符合規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願不再生育的,依法領取退休金的獨生子女父母等;
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
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
增加的產假和護理假視為出勤;
農村居民晚育的,減免本人當年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資金;
城鎮無業居民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