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離休幹部護理費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省贛財社【2012】70號文件精神規定,目前,我省執行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為:紅軍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每人每月護理費標准為1000元;
抗戰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每人每月為600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每人每月為400元。
因公致殘和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經批准後在此標准上,每人每月再增加600元護理費。此外,離休幹部住院實行在規定可報銷范圍內實報實銷,具體由醫保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2014年是新中國成立65周年。為體現黨中央、國務院對創建新中國作出貢獻的老同志的關懷和照顧,經中央同意,決定提高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由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0元。
二、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由原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
三、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
四、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由原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與上述一、二、三項不重復享受。
五、離休幹部的護理費與自雇費不重復享受。
六、所需費用按現行開支渠道解決。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起執行。
⑵ 退休老幹部護理費申請書怎麼寫啊勞動局的人說要先寫個申請書才能申請護理費,申請書和那申請表一回事嗎
您是老幹部工作者還是老幹部家屬?按照中央和省市文件規定:退休幹部沒專有特殊護理費。目屬前文件明確了的,是指離休幹部年滿70周歲每人月均可享受特殊護理費200元;如離休幹部本人患病卧床不起,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按規定程序申報,審核,批准,再可享受600元的特護費。已享受此待遇的離休幹部,身體恢復,且生活能自理,經核實,600元特護費不再享受。具體手續如何辦理可與當地縣級以上老幹部工作部門咨詢。
⑶ 離休老幹部護理費
1.標准:1945年9月2日前參加革命工作者、年滿70周歲、患有癌症者每人每月150元;紅軍時期參加革命工作者每人每月400元。對於生活不能自理的,分完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一部分護理依賴三種情況,按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50%、40%、30%標准發給護理費。
全省從2005年10月1日起執行新標准:正常護理費標准為每人每月300元。
對於生活不能自理的,由個人提出申請,到勞動局人事科交表並交納鑒定費用,然後鑒定部門根據個人申請和實際情況,給予鑒定。工資發放單位根據護理依賴程度發給護理費。
具體標准為:①部分護理依賴每人每月400元;②大部分護理依賴每人每月500元;③完全護理每人每月600元。(上述三項都含基本護理費300元)。
2.護理依賴程度鑒定
⑴部分護理依賴:
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自我移動等5種動作,其中有一種不能自理。
⑵大部分護理依賴:
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自我移動等5種動作中有3種動作不能自理。
⑶完全護理依賴:
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自我移動等5種動作都不能自理。
3.執行時間:1998年1月、2001年10月(生活不能自理的)、2005年10月(生活不能自理的)。
說明:對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鑒定護理依賴程度的,執行時間為:從醫療鑒定部門批准時間的下月執行。
希望對你有幫助
⑷ 中組部關於離休幹部醫療費,護理費擴大發放范圍有哪些內容
那個文件老了,已經被新文件換了。
老文件時
中 共 中 央 組 織 部
財 政 部 文件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組通字[2008]48號
關於提高部分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和擴大發放范圍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老幹部局,政府財政、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組織人事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人事部門,部分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黨組(黨委):
2009年是新中國成立60周年。為體現黨中央、國務院對創建新中國作出貢獻的老同志的關懷和照顧,經中央同意,決定提高部分離體幹部護理費標准和擴大護理費的發放范圍。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7目到1945年9月2目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
二、對 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每人每月發放200元護理費。
三、已發放自雇費或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護理費的離休幹部,不重復享受。
四、所需費用按現行開支渠道解決。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中 共 中 央 組 織 部
財 政 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2008年11月12日
新文件
關於提高離休幹部護理費標準的通知組通字【2013】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老幹部局,政府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組織人事部門、離退休干,部工作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老幹部局,、財務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中管金融企業黨委,部分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黨組(黨委),部分高等學校黨委:
2014年是新中國成立65周年。為體現黨中央、國務院對創建新中國作出貢獻的老同志的關懷和照顧,經中央同意,決定提高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由原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0元。
二、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護理費標准由原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
三、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
四、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由原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與上述一、二、三項不重復享受。
五、離休幹部的護理費與自雇費不重復享受。
六、所需費用按現行開支渠道解決一。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起執行。
中共中央組織部辦公廳
2013年12月18日印發
⑸ 建國前退休幹部有沒有護理費
建國前參加革命成為離休,離休幹部有護理費。中共中央組織部辦公廳《關於提高離休幹部護理費標準的通知(組通字【2013】37號)》:決定提高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由原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0元。
二、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護理費標准由原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
三、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
四、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由原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與上述一、二、三項不重復享受。
⑹ 求離退休幹部健康休養費文件(湘老乾[1987]19號)
按廳局級幹部列支400元、縣處級幹部350元、科級以下幹部300元的標准,提取40%發給個版人作為營養補權助。其發給個人部分分別為160元、140元、120元。上述經費,行政事業單位從公用經費中開支,企業單位在營業外項目中列支。
今後,在省沒有新的文件規定前,繼續按湘老乾(1987)19號文件執行,不再另行發文。
⑺ 退休老幹部護理費申請書怎麼寫
您是老幹部工作者還是老幹部家屬?按照中央和省市文件規定:退休幹部沒有特殊護理費。目前文件明確了的,是指離休幹部年滿70周歲每人月均可享受特殊護理費200元;如離休幹部本人患病卧床不起,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按規定程序申報,審核,批准,再可享受600元的特護費。已享受此待遇的離休幹部,身體恢復,且生活能自理,經核實,600元特護費不再享受。具體手續如何辦理可與當地縣級以上老幹部工作部門咨詢。
辦理程序:1、本人提出申請(申請人須離休幹部,生活不能自理,符合護理依賴條件的,可享受護理費);2、老幹部處受理,看是否符合條件;3、填報申請表格;4、帶齊材料(材料要求:病歷,各種化驗檢查單,X光片,出院小結,身份證);5、進行護理依賴程度等級鑒定。
申請表格填報完畢後上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社會保險處核准。
⑻ 離休幹部護理費標準是多少
關於提高離休幹部護理費標準的通知組通字【2013】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老幹部局,政府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組織人事部門、離退休干,部工作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老幹部局,、財務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中管金融企業黨委,部分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黨組(黨委),部分高等學校黨委:
2014年是新中國成立65周年。為體現黨中央、國務院對創建新中國作出貢獻的老同志的關懷和照顧,經中央同意,決定提高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由原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0元。
二、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護理費標准由原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
三、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
四、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由原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與上述一、二、三項不重復享受。
五、離休幹部的護理費與自雇費不重復享受。
六、所需費用按現行開支渠道解決一。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起執行。
中共中央組織部辦公廳
2013年12月18日印發
⑼ 最新離休幹部護理費
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提高離休幹部護理費標準的通知》 (組通字〔2013〕3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調整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1800元。
二、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按現行標准執行(每人每月1200元)。
三、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按現行標准執行(每人每月1000元)。
四、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1000元,與上述一、二、三項不重復享受。
五、離休幹部的護理費與自雇費不重復享受。
六、所需費用按現行開支渠道解決。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起執行。
⑽ 不能自理的離休老幹部最新的護理費標准什麼文件號是多少從什麽時間開始的要求詳細點~湖南的
2008年1月《中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調整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準的通知》(組通字〔2008〕6號)規定:
自2008年1月起,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幹部的護理費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600元。
調整護理費標准所需費用,機關、事業單位按現行財政體制和隸屬關系,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負擔。企業單位,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解決;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按原經費渠道解決。
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的離休幹部護理費的調整,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體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