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對離退休幹部遺屬的生活困難補助有哪些規定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准)。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可以適當提高一些。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准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3)補助對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①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②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③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滿16歲,或者滿16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④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6歲,或者滿16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上述補助對象參加勞動或農業生產所得的報酬,應作為本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時,要把這部分收入考慮在內。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數額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費以後,所余部分應作為遺屬生活費,不足時,再給予補助。扣除標准,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區一般工作人員的生活水平確定。 (6)遺屬在享受定期補助以後,如遇有特殊困難,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還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 (7)享受補助的遺屬,因經濟收入增加、就業和人員減少,可根據新的情況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8)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經費內支付。 國營企業離退休幹部死亡後,對於生活上確有困難的供養直系親屬,可暫由發給撫恤費的單位,按其困難大小給予適當補助。所需費用按現行撫恤費開支渠道解決
2. 退休遺屬生活費發放標准
遺屬生活費一般是一年調整一次,是按當地城鎮最低工資調整來確定的。
3. 企業退休職工遺屬生活費為什麼
您好:
遺屬的享受標准
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在死者死亡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固定收入的親屬,可以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一)死者的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二)死者的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死者的子女未滿18周歲的; (四)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二、供養親屬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待遇的資格,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定。
三、企業離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執行機關離休人員遺屬待遇標准。
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以全區統一確定的計算基數按比例計發。計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基數由自治區勞動保障廳依據自治區工資增長率、物價上漲水平、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及城鎮居民最低生活費水平確定,並適時進行調整。
從2007年7月1日起,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計算基數統一確定為900元。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計算比例為:具有城鎮戶口的,配偶按計算基數的35%計發,其他供養親屬按25%計發;非城鎮戶口的,配偶按計算基數的30%計發,其他供養親屬按20%計發。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10%。符合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問題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領取100%退休費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標准基礎上增加5%。
四、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從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在職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單位負責支付。
五、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待遇:
(一)年滿18周歲的子女或兄弟姐妹; (二)就業或參軍的;
(三)死亡人員原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五)死亡的;
(六)失去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條件的其他情形
ps:個人建議到當地勞動局咨詢
4. 機關退休人員死亡後,享受遺屬補助人員的補助由哪個部門負擔,市財政部門還是勞動部門文件依據是什麼
機關退休來人員死亡後,享受遺屬補助源人員的補助由原來發放退休工資的部門負擔
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發布文號: 民發[2007]64號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5. 退休職工死亡後家屬如何領取生活補助
一)職工退休養老後死亡時,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喪葬補助費標准為
2個月的企業職工平均工資;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准為:供養1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供養2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供養3人或3人以上的,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二)從 2005年7月1日起,企業離退休人員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救濟金,下同)標准,按以下規定執行:
1、企業離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按本人死亡時上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數額的10個月計發。
2、企業退休人員、退職人員,個體勞動者、靈活就業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按本人死亡時上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或退職生活費數額的7個月計發。
企業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其按規定享受的 1-2個月生活補貼的月平均數,也一並作為計算一次性撫恤金的基數。
(三)企業、單位或死亡人員遺屬辦理申請領取一次性撫恤金手續時,因病死亡的,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通知單(或死亡地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火化證(當地政府未規定火化的除外,下同);
非因工死亡的,應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遭受意外傷害的證明和醫療機構死亡通知單(或死亡地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火化證。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上述證明材料和死亡人員身份證支付一次性撫恤金,並將證明材料復印件存檔。
(四)企業離休人員、退休人員、退職人員一次性撫恤金由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後,原單位不再支付一次性撫恤金。
6. 我想問下現在退休職工死亡,其配偶有生活費補助嗎
不知道你是復哪座城市的,以下制是北京市的相關規定,不知道是否會給你幫助,僅做參考。
現行的《北京市職工死亡待遇》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休養老後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喪葬補助費標准為 2個月的企業職工平均工資;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准為:供養1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供養2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供養3人或3人以上的,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病故後,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發給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為 20個月的本人工資,但不再享受現役軍人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者死亡時增發撫恤金的待遇。 (三)自 1995年1月1日起,去世離休幹部配偶無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難補助費調整到每人每月340元;去世離休幹部配偶無工作、無子女的生活困難補助費調整到每人每月510元。 (四)職工死亡後有關裝殮方面的費用,即服裝、整容、遺體存放、運屍、火化、骨灰盒及存放等項費用按 800元標准發給其家屬包干使用。
7. 退休職工去世後遺屬補助
市政二公司應該給你奶奶生活困難補助,每月230元。
喪葬費在社保部門領取共3000元。
撫恤金沒有。
8. 勞動法對職工遺孀生活費的規定
勞動法中對職工遺孀生活費沒有規定,但是《工傷保險條例》中有規定,具體如下: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8)寧波市退休人員遺屬生活費補助擴展閱讀
一、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具體指的是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供養親屬需滿足如下條件: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3、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4、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
5、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
6、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
7、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工傷保險條例》
9. 退休職工去世,家庭遺屬的最新補助標准
今視網8月29日南昌訊(記者 王小軍)出於保障企業職工(含退休人員)死亡後其供養直系親屬的基本生活。記者今天獲悉:江西近日下發《關於調整企業職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補助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240元。
據悉,調整後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適用於江西省境內各類企業,非因工及因病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參照《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由2001年頒布實施的城鎮戶口每人每月160元和農村戶口每人每月150元統一調整到每人每月240元,不再區分城鎮戶口和農村戶口,調整增幅50%以上。
《通知》規定:如果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系鰥寡孤獨者,在上述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加發10%。
《通知》還進一步明確資金列支渠道:企業死亡職工(含退休人員)遺屬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所需費用,由所在單位按原資金渠道列支。企業改制或破產時,必須為死亡職工遺屬預留資金,用於保證支付死亡職工遺屬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用。
企業改制後職工非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用由所在改制後單位支付;企業改制後退休人員死亡的,其遺屬符合低保條件的,享受改制後企業所在地城鎮居民低保待遇。
10. 浙江省企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後有幾個月的工資補貼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關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3]244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省級各單位: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現就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喪葬補助金、撫恤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7月1日起,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含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和退休、退職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二、喪葬補助金標准統一為4000元。撫恤金標准按死亡的參保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確定,不滿1年的發給2000元;1年(含)至15年(含)的統一為10000元;超過15年的,在發給10000元的基礎上,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增發1000元,最多增發15000元。
三、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四、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參保人員,其遺屬按《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關於調整企業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通知》(浙勞社老〔2004〕224號)、《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和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一次性撫恤費標準的通知》(浙勞社老〔2006〕175號)規定的標准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五、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後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改制前已退休人員(含提前退休人員,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其遺屬按照上述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如低於事業單位標準的,其差額部分由改制後企業在原提留的經費中予以補足。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出台新規定時按其規定執行。
2013年1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