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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再兼職個稅

發布時間:2021-03-16 08:07:51

① 兼職和退休再任職繳個稅有區別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對於個人兼職和退休內人員容再任職取得的收入繳納個稅上有所區別。對於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法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於退休人員再任職國家明文規定需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第一,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傭與被僱傭關系; 第二,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第三,受僱人員與單位企業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第四,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② 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個稅怎麼算

聘用已退休人抄員的薪資個稅在襲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但是,退休後人員受原單位包括其他單位再聘用取得的收入則不屬於離退休工資之列,而是工資、薪金所得或者勞務報酬,應單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中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③ 退休人員再任職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 (二)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規定:「二、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執行。」

④ 企業聘用的退休人員和兼職人員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求解答

  1. 退休金免稅

  2. 退休後再任職,取得收入按工資薪金交稅

  3. 兼職按勞務報酬交稅

⑤ 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繳個稅

【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 「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所稱的「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 二、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根據上述規定,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終止;而且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所以,聘用的退休人員不能按退休人員再任職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應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支付所得單位應在取得合法憑證後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⑥ 離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工資要怎麼計算個人所得稅

聘用已來退休人員的薪資源個稅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但是,退休後人員受原單位包括其他單位再聘用取得的收入則不屬於離退休工資之列,而是工資、薪金所得或者勞務報酬,應單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中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⑦ 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內徵收個人所得稅問容題的批復〉的通知》(滬地稅所二[2005]8號)的規定,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的通知》(滬地稅所二[2006]9號)(國稅函[2006]規定,以上所稱的「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2)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3)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4)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⑧ 退休人員再任職需要不需要繳個人所得稅

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免徵個人所得稅,返聘取得的勞務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因為退休人員不再繳納五險一金,不再有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和公積金扣除。

《個人所得稅法》
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5]382號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廈地稅發〔2005〕34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影視演職人員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385號)的規定精神,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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