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單位正式在冊人員包括已離崗和退休人員嗎
單位在冊人員,是指單位的全部職工,不管現在在做什麼,只要沒有解除合同,就屬於在冊職工,包括離崗職工,但是不包括退休職工,退休人員已經和單位解除合同,不屬於在冊人員,在冊就是在冊,沒有正式在冊的說法,
『貳』 1.81億非私營單位職工包括退休職工嗎
根據抄工會法第三條 在中襲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根據上述定義,工會法中的所指的職工,不包括離退休人員,他們在職工辦理退休的同時,就已經自然退出工會,也不必繳納會費,
『叄』 職工代表包括退休人員嗎
不包括,職工,顧名思義就是在職人員。職工代表,是全體在職人員的代表。
『肆』 單位從業人員包括退休人員嗎
不包括 從業人員應該是在編制之內的職工
『伍』 職工包括機關退休人員嗎嗎
職——職員,工——工人,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員和工人,嚴格意義上說,所有離退休人員已不屬於職工,習慣上分為在職職工和離退休職工
『陸』 成建制是否包括離退休職工
你說的成建制干什麼?
是改企轉制還是進入某個單位?請補充明白!
企改轉制還是改企轉制?
原來是事業單位還是國有企業?你說的更直接一些好嗎?
原來是國有企業成建制轉制分別為幾種情況,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有所不同:
一是轉製成國有相對控股企業,離退休人員仍然由轉制企業管理,日常工作仍然由轉制企業負責。
二是轉成民營為主,國有不控股,則離休人員由該企業的主管部門管理;退休人員移交給社區,由社區負責日常工作,在移交時會同時考慮將有關費用的支付給社區。如果當地社區管理不健全,可以由該企業的主管部門成立託管中心,管理日常事務。
從發展的趨勢來看,將來企業離退休人員將逐步採用社區管理的模式,全國已經有很多地方已經這樣做了。
以上情況供您參考。
你再次說明的情況就非常明白了。與我前面解釋的兩碼事。
你的問題是交給市政府管理的人員現在工資待遇與留在原企業的差別太大,應該把包括離退休人員全部移交過去。
關於移交原來由企業管理的醫院、學校給地方政府的工作全國都有開展。主要要看當地政府與企業的協商洽談的結果。只要政府接受就可以辦理,一般在移交離退休人員時原企業還要支付一定的費用,以後他們享受事業單位的待遇。所以差別就大了,是這樣的嗎?
簡言之。成建制移交是否包括離退休人員要看當地政府與企業協商的結果,可以轉也可以不轉。
你們那裡之所以出現這樣的結果,問題不僅僅是企業方面,還有政府的因素。建議你們了解當初協商洽談的情況,看看是否可以補救。
我手中就有轉交給政府與沒有轉交的案例。
目前你們的現狀是移交已經按照協議實施,已成定局,要想改變有相當的難度。建議你們先了解本省或周邊地區,有無類比的情況,尤其是本省有無包括離退休人員一攬子移交的情況,如果沒有就機會渺茫。如果有,就以此為理由,先向本企業領導反映,爭取領導的支持,由組織出面同政府有關部門繼續交涉,可能還有轉機。
說白了,事實就是當初移交的時候,移交的所有員工都是在職員工,經過一段時間後,他們中間就有退休的,兩邊一比差距太大,早幾天退的就更加不平衡了。
我認為「成建制」關於員工的概念本身的定義就有模糊,可以理解為只包括在職在編的人員,也可以理解包括離退休人員、以及臨時工在內的所有員工。目前國家關於企業離退休人員管理政策的導向是逐步進入社區化管理,退休後進入社區,檔案與組織關系都一並轉走,這是大趨勢。從這個角度來看「成建制」就不包括離退休人員。由於各地社區化管理進度不一,因而產生不同的理解與處理結果。
換言之,政策是政府部門制定的,執行的也是政府部門,他們有解釋權。你們不必拘泥於「成建制」的定義,從實際出發,我建議你們找類比是最有效果最有說服力的依據。再次祝福你們好運!
『柒』 退休人員還屬於單位的在編人員嗎
退休人員當然不屬於單位的在編人員,屬於退休人員,單位有福利時可能也還能分點,主要靠領生活費過後半生的日子了,連工資都沒有了,還何來在編。
『捌』 全體幹部職工含退休職工嗎
根據工會法第三條 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根據上述定義,工會法中的所指的職工,不包括離退休人員,他們在職工辦理退休的同時,就已經自然退出工會,也不必繳納會費,
『玖』 審批企業職工退休時,如何區分退休人員屬於幹部身份還是工人身份有什麼文件
企業職工退休,按現崗位區別幹部和工人。
勞動法實施之後,在同一用人單位內,各種不同的身分界限隨之打破,用人單位的全體職工統稱為勞動者,都是勞動合同制職工。職工退休時如何區分幹部還是工人,根據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75條規定,管理和技術崗位按幹部身份退休、其它崗位按工人身份退休,以所從事的崗位為准。
附: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部發〔1995〕309號)
75.用人單位全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後,職工在用人單位由轉制前的原工人崗位轉為原幹部(技術)崗位或由原幹部(技術)崗位轉為原工人崗位,其退休年齡和條件,按現崗位國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