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關於退休工人重病(癌症)死亡,其家屬沒有工作,是否也有撫恤金的問題.
既然撫恤金和喪葬費已經落實了,這方面我就不和你羅嗦了。下面主要和你說下遺屬的困難補助申領問題。
山東省關於遺屬困難補助。執行的是2009年12月的標准。有關文件規定,企業職工(含退休人員)因病死亡,符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補助標准按企業所在地調整為5類,其中臨沂市內三區每人每月達到320元,九縣達到280元。別的地方就不和你羅嗦了。
如果死者在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則遺屬每月補助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如果遺屬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10%;兼有前兩項情況的,補助標准在上述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30%(後面這幾項不適合你,因為你爹媽有子女)。
如果有多名遺屬申請補助,則全部遺屬的月生活補助費標准之和,不得超過死者生前月工資或月基本退休金。
所謂死者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包括:
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在上述范圍的人員,如果是以死者工資或退休金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在死者死亡30日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費。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死者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
3、死者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
4、死者子女未滿16周歲的;
5、死者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0周歲的;
6、死者子女及其配偶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6周歲的;
7、死者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6周歲的。
回到你的問題,看有幾個人能享受遺屬補助的應該一目瞭然了吧。補助的標准也有了,自己打打小算盤罷,該爭取的一定要爭取!!!
節哀順變!
補充:這個遺屬補助資格與是不是重症死亡沒有關系的.你爸沒有工作,可看作是以你媽的工資或退休金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關鍵是看你媽去世時,你爸是不是已經達到60周歲了.或者看你爸是否還有勞動能力.如果未到60歲,而且還有勞動能力,是不夠條件申領的.---不好意思啊,文件是這樣解釋的.
『貳』 我父親是攀枝花市普威林業局退休職工,現年68歲,因患癌症去世,請問喪葬費用如何報銷
不是有醫保嗎,另外還可到當地社保大廳領取定額喪葬費和撫恤金。
『叄』 退休人員查出癌症,還能向民政部門申請補助嗎
去民政局申請補助是有條件的,像查出癌症,是不能申請補助的,不然內全國所有的癌症不都可以容申請了嘛,不過你可以咨詢下民政局,這種病能不能算特種病。此外,如果你看病自費付的醫療費比較多了,造成生活困難了,可以向民政局申請臨時救助、慈善救助、醫療救助,不過前提是要產生醫療費。具體政策還是問下當地民政局
『肆』 我老爸攀枝花退休工人,15年生癌症在四川動手術,17年復發了,門診的
去社保中心問問
『伍』 請問:退休職工因患晚期癌症是否可以申請困難補助
可以申請大病救助,具體可以咨詢你的主治醫師。化療的同時建議採用中葯扶正調理治療。效果更好。
『陸』 我想問下,攀枝花市退休職工.癌症放療給報醫保百分之多少
這是不是說,一些進口葯品有很多不報告!化療是不是一件好事,正確的飲食是最好的化療。如:「艋舺」昆侖景觀,亞麻子油,檸檬加酸奶。是很不錯的,但要正確地使用。加
『柒』 退休後得了癌症,單位能否給予補助
你好,這個得看單位的政策了,一般癌症是屬於大病報銷的范圍的。
『捌』 退休職工發生癌症等大病怎樣報銷醫療費用
憑醫保卡住院抄,檢查確診治療,填襲寫大病審批表,住院期間直接報銷(只花個人承擔部分)。
異地看病憑三甲醫院轉診證明,門診、住院收據,5萬以下到該醫院報銷,超過部分到醫保中心轉人壽保險公司報銷。具體按當地規定辦理。
『玖』 .職工患癌症期到了退休年紀享受什麼時候待遇
相關資料供參考: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2條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根據該文件規定,朱某在公司工作時間為8年,醫療期為9個月。自2011年4月至當年12月底,朱某已經實際享受了9個月的醫療期。除此之外,朱某還可以繼續享受醫療期嗎?勞動部《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第2條規定:「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不過,《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里並沒有規定醫療期可以延長。此外,嚴格從文字含義理解,「適當延長醫療期」要「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企業如果不批准,醫療期也就不能延長。勞動法律要傾向於保護勞動者利益,但不是沒有限制的。如果勞動者因病不能工作,用人單位願意無限期支付病假工資、不解除勞動合同,值得贊揚,但不能將此設定為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否則企業將難以承受,最終將對絕大多數勞動者利益產生不利影響。
另外,《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7條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1至4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6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因此,對於患癌症的職工來說,醫療期滿後應先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後,再依法主張權利。而單位也不能直接解除其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