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退休人員 > 事業單位人員退休保留補貼費

事業單位人員退休保留補貼費

發布時間:2021-03-15 08:15:46

Ⅰ 事業單位退休後在本單位和到社保局拿工資有區別嗎

事業單位退休後在本單位和到社保局拿工資性質一樣。事業單位的工資,退休費用是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工資科核定。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後工資構成主要包括四大部分,退休費、保留物價補貼、退休補貼和住房補貼,其中退休費和退休補貼佔比是非常大的。

退休金由社保局發,單位發的是住房補貼、取暖費和物業管理費。按月領取: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 費工資)÷2×繳費。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和人社部、財政部。欠繳社會保險費,會導致退休人員無法計算養老金標准,所以社會保險局無法發放養老金。

具體來看在職時的工作性津貼退休後不再領取,保留物價補貼和住房補貼退休和在職時金額一樣,退休費=(在職時職務工資+在職時級別工資)×退休計發相應比例,退休補貼則是在職時的生活性補貼而且退休更多了,所以同上退休職工退休工資能拿4000元左右。

(1)事業單位人員退休保留補貼費擴展閱讀

改革重點

第一,改革的范圍。確定為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這樣規定,與現行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和經費保障制度是相適應的。納入改革范圍的單位和人員,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從而根本改變了制度模式,從單位保障變為社會保障。

第二,繳費的基數和比例。規定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都要繳納養老保險費。單位按工資總額的20%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費,本人繳費工資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不納入繳費基數,低於平均工資60%的以60%為基數繳費,即「300%封頂、60%托底」。個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統一計息。

這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是基本一致的,有利於實現制度之間的銜接。這是養老保障籌資機制的重大變革,從較為單一的由財政供款為主的渠道變為單位和個人繳費、財政承擔養老保險基金的兜底責任的多渠道籌資,形成單位、個人、政府共擔的新機制。

Ⅱ 2014年9月以前事業單位人員退休費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工資按本人退休前「崗位(職務)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
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
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
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70%計發。
獨生子女的增加5%。
職務補貼、生活補貼、保留補貼 不扣。 醫療保險等不再扣。

Ⅲ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給生活補貼標准,有文件嗎

1、事業單位在編來人員源退休後在社保領工資,單位不一定會再發放生活補貼。
2、退休並軌後,原工作單位是否還會發放補貼,國家政策沒有要求發放,也沒有禁止。
3、原工作事業單位是否還會發放補貼,主要看領導集體的意見。
4、有的單位效益比較好,也感謝老同志在單位奉獻一輩子,仍然會適當給退休的老同志發放一些補助金。有的單位就給退休的老同志每月有補助。
5、有的單位效益不是太好,或者效益雖好,領導集體不同意再給轉入社保的退休老同志再發放補助,這也沒有辦法的。
總的來說,主要看單位管理層的意見。

Ⅳ 事業單位退休保留地區補貼是按什麼比例計算的

事業單位轉制改企,退休金主要還是實行財政供給或單位自行解決、津回貼兩部分為基數,答女工人50周歲)退休時退休的還有些錢可以拿。退休金按月領取:1.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以上兩項之和為每月領取額。基本養老金每年7月根據全省統一公布的方案實施年度調整。

Ⅳ 事業單位在編人員退休在社保領工資單位給補生活補貼嗎

1、事業單抄位在編人員襲退休後在社保領工資,單位不一定會再發放生活補貼。
2、退休並軌後,原工作單位是否還會發放補貼,國家政策沒有要求發放,也沒有禁止。
3、原工作事業單位是否還會發放補貼,主要看領導集體的意見。
4、有的單位效益比較好,也感謝老同志在單位奉獻一輩子,仍然會適當給退休的老同志發放一些補助金。有的單位就給退休的老同志每月有補助。
5、有的單位效益不是太好,或者效益雖好,領導集體不同意再給轉入社保的退休老同志再發放補助,這也沒有辦法的。
總的來說,主要看單位管理層的意見。

Ⅵ 事業單位的保留津貼是指什麼啊,他是屬於國家津貼還是省級津貼還是省以下津貼,還是其他類

現將成都市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細則全文轉給你,其中有養老金計發辦法,供你參考,個體參保和企業職工參保的養老金待遇及計算方法是一樣的。由於你的歷年繳費情況我不熟悉,你自己根據實際情況計算領取多少養老金吧。你今年2月份滿56歲,三月份辦退休手續,應該從三月份領取養老金。
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成都市財政局
關於印發《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
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細則》的通知
成勞社發[2006]134號
各區(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和勞動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級有關部門:
現將《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成都市財政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細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實施范圍

第三章 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一節 繳費基數

第二節 繳費規定

第四章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一節 個人賬戶建立

第二節 個人賬戶記息和收益

第三節 個人賬戶轉移

第四節 個人賬戶儲存額繼承和退還

第五章 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第一節 一般情況下繳費年限的確定

第二節 特殊情況下繳費年限的確定

第六章 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年齡

第七章 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繳費工資指數

第三節 增發養老金

第四節 特殊情況下基本養老金計發

第五節 基本養老金的發放和調整

第八章 退休人員的死亡待遇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辦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以市政府令第 133 號印發,以下稱《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實施范圍

第二條 《辦法》實施前尚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應當自《辦法》實施之日起30日內,按《辦法》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辦法》實施後成立的企業,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按《辦法》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第三條 企業(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下同)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機關事業單位與編制外聘用職工簽訂聘用合同之月起,按《辦法》的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未與職工簽訂勞動(或聘用,下同)合同或簽訂勞動合同之前,己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應從單位支付工資之月起按《辦法》的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四條 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單位和職工從規定的轉制之月起,按《辦法》的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辦法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轉移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五條 職工由機關事業單位進入企業工作或成為個體勞動者的,從到企業工作或從事個體勞動之月起,按《辦法》的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辦法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轉移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六條 法定退休年齡以內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城鎮自由職業者、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稱個體參保人員),應在從業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不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七條 一直未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原國有、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沒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有參保願望的,可按城鎮個體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這類人員本人申請並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可從本市企業職工實行個人繳費制度之月(即1992年7月)起,按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含利息,下同)。屬於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情形,還應加收滯納金。

第三章 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一節 繳費基數

第八條 企業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項目的實際收入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

(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准或按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二)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第九條 企業應以繳費時上月職工的實際工資收入作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申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企業應繳數額後,企業應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

企業未按規定申報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該企業上月繳費基數核定應繳數額,企業補辦申報手續並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按核定後的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已經按照繳費基數計征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後,繳費基數不得變動。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企業應為職工設立工資收入台賬,逐月進行登記,經職工簽字確認,作為申報繳費基數的依據。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每年一季度向本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在本企業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企業上一年基本養老保險費申報基數以及繳納情況,接受工會組織和職工的監督。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按月保存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表、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在接受勞動保障監察和社會保險稽核時,如數提供,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

第十三條 下列人員按以下辦法申報和核定繳費基數,繳費基數低於繳費時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作為繳費基數,高於繳費時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作為繳費基數。

(一)調動工作的職工,按到新單位後領取的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以後月工資收入變動的,按變動後的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

(二)轉業、退役軍人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到企業工作,按到企業工作後的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

(三)企業內部退養職工,按其內退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如果內退期間生活費高於該收入的,以內退生活費作為繳費基數;內退生活費有增長的,相應調整繳費基數。

(四)在醫療期內的病休職工、因企業停工放假連續半年以上的職工,按實際領取的疾病津貼或生活費作為繳費基數。

(五)與企業協議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自謀職業的職工,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六)對按承包協議等情況不能准確核定工資收入的職工,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七)公派出國、出境工作,外派、外借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按其實際領取的月工資性收入作為繳費基數。

(八)企業派出的脫產學習人員,保留勞動關系由企業支付工資的,按實際領取的月工資性收入作為繳費基數。與企業協議保留勞動關系、企業不支付工資的脫產學習人員,按脫產學習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九)參保人員已建立多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其重復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合並計算。

第十四條 個體參保人員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未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個體參保人員,繳費基數實行逐年過渡到位的辦法,即2006年繳費基數可在2005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80%、100%三檔之中確定一檔;2007年繳費基數可在2006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0%、100%兩檔之中確定一檔;2008年及其以後年度,繳費基數按繳費時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按前款規定確定繳費基數,其中僱主按12%、僱工按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五條 企業和職工個人、個體參保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計算到元。

第二節 繳費規定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逐步實行國有商業銀行代扣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銀行賬戶作為代扣賬戶,並按月在規定時間內將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足額存入該賬戶,確保通過銀行按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七條 個體參保人員應按規定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銀行按月代扣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協議,通過國有商業銀行按時足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八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不論因何種原因變動工作崗位,包括通過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賣、租賃等方式改制以後的企業和職工,以及跨統籌地區流動的人員,都應按規定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九條 企業破產或停業注銷的,企業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之日或注銷之日止,分流職工應當按規定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在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後,由破產清算組組織生產自救或留守繼續發放工資的職工,破產清算組和職工應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二十條 企業和職工、個體參保人員應繳納而未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至當年底仍未繳納的,在補繳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計算未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個人賬戶儲存額利息計算辦法計算。

第二十一條 企業和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應當按月足額繳納,不得欠繳。企業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向其發出《社會保險費催繳通知書》;對拒不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勞動保障限期改正指令書》;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企業拒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滯納金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繳納。

第二十二條 個體參保人員未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每年度結束後的30日內公告或通知補繳;逾期仍未繳納的,除補繳欠費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二十三條 政府批准停產整頓的企業,暫時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緩繳基本養老保險企業繳費部分,緩繳期滿應及時補繳。

第二十四條 個體參保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暫緩繳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後,如無特殊情況,應及時補繳。

第二十五條 企業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一次性補繳。一次性補繳確有困難的,應制定補繳計劃,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備案,並嚴格按計劃執行。補清欠費之前,在辦理職工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或退休(含退職,下同),停止或終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手續時,企業應按記載該職工欠費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本金和利息。其中,在辦理職工計發基本養老金手續時,企業還應按計算出的該職工基本養老金乘以36個月的數額一次性補繳欠費。

屬於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應加收滯納金。

第二十六條 兼並、破產等企業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置:

(一)企業實行兼並,對於實施兼並後不再保留法人資格的被兼並企業,其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兼並方負責補繳。

(二)企業分立的,由分立各方按協議分別負責補繳。

(三)企業被拍賣、出售或實行租賃的,應在拍賣、出售、租賃協議或合同中明確補繳欠費的辦法。

(四)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國有企業,其破產前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應按有關規定在資產變現收入中予以清償。

屬於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應加收滯納金。

第二十七條 企業破產財產收入,以法定的順序清償債務時,應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優先支付所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

屬於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應加收滯納金。

第二十八條 職工、個體參保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以及服刑、勞教期間,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案件被撤銷或無罪釋放的,應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

第二十九條 職工被判有期徒刑緩刑期間未解除勞動關系的,企業和職工應繼續繳費。個體參保人員被判有期徒刑緩刑期間,個人應繼續繳費。

第四章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一節 個人賬戶建立

第三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一份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用於記錄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金、利息及其收益。

《辦法》實施前在本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因各種原因已存在多份個人賬戶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多份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合並為一份個人賬戶。

第三十一條 從2006年1月1日起,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由職工繳費基數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企業繳費部分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個體參保人員個人賬戶按本人繳費基數的8%劃入。

參保人員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個人賬戶記賬額不變。

第三十二條 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可從1996年1月1日起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規定,補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其中,2005年12月31日前個人賬戶記賬比例為11%,2006年1月1日後個人賬戶記賬比例為8%。已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在轉移已有的個人賬戶基礎上補建。補建的個人賬戶資金,由單位和個人按規定比例負擔,一次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建立和記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三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每個參保人員發給《社會保險卡》,作為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憑證。參保人員可持卡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本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等基本養老保險基礎信息,憑卡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業務。

第二節 個人賬戶記息和收益

第三十四條 未做實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儲存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於每年6月以前,按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上年12月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並登記一次利息。

職工、個體參保人員死亡或退休(或領取基本養老金,下同),終止繳費前的當年未做實個人賬戶本金,根據四川省的統一規定,按本年記賬額利息計算辦法計算利息。

第三十五條 職工、個體參保人員死亡時未做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利息的計算,除按本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執行外,對截止上年底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在死亡時不足一年的利息計算辦法為:死亡時上一年底為止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乘以本年記賬利率乘以死亡時當年繳費月數除以12。

計算利息時,如本年記賬利率尚未公布,按上一年記賬利率計算。

第三十六條 退休人員個人賬戶在按有關規定按月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和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的一定比例金額後,余額部分按四川省的統一規定計息。

第三十七條 企業和職工、個體參保人員由於各種原因中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中斷繳費前後的個人賬戶的儲存額累計計算,按四川省的統一規定不間斷計息。

第三十八條 職工和個體參保人員做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按收益率每年計算一次收益。具體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節 個人賬戶轉移

第三十九條 職工、個體參保人員在統籌范圍內流動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含歷年繳費工資記錄、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未做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記錄、參保者身份等信息,下同)和做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資金(含本金和收益,下同),按國家現行規定隨同轉移。其中,2006年1月1日以後未做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資金和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資金不轉移。

第四十條 職工和個體參保人員(不含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的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時,根據原勞動部《關於嚴格執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轉移政策的通知》(勞社廳發[1999]22號)和省的規定,調出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向調入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轉移按以下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資金。

(一)轉移資金額為1998年之前按規定計算的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加上從1998年1月1日起按職工個人繳費基數11%計算的繳費額累計本息,以及從2006年1月1日起按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8%建立的個人賬戶累計本息。

(二)對年中調轉職工的調轉當年未做實的記賬額,調出地區只轉本金不轉當年利息;職工調轉後,由調入地區對職工調轉當年未做實的記賬額一並計息。

第四十一條 企業中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個人賬戶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在省內企業重新就業或跨省統籌范圍就業的,轉移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的全部儲存額資金。

(二)回農村且自願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留其個人賬戶並按規定計息,以後重新就業時按規定接續或轉移。

(三)回農村不願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戶籍所在地開展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所在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轉移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中的全部儲存額資金;戶籍所在地未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如本人申請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支付其個人賬戶中的全部儲存額資金。

第四十二條 已參加綜合社會保險的從業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由非城鎮戶籍轉為城鎮戶籍的,可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綜合保險老年補貼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新建立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綜合社會保險繳費年限與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第四節 個人賬戶儲存額繼承和退還

第四十三條 企業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尚未領取的儲存額或未領取完的余額中的以下金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一次性支付給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一)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時的繼承金額:2005年12月31日以前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加2006年1月1日以後記入個人賬戶的儲存額本息及收益。

(二)退休人員死亡時的繼承金額:死亡時個人賬戶余額乘以退休時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累計儲存額占個人賬戶全部累計儲存額的比例。

第四十四條 個體參保人員在領取基本養老金前死亡的,其以個體參保人員身份參保繳費期間繳納的全部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個人賬戶的利息和收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一次性支付給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上述人員原為企業職工,在領取基本養老金前死亡的,其以職工身份參保繳費期間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第四十五條 個體參保人員在領取基本養老金後死亡的,其個人賬戶未領取完的余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一次性支付給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六條 職工或退休人員、個體參保人員在服刑或勞教期間死亡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的繼承,按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執行,但人民法院判決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職工在職期間出國、出境定居的,按個人賬戶實際儲存額一次性退還給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個體參保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前出國、出境定居的,其以個體參保人員身份參保繳費期間繳納的全部基本養老保險費一次性退給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個體參保人員原為企業職工的,以職工身份參保繳費期間的個人繳費部分的儲存額,還應一次性退給本人。

第五章 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第一節 一般情況下繳費年限的確定

第四十八條 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是指職工或個體參保人員已經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指職工或個體參保人員按規定應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之前,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連續工齡或連續工作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

職工或個體參保人員的繳費年限,記錄到月。

第四十九條 下列人員的繳費年限按以下辦法確定:

(一)國有企業(含改制後的企業)原固定職工,從1992年7月實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起,按企業和職工個人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實際年限確定繳費年限。1992年7月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前,職工符合國家和省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二)國有企業原勞動合同制工人(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按企業和職工個人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實際年限確定實際繳費年限,其在企業工作前有軍齡或有知青年限的,視同繳費年限。

(三)經原勞動部門批准辦理了招工手續的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含其改制後的企業)職工,從市或區(市)縣政府實施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退休費用社會統籌之月起,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實際年限確定繳費年限,在此以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四)非公有制企業或單位的職工,按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繳費年限。原有軍齡或有知青年限的,視同繳費年限。這類人員如原系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職工並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原有的實際繳費年限及其視同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五)個體參保人員按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繳費年限。原有軍齡或有知青年限的,視同繳費年限。這類人員如原系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職工並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原有的實際繳費年限及其視同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六)轉業、退役軍人和按國家規定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編制內職工,到企業工作並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原軍齡或連續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七)轉業、退役軍人和按國家規定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編制內職工分流自謀職業,其以個體參保人員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原軍齡或連續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八)符合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印發<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轉聯[2001]8號)規定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只計算實際繳費年限,原軍齡不視同繳費年限。

(九)參保人員因工作流動在不同地區參保的,不論戶籍在何地,其在最後參保地的個人實際繳費年限,與在其他地區工作的實際繳費年限及符合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應合並計算。但同一自然年度內其累計繳費月數不超過12個月。

(十)職工、個體參保人員服刑或勞教之前的實際繳費年限和刑釋解教後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其原實際繳費年限前的原連續工齡,按國家有關規定不視同繳費年限。

(十一)企業職工被開除、除名的,開除、除名前後的實際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原連續工齡按國家有關規定不作為視同繳費年限。

第二節 特殊情況下繳費年限的確定

第五十條 企業和職工、個體參保人員未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不計算繳費年限。

第五十一條 應參加而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個體參保人員,1997年4月以後初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時,其在1992年6月以前已有的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連續工齡或連續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並與實際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五十二條 《辦法》實施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在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以及因病、非因工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繳費年限未滿15年的,經企業和本人申請,可繼續延長繳費時間,至繳費年限滿15年時,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其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也可轉為個體參保人員,按本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辦法》實施後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參保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繳費年限未滿15年的,經本人申請,可繼續延長繳費時間,至繳費年限滿15年時,辦理領取基本養老保險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五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的人員,也可申請按個體參保人員繳費規定的繳費比例一次性繳納不超過初次參保時前5年(不早於1992年7月)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一次性繳費後繳費年限滿15年的,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一次性繳費後繳費年限仍未滿15年的,可繼續延長繳費至繳費年限滿15年時,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按前款規定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其繳費基數的8%計算出的金額(含利息)劃入本人的個人賬戶,以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記錄實際繳費年限。

第六章 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年齡

第五十五條 企業職工的正常退休年齡按國家和省的現行規定執行,即男職工年滿60周歲;在管理、技術崗位上工作的女職工年滿55周歲,在生產、經營、服務崗位上工作的女職工年滿50周歲。
省級津貼省級津貼

Ⅶ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什麼條件可以享受補貼

根據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財政廳《關於對部分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發放一次性退休補貼的通知》(豫人社[2017]74號)文件規定:

第一條、發放范圍

2014年9月30日前已獲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範等榮譽稱號且明確享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人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符合國家和省原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條件,2014年10月1日後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

符合《河南省勞動廳河南省人事局轉發勞動人事部關於如何執行<關於西藏幹部、工人離休、退休、退職工作中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報告>的函》(豫勞險字(82)第33號)規定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條件,2014年10月1日後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按照本通知規定處理。

發放一次性退休補貼人員的范圍和計發比例細則如下:

(一)2014年9月30日前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榮譽稱號,退休時仍保持榮譽的人員

1、獲得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授予的勞動英雄、勞動模範、戰斗英雄、先進生產(工作)者等稱號的,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15%。

2、1989年1月及之後獲得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及其他榮譽稱號,且明確享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10%。1988年12月之前國家各部、委表彰的系統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10%。

獲得全國五一勞動獎章、全國三八紅旗手、全國青年突擊手(全國新長征突擊手)榮譽稱號的,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10%。

3、獲得省政府表彰的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等榮譽稱號,且明確享受省部級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10%。

4、獲得部隊軍一級單位授予的戰斗英雄、先進生產(工作)者、特等功、一等功稱號的,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10%。

5、維護或搶救國家財產、人民生命安全以及對敵斗爭中有特殊功績受到省政府通令嘉獎的,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5%。

(二)2014年9月30日前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集體獎指主要發明者或作者)

1、被批准為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科學、技術、管理專家和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學者、技術人員,河南省優秀專家,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為100%減去按照豫政[2006]74號文件規定計算的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

2、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發明獎、科技進步獎、星火獎中的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者,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15%。

3、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發明獎、科技進步獎、星火獎中三等獎和省部級科技進步獎、星火獎中的特等獎、一等獎者,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10%。

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獎、星火獎中的兩個二等獎以上者,河南省實用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河南省發展研究獎)、河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兩個二等獎以上者,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10%。省政府表彰的河南省傑出專業技術人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10%。

4、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發明獎、星火獎四等獎和省部級科技進步獎、星火獎中的二、三等獎,河南省實用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河南省發展研究獎)一、二等獎,河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一、二、三等獎者,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5%。

(三)2014年9月30日前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工作,符合豫勞險字(82)第33號文件規定,退休時累計滿10年不滿15年的,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5%;累計滿15年以上的,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10%。

(7)事業單位人員退休保留補貼費擴展閱讀:

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該退休。

根據有關規定,因病或非因工傷殘申請提前退休的職工,首先要到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進行醫療診斷。

其次是將取得的醫療診斷證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審核,作出是否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最後職工持鑒定結論和其他相關材料,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標准,在2002年4月5日之前,按《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GB/T16180—1996)執行,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作出補充規定。

自2002年4月5日之後,按《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准(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執行。

Ⅷ 事業單位退休職工增加生活補貼問題

首先,要說明一下,不是個人認為怎樣就能怎樣,這個要看文件規定,不是誰想發多少發多少,想什麼時候執行就什麼時候執行。
其次,地方對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生活補貼是有文件規定的,其執行時間和執行標準是按照當地的經濟條件、實際情況決定,每個地方不一樣,一般地方人社局會將文件下發到每個單位,每個單位的財務會根據文件來製表,然後報地方財政,地方財政再撥款發放。
寧波市的規定:

一、市直機關、事業單位 2004 年 6 月 30 日前已辦理離退休(含退職,下同)手續或雖未辦理離退休手 續,但已到達離退休年齡的人員(經組織批准留任的除外),從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增發生活補貼費。2004 年 7 月 1 日以後退休人員,從批准退休的次月起增發生活補貼費。 離退休人員生活補貼費標准均按本人離退休時實際擔任(或聘任)的職務和工作年限確定(具體標准見 附表一至四)。 二、離休幹部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符合享受每年一至二個月生活補貼費條件的,可將這 次發放的補貼列入計發一至二個月生活補貼費的基數。 三、增發離退休人員生活補貼費所需經費,按現行離退休費的經費渠道列支。 四、各單位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不得提高發放標准,也不得自行發放其他津貼。 五、各縣(市)區可根據自身的財政承受能力和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六、本通知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附表:1、機關離休人員生活補貼費標准表 2、事業單位離休人員生活補貼費標准表 3、機關單位退休(退職)人員生活補貼標准表 4、事業單位退休(退職)人員生活補貼費標准表 寧波市人事局 寧波市財政局 二 00 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 表 1: 機關離休人員生活補貼費標准表 單位:元/月 工作年限 11 到 15 年 16 到 20 年 2l 到 25 年 26 到 30 年 3l 到 35 年 36 年以上 職務 市長及相當職務 910 940 980 1020 1060 1100 副市長及相當職務 790 820 860 900 940 980 局長及相當職務 670 700 740 780 820 860 副局長及相當職務 590 620 660 700 740 780 處長及相當職務 510 540 580 620 660 700 副處長及相當職務 450 480 520 560 600 640 主任科員及以下職務 390 420 460 500 540 580 附 表 2: 事業單位離休人員生活補貼費標准表 單位:元/月 工作年限 11 到 15 年 16 到 20 年 21 到 25 年 26 到 30 年 31 到 35 年 36 年以上 職務 二級 二檔 790 820 860 900 940 980 職員 一檔 670 700 740 780 820 860 三檔及以上 590 620 660 700 740 780 三級 二檔 510 540 580 620 660 700 職員 一檔 450 480 520 560 600 640 四級職員及以下 390 420 460 500 540 580 教授及相當職務 660 690 730 770 810 850 副教授及相當職務 500 530 570 610 650 690 講師及以下 380 410 450 490 530 570 附 表 3: 機關單位退休(退職)人員生活補貼費標准表 單位:元/月 工作年限 5 年以 6 到 10 11 到 15 16 到 20 2l 到 25 26 到 30 31 到 35 36 年以 職務 下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上 市長及相當職務 680 704 728 752 784 816 848 880 副市長及相當職務 584 608 632 656 688 720 752 784 局長及相當職務 488 512 536 560 592 624 656 688 副局長及相當職務 424 448 472 496 528 560 592 624 處長及相當職務 360 384 408 432 464 496 528 560 副處長及相當職務 312 336 360 384 416 448 480 512 主任科員及相當職務 264 288 312 336 368 400 432 464 副主任科員及相當職務 232 256 280 304 336 368 400 432 科員 200 224 248 272 304 336 368 400 辦事員 184 208 232 256 288 320 352 384 技師 256 280 304 328 360 392 424 456 高級工 216 240 264 288 320 352 384 416 中級工 200 224 248 272 304 336 368 400 初級工、普工 184 208 232 256 288 320 352 384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老工人 264 288 312 336 368 400 432 464 退職人員 138 156 174 192 216 240 264 288 註:1993 年 9 月 30 日前退休的人員,幹部可按副主任科員及相當職務人員確定生活補貼費標准,工人可 按高級工確定生活補貼費標准。 附 表 4: 事業單位退休(退職)人員生活補貼費標准表 單位:元/月 工作年限 5 年以 6 到 10 11 到 15 16 到 20 21 到 25 26 到 30 31 到 35 36 年以 職務 下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上 二級職員 二檔 584 608 632 656 688 720 752 784 —檔 488 512 536 560 592 624 656 688 三級職員 三檔及以上 424 448 472 496 528 560 592 624 二檔 360 384 408 432 464 496 528 560 一檔 312 336 360 384 416 448 480 512 四級職員 二檔 264 288 312 336 368 400 432 464 一檔 232 256 280 304 336 368 400 432 五級職員 200 224 248 272 304 336 368 400 六級職員 184 208 232 256 288 320 352 384 教授及相當職務 480 504 528 552 584 616 648 680 副教授及相當職務 352 376 400 424 456 488 520 552 講師(技師及相當職務 256 280 304 328 360 392 424 456 助級及相當職務 200 224 248 272 304 336 368 400 技術員及相當職務 184 208 232 256 288 320 352 384 高級工 216 240 264 288 320 352 384 416 中級工 200 224 248 272 304 336 368 400 初級工、普工 184 208 232 256 288 320 352 384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老 264 288 312 336 368 400 432 464 工人 退職人員 138 156 174 192 216 240 264 288 註:1993 年 9 月 30 日前退休的人員,幹部可按四級職員(一檔)及相當職務人員確定生活補貼費標准, 工人可按高級工確定生活補貼費標准。 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生活補貼費審批表 單位(蓋章):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填表時間: 年 月 日 序 姓名 性 出生 工作時 身份 離退休時 人員類 離退休 離退休時連 生活補貼 備 號 別 年月 間 職務 別 時間 續工齡 費標准 注 註:人員分類按離休、退休、退職填報。

Ⅸ 2020年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有哪些補貼

2020年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有哪些補助補貼?就按國家規定補貼

Ⅹ 事業單位退休後 允許發放補助嗎

各省略有不同。
企事業單位離休幹部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生活補貼發放標准,暫採取比照同類同職行政機關人員標準的辦法確定。
(一)企事業單位離休幹部中有行政職務的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生活補貼發放標准,按當地政府行政機關同類同職人員標准執行。
(二)企事業單位離休幹部中有專業技術職稱人員的生活補貼發放標准,按下列辦法比照執行:正高級職稱比照行政機關副廳級;副高級職稱比照副處級;中級職稱比照正科級;初級職稱比照科員級。
(三)企事業單位離休幹部中既有行政職務又有專業技術職稱人員的生活補助發放標准,可按上述辦法確定的較高補貼標准執行。
(四)國家關於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有關政策出台後,事業單位離休幹部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生活待遇,按照規定予以規范和調整。
(五)省屬駐鄭企事業單位離休幹部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生活補貼發放標准,按照駐鄭省直行政機關同類同職人員標准執行。省屬駐鄭以外企事業單位離休幹部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生活補貼發放標准,參照當地省垂直管理行政單位同類同職人員標准執行。
(六)企事業單位離休幹部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行政機關同類同職人員標准發放生活補貼後,除保留住房補貼外,地方政府原出台的其他各項生活補貼(如職務津貼、能源補貼、適當補貼等)不再發放。
在此次政策調整前,對已享受單位自定生活補貼的離休幹部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補貼額高於本次核定的生活補貼發放標准部分是否繼續保留,由所在企事業單位自行確定。
三、開支渠道
凡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企事業單位,其離休幹部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發放生活補貼所需資金,由養老保險金支付。未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企業,所需資金按原資金渠道解決。對特別困難的企業,由當地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支持。未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事業單位,所需資金原則上由所在單位負擔。對特困事業單位,經審核後,由同級財政給予專項補助。
四、審批程序
全省各級組織部門、人事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職能分工會同主管單位對本級所屬企事業單位離休幹部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人數、應享受職級待遇和補貼標准進行核定。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由各級主管部門將離休幹部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分別按姓名、性別、職務、級別、單位性質等登記核實後,報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縣級及以下的,要報所在省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確定。未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由企事業單位或主管部門將離休幹部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的基本情況,比照參加養老保險統籌人員的統計辦法,報同級組織或人事部門審核確定。

閱讀全文

與事業單位人員退休保留補貼費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長壽107路多少分鍾一趟 瀏覽:42
超過60歲算勞動關系 瀏覽:496
閩清城鎮養老保險 瀏覽:78
養老金不想交了 瀏覽:539
長壽泡什麼茶最好 瀏覽:597
送女方父母除了煙酒還有什麼 瀏覽:373
金華孝順中心小學圖片 瀏覽:172
社區關於重陽節座談會的信息 瀏覽:952
杭州父母醫保怎麼跟子女的綁定 瀏覽:607
孝順的媽媽作文200 瀏覽:707
怎麼知道體檢單上膽囊息肉是真性 瀏覽:307
高校職稱與退休金 瀏覽:105
重陽節養老院演出致辭 瀏覽:961
怎麼贍養她的父母 瀏覽:583
只交15年能領多少退休金 瀏覽:714
養生酒招商代理加盟哪裡有 瀏覽:874
靠養老金生活 瀏覽:622
五險交不到十五年到退休年齡怎麼補 瀏覽:726
返聘退休人員工資是否申報社保 瀏覽:971
退休社保轉移只轉移個人帳戶嗎 瀏覽: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