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軍隊退休幹部受聘企業有什麼規定
沒有特別規定
㈡ 退休幹部經商有什麼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1986年2月4日)
一、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隸屬這些機關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一律不準經商、辦企業。
凡違反規定仍在開辦的企業包括應同機關脫鉤而未脫鉤,或者明脫鉤暗不脫鉤的,不管原來經過哪一級批准,都必須立即停辦,或者同機關徹底脫鉤。
二、凡上述機關的幹部、職工,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特殊批準的以外,一律不準在各類企業中擔任職務。已經擔任企業職務的,必須立即辭職;否則,必須辭去黨政機關職務。
在職幹部、職工一律不許停薪留職去經商、辦企業。已停薪留職的,或者辭去企業職務回原單位復職,或者辭去機關公職。
三、上述機關的離休、退休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國營企業任職。
如果到非國營企業任職,必須在離休、退休滿兩年以後,並且不能到原任職機關管轄行業的企業中任職。離休、退休幹部到企業任職以後,即不再享受國家規定的離休、退休待遇。
(2)軍官退休辦企業規擴展閱讀:
離休或退休提取業務辦理指南離休或退休提取所需資料:
1、職工本人的離、退休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2、職工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3、單位開具的《公積金支取單》一式三聯。
委託他人代辦的需提供
1、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2、職工本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一份(《授權委託書》應寫明委託人和被委託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委託事項、委託人簽字蓋章);
參考資料:武漢市人民政府——領導幹部退休後也不能隨便經商
㈢ 軍人退休條例
軍隊幹部離退休制度是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達到服現役的最高年齡,應當作退休安置或離職休養的制度。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規定,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退役軍官應當作退休安置:
1、擔任師級以上職務和高級技術職務的軍官
2、軍官未達到服現役的最高年齡,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
3、具備下列情形的,由本人申請,經過批准,可以作退休安置:
(1)軍官服滿30年以上的。
(2)軍官服役和參加工作滿30年以上的。
(3)軍官滿50周歲以上的。
(3)軍官退休辦企業規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和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軍官有資格享受離休待遇:
1、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軍隊的。
2、建國後入伍、建國前在解放後參加革命工作並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
3、在敵占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4、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具備上述條件的軍官,離休年齡為;師職以下軍官年滿55周歲,軍職軍官年滿60周歲,兵團職和大軍區職軍官年滿65周歲。身體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可以提前離休。因工作需要,身體又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可以推遲離休。
參考資料鏈接:網路—軍隊幹部離退休制度
㈣ 軍隊退休幹部能申請開公司嗎
可以申請,但是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根據《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要求,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也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擬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外的企業兼職(任職)的,必須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報告,
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按規定審核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徵得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後,方可兼職(任職)。
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後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按規定審批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向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4)軍官退休辦企業規擴展閱讀:
限期對黨政領導幹部違規在企業兼職(任職)進行清理。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根據本意見規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情況進行一次摸底排查,對發現的問題要限期糾正。
凡不符合規定的,必須在本意見下發後3個月內免去或由本人辭去所兼任(擔任)的職務。確屬工作需要且符合有關規定精神,但未履行審批或備案程序的,必須在本意見下發後3個月內補辦手續。兼職(任職)期間違規領取的薪酬,應按中央紀委有關規定執行。
如再發現黨政領導幹部有違規在企業兼職(任職)或領取報酬隱瞞不報的行為,一經查實,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在審批和審核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時存在違規行為的,要追究主要領導及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㈤ 國家對軍官的退休是怎樣規定的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修正)》:第三十七條擔任師級以上職務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官,退出現役後作退休安置,有的也可以作轉業安置或者其他安置。未達到服現役的最高年齡,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軍官,退出現役後作退休安置。
服現役滿三十年以上或者服現役和參加工作滿三十年以上,或者年滿五十歲以上的軍官,擔任師級以上職務,本人提出申請,經組織批準的,退出現役後可以作退休安置;擔任團級職務,不宜作轉業或者其他安置的,可以由組織批准退出現役後作退休安置。
第三十八條軍官達到服現役的最高年齡,符合國家規定的離休條件的,可以離職休養。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經過批准,可以提前或者推遲離休。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修正)》第三十二條軍官具備家屬隨軍條件的,經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隨軍,是農村戶口的,轉為城鎮戶口。部隊移防或者軍官工作調動的,隨軍家屬可以隨調。
軍官年滿五十歲、身邊無子女的,可以調一名有工作的子女到軍官所在地。所調子女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隨調。
隨軍的軍官家屬、隨調的軍官子女及其配偶的就業和工作調動,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軍官犧牲、病故後,其隨軍家屬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㈥ 退休軍人開辦企業是否有稅收優惠政策
退休軍人開辦企業是沒有稅收優惠政策的
自主擇業的軍轉幹部就業或企業安置自主擇業的軍轉幹部有稅收優惠政策
㈦ 公務員己退休的轉業軍人辦企業有什麼優費政策
公務員已退休的轉業軍人辦企業有什麼優費政策。各地具體有什麼優費政策。便能享受什麼優惠政策。以各地實況為准。以自已創業為准。為自已創業制定優惠政策。更實在。
㈧ 為什麼軍人轉業到企業的退休軍齡按企業算
轉業軍人依據部隊轉業計劃,轉業到地方企業工作的,就是曾經當過兵的普通職工了,並沒有在用人單位的特殊待遇的;任何企業工作人員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就是依據企業人員退休領取養老金的。至於在部隊的軍人,在轉業到用人單位後,就依據國家法規折算為企業的社保繳費年限了,退休時養老金計算其中就有軍齡年數部分的。
㈨ 國家對軍官的退休是怎樣規定的具體是什麼
國家對軍官的退休有以下規定:
1.基本規定: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頒發的《關於軍隊幹部退休的暫行規定》(國發[1981139號)規定:軍隊的現役幹部,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或因公、因戰致殘,積勞成疾,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辦理退休。專業技術幹部以及其他幹部,因工作需要,身體又能堅持正常工作的,退休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2.文職幹部規定:1988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頒發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幹部暫行條例》,對文職幹部的退休條件作了規定:文職幹部達到退休年齡或喪失工作能力,應按規定辦理退休。其中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退休年齡為60周歲,少數專業技術水平高、工作需要、身體條件許可的,按照任免許可權批准,其退休年齡可適當延長;擔任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退休年齡為男60周歲、女50周歲,有的退休年齡可根據工作性質和身體條件提前l~5歲;擔任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正副局級、正副處級幹部,退休年齡為男60周歲、女55周歲;科級以下的為男55周歲、女50周歲。
3.軍官退役安置規定:1988年9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中規定:擔任師級以上職務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官,退出現役後作退休安置;軍官未達到服現役的最高年齡,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退出現役後作退休安置;軍官服現役滿30年以上或者服現役和參加工作滿30年以上,或者年滿50周歲以上,本人提出申請,經組織批準的,退出現役後可以作退休安置。